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外业调绘-吕宝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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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外业调绘吕宝奇河南省测绘工程院主要内容一、外业调绘流程二、外业调绘要求三、外业调绘内容四、提交成果四、提交成果一、外业调绘方法原始DLGDOM外业调绘底图套合外业调绘调绘底图成果变化和新增地物矢量数据二、外业调绘的要求2.1本次作业只做外业调绘,不做内业整理和建库。

2.2按GB/T13923规定的要素类进行调查和注记。

2.3外业调绘在DLG和DOM套合的调绘底图上表示,变化的地物直接在调绘底图上更新,已经拆除的地物,在调绘底图上打红色的“”,新增地物或者在变化的地物在调绘底图上无法准确表示的,需要调绘或补测出矢量数据。

2.4与国情普查外业核查的范围有所不同,县城以下的成片居民地、学校、单位、企业、河流、沟渠、道路、6KV以上电力线等都需要调绘。

零星地物不表示。

2.5各要素的符号和表达按照GB/T20257.2的相关要求执行;使用简化图式符号时,按GB/T20257.2附录B的规定执行;其他的符号和表达按GB/T13977-2012执行。

2.6调绘应判读准确,描绘清楚,图式符号运用恰当,各种注记准确无误。

对地物地貌的取舍,应以图面允许载负量和保持实地特征为原则。

二、外业调绘的要求2.7像片上有影像的要素应按影像准确绘出,其最大移位差不应大于像片上0.2mm。

2.8调绘面积一般应在具有20%重叠的像片上划出,并不应产生漏洞或重叠。

调绘面积线离开控制点连线不得大于1cm;非全野外布点时,调绘面积线绘在调绘像片间重叠的中部。

调绘面积线距像片边缘应调绘像片间重叠的中部调绘面积线距像片边缘应大干1cm,避免与线状地物重合或分割居民地。

2.9调绘像片清绘颜色:

地物及注记用黑色,地貌甩棕色,水系用绿色。

像片平面图测图可采用单色清绘。

2.10当地物、地貌比高或深度大于2m时,需适当测注。

3m以下的注至0.1m,3m以上的注至整米。

立体测量法成图时,一般由内业测注;立体影像不清时,由外业量注。

像片平面图测图时,全部比高由外业量注。

三、外业调绘的内容3.1测量控制点3.2水系3.3居民地及设施3.4交通3.4交通3.5管线3.6境界3.7地貌3.8植被与土质3.1测量控制点本次不需要调绘控制点。

3.2水系3.2.1水涯线调绘a)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准线一般按摄影时期的水位描绘,若摄影时期为枯水期或洪水湖,水位变化很大时,需按常水位岸线调绘,非淡水的湖泊应加注水质。

b)高水界与水涯线之间的距离在图上大于3mm的才表b)高水界与水涯线之间的距离在图上大于3mm的才表示,并加绘相应的土质和植被符号。

单线表示的河流其高水位不表示,池塘、水库,以单线表示的河流及实地界线不明显的高水界也不表示。

c)池塘的水涯线一般沿塘坝边缘线绘出。

当池塘的图上面积在2mm24mm2以下时一般不表示,缺水地区图上面积小于2mm2的可扩大到2mm2。

3.2.2河流、水库、水井及其他a)河流宽度在图上大于0.5mm的用双线表示,图上宽度小于0.5mm的用单线表示。

时令河以单线或双线表示的标号与常年河相同,时令河需加注有水月份。

b)固定流向的江、河、运河和较大的沟渠,需表示流向,通航河段须绘出起止点并表示流速,图上每隔15cm标注一个。

高于地面的水渠及其相应的渠头应表示。

c)干河床是下雨或融雪后短暂时间内有水的河床或河流改道后遗留的故道。

它分河道干河和漫流干河两类。

河道干河有明显的河床岸线,漫流干河则没有。

干河床描绘宽度的划分与河流相同。

干河床很多时可选择主要的表示。

戈壁滩上无一定规律的干河床,可根据实地情况描绘,不要硬性连成“干河系”。

干河系的河岸,依流水侧蚀的情况可与冲沟符号配合表示。

3.2.2河流、水库、水井及其他d)汽车渡口应加注载重吨数。

e)容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或重要的小型水库,应加注正常水位的水库容量(以万立方米为单位)。

