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专项政治教育中队教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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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安全,保稳定。

牢固树立“安全高于一切”、“保安全就是保大局、保稳定、保发展、保战斗力”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时刻紧绷安全弦,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部队安全工作存在的管理不严格、教育不深入、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等问题,从思想教育、执勤训练、行政管理、作风纪律、制度机制等方面多管齐下,坚决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竭尽全力确保部队高度安全稳定。

(二)抓安全,促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抓安全,以对官兵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提高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和官兵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上下功夫,持之以恒地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抓安全,牢固树立“严抓严管是对官兵最大的负责和最深的关爱”的理念,重视抓经常、抓养成,做到漏洞隐患一露头就有人抓,违纪行为一有苗头就有人管,以高度安全稳定促进家庭和谐构建、部队和谐发展。

(三)抓安全,树形象。

强化宗旨意识,无论是灭火救援,还是消防执法,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防止发生警民纠纷。

强化法纪意识,把管车控酒作为重点,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霸道车,坚决杜绝工作时间饮酒、着警服饮酒、酒后驾车和酗酒滋事,防止违法违纪。

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和深化警务公开,严格执行“四个严禁”、“六条铁规”,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防止以权谋私。

四、主要活动措施

1月20日前,支队制定下发《全市消防部队“抓安全、保稳定、促和谐、树形象”活动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开展抓安全、保稳定、促和谐、树形象”活动。

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充分利用黑板报、电子显示屏、营区宣传栏、宣传横幅等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活动氛围。

(一)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官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一是强化条令条例教育。

3月份,按照总队统一部署,全市消防部队开展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组织官兵认真学习条令条例、有关法律条文和安全规定,坚持机关带头,带动部队严格按照条令条例抓管理,培养官兵优良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

3月下旬,支队组织开展知识竞赛和队列会操,检验学习效果。

二是强化安全理论教育。

每月最后一周周五定为安全日,集中开展安全理论、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和安全警示教育,并坚持把经常性、随机性安全教育贯穿于日常管理的各项工作中,落实到官兵的具体行动上,不断提高官兵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是强化预防犯罪教育。

5月份,开展“安全警示月”活动,将预防“黄、赌、毒”、强奸、杀人和职务犯罪作为重点,把部队内外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挂在网上,印成册子,组织官兵学习讨论,并通过到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反腐教育基地接受现场教育、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开展刻骨铭心、触及灵魂的警示教育,真正使预防犯罪入脑入心。

四是强化心理健康教育。

积极开展谈心活动,掌握官兵心理状况,对心理有问题的重点人员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大队主官每季度都要与大、中队干部、消防文员以及部队管理中发现的重点人进行一次谈心,中队主官每月与战士、合同制消防员进行一次谈心,并认真记录。

切实发挥心理咨询师的作用,7月份,支队心理咨询师深入基层开展1次全面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查、心理咨询等心理服务工作,提升官兵心理健康水平,促进部队安全和谐稳定。

五是强化管理人才培养。

支队为每个大、中队征订一本《部队管理》杂志,注重基层干部、班长骨干、安全员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管理能力素质培养,提高部队安全管理水平。

7至8月份,支队组织基层中队班长骨干进行集中轮训。

(二)创新安全管理模式,推进安全工作精细化管理。

开展精细化管理达标活动,参照《正规化建设精细化管理达标验收标准》,全面落实3月份总队即将召开的现场会精神,推进全市精细化管理达标活动的开展。

4月份,组织召开全市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精细化管理现场会,年内,支队机关及大、中队分期达标验收。

结合落实精细化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安全管理风险管控模式,完善安全工作预防机制,有效规避和化解安全风险。

一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

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基层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部队当前安全工作形势、安全风险及管控现状,制定安全工作风险管理实施意见。

二是开展风险识别,从物质基础、制度建设、措施落实、人员素质等方面,分层次、分岗位排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对存在的各类危害因素和事故隐患进行风险分析,划分风险度大小(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安全隐患)。

