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达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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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乌达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以及《乌海市困难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办法(试行)》(乌海政办发〔2014〕6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区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核拨。

区审计、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卫计、教育、住建、人社、公安、司法、市监局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接收(主动发现)、审核、调查和资金管理发放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原则,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

第五条凡我区的常住人口(在同一固定住所居住时间每年超出6个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1、家庭对象

(1)因家庭变故、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是指暂时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造成医疗费用较大,在扣除各种赔偿金、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超出家庭年收入的7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超过3万元,且在扣除各种赔偿金、商业保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损失仍超出家庭年收入的7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在扣除各种赔偿金、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当年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收入70%(含)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特别临时救助标准第2类、第3类情形。

重特大疾病范围,参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执行,即: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宫颈癌、妇女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疾病,自治区对病种做出调整的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5)区政府授权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对象。

2、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特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2)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3)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个人;

(4)非乌达区户籍,未办理乌达区居住证的个人,因突发事件、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5)区政府授权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对象。

第六条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原则上以家庭生活必须支出能力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认定依据,参照《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其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1、申报事实不清、手续不全,不提供有关证件、有效证明的;

2、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家庭收入、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的;

3、无理取闹、谩骂和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4、除家庭自有单套住房外,家庭成员另有房产的;

5、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6、有赌博、吸毒、自残、自杀行为的;

7、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临时救助标准

第九条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分为一般性临时救助和特别临时救助两类。

1、一般性临时救助指救助家庭对象中第1类、个人对象中第1类、第2类情形,救助标准2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

2、特别临时救助指一般性临时救助以外的其他情形,救助标准1000元以上、30000元(含)以下。

(1)家庭对象中第2类、第3类情形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至3个月确定(特殊情况可以延续至6个月),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计算方法为:

临时救助标准=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

(2)救助家庭对象中第4类情形中,医保统筹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的低保家庭,按照医保统筹范围内自付费用的8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救助家庭对象中第4类情形中,医保统筹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的非低保家庭,按照医保统筹范围内自付费用的3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4)救助个人对象第3类、第4类情形,由民政部门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有关规定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5)救助家庭对象第5类情形、个人对象第5类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临时救助对象享受的具体金额视临时救助家庭的具体情况确定。

同一家庭或个人因同一原因申请临时救助的,每年只能享受1次;因不同原因申请临时救助的,每年不超过两次。

第四章临时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居民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等证件;

2、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3、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如疾病诊断书、结算单或火灾、交通事故等证明,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材料;

4、其他与临时救助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的受理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情形。

1、依申请受理。

(1)申请人:

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乌达区户籍居民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在乌达区辖区内人户分离家庭须提供居住地开具的困难证明,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配合协助。

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非乌达区户籍持有乌达区居住证的居民均可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为申请临时救助家庭户主或其委托单位、个人;

(2)受理人:

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服务窗口,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

直接到区民政局申请救助的,区民政局应引导申请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受理。

(3)受理审查:

受理人对居民家庭或个人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应即时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乌达区困难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审批表》,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审批时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送达限期补证通知书。

2、主动发现受理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救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协助其向区民政局申请救助,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

(1)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3天,后到区民政局审批。

一般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受理后5个工作日。

(2)审批。

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

一般性临时救助由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时限、公示与审核同步进行,一般受理后5天内完成审批公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受理后8个工作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区民政局存档备案。

特别临时救助由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承担审批环节经办主体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受理、审核环节经办主体责任。

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公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时间。

不予审批的,应在审批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审批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3)建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确保内容相一致。

完善审批类档案(入户调查表、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日常管理类档案(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台账、救助对象名册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智慧乌海民生信息平台、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并依办理时限适时更新办理情况。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给予先行救助。

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临时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并完善签领凭证,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提供转介服务。

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救助。

第六章临时救助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五条资金筹集渠道

1、财政预算安排。

区财政每年按照市财政下拨我区的临时救助资金总额安排临时救助配套资金,并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2、上级补助的临时救助资金。

3、最低社会保障资金调剂。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时,

按照上级专项资金可调节部分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但不抵扣临时救助预算。

4、社会捐助资金。

5、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每年根据财政状况和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救助额度。

筹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救助人数和救助水平,每年11月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所需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编审,经区人代会审议后予以拨付。

第七章临时救助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临时救助应坚持实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防止出现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区民政局、财政局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管理的跟踪问效,每年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方负责追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未退回冒领款物的救助对象,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

第二十一条临时救助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乌达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乌区民字〔2014〕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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