f)水库及以双线表示的河流上的拦水坝,须加注坝长、坝顶高程和建筑材料,简易修筑的拦水坝体用堤符号表示-水库岸线以常水位岸线表示,并需加注名称注记,附属水库岸线以常水位岸线表示,并需加注名称注记,附属设施以相应符号表示。

g)缺水地区的水井和居民地外的水井一般均应表示,在水井很多的地区可适当进行取舍。

每幅图应均匀测注35个水井的地面高程,并量注地面至水面的深度。

h)在富集有大量天然水蒸气或热水的地热异常地区,已开采利用地热资源的地热井、地热池、地热田和地热泉,用相应符号表示。

3.2.2河流、水库、水井及其他i)堤分主要堤和一般堤两种,有重要防洪、防潮作用,基底宽大于10m或堤高在3m以上的,用干堤符号表示,其他为一般堤。

图上一般只表示高1m以上的堤,但有方位作用的虽低于1m也应表示。

干堤应测注堤顶高程,一般在图上每隔1015cm注一点。

一般堤的比高在2m以上时应量注比高。

重要的大型防洪堤、的比高在2m以上时应量注比高。

重要的大型防洪堤、防潮堤应加注名称注记。

j)陡岸分为有滩陡岸和无滩陡岸,并区分石质的和土质的。

当陡岸的比高大于1m且图上长度大于5mm时应表示,比高大于2m的需量注比高。

k)铁路、公路附属的涵洞应表示,机耕路及以下道路附属的涵洞一般不表示。

3.2.3新增沟渠的调绘新增沟渠的调绘要注意以下几点:

a)调绘航摄后新增的较大人工沟渠,在平地可利用四周明显地物精确判读沟渠的转折点,然后连接各转折点,并检查补绘的沟渠与周围地物、地貌的关系位置是否符合实地情况;b)描绘沟渠时应进行立体观察,使沟渠走向与实地一致,为保证精度,应沿新增沟渠在像片上每隔35cm刺准一个点,供内业测图时检查较正,刺孔在像片反面用直径5mm的红色圆圈进行整饰,并在像片边缘加以说明;c)补绘的新增沟渠,经过调绘的其他地物、地貌时,它们的相互位置关系应符合实地情况;d)沟渠经过山洞或以输水槽跨过谷地,以及深挖地段,应以相应符号表示,其位置应准确,或刺出点位。

3.2.4新增水库的调绘调绘航摄后新增的较大水库,为了保持岸线与实地一致,应在水库周围选刺3个以上的常水位点,然后在立体镜下根据这些点描绘岸线。

如不能刺准常水位点,应在附近刺出明显地物点并量取其至常水位线的比高取其至常水位线的比高。

3.3居民地及设施3.3.1街区式居民地3.3.2散列式居民地3.3.3窑洞式居民地3.3.4其他类型居民地3.3.5具有方位作用的破坏房屋废墟3.3.5具有方位作用的破坏房屋、废墟3.3.6居民地与其他地物的关系3.3.7工矿建筑物、公共设施和独立地物3.3.8垣栅3.3.1街区式居民地a)街区的外轮廓,按像片影像描绘。