三是实施风险控制。

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梳理,按照风险度大小,研究制定预防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总队《安全工作风险管理体系》。

年底前,实现全员额、全方位安全管控,将各项安全风险降至最低。

(三)深化安全文化建设,提升官兵安全文化素养。

以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契机,将安全文化建设作为部队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力争通过长久的安全文化积淀,培养官兵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

一是深化安全理念文化建设,4至5月份,举办安全知识竞赛、安全主题演讲比赛、安全点子征集、安全论文评选等活动。

各大、中队通过开展安全宣誓、设立倒计时牌等措施,搞好安全理念渗透,引导各级领导和广大官兵牢固树立“安全关乎成败,安全重如泰山”的责任意识。

二是深化安全制度文化建设,通过建章立制、细化安全工作内容和流程、完善安全绩效考核、严格落实奖惩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安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监察考评制度。

2月10日前,各大、中队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是深化安全行为文化建设,通过落实问责机制、规范机关工作程序、狠抓执行力等措施,严格规范领导决策行为、机关指导行为和官兵个人安全行为,6月底前,分岗位编写安全工作手册。

2月10日前,各大、中队人人签订《安全承诺书》。

四是深化安全物质文化建设,通过落实经费保障、创新安全硬件设施建设、强化安全宣传设施建设、规范安全标识等措施,加大安全建设资金投入,提升安全设施科技含量和单位安全环境形象,5月底前,支队机关安装使用门禁系统。

(四)推进技防措施应用,提高安全工作信息化水平。

高度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新投入执勤的消防站和新购行政车辆必须全部按要求安装三项技防系统,实现技防措施的全面覆盖;

对技防系统定期进行升级改造,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日常损坏的及时维修,确保完整好用率达到100%。

狠抓技防措施应用,坚持利用远程视频监控和电子巡更查勤系统对部队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利用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对行政车辆进行定位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每周进行汇总分析,并通报部队。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按要求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加强信息防护,严防“一机两用”和失(泄)密事件发生。

通过短信平台定期向官兵发送安全温馨提示和廉政风险警示短信。

(五)开展“四个专项整治”,解决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第一季度开展车辆安全专项整治。

2月15日前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针对岁末年初车辆安全隐患多、车辆交通事故易发的特点,通过组织学习交通法、车辆安全管理规定、邀请交警部门专家授课、开展驾驶员复训复考,提高官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通过组织讨论车辆事故案例、观看交通事故视频录像、到事故车辆停放场接受现场教育,强化官兵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通过自查、互查、督察,找准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排查整治各类隐患;

通过送汽修厂全面检修、严格落实车场日和交接班日常检查保养,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

通过严格车辆派遣、严格节假日车辆封存、规范私家车管理、加强GPS检查通报、严格实施奖惩,提高车辆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

第二季度开展训练作战安全专项整治。

3月底前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春季大练兵,通过组织学习训练安全规定、灭火救援勤务规程和开展战评、战例研讨,强化官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通过加强和改进训练设施、安全防护装备、侦检器材等硬件建设,提高训练作战安全物防水平;

通过规范训练程序、坚持干部跟班作业、落实训练安全检查和保护措施,提升训练安全事故防范水平;

通过开展安全防护、安全操作、紧急避险、自救互救训练和规范各环节作战行动,提高灭火救援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季度开展落实禁酒令的专项整治。

6月底前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针对夏季外出饮酒多的现象,通过组织学习公安部“五条禁令”及相关禁酒规定,组织讨论酒后驾驶事故、酗酒滋事案件,提高官兵严格遵守禁酒规定的自觉性;

通过全面调查摸底,摸清经常外出、喜酒、好酒人员底数,重点加强教育引导;

通过开展纪律作风整顿、严抓严查严惩,重点解决酒后驾车、工作时间饮酒、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等问题;

