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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贸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行业财务制度和本企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纪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厂长(经理)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商贸企业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协助经理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

第六条各商贸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商贸企业的成本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企业的成本和费用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

包括商品进价、直接材料、旅行社代收代付的费用和为经营(含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成本开支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商品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

1.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进用于国内销售或出口的商品称为国

内购进商品。

包括:

(I)国内购进商品的原始进价。

国内购进商品的原始进价是指按照

国家规定价格或市场价格等实际支付给供货单位的进货价款。

(2)购入环节交纳的税金。

企业在购入环节交纳的税金是指在收购

不含税农副产品时所支付的税金。

(3)企业在国内购进并已用于出口的商品所收的退税款,即出口退

税款,应冲减当期出口商品进价成本。

2.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采取自营进口用其他方法购进的商品,称为国外购进商品。

其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到达目的港口以前发生的各种支出,包括:

(I)进价。

进价是指进口商品按对外承付货款之日银行公布牌价结

算的到岸价(C.I.F)。

如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汇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加入进价。

(2)进口税金。

即商品进口报关时应缴纳的税金,包括进口关税、

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

进口商品销售环节交纳的营业税,不包括在进口税金之内。

3.购进商品进价成本调整

企业在购进商品过程中供货方给的折扣、退回和折让及购进商品发生的经营确认的索赔收入冲减商品进价成本。

发生的进口佣金调增商品进价成本。

第九条直接材料耗费计入营业成本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调料、配料、辅料、燃料等直接材料计入营业成本,包括:

饭店餐饮部和餐馆耗用的食品、饮料及原材料、调料、配料成

本。

餐馆、浴池耗用的燃料成本。

饭店、洗衣房、照相馆、洗染店、修理店耗用的原材料、辅料

成本。

第十条旅游企业中旅行社已计入营业收入总额,但属于代收代付的有关费用是直接用于旅游者的,应作为企业的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

这部分成本共有14项,分别为:

1.签证费:

指为海外旅游者代办签证所支付的费用。

2.保险费:

指为旅游者支付的人身保险费用。

3.餐费:

指为旅游者支付的餐费、风味餐费、餐差费、退餐损失、旅游途中饮料费。

4.房费:

指为旅游者支付的房费、夜房费、房差费、退房损失费。

5.票务费:

指支付给交通部门的订票手续费、包车费用、退票损失等。

6.行李托运费(搬运费):

指为旅游者托运和搬运行李而支付给交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费用。

7.文娱费:

指旅游者观看文艺节目、参加娱乐活动而支付给文化或其他部门的费用。

8.门票费:

指旅游者参观风景旅游点所支付的费用。

9.交通费:

指为旅游者支付的市内和市郊车船费、超公里费、游江游湖费等。

10.机场费:

指为旅游者支付的机场费用。

11.劳务费:

指借调聘用翻译导游人员的劳务报酬。

12.专业活动费:

指旅游者参观工厂、学校等而支付的费用。

13.宣传费:

指按规定上交旅游主管部门的宣传费。

14.陪同费:

指陪同人员的房费、交通费、伙食补贴、邮电费等。

第十一条其他成本

其他成本是指除以上各项外的其他直接支出,如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出售除商品以外的存货的实际成本。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主要以提供劳务为主,人工费用理应计人营业成本,为便于操作,这类费用直接计入营业费用。

第三章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计价原则和方法

第十二条存货计价原则。

凡为销售而储备的商品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即商品进价成本计价;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按其取得时的实际进价成本加由企业负担的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等计价。

第十三条存货的计价方法。

企业可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确定各类存货的成本。

1.先进先出法。

即假定成本流转是依照最早购入商品的成本作为出售商品的成本,每次发出的商品都假定是库存最久的商品,期末存货则为最近购入的商品。

这样存货的价值就接近于最近购入的商品的成本。

先进先出法适合于商品流通企业中需要保鲜、容易变质、时令性强的商品的计价,但永续盘存制下,期末存货常会出现几个不同单价,计算时较麻烦。

2.加权平均法。

是平均成本法的一种形式,即根据可供销售商品的各批平均单位成本对存货进行计价的方法。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期末存期末存货价值二(期末存货数量+本期购货成本)/(期初存货数量+本期购入数量)

3.移动平均法。

也是平均成本法的一种形式,即在每次进货之后,根据库存数量及总成本算出新的平均单位成本,再将随后发出商品数量按新的平均单位成本计算出发出商品成本,以此求得每次发出后的存货价值。

