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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行业安全距离汇总

石油化工行业安全距离汇总

消防防火相关规定距离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4.1.6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第4.2.9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50

10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120

70

50

70

厂外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35

30

30

其它公路

(路边)

25

20

20

变配电站(围墙)

80

50

40

2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1.5倍塔杆高度

1.5倍塔杆高度

第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60

60

70

90

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

60

1.5D(见注2)

50

6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90

90

90

90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70

50

40

40

明火地点

70

40

40

20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

90

60

40

20

第4.2.8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4.1.12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制定原则和依据:

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发生火灾时工艺装置或设施间的相互影响,参考国外有关火灾爆炸危险范围的规定,将可燃液体敞口设备的危险范围定为22.5m,密闭设备定为15m。

消防站作为消防的重要设施必须考虑自身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消防站内24h有人值班,与一些重大危险区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故规定与甲类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

4.3.4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4.3.5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第5.2.10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1、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

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2、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变径不宜小于6m。

表5.4.3污水处理厂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类别

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

含可燃液体的隔油池、污水池等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污油罐、含油污水调节罐

焚烧炉

污油泵房

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

-

15

-

15

15

15

含可燃液体的隔油池、污水池等

15

-

15

15

15

-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

15

-

15

-

-

污油罐、含油污水调节罐

15

15

15

-

15

-

焚烧炉

15

15

-

15

-

15

污油泵房

15

-

-

-

15

-

6.2.8罐组内相邻客人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液体类型

储罐型式

固定顶罐

浮顶、内浮顶罐

卧罐

≤1000m3

>1000m3

甲B、乙类

0.75D

0.6D

0.8

丙A类

0.4D

丙B类

2m

5m

注:

1、表中D未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4、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5、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

第6.2.10条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第6.2.13立式储罐至防火提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般,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14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6.3.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介质

储存方式或储罐型式

球罐

卧立罐

全冷冻式储罐

水槽式气柜

干式气柜

≤100m3

>100m3

液化烃

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

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

0.5D

1.0D

*

*

*

*

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

1.0D

*

*

*

*

全冷冻式储罐

≤100m3

*

*

1.5m

0.5D

*

*

>100m3

*

*

0.5D

0.5D

助燃气体

球罐

0.5D

0.65D

*

*

*

*

*

卧罐

0.65D

0.65D

*

*

*

*

*

可燃气体

水槽式气柜

*

*

*

*

*

0.5D

0.65D

干式气柜

*

*

*

*

*

0.65D

0.65D

球罐

0.5D

*

*

*

*

0.65D

0.65D

注:

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执行

3、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4、液化烃单罐容积≤200m3的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5、助燃气体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6、“*”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第3.3.4条两排卧罐间距不应小于3m

第6.4.2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2、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3、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4、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距离不应小于8m;5、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6.2单层仓库跨度不应大于150m。

每座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4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0m2;当企业设有消防站和专职消防队且仓库设有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时,每座合成橡胶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可扩大至48000m2。

6.6.3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高架仓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货架采用不燃烧材料。

7.3.2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和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

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7.3.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并宜设置排气管。

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径不宜小于100mm;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3、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部应设排气管。

8.6.2固定式水炮的布置应根据水炮的设计流量和有效射程确定其保护范围。

消防水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消防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50L/s,水炮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方式。

8.11.2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乙、丙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及高架仓库应在各层设置室内消火栓,当单层厂房长度小于30m时可不设;2、甲、乙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及高架仓库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它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8.11.3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设计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报警信号盘应设在24小时有人值班场所;3、当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4、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8.11.4单层仓库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仓库及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合成纤维仓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应由厂区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2、高架仓库的货架间运输通道宜设置遥控式高架水炮;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8.12.4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第3.3.6条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距离

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大于120m;2、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5.2.7条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7.2.2条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

第7.3.11条工艺装置区或罐区,已设独立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

第7.3.13条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0mm。

第7.3.14条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200mm。

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5m/s。

第7.3.15条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地上式消防栓;2、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3、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4、距公路型上车道路肩边不得小于0.5m,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得小于3m;

