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建立 资料与步骤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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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情况;
3、资产负债表;
4、资产损益表;
5、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6:
以上资料请公司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提供给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工会(盖章)
年月日
关于对张家港市公司工会
开展集体协商事宜的复函(参考文本)
公司工会:
你会于年月日发出的《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要约书中有关的内容作如下答复:
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建议协商的内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具体协商时间和地点。
3、行政方协商代表确定为:
总经理先生(女士)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是:
4、行政方已将有关资料准备,届时按规定提交。
以上答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此复
(公司盖章)
(总经理签字)
年月日
张家港市公司
集体协商制度(参考文本)
本制度由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与
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签订。
一、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的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的经济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1、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2、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3、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等事项;
4、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5、职工民主管理;
6、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三、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每方为(3—10)人,双方人数相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其它代表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人选由工会委员会研究提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它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会的任期相一致。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制度产生新的代表。
四、用人单位和工会均有权根据本制度的协商内容提出要约。
不论哪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必须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五、双方应依照下列程序开展集体协商:
1、双方首席代表应在协商前一周,将准备协商的事项告知对方,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事项由双方共同商定;
2、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召集和主持。
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
3、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
集体合同草案或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4、协商中如有临时提案,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结束后提出,并取得双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5、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
6、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六、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
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双方均应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七、集体协商时,双方应协商指定一名记录员。
协商结束后,根据记录员整理的协商纪要,经双方核对无误,双方首席代表应在纪要上签字确认。
经协商达成的集体协议,应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方具有法律效力。
八、用人单位建立定期协商机制,一般每季度就本制度规定的协商内容进行一次集体协商。
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均有权随时约见对方。
如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九、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
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解除其的劳动合同,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 工会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协商会议情况记录(参考文本)
协商时间:
协商地点:
协商会议出席人员:
行政方(甲方)协商代表:
工会方(乙方)协商代表:
记录情况如下: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职代会(职工大会)
关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参考文本)
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于年月日在()召开。
参加会议的应到职工代表人,实到代表人,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列席了会议。
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集体合同》草案、以及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
一致认为:
《集体合同》草案符合公司的实际,体现了公司认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经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票同意,票不同意,票弃权,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本《集体合同》草案获得通过。
年月日
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建立本公司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工会于年月日向公司行政发出了就签订《集体合同》(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开展集体协商的要约书。
工会征求了职工的意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多次必要的沟通,公司有关部门作了相关的调查和分析。
工会收集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薪资资料,结合政府颁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苏州市的物价指数和本公司的经济效益、职工的薪资现状进行了分析,为开展集体协商做好了充分准备。
年月日职工方代表与行政方代表在进行了集体协商。
双方一致认为:
最终,对集体合同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形成了文本草案。
月日公司工会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与会代表认真讨论并审议通过,作出了决议。
年月日,职工方代表与行政方代表对集体合同确认无异议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公司
编号:
集体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首席协商代表:
职务:
其他代表:
乙方(职工方)
工会名称:
职工人数:
(下列内容仅仅是集体合同的框架,每个单位在签订时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进行增加或删改)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乙方代表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甲方尊重并支持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地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乙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依法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二、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甲方与员工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甲方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单方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事前征求工会意见。
第八条乙方有责任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甲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监督甲方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乙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协商代表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三、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和生产经营的特点,经与乙方平等协商,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支付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水平,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甲方变更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时,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可以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的条款:
(1)劳动定额;
(2)奖金分配办法;
(3)津贴、补贴标准;
(4)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休假时间;
(5)职工试用期及病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等。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至少每周休息一日。
第十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经乙方同意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以下部门和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1)
(2)
第十六条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第十七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经乙方和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后进行。
五、保险、福利
第十八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向乙方和职工公布。
第十九条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缴存基数和比例。
第二十条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宣传和缴纳工作,乙方有权对甲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按规定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甲方按规定提取各项福利费用,积极改善职工的文化设施和住宿、就餐等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对职工实行下列补充保险:
(1)企业年金;
(2)保险;
(3)其他
六、劳动安全卫生
(企业如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本节或以下列条款可删减)
第二十三条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设施、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岗位员工进行培训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自觉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监督和支持协助行政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落实职工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抗寒保暖的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七、女职工特殊保护(见附件)
(企业如果开展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协商,可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如未签专项合同,本节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明确说明见附件)
八、其他可供双方选择的协商内容:
1.关于劳动纪律和奖惩
2.关于职业技能和培训
3.关于保守商业秘密
4.关于裁减人员;
5.关于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6.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
7.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协商续订新合同。
第二十八条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规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甲方与乙方应协商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1)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3)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条款出现;
(4)企业被撤消、兼并或破产等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应按《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十、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各推荐名代表成立联合监督小组,并订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
甲方应当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二、附则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10日内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七条生效的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并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下列文本为集体合同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如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协议;
员工守则;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职工技能培训计划等)
苏州市公司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第一条本合同由(单位)与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对企业本年度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的分析与预测,对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职工的工资平均水平,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
第二条 经协商双方就企业本年度职工工资、福利增长水平和分配办法形成如下意见:
1.在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增幅为%;
2.企业工资调整部分的分配范围和分配办法为:
3.本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4.本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和计算标准为:
5.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时间为每月日,支付形式为货币(银行转账);
第三条 可以由双方共同协商的条款还有: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2.计件工资和劳动定额;
3.奖金分配办法;
4.津贴、补贴标准;
5.保险福利;
6.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的条款。
第四条工会依法对企业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
第五条本合同由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企业应每半年一次向职代会(职工大会)公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修改合同,但每年只能一次。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于年月日起至年日止。
并于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在10日内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生效的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并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一般应在建筑、化工、交通、冶金、矿山等危险程度较高、职业危害严重、事故多发行业的企业签订)
第一条本合同由(单位)与工会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经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企业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施的更新改造,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3.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安排其从事作业。
4.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查处。
5.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卫生健康档案。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也应定期进行体检。
并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
6.企业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7.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应及时报告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时,工会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健康的重大问题,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9.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10.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行政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
11.其他由企业、职工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问题。
(1)
(2)
第二条本合同由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情况。
第三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并于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下一轮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
第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并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女职工25人以上的企业应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在一些尚不具备单独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条件的企业,可先以集体合同附件的形式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出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
第一条本合同由(单位)与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条例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二条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1.企业保障女职工获得平等的劳动权益,实行同工同酬。
2.企业应逐步提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3.企业吸纳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
4.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5.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休息休假及待遇。
6.企业应对女职工节育手术假、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7.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结束为止。
8.企业应按照《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营养补贴、围产期保健补贴、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