4.个别计价法。

是按某些存货项目的个别成本计价的方法。

适用于为一个特定的项目专门购入并且单独存放的货物。

5.后进先出法。

即假定成本流转是依据最迟购入商品的成本作为出售或发出商品的成本,这就是假定发出的是最近人库的商品。

期末存货则是最早购入的商品,这样,期末存货的价值反映了最早的购人商品成本。

6.毛利率法。

毛利率是一种估价成本计价方法。

用毛利率法估计存货价值,就是用毛利率先确定商品销售成本,再在可供销售的商品成本(即期初存货加本期购货的成本)中减去由此确定的商品销售成本,从而得出期末存货成本。

这种估计成本计价方法在批发商业企业中经常运用。

第四章费用开支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商品流通企业经营费用及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

、人斋.O

第十五条经营(营业)费用是指各经营(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1.运输费:

指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各种运输工具所支付的运费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搬运费以及同运输有关的各种杂费,凡商品流通企业在当地购进的商品和从外地购进商品由销货方负担的运费,不能在运输费项目中列支。

内部不独立核算的车队发生的燃料费、养路费,也计入运输费。

2.装卸费:

指由车站、码头、仓库、货场发生付给装卸单位的费用。

3.整理费:

指用于专门进行挑选整理商品,如商品的分类、分等和其他整理工作所雇用的临时工的工资、修理用材料、工具消耗费用及其他零星费用。

4.包装费:

是指为商品调拨、储存而支付的有关合理费用。

(I)下列费用列入包装费:

包装或改变包装所支付的包装用品费(如

麻袋、油桶、酒桶、木箱、瓶子、纸箱、纸盒、纸袋、包装纸、塑料袋、捆扎用绳、用布、竹板等)。

包装物折损(一次使用即废弃的草袋等)与修理费。

包装物挑选、整理、洗刷、修补费。

包装用品租用费以及不能列入包装物进价的运杂费。

委托外单位改进商品包装装满的设计费,采用外单位设计商品包装装潢分摊的合理费用。

(2)下列费用不列入包装费:

商品加工支付的包装费,购进或调出

包装用品支付的运费、装卸搬运费,包装物押金及专为储存商品而购置的包装物的开支费用,本企业开展装潢设计业务发生的支出。

(3)出租包装物的租赁收入及回收包装物的收入,冲减包装费。

5.保险费:

是指企业向保险企业投保商品和固定资产等而支付的保

险费。

保险赔偿收人用于弥补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足的差额列人营业外支出,多余的差额冲减保险费支出。

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实际交纳保险费数额列入保险费,保险企业给予企业的保险费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6.展览费:

指企业为开展促销活动或宣传商品等举办商品展览、展销会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7.保管费:

指商品在储存过程中所支付的保管费用。

包括倒库、晾晒、冷藏、保暖、消防、护仓、照明用品、委托保管费、养护商品、劳动保护所购置的物品以及仓库保管人员的工资等费用。

8.检验费:

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给商品检验局检验时所收取的检验费、鉴定费、委托化验或自行化验商品的化验费和进出口商品的签订费。

9.中转费:

指商品中转、企业中转商品时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中转商品人库后在保管、分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10.劳务手续费:

指企业为向社会宣传商品而设置的宣传栏、橱窗、板报,印刷宣传资料和购置适量宣传品,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广播业务广告,以及经国家批准的专项业务宣传事项所支付的费用。

11.商品损耗:

指商品在运输、保管(含代保管)、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自然损耗。

12.差旅费:

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给因业务、工作需要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等费用。

13.进出口商品累计佣金:

指买方或卖方的代理人因介绍买卖而取得

的报酬,把不能直接认定到某个商品上的佣金累计起来叫累计佣金。

能够直接认定到某个商品上的佣金,作调整商品的进价处理。

14.水电暖气费:

指营业部门耗用的水费、电费、取暖费、液化天然气费。

规模较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水电暖气费可计入经营(营业)费用。

15.洗涤费:

指营业部门洗涤工作服和日常用品(如针棉织品与餐具、塑料制品、卫生用品等)而发生的洗涤费。

16.低值易耗品摊销:

指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营业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

17.物料消耗:

指企业营业部门领用物料用品而发生的费用。

物料用品主要包括日常用品(如针棉织品、餐具、塑料制品、卫生用品、印刷品等)、办公用品(如办公用具、纸张等)、包装物品、日常维修用材料、零配件等。

18.工作餐费:

指旅游饭店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19.服装费:

指旅游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制作工作服而支付的费用。

20.经营人员的工资:

是指企业支付给直接从事经营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列入运输费、保管费、包装费、修理费的部分)。

21.经营人员福利费:

按经营人员工资总额的14%提取。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企业统一负担公共性的费用。

主要包括:

1.管理人员的工资:

指企业从事管理和组织经营人员的工资。

2.管理人员福利费:

指按管理和组织经营人员工资总额的14%提取。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业务招待费:

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有关业务交际费用。

商贸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

(I)年营业收人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

营业收人的5%。

;

(2)年营业收人在1500万--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营业收人的3%;

(3)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一1亿元(不含I亿元)的部分,不得

超过营业收人的2%

(4)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1%°。

4.技术开发费:

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所发生的费用。

5.董事会会费:

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履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6.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

7.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8.劳动保险费:

指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价格补贴(不含财政负担的7.5元)、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休金、抚恤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9.涉外费:

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因业务需要必须列支的有关费用,包括人员出国费用、接待外宾费用和驻外代表及驻外机构办公费用等开支。

10.租赁费:

指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经营用房、仓库、场地、低值易

耗品租赁费用。

11.咨询费:

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咨询时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

具体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律师以及为取得咨询服务等支付的费用。

12.诉讼费:

指企业因经济纠纷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3.商标注册费:

指企业为了取得某种商标的专利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时所支付的费用。

14.技术转让费:

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时而支付的费用。

包括以技术转让为前提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开支等。

15.低值易耗品摊销:

指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和摊销办法的摊销(不含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营业部门所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费用。

低值易耗品摊销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实行分期摊销法。

16.折旧费:

指企业按规定资产(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价值和规定的分类折旧率计算提取的折旧。

17.无形资产摊销:

指企业购置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额:

无形资产有规定使用(或受益)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的使用(或受益)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或受益)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18.递延资产摊销:

指企业不能全部计人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开办费用摊销,是指企业按规定期限摊销的因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筹建期向所发生的有关支出。

企业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不得低于5年。

19.

电费、取

水电暖费:

指除营业部分之外的其他部门开支的水费、

暖费。

20.修理费:

指企业为修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等财产时所支出的费用。

21.上交上级管理费:

指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上级管理机构经费。

22.职工待业保险金:

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的职工待业保险金。

23.土地使用费:

指企业使用土地时按规定支付的费用。

24.绿化费:

指企业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25.房产税:

指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房产税。

26.土地使用税:

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27.印花税:

指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印花税。

28.车船使用税:

指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

29.审计费:

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30.坏账准备金:

指企业用于抵补无法收回应收账款所造成的损失而提取的费用。

第十七条财务费用:

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外汇调剂手续费、加息、支付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1.利息净支出:

指企业支付流动负债和经营期间长期负债应计的利息。

(I)下列费用开支可列人利息净支出:

短期借款利息(也称经营性

借款利息)。

主要包括:

短期银行借款利息,即企业向银行借人和各种短期借款支付的利息;其他借款利息、应付票据贴现利息,包括商业汇票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等。

实行银行存贷款分户管理的企业,存款的利息收入,应冲减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实行存贷合户管理的企业,应按利息净支出列人该项目。

(2)企业下列利息支出,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企业用自筹资金代理进口时,自对外付款之日起至委托进口单位付款止,按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应由委托方支付。

企业外贸业务开出结算凭证后,因委托进口单位没有按合同协议规定付款而支付银行的利息、加息和罚息,应由委托进口单位承担。

因有关银行未执行国家有关结算纪律,而造成的利息、加息和罚息,应由有关银行承担支付。

企业如采取向委托进口单位预收资金进口的,自收到之日起至对外付款止收到银行支付给的存款利息应返还给委托进口单位。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转换为股本之前只付利息;在转换成股本之后,只付股利(股利在税后利润中列支),不再计付利息。

2.加息:

指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时,银行在国家规定的正常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3.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手续费:

指企业与金融机构往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

主要包括企业通过金融机构以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银行本票、支票、定额支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方式结算以及为保证所需资金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债券时,按国家规定向银行或受托印制债券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五章成本与费用和其他开支的界限

第十八条为保证成本核算的真实性,防止和杜绝乱挤和乱摊成本、

费用现象发生,企业的一切成本、费用开支都应以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作为控制的准则。

属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的,均应计入企业的成本或费用不应少计、漏计;不属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的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的下列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1.为购置、自行研制、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

2.对外投资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赞助和捐赠支出。

企业自愿对社会公益、教育、福利设施等项目的赞助和捐赠。

4.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等。

是指企业因违反合同和违反国家财政、税收、金融、物价、工商行政、海关、商检等政策规定被处罚时所支付的有关开支。

5.被没收的财产。

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等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

6.按国家规定不得列人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成本核算原则

第十九条企业的成本费用核算必须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

1.成本费用核算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

凡是应由本期负担的费

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凡是不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付,也不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2.划清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预提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凡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通过一定的方法分期摊销计人以后各期成本费用中去。

3.划分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界限。

能直接计人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中去而不能直接认定的费用,采用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企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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