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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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doc

津政发〔201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制定目的

  规范应对突发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相互关联,或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承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努力把应急准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级响应、逐级提升,形成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各部门分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3)依法规范,整合资源。

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部门、条块、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4)专兼结合,社会参与。

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组织、引导并发挥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辅助救援作用,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市负责处置的,或发生在其他地区、须由本市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应急预案构成:

  

(1)总体应急预案。

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市和各区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

  

(2)专项应急预案。

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某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相关部门应制定应急保障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

由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以各自部门为主处置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由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本市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

  (5)基层应急预案。

由街道、乡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居委会、村委会应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由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针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关。

设立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天津警备区司令员、常务副市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委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市领导和武警天津总队总队长担任。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市应急委秘书长,统筹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相关副市长处理有关工作。

  2.1.3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领导指挥本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审议《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协调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

  2.2办事机构

  2.2.1市人民政府设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承担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和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加挂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

  2.2.2市应急办主要职责是: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和市应急委工作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指导全市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对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指导区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市专项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组织应急专家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业务交流工作等。

  2.2.3市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挥平台。

平台设在市政府机关,具备相应的应急指挥、信息传输、辅助决策等功能。

天津警备区应急指挥中心为市人民政府备份应急指挥中心。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1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包括:

防汛抗旱、气象灾害、抗震救灾、森林防火、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电力事故、安全生产、建筑工程与城市公共设施、交通运输、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海上搜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群体性事件、反恐和刑事案件、人民防空及金融安全应急指挥部。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维稳联合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维稳工作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2.3.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保障预案,组织指挥本市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区县开展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3.3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2.4.1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4.2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

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2.5应急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聘请专家组成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为本市中长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根据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6区县、委局应急机构

  2.6.1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区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县政府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2.6.2各委、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2.7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8企业(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本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

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指挥。

  2.9应急志愿者

  建立健全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及调用机制,鼓励应急志愿服务行为,引导应急志愿服务行动,发挥应急志愿服务作用,保障应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及时汇总分析、预测风险隐患信息,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每年至少2次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3.1.2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

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

  3.1.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预警

  3.2.1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发布预警信息。

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有关部门、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橙色、红色预警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

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

市委宣传部、市通信管理局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的应急避险常识。

  3.2.3采取应对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是否完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5)加强事发地域社会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秩序;

  (6)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排查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2.5预警支持系统。

充分利用现代监测技术手段,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

依托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的风险监测和事件预警。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区域和专业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监测预警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事发单位、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同时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4.1.2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事件主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4.1.3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

  4.1.4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

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1.5对于已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涉及其他地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信息,在上报国务院的同时,按相关规定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4.2先期处置

  4.2.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单位报告。

  4.2.2事发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本辖区公安、卫生等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4.2.4区县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

  4.3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响应:

  

(1)Ⅰ级响应。

突发事件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且呈现向全市或周边省市扩散态势,需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请求国务院支援、协调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或国务院已经启动Ⅱ级和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

突发事件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或超出事发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或国务院已经启动Ⅲ级响应。

  (3)Ⅲ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县难以控制事态,并有向周边区域扩散态势,需请市人民政府组织专业力量支援或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较大伤亡或较大危害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或国务院已经启动Ⅳ级响应。

  (4)Ⅳ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区县应急力量能够有效应对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造成个别人员伤亡或轻微危害的;区县人民政府能够有效处置。

  4.4指挥协调

  4.4.1启动突发事件Ⅰ级响应时:

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指挥由市应急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委副主任担任。

市应急委、市应急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实施指挥,调动全市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救援行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启动救援装备、物资,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4.4.2启动突发事件Ⅱ级响应时: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

市人民政府有关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市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参与处置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调度指令。

  4.4.3启动突发事件Ⅲ级响应时:

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区县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超出区县处置能力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调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抵达事发现场后,担任现场总指挥。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赶赴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4.4启动突发事件Ⅳ级响应时:

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现场救援行动。

事发单位主管负责部门及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

根据需要,市应急办主任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4.5当国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并成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时,市人民政府接受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处置措施

  4.5.1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3)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动员具有应急救援专长的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

  (4)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6)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满足公众正常生活所需;

  (7)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8)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9)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储备金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1)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2)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3)请求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给予支援或协助救援;

  (14)市委、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严格控制事态发展;

  

(2)对人员规模聚集未出现过激行为,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和争端;

  (3)加强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实时监控,严防破坏行为;

  (4)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媒体引导,形成正面舆论强势;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敏感地区等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戒和安全保护;

  (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管控,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响应升级

  4.6.1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区县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市人民政府视情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6.2当突发事件事态波及本市大部分地区,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市应急委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6.3当突发事件事态波及到全市,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进行报告,请求支援并接受统一领导。

  4.6.4当突发事件事态不能有效控制、社会危害不能有效减轻,需要宣布本市进入紧急状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进行报告。

  4.7新闻报道与发布

  4.7.1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

  4.7.2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

加强舆论收集、研判与监管,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发布与报道。

  4.7.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立新闻舆论组,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和口径,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发布信息。

一般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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