通过强化夏季队伍管理,坚决杜绝晚间不假外出饮酒、夜不归宿、酗酒滋事、酒后犯罪或与地方人员发生冲突等问题。

第四季度开展针对重点人的专项整治。

9月底前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结合补选退工作,通过全面调查摸底,摸清有明显思想问题、社会交往复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婚恋受挫以及有不良嗜好、借钱欠债等重点人员底数,加强教育管理,开展心理疏导,及时化解矛盾;

通过落实严管措施、强化督察,加强对小远散直单位官兵和机关借调以及领导身边的公务员、驾驶员的管理,坚决杜绝“灯下黑”;

通过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单身、异地交流干部的管理,防止失控漏管;

通过清理归建、定期教育、完善与用人单位联管机制,加强对外借人员的管理,杜绝放任自流。

(六)狠抓“五项制度”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一是严格落实分析检查制度。

支队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召开一次部队安全形势分析会,组织一次综合性预防事故案件工作检查,季节变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要适时进行分析检查,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事故案件苗头和隐患。

二是严格落实督察制度。

支队每季度开展一次明察暗访,抽调基层中队部分干部,采取互查的方式,重点对安全防事故工作进行督察,并全程进行录像;

充分发挥督察、纪检、警务、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开展常态化、全方位督导检查;

建立跟踪问效机制,通过督促整改、“回马枪”倒查、跟踪问效等方式,把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前移”。

三是严格落实讲评制度。

将部队安全工作作为重点内容每季度进行讲评,通过观看督察录像,分析形势,查找问题,制定对策,及时对安全防事故工作进行强调部署。

四是严格落实奖惩、责任追究制度。

支队、大队逐级建立安全保证金制度,对全年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各单位未实现“五无”目标或发生问题在部队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严格按照《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发生事故案件的,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护短和报告不实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是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机关各部门、各大队要按照任务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支队将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专题调度安全工作,机关各部门、各大队要将上一季度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下一季度安全工作打算做专题汇报,全面推进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五、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党支部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纳入机关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纳入各级干部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纳入基层骨干职责,做好教育管控;

纳入官兵职责,发挥主体作用。

各级责任人要切实增强抓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端正指导思想,改进工作作风,积极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抓安全、处处都有安全的良好环境,推动全市消防部队安全工作上新台阶。

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活动实施方案,并于2月10日前报支队司令部备案。

(二)搞好宣传,积极营造安全氛围。

要加大对“抓安全、保稳定、促和谐、树形象”活动的宣传力度,支队将在主页开设活动专栏,各单位要积极踊跃投稿,并充分利用LED显示屏、宣传栏等设施,及时宣传活动情况,发布针对性的安全提示,以官兵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化活动效果。

要努力发挥各级党、团组织和武警委员会、安全小组的安全职责,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创建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群策群力地推进部队安全管理工作。

(三)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各项工作。

各单位要妥善处理好抓业务工作与抓安全的矛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结合落实《全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精细化管理体系》,把安全工作贯穿到部队建设和执勤执法的各个环节,在具体工作中抓落实、求创新。

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支队党委成员要结合各自联系点,大队军政主官要对所属中队,加强具体指导,加大督察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月13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消防部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全省消防部队驾驶员队伍管理,规范驾驶员的行为,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意识,预防车辆事故的发生,确保执勤灭火救援各项任务完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驾驶员选拔程序

第一条驾驶员学兵年度培训计划,由总队司令部警务部门与后勤部车管部门依据编制拟订,报送总队首长审批。

未经总队批准,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形式擅自搞计划外培训或为其他单位代培。

第二条驾驶员学兵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政治思想好,作风纪律好,身体素质好(身高1.62米以上;

两眼裸视力均在5.0以上;

立体视锐度阈值≤100秒;

右脚简单反应时间≤650毫秒;

无慢性疾病;

色觉、听力和四肢运动正常),心理素质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条驾驶员学兵从志愿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中选拔,以第一年度兵为主,第二年度兵不准超过应训人数的20%。

