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贷款合同2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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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编号:

贷款人(口抵押权人口质押权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鉴于贷款人与借款人将按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发生贷款业务,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最高贷款限额1.1最高贷款限额是贷款人核定给予借款人的,允许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内可周转使用的最高未清偿贷款余额。

最高贷款限额仅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

同一借款人可与贷款人订立多个最高额借款合同,同时享有多个最高贷款限额,数个最高贷款限额及其相应的合同之间互相独立。

同一借款人也可同时与贷款人订立最高额借款合同和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各合同互相独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条最高贷款限额1.1最高贷款限额是贷款人核定给予借款人的,允许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内可周转使用的最高未清偿贷款余额。

最高贷款限额仅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

同一借款人可与贷款人订立多个最高额借款合同,同时享有多个最高贷款限额,数个最高贷款限额及其相应的合同之间互相独立。

同一借款人也可同时与贷款人订立最高额借款合同和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各合同互相独立,另有约定的除外。

1.2贷款人同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期间和人民币(大写)的最高贷款限额内(除非按本合同其他约定作调整),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借款及担保条件和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决定向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

在上述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包括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借据及其附件,下同)记载为准,借款人对此无异议。

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但本条规定不影响贷款人采取第3.3条约定的解除合同或停止发放贷款等措施。

在上述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包括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借据及其附件,下同)记载为准,借款人对此无异议。

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但本条规定不影响贷款人采取第3.3条约定的解除合同或停止发放贷款等措施。

1.3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其到期日不得超过第1.2条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的截止日。

1.4双方约定,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人或担保物状况和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对最高贷款限额进行调整,贷款人减少最高贷款限额无须征得借款人、担保人的同意。

调整最高贷款限额的决定一经作出,随即生效。

1.4双方约定,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人或担保物状况和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对最高贷款限额进行调整,贷款人减少最高贷款限额无须征得借款人、担保人的同意。

调整最高贷款限额的决定一经作出,随即生效。

111.5贷款人对最高贷款限额的调整只限于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地址通知借款人但贷款人无义务必须通知借款人。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通知不及时、通知未达或无法通知等情形的,不影响最高贷款限额及其调整的有效性,贷款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担保人对此无异议。

1.5贷款人对最高贷款限额的调整只限于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地址通知借款人但贷款人无义务必须通知借款人。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通知不及时、通知未达或无法通知等情形的,不影响最高贷款限额及其调整的有效性,贷款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担保人对此无异议。

1.6因最高贷款限额减少,导致本合同项下贷款余额大于最高贷款限额时,借款人的实际债务以本合同项下的未清偿债务为准。

第二条借贷事项第二条借贷事项2.1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由本合同及每笔具体贷款业务的相应借款借据分别约定,且分别单独计算。

2.2贷款利息自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按日计息。

利率换算公式: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逐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以发放时贷款人决定的利率为准。

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随时调整贷款利率,并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2.3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逐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以发放时贷款人决定的利率为准。

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随时调整贷款利率,并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贷款发放前,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相应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但对于已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以相应的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并仅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时依照如下方式调整: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贷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调整:

(1)继续执行相应的借款借据记载的原利率,不分段计息;

(2)按(月/季)调整(每月/季的对应日调整,无对应日的,为该月/季最后一日),并按该次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利率在本款约定的期间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期间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为准)及相应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调整:

(1)自每次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为准)及相应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2)按(月/季/年)调整,(即每月/季/年的对应日调整,无对应日的,为该月/季/年最后一日),并按该次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利率在本款约定的期间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期间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为准)及相应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3)继续执行相应借款借据记载的原利率,不分段计息;22(4)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以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相应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于当日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分段计息;(5)其他:

2.4贷款的支付与提取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4.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及贷款人政策独立决定贷款支付方式。

2.4.2借款人同意,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情形下,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上的停留期间,借款人不得提取,并且在此期间如果该款项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等由借款人承担责任,与贷款人无关,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2.4.3无论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一旦贷款资金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或委托划入借款人账户,即视作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提款成功,贷款人的放款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2.4.4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与贷款用途有关的相应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及支付委托书等资料,贷款人表面审核同意后履行放款义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三个月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使用情况报告,并向贷款人提供相应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以供贷款人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行使本合同3.3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贷款人权利。