其凸凹部分一般在图上小于1mm时,可综合表示。

当外轮廓是土堤、围墙等地物时,用相应符号绘出,不再另绘轮廓线。

b)街区内部可进行较大的综合。

房屋间距在图上大于1.5mm的应分开表示;次要街巷也可适当取舍;街区内的较大空地应表示,可根据南北方居民地特征,取舍指标一般为图上4mm29mm2般为图上4mm2-9mm2。

c)街道按照其路面宽度、通行情况等综合指标区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线。

较小的居民地,若街区内的街道宽度均小于图上0.5mm时,也要区分出次干道或支线。

大中城市的干道应加注名称。

d)形态或颜色与周围房屋有明显区别并具有方位意义的突出房屋用符号“a”表示。

多栋10层至18层的房屋构成的高层建筑区用符号“b”表示;19层以上的超高层房屋用符号“c”表示。

3.3.2散列式居民地a)分为分散式及行列式两种。

分散式居民地一般未形成街区,房屋常依天然地势建筑,无分布规律。

行列式居民地一般沿河渠、道路、山谷等线状地物有规律地分布,大部分未形成街区。

二者的共同点是房屋分布稀疏、到处可以通行。

b)正确表示居民地与道路、水系及其他地物、地貌的关系,道路可以直接通过此类居民地。

以保持散列式居民地的特征。

c)要真实反映出房屋的疏密程度并使居民地保持内外特征当c)要真实反映出房屋的疏密程度,并使居民地保持内外特征。

当实地房屋分描密集成团,图上不能逐个表示时,其外围的房屋按真实位置绘出,内部可适当取舍。

取舍时,耍注意表示分散的房屋和着重选择有方位作用的单独房屋。

d)当实地房屋呈均匀而稀疏分布时,应在保持分布特征的前提下进行取舍,取舍时要总体衡量,着重选择道路和河流两旁,及有明显方位作用的房屋予以表示。

e)当实地房屋排列整齐(如工人新村及规划的新农村),应注意保持外围特征的排数可适当取舍。

3.3.3窑洞式居民地a)窑洞式居民地是黄土高原地区的一种房屋建筑形式,有分散的、成排的、单层的、多层的、地面上的和地面下的,还有和房屋配合成集团式居民地的,调绘时应根据其分布特征用相应符号按真方向表示。

b)成排窑洞不能逐个表示时,应保持两端特征,中间可以插绘符号;成排多层分布的窑洞不能逐层表示时,以插绘符号;成排多层分布的窑洞不能逐层表示时,要保持首末两层的真实位置,中间各层可适当取舍;散列分布的窑洞,在其分布范围内择要表示;无方位作用的零散窑洞一般不表示。

c)应形象地反映出窑洞与冲沟、道路、陡崖、房屋等的相关位置。

d)岩石陡壁上的窑洞加注“石”字,著名的应加注名称。

废弃窑洞加注“废”字。

3.3.4其他类型居民地区比较固定和季节性的蒙古包,帐篷、南方的棚房及沿海渔村等。

这类居民地多在人烟稀少地区,或多分布在水草茂盛的湖泊周围、河流两岸及沿海地带,具有一定的方位作用,一般应表示。

由于它不是固定性的,只能根据调绘时分布的多少而适当配置符号。

有名称的应加注名称季节性的加注居住月份名称的应加注名称,季节性的加注居住月份。

3.3.5居民地与其他地物的关系a)高架在水面上的房屋应按真实位置表示。

伸入水面的房屋,水涯线至房屋符号的边缘应间断。

当房屋紧靠河湖等岸边时,其间隔小于图上0.2mm且无主要通道,则房屋边缘可代替水涯线,否则房屋可移位表示,与水涯线应保留0.2mm的间隔。

房屋与干沟、水渠等的关系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b)房屋在堤上,堤面不能依比例尺表示时,应间断堤的符号,房屋按真实位置绘出;若房屋在坡时主要堤可间断房屋所房屋按真实位置绘出;若房屋在坡时,主要堤可间断房屋所在一边的符号,房屋按真实位置绘出,一般堤可省去房屋所在一边的短线,房屋略可移位,符号之间保留0.2mm间隔;房屋在堤脚,则堤按真实位置绘出,房屋可略移位表示。