第四条选拔驾驶员学兵的程序是:

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大(中)队同意,支队审查,总队审定。

第五条对选送的学兵,由司令部警务部门、后勤部车管部门和承训单位组织复查,经体检、文化考试不合格或其它原因不宜参加培训的,退回原单位,并不予更换。

第六条对持有地方驾驶证的干部、士兵必须经过复训考核合格后,予以换发部队驾驶证,方可驾驶部队车辆。

其程序是:

由机关部门、大(中)队推荐,支队审查,进行复训,总队后勤部车管部门负责考核。

为培养两用人才发放的驾驶证,不得驾驶部队车辆。

第二章驾驶员培训

第七条根据我省实际,为保证新训驾驶员的质量,全省消防部队驾驶员训练任务由总队教导大队汽训队和济南、青岛支队汽训队承担。

其他支队只承担在职汽车驾驶员的复训。

确需承担培训任务的,由总队后勤部按照汽车训练队建队标准,对教员队伍、训练设施、训练场地、训练车辆等进行验收合格后,再下达训练任务。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驾驶员培训。

第八条驾驶员学兵培训时间不少于4个月,教练车与学兵的比例为1:

8,训练期间每个学兵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一千二百公里。

第九条学兵训练实行全程淘汰制。

凡因故缺课累计达5天以上,考试不及格,发生严重疾病或传染病、经医院门诊诊断10天以上不能参加正常训练,或者其他不宜继续培训的,应予以淘汰。

第十条学兵训练结束时,由总队后勤部车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技术综合考核。

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转入实习,后勤部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车辆驾驶证》,司令部警务部门不予分配驾驶员工作。

第十一条支队每年应组织干部、士兵驾驶员进行复训,复训里程不得少于五百公里。

未经复训的不准单独驾驶武警车辆,经复训考核不合格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驾驶员工作的应当调离驾驶岗位,收回驾驶证。

第三章驾驶员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二条支队要确定一名专职车管干部负责单位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支队每季度、中队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根据形势变化、任务变更、人员变动、道路特点和季节变换等情况,针对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环节开展随机教育。

第十三条安全教育包括思想作风、交通法规、职业道德、安全常识和事故案例教育等内容。

教育中应当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使驾驶员掌握预防车辆事故的知识与技能,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做好车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第十四条驾驶员及其驾驶的车辆应保持相对固定,做到定人、定车、定位。

中队驾驶员的调配要根据工作需要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大队研究同意,支队后勤处提出意见,由司令部审定批准。

第十五条驾驶员年度审验每年进行一次。

年度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驾驶员,不得继续驾驶车辆,由支队负责收回部队驾驶证。

拒不上缴的,由总队后勤部车管部门予以吊销,并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认真落实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抄告制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违章的,吊销其驾驶证。

第十七条加强对驾驶员的业务理论考核,总队每年、支队每半年、中队每月对驾驶员进行考核一次。

对考核不合格,严重违纪、驾驶作风恶劣的,予以吊销驾驶证,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严格掌握车辆与驾驶员比例,支队所属部队灭火执勤车辆与驾驶员的比例一般应在1:

1.5范围内,行政业务车与驾驶员的比例按1:

1.2配备。

对没有确定开车的驾驶员,由支队负责收回驾驶证,上缴总队后勤部车管部门统一保管。

根据工作需要需开车者须经复训考核合格后,将驾驶证发给个人。

第十九条持有地方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部队车辆。

持有部队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车辆。

第二十条从严控制干部驾车。

总队正团职(含本级、技术级)干部、支队副团职(含本级、技术级)以上干部和大队军政主官一律不准驾驶武警牌照车辆。

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具备驾驶资格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支队审核同意并报总队主要领导批准,方可驾驶武警牌照车辆。

干部驾车仅限于工作时间和公务用车,长途行车必须经支队以上领导批准。

未经总队批准的干部驾车按私自驾车处理,一切责任自负,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干部驾驶自购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地方《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自觉遵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准悬挂部队车辆号牌和使用部队驾驶证。