2.4.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及贷款人政策独立决定贷款支付方式。

2.4.2借款人同意,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情形下,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上的停留期间,借款人不得提取,并且在此期间如果该款项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等由借款人承担责任,与贷款人无关,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2.4.3无论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一旦贷款资金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或委托划入借款人账户,即视作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提款成功,贷款人的放款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2.4.4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与贷款用途有关的相应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及支付委托书等资料,贷款人表面审核同意后履行放款义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三个月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使用情况报告,并向贷款人提供相应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以供贷款人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行使本合同3.3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贷款人权利。

2.4.5在符合自主支付的情形下,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自行选择到贷款人的柜台、使用网上银行或以其他贷款人同意的方式办理借款的提取手续。

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款的提取,并对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或其他贷款人同意的方式办理的借款均予确认。

2.5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本付息方式以相应的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相应的还本付息方式及其具体情况如下:

332.5.1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

计算公式为: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月利率)还款月数-12.5.2采用按月等额本金还款的,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增减。

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

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贷本金=贷款本金还贷总期数每月还贷利息=(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每月还贷本息额=每月还贷本金每月还贷利息2.5.3采用按月/季/年付息到期还本付息的,按(月/季/年)付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年末月)的第20日,结息日下一日历日为付息日,借款到期归还本息,且利随本清;2.5.4采用按月/季/年付息,并分期还本的,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年末月)的第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下一日历日,贷款本金分期归还。

贷款本金的归还期数、每期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以借款借据附件为准;2.5.5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2.5.62.6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卡/账号为的还款账户,并于本合同或相应借款借据约定的每期还本付息日前在该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还本付息的款项,并授权贷款人从还款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划。

如果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存入还本付息款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加收罚息,对借款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等都由借款人自行承担,与贷款人无涉。

2.7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柜面办理还款。

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柜面办理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存入还本付息款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加收罚息,对借款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等都由借款人自行承担,与贷款人无涉。

2.7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柜面办理还款。

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柜面办理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42.8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保证人开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以清偿。

贷款人扣划借款人、保证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因扣划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保证人自行承担。

贷款人对上述款项的扣划无须借款人、保证人的存折、银行卡、账号和密码。

借款人、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对上述款项可以随时扣划。

2.9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同时贷款人有权对提前归还部分款项收取相应的违约金。

若本合同项下贷款其贷款期限在2.8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保证人开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以清偿。

贷款人扣划借款人、保证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因扣划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保证人自行承担。

贷款人对上述款项的扣划无须借款人、保证人的存折、银行卡、账号和密码。

借款人、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对上述款项可以随时扣划。

2.9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同时贷款人有权对提前归还部分款项收取相应的违约金。

若本合同项下贷款其贷款期限在月以上(含本数),借款人在贷款发放之日起月以上(含本数),借款人在贷款发放之日起月内提前还款的,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金额的月内提前还款的,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金额的%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2.10年费2.10.1贷款人有权根据第1.2条约定的最高贷款限额的向借款人收取年费,但年费最低不低于元/年,若最高贷款限额调整的,则按照实际适用的最高贷款额度收取年费。

2.10.2年费按年收取。

首次收费日为最高贷款限额的额度生效日(即本合同签订之日)或调整日,以后年度的收费日为首次收费日的对应日。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借款人使用最高贷款额度不足一年的,已经收取的年费均不予退还。

2.10.3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于收费日直接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账户中扣收年费。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3.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债权,并可按照第2.6条和第2.8条约定从借款人、保证人的账户中扣划。

3.2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并有权了解借款人、担保人的健康、婚姻、家庭、工作、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机构和系统,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借款人、担保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并依此自主作出相关判断,决定是否采取第3.3条的各项措施。

3.3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降低或取消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2)停止发放贷款;(3)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要3.2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并有权了解借款人、担保人的健康、婚姻、家庭、工作、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机构和系统,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借款人、担保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并依此自主作出相关判断,决定是否采取第3.3条的各项措施。