c)各类道路(除铁路外)通过城市、集镇或其他街区式居民地的路段,均以街道符号表示。

d)居民地外围的树林和竹林一般应表示。

居民地内、外的零星树木可不表示。

当居民地内、外水塘较多时,图上小于(24)mm2的水塘一般不表示。

3.3.6工矿建筑物、公共设施和独立地物a)工矿建筑物、公共设施和独立地物(以下简称独立她物)在图上表示时,位置应准确,并能反映地区的经济文化特征或有利于判定方位。

b)独立地物的取舍,要从测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地物密集地区,要选择其中特别突出的加以表示,其余的可以综合或舍去。

地物稀少地区应特别重视此类地物的表示,有的地物即使是低矮的,如小土堆、独立树、小棚房、敖包、经准等,在实地仍显得很突出时,也应表示应表示。

d)独立地物与其他地物不能同时按真实位置表示时,应以独立地物为主,其他地物次之。

可视具体情况移位、舍去或间断其他地物符号。

d)对于能反映地区经济文化特征的科学观测站、电视发射塔、卫星地面接收站、游乐场、体育馆、汽车站(乡镇和乡镇以上的客运站)、加油站、大型停车场、飞机场、纪念像、艺术塑像、古遗址及文物碑石应表示。

e)居民地外独立的且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医院、学校应适当选取用符号表示;凡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适当注记名称或在其范围内加绘医院、学校符号。

33.7垣栅的调绘a)城墙基底宽度图上大于1.5mm时,依比例尺表示;小于1.5mm时,按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城墙上的地物用相应符号(城门、城楼等)表示;b)居民地外围和院落外围高1.5m以上且图上长b)居民地外围和院落外围高1.5m以上且图上长度大于5mm的土墙、砖石墙、土围、垒石围应表示;高度不足1.5m但具有方位意义的土围等亦应表示;c)栅栏,铁丝网、篱笆等图上长度小于5mm的或者高度低于1m的一般不表示。

通电的铁丝咧加注“电”字,垣栅与街道边线重合时,只表示垣栅符号。

3.4交通3.4.1交通的调绘要求描绘道路要求位置准确、等级分明、取舍恰当、注记正确,并与其他地形要素的关系明确,能反映出道路网的运行能力。

3.4.2道路的取舍原则调绘道路的注意事项3.4.3调绘道路的注意事项3.4.4道路的附属建筑物3.4.2道路的取舍原则a)铁路均应表示。

复线铁路不在一条路基上又能以真实位置描绘符号时,应用单线铁路符号表示;不能接真实位置描绘时,则以两条标准轨的几何中心为准用复线铁路符号表示。

复线铁路某段分为两条单线铁路时,其间隔在图上能绘出两条单线铁路符号时,应以单线铁路按真实位置表示,否则应以复线铁路表示。

b)电气化铁路在相应的铁路符号上加注“电”字。

c)窄轨铁路、轻便轨道、架空索道等临时性的不表示。

c)窄轨铁路、轻便轨道、架空索道等临时性的不表示。

d)公路应按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他公路、专用公路的等级分类诵绘;高速公路作为特殊公路单独列出。

公路应注出行政等级、宽度以及技术等级代码,公路的技术等级可向当地公路管理部门了解或索取有关资料。

公路按交通部门划分的技术等级分别用高速公路、等级公路(指公路技术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公路)和等外公路符号表示。

各级公路在图上每隔15cm20cm注记一个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及其行政等级代码和编号。