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持有武警驾驶证,已确定退休、复转人员,在命令下达后要及时收缴武警驾驶证,办理转(提)档手续。

第四章驾驶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和部队的条令条例及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第二十四条驾驶车辆时要警容严整、证件齐全,不得超员超载驾驶,驾驶的车辆要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严禁擅自更换车辆或将部队车辆外借给地方人员驾驶使用。

第二十五条车辆外出,要按规定路线行驶,执有出车命令或《派车单》,在辖区内行驶,必须执有单位领导批准的《派车单》,车辆跨区域行驶,必须经上一级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严禁酒后驾车,不得疲劳驾驶、带病开车或驾驶车辆时吸烟、吃东西、嬉笑打闹和接打电话。

第二十七条驾驶小型客车时,要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学习、实习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由正式驾驶员陪同,不得单独驾驶车辆。

第二十八条驾驶车辆时要做到中速行驶,小型客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其它车辆最高时速不得高于九十公里。

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

驾驶员长途行驶2小时要停车休息。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行政用车不得作为个人交通工具,各单位要确定车辆停放地点,非工作时间,应集中停放和管理。

驾驶员因公驾车外出,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内或车不离人。

非执行公务时,不得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宾馆及娱乐场所门口。

第三十条严禁穿越、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驾驶特种车辆除处警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或物资,严禁肇事后逃逸和隐瞒事故真相。

发生等级事故要在12小时内报告总队,特大事故要及时报告。

事故处理结果应于一个月内书面上报总队司令部警务部门和后勤部车管部门备案,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应说明情况,并限定时间处理上报。

第五章地方驾驶员的招收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的招收。

实行车辆驾驶员社会化保障制度。

将招收驾驶员列入合同制消防员、文职雇员征召计划中。

支队司令部门与后勤部门每年依据编制,制定驾驶员招收计划,报支队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应具备的的基本条件。

招收从事行政车驾驶员,需持地方C1以上驾驶证两年以上,安全行驶3万公里以上,未发生过等级车辆事故;

招收从事执勤车驾驶员,需持地方B2以上驾驶证两年以上,安全行驶3万公里以上,未发生过等级车辆事故。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的复训与考核。

驾驶员征召后,由总队或支队统一组织不少于1个月以上的复训,经总队考核合格,办理武警驾驶证,方可驾驶武警消防号牌车辆。

第三十五条 地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与复训,参照部队驾驶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部队中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比活动(含地方驾驶员,以下同),达到“红旗车驾驶员”标准且成绩显著者可评为“红旗车驾驶员”,总队或支队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七条 行政车驾驶员(含地方驾驶员,以下同)年内未发生车辆安全事故的,年终由单位按照3元/百公里予以经济奖励;

执勤车驾驶员(含地方驾驶员,以下同)年内未发生车辆安全事故的,年终由单位按照20%、60%、20%的比例进行评议分档,并给予经济奖励。

第三十八条驾驶员驾驶车辆连续安全行驶十五万公里和连续三年被评为“红旗车驾驶员”者可视情记三等功一次。

第三十九条各支队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安全公里奖。

对全年未发生等级事故,视情给车管干部嘉奖一次;

连续3年无等级事故,视情给车管干部记三等功一次。

第四十条驾驶员违犯公安部“五条禁令”的,按照“五条禁令”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驾驶员因违反规定发生车辆事故,未构成犯罪的,除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外,干部应赔偿经济损失的20%,士官、地方驾驶员应赔偿经济损失的10%。

第四十二条车辆安全防事故列入年终工作考核内容,发生等级车辆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所在单位和军政主官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对发生严重以上车辆事故的单位,军政主官一年内不得提职,总队予以通报批评,支队军政主官应到总队作检查。

第四十三条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管理松懈、违反规定导致部属发生车辆事故的,给予同等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公安消防部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试行)作废。

2月15日

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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