3.3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降低或取消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2)停止发放贷款;(3)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要55求借款人提前清偿;(4)直接按照第2.8条约定从借款人、保证人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5)要求追加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6)提前解除本合同;(7)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8)要求实现抵押权;(9)要求实现质权;(10)向人民法院起诉,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资产保全措施。

同时,贷款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是否出现下述情形有完全独立的自主判断权。

(1)借款人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等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或增加贷款人催收负担的情形的;

(2)借款人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通过离婚或协议等方式将债务确定由其中一方承担的;(3)借款人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4)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包括提前到期,包括贷款逾期后已归还的情形);(5)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使用借款的;(6)以未取得产权或产权不清晰的财产做抵(质)押的,抵(质)押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办妥正式抵(质)押权登记手续的;(7)抵押财产、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8)借款人不履行与贷款人约定义务或法律法规规定义务或与任何第三人约定的义务的;(9)借款人清偿贷款人债务之前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送、转移、转让、低价出售)资产,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10)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11)借款人由于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被逮捕、被采取强制措施、被起诉、被判刑或被处以罚款或罚金的;(12)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任何一项义务或违反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的任何条款和承诺,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13)借款人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借款人变更国籍或迁往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14)借款人发生上述事件之外,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求借款人提前清偿;(4)直接按照第2.8条约定从借款人、保证人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5)要求追加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6)提前解除本合同;(7)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8)要求实现抵押权;(9)要求实现质权;(10)向人民法院起诉,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资产保全措施。

同时,贷款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是否出现下述情形有完全独立的自主判断权。

(1)借款人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等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或增加贷款人催收负担的情形的;

(2)借款人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通过离婚或协议等方式将债务确定由其中一方承担的;(3)借款人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4)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包括提前到期,包括贷款逾期后已归还的情形);(5)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使用借款的;(6)以未取得产权或产权不清晰的财产做抵(质)押的,抵(质)押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办妥正式抵(质)押权登记手续的;(7)抵押财产、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8)借款人不履行与贷款人约定义务或法律法规规定义务或与任何第三人约定的义务的;(9)借款人清偿贷款人债务之前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送、转移、转让、低价出售)资产,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10)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11)借款人由于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被逮捕、被采取强制措施、被起诉、被判刑或被处以罚款或罚金的;(12)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任何一项义务或违反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的任何条款和承诺,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13)借款人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借款人变更国籍或迁往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14)借款人发生上述事件之外,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66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的;(15)本合同项下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抵(质)押物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16)在以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票或流通股票质押的情形下,出现如下一项或多项情况之日起三日内未归还债权人所认可的相应额度的授信敞口,或用债权人认可的质押物进行置换:

1、授信安全度降到160%(含)以下(授信安全度=被质押股票市值/担保的授信敞口,被质押股票市值=该上市公司流通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在计算日前的30日均价、60日均价与120日均价中的低者。

);2、被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3、被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牌或除牌;4、被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作特别处理的;5、被质押股票被查封、冻结或其它强制措施的。

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的;(15)本合同项下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抵(质)押物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16)在以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票或流通股票质押的情形下,出现如下一项或多项情况之日起三日内未归还债权人所认可的相应额度的授信敞口,或用债权人认可的质押物进行置换:

1、授信安全度降到160%(含)以下(授信安全度=被质押股票市值/担保的授信敞口,被质押股票市值=该上市公司流通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在计算日前的30日均价、60日均价与120日均价中的低者。

);2、被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3、被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牌或除牌;4、被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作特别处理的;5、被质押股票被查封、冻结或其它强制措施的。

3.4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依法办妥登记/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3.5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及时做好贷款对帐工作。

3.6贷款人有权通过通信或通讯方式联系借款人,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及金融需求。

3.7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的方式,核查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一旦发现,不符合约定用途,贷款人有权采取本条第3.3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3.7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的方式,核查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一旦发现,不符合约定用途,贷款人有权采取本条第3.3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3.8贷款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4.1有权按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但不得挤占、挪用。

4.2按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用等合理费用,并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有权按照第2.6条和第2.8条约定扣划。

4.3按照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如实全面的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贷款用途等资料,积极配合贷款人的支付管理、贷前调查和审查及贷后检查。

4.4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4.4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4.5借款人若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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