对于国家干线公路(简称国道)尚需注出国道路线编号。

3.4.2道路的取舍原则e)车站及其附属建筑物应按图式要求表示,车站内的候车室、检车室、巡道房、机车库等均按实际情况以房屋符号表示。

车站内的站台和货台不单独表示,但站台和货台上的房屋仍应表示。

车站均应注记站名,会让站有名称的也应注记。

f)乡村路根据实地情况和道路网的疏密程度,可进行取舍或降为小路表示。

g)小路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取舍。

应选取通向较远、彼此能贯通、通达双线路以及居民地间的主要小路。

在人烟稠密地区小路可适当舍去,在山区,森林、荒漠、沼泽等通行困难地区和通往边境、渡口、山隘、缺水地区水源的小路应表示。

h)宽度在图上小于1mm的内部道路可择要表示,但应注意反映出道路的构成特征。

3.4.3调绘道路的注意事项一、道路符号之间配合关系的处理a)双线表示的道路并行不能同时绘出各自符号时,应以高一级道路为主按真实位置绘出,为次的可省略一条边线。

如属同一级道路可各自稍加移位,两符号的相邻边线可公用。

不在同一水平面的平行道路,铁路在上时,铁路按真实位置并加路堤符号绘出,铁路在上时,铁路按真实位置并加路堤符号绘出,公路可省略一条边线;公路在上时,公路移位加路堤符号绘出。

b)道路等级要分明。

公路、机耕路在中途变换等级,可按实际情况处理。

虚线表示的道路不得中途变换等级。

c)与铁路并行的道路除小路外,一般均应表示。

3.4.3调绘道路的注意事项二、道路与居民地及独立地物之间关系的处理a)铁路一般不得移位表示,通过居民地不得缩小符号尺寸,当遇到突出的独立地物紧靠铁路时(如信号灯),独立地物按真实位置表示,铁路符号可断开。

两条铁路接近会台部分,可缩小符号尺寸,但应保持两路中心位置不变。

b)铁路两旁的附属建筑物、道路交叉口、拐弯点按实际情况准确表示。

c)双线表示的道路两旁紧靠的独立地物,在描绘时可稍移位但不必保留间隔单线表示的道路旁的房屋按真实位置绘出,道路可略移位,保留0.2mm间隔。

d)公路两旁的路标,有方位作用的才表示。

里程碑一般不表示,但在地物稀少地区可选择表示。

并注公里数。

3.4.3调绘道路的注意事项三、道路与水系关系的处理铁路、公路与单线或双线表示的河渠并行,两种符号不能同时按真实位置绘出时,一般以铁路、公路为主,按真实位置绘出。

河渠为次可适当移位绘出。

四、道路与堤关系的处理a)双线表示的道路在堤上通过时,接路堤表示。

单线表示a)双线表示的道路在堤上通过时,接路堤表示。

单线表示的道路在一般堤或主要堤上通过时,道路绘至堤头。

b)道路、水系和堤三者在一起不能同时按真实位置绘出时,主要的应按真实位置表示,次要的可移位或舍去。

3.4.3调绘道路的注意事项五、道路与地貌关系的处理a)道路与双线表示的冲沟、干河床重合时,如不能同时按真实位置绘出符号,冲沟、干河床可适当放宽符号,或以陡崖符号表示。

道路与单线表示的冲沟、干河床重合时,后者可视情况舍去或适当表示两岸陡崖陡崖。

b)山区道路与地貌的关系要表示合理。

描绘时可配合立体镜进行,以免发生道路不合理翻山现象。

六、建筑中道路的表示路基已基本形成的铁路、高速公路、等级公路,分别用相应建筑中道路符号表示。

3.4.4道路的附属建筑物a)桥梁分车行桥、人行桥、双层桥和立交桥等,一般应表示。

等级公路上的桥梁应加注载重吨数。

著名的桥梁应加注名称。

b)水网地区单线表示的河渠上的人行桥,车行桥可适当取舍,允许道路通过单线表示的河渠。

当取舍,允许道路通过单线表示的河渠。

c)隧道(包括过江隧道)图上长度小于2mm的不表示,小于1mm的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路堤、路堑比高1m以上,且图上长度大于5mm时才表示,比高大于2m时需测注比高。