第7.3.16条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工程直径1500mm的消火栓。

第7.3.17条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

当装置宽度超过120m时,宜在装置内的道路路边增设消火栓;可燃液体罐区、液化烃罐区距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第7.3.20条工艺装置内甲类气体压缩机、加热炉等重要重点保护的设备附近,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宜为30m。

附录二可燃气体的虎仔危险性分类:

乙炔、丁二烯、氯乙烯属甲类;

附录三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液化氯乙烯、液化丁二烯为甲A类;甲苯、二氯乙烯为甲B类;

附录四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分类

附录五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氯丁橡胶装置的乙炔催化合成乙烯基乙炔、催化加成或丁二烯氯化成氯丁二烯、聚合、胶乳储存混合、凝聚单元属甲类;氯丁橡胶装置的后处理(脱水、干燥、包装)、储运单元为乙类。

依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3.1.5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宜设置排水明沟;沿无培土的防火堤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沿土堤或内培土的防火提内侧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土堤内侧堤脚或培土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8m;沿防护墙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护墙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性踏步或坡道,并因该设置在不同的方位上。

3.1.8防火堤的相邻踏步、坡道、爬梯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高度大于或等于1.2m的踏步或坡道应设护栏。

依据《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5.3.3循环水冷却设施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建筑物、构筑物

间距

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

25

中央试(化)验室、生产控制室

35

露天生产装置

30

室外总变电所

当在冷却塔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向时

40

当在冷却塔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向时

60

电石厂

当在冷却塔全年盛行风向的上风向时

50

当在冷却塔全年盛行风向的下风向时

100

危险品库

25

散发粉尘的原料、燃料及材料堆场

40

工业企业道路

厂外道路

35

厂内道路

15

7.3.4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建筑物、构筑物

最小水平间距

建筑物有门窗的墙壁外缘或突出部分外缘

3.0

建筑物无门窗的墙壁外缘或突出部分外缘

1.5

道路

1.0

人行道外缘

0.5

厂区围墙(中心线)

1.0

照明电缆及杆柱(中心)

1.0

7.3.8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

名称

最小净空高度(m)

道路(从路拱算起)厂区道路

5.0

装置区内道路

4.5

人行道(从路面算起)

2.5

9.2.12尽头式装卸线末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货物装卸线自货位末端至车档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有火灾危险性和其它危险品的装卸线,自货位末端至车档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2、厂房、仓库内安装弹簧车档或金属车档的线路停车位置距车档不应小于5m。

3、厂房内车档后部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6m,露天布置车档后部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

车档外延30m范围内不应布置生产、使用和储存有火灾危险性和其它危险品的设施及全厂性大型管廊或管廊支柱。

9.3.18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

建筑物、构筑物

最小距离

建筑物外墙面:

面向道路一侧无出入口

1.5

建筑物外墙面:

面向道路一侧有出入口,但不通汽车

3.0

建筑物外墙面:

面向道路一侧有出入口,且通行汽车

6.0-9.0

各种管架及构筑物支架外边缘

1.0

照明电杆中心线

0.50

围墙内边缘

1.0

依据《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151-2010)

9.0.16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的净距(m)

名称

水平净距

交叉净距

给水及排水管

0.15

0.10

非燃气体管

0.15

0.10

热力管

0.15

0.10

燃气管

0.25

0.10

氧气管

0.25

0.10

乙炔管

0.25

0.25

穿有导线的电线管

0.10

0.10

电缆

0.50

0.50

2.0.1压缩空气站在厂内的布置:

1、靠近用气负荷中心;供电供水合理;有扩建的可能性;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场所,并宜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2、自然通风好并宜减少西晒;3、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2MPa的压缩空气站不得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楼层内,季期间和储气罐间应为单层,层面不得设置与压缩空气站无关的设备与设施。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5-2012

5.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环境噪声限值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7.2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质量要求;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区要求

依据《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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