3.5管线3.5.1管线的调绘要求管线调绘应正确反映管线的种类、位置及走向特征。

管线应表示地面上的,重要的地下(或水下)管线且能够判别其出入口的,应以地下管道出入口符号表示出入口。

3.5.2电力线通讯线的表示3.5.2电力线、通讯线的表示3.5.3管道的表示3.5.2电力线、通讯线的表示a)电力线一般只表示6.6kV以上且固定的高压电线,当电压在35kV以上时,应加注电压数(以kV为单位);通讯线在一般地区不表示;在地物稀少地区,凡是较固定的或有方位作用的线路应表示。

b)沿公路、铁路两侧的电力线、通讯线,离开道路中心线不超过图上5mm时可不表示;主要堤上的电力心线不超过图上5mm时可不表示;主要堤上的电力线、通讯线也按此情况处理。

但在分岔、转折处应绘一段符号以示走向。

c)电力线、通讯线除遇街区式居民地间断外,其他情况均不间断。

d)电力线、通讯线的转折点、分岔点应准确测绘。

3.5.3管道的表示a)街区内管道不表示。

图上长度小于1cm的管道不表示。

b)当管道架空跨越河流、冲沟,道路时,符号不中断。

否则管道符号绘至上述地物符号边缘保留0.2mm间隔断开管道与沟渠相互接缘保留0.2mm间隔断开。

管道与沟渠相互接替,用相应符号表示。

c)能判别走向的地下管道应表示,并绘出其入口。

3.6境界3.6.1境界的调绘要求境界的调绘要求调绘境界应在实地进行,并经慎重调查,多方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绘于图上。

3.6.2国内各种境界的调绘国内各种境界的调绘a)国内各种境界包括:

省界、自治区界、直辖市界;自治州、地区、盟、地级市界;县、自治县、旗、县级市界;乡、镇、国营农场、林场、牧场界以及自然保护区界和特殊地区界。

营农场、林场、牧场界以及自然保护区界和特殊地区界。

b)自然保护区界是指政府部门已认定的保护自然生态平衡,珍稀动物、珍稀植物和自然历史遗迹的界线。

特殊地区界是指我国的经济特区界、一国两制地区界等。

以上两种界线应在其范围内注记名称。

c)遇到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边界争议的地段,应在相应的部分加注“待定界”,或接政府部门公布的权宜画法表示;调绘无明显界线的各级行政区境界时,其走向可根据当地政府和群众的情况描绘,但应明确表示出居民地的隶属关系。

3.6境界d)国内政区境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电力线、通讯线、地类界等除外),可沿地物两侧每隔3m5m交错绘出34节符号;以线状地物一俩为界时,可梧一侧每隔3cm-5cm绘出34节符号;在转折点、交接点和围边处必须绘出符号以示走向;不与明显地物重含的境界,其界桩、界标、界线应以相应符号准确绘出。

e)国内政区境界通过河流、湖泊、海洋时,所绘符号应明确表示出其中的岛屿、沙洲、沙滩等的隶属关系。

境界通往湖泊,海峡时应在岸边水部绘出一段符号。

湖泊、海峡为三个省、市、县所共有时,应在境界交会处各绘一段符号。

f)两级以上境界重合时,只绘高一级境界符号,但在图上同时注出两级名称,如省、县。

g)飞地的界线应用其隶属的行政单位的境界符号表示,并应在其范围内加隶属说明注记。

3.7地貌3.7.1一般地貌的调绘a)孤立的用孤峰符号表示,并测注比高;成群的用峰丛符号表示,比高选择最高的量取。

黄土柱用孤峰符号表示,加注“土”字。

b)图上宽度大于3mm的冲沟应表示沟内等高线。

冲沟深度大于2m的需测注比高。

调绘时应显示出该地区冲沟的特征,按像片影像准确描绘沟壁上边缘线,并在立体镜下检查沟头、沟口及与其他地貌的相关位置。

c)图上长度大干5mm、比高1m以上的陡崖一般均应表示,凡比高大于2m的需测注比高。

d)比高在2m以上的岩墙要测注比高。

e)崩崖分沙土崩崖和石崩崖,图上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

符号上缘实线表示崩崖上缘,若上缘是陡崖时应表示陡崖符号。

崩崖图上面积小于25mm2的可不表示。

3.7地貌f)滑坡的符号上缘用陡崖符号表示,范围用地类界表示,其内部的等高线用长短不一的虚线表示。

滑坡图上面积小于25mm2的可不表示。

g)露岩地用等高线配合散列的石块符号表示,在其边缘处适当多配置些石块符号以示其概略范围。

陡石山应适当加注高程。

加注高程。

h)梯田坎的比高大于1m时应表示,比高大于2m的应择要测注比高。

比高小于1m的大面积梯田坎可择要表示。

i)开挖沟渠、疏通河道堆积而成的狭长土堆,用岸垄符号表示。

3.8植被与土质3.8.1植被与土质调绘的基本要求3.8.2森林、灌木林、经济林等木本植物的表示3.8.3狭长林带的表示3.8.4竹林的表示3.8.5芦苇地、草地等草本植物的表示3.8.6农作物地等的表示3.8.1植被与土质调绘的基本要求a)图上应准确地反映出植被与土质的分类、分布范围、轮廓特征以及与其他要素的关系。

b)植被的表示,要从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出发,着重考虑其面积的大小、经济价值高低或所起方位作用的大小。

在植被较多的地区,应着重表示大面积的或取材价值较大的植被等。

在植物稀少地区,凡有方位作用的植被都应尽量予以表示,零星树术可选择表示。

c)同一地段生长多种植物时,小面积的只表示主要的植被;大面积的,图上所配置的符号不得超过三种(连同土质符号)。

一般舍去经济价值不高或数量较少的,但符号的配置应与实地植被的主次和疏密相适应。

d)描绘植被符号时,不得截断或接触地类界和其他地物符号。

3.8.1植被与土质调绘的基本要求e)表示植被时,除疏林、稀疏灌木秫、迹地、高草地、草地、半荒草地、草地等外,一般均应表示地类界。

大面积植被被线状地物分割时,在各分隔部分内,至少要绘一个符号。

f)地类界与地面上有实物的线状符号(如道路、陡崖、林带等)重合时,可省略不绘;但与地面无形的线状符号(如境界、通讯线、电力线等)重合时,地类界移位绘出;与等高线重合时,可压盖等高线。

地类界弯曲很多时,图上小于2mm合时,可压盖等高线。

地类界弯曲很多时,图上小于2mm的弯曲部可综合取舍。

g)在大面积的森林地区应量测摄影时的平均树高,并注记于调绘片上,以供内业测绘地貌时进行植被改正。

h)各类土质(沙砾地、石块地等)图上面积大于1cm2时一般应表示。

i)图上面积大于4cm2且平均比高大于2m的残丘地,须适当测注平均比高。

j)有明显特征和方位作用的土质应准确表示。

3.8.2森林、灌木林、经济林等木本植物a)成林和幼林的表示要求如下:

1)成林在图上面积大于25mm2的应表示,在其范围内每隔5mm20mm散列配置针叶、阔叶或针阔混交林符号;图上面积小于25mm2的林地用符号“d”表示;图上宽度小于2mm、长度大于5mm的成林用符号“e”表示,其长靡依比例尺表示;2)森林中杂有竹林、灌木林等,可用相应小面积符号按实地分布情况配置;3)图上面积小于25mm2的幼林用小面积树林符号表示;图上面积大于25mm2时用幼林符号表示;图上面积大于50mm2的固定苗圃应加注“苗”字。

b)疏林按实地树本稀疏情况配置符号,并与其底层的土质、其他植被符号配合表示。

3.8.2森林、灌木林、经济林等木本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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