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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稿

天津市政府印发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2001年06月07日15:

44天津日报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用水单位要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层层建立节水责任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增强全市人民爱惜水、保护水、节约水的意识,形成人人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供水预案。

为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市水利局要按照农村保城市,城市保生活的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来水情况,制定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调度的年度供水预案。

在供水紧张时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向农业提供引滦水,停止向菜田供水。

特殊情况下压缩供水量,关停部分企业用水,确保市民生活用水。

  三、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管理。

按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和《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继续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凡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用水户,除按标准水价收取计划内水费、水资源费外,对超计划用水部分按累进加价收费:

  超计划10%(含10%)以下的,按标准水价的一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超计划10%以上至20%(含20%)的,按标准水价的二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超计划20%以上至30%(含30%)的,按标准水价的三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超计划30%以上至40%(含40%)的,按标准水价的五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超计划4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的十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四、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

按每户三人计算,每户每月用水定额为8立方米,按标准水价收费。

超过部分实行加价收费,能够按户计量的,加一倍收取水费;不能按户计量的,加收50%水费。

  五、对年度用水计划外的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新上耗水量大的用水项目。

  六、在供水紧张时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以水为主要原料或载体的经营性和商业性用水,按标准水价的一倍加收水费。

  七、规范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场所等用水的管理。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经市节水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办理用水手续后方可运营。

无节水设施的暂停营业,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取缔。

  八、加强对纯净水生产企业的管理。

对产水率低于50%的纯净水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提高产水率。

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停产整顿。

  九、规范洗车业。

凡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的企业必须使用中水洗车,其水质必须达到建设部《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禁止直接取用自来水、河水、地下水冲洗车辆。

凡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具备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环卫管理部门发放的洗车运营证和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核发的中水使用资质证书。

  十、加强施工用水管理。

建筑施工临时用水,建设单位需事先到市或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施工用水不得超过0.5立方米,超过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十一、各级节水管理部门和自来水供水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自来水制水工艺和供水管网维修、改造的监督管理,降低供水损失。

自来水供水企业的产销差率不得超过15%,未达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非农用机电井计量装置不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一律由产权单位自行出资更换,并通过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校验。

对限期没有更换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二、加强市政园林设施用水管理。

园林管理部门对公园、绿地、苗圃、花坛等用水要严格管理,一律安装水表,使用节水灌溉设施。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对新建、在建楼房附属绿地和花园必须同时安装水表及节水灌溉设备,经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房产交易;已建的楼房附属绿地和花园未安装节水灌溉设备的要限期安装,在规定时限内未安装的,停止用水。

  十三、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

地下水应作为城市供水的应急后备水源,各用水户必须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未经批准严禁开采。

对现有封存机井,机井产权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做好紧急使用的准备,以确保全市统一应急调度使用。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否则不得开采。

  十四、加强农村用水管理。

对农业灌溉及农村生活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水利部门制定。

农用机电井在规定期限内一律安装计量装置,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安装计量装置的,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

  十五、大力推行节水灌溉。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农业现代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节水工程建设指标。

对完不成指标的,停止拨付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其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行政首长责任制追究责任。

  十六、市经委、市科委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适合我市情况的节水发展规划,并指导全市各单位各部门推广节水技术,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节水器具准入制度。

  十七、加大保水护水力度。

引滦、引黄沿线和海河两岸各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切实加强对沿线保水护水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积极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出现问题要追究领导责任。

  十八、严禁向水源地、供水河道排放污水。

沿河口门必须严密封闭,不得漏污。

非汛期市区降大雨,必须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方可向海河排放雨沥水;汛期市区一小时降雨超过30毫米,方可向海河排放雨沥水。

  十九、加大污水资源化力度。

抓紧纪庄子污水处理厂的扩建和咸阳路、北仓等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

并做好现有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保证处理后的再生水达标。

  二十、搞好处理后污水的综合利用。

大力推行市政、居民、单位中水利用,建设工业、环境卫生、居民生活用水的中水系统。

积极创造条件,在新建小区实现饮用水和生活用水的分流,优水优用。

加紧建设农业利用中水配套工程。

  二十一、有关部门要对引滦水源保护工程精心设计、精心施工,高质量完成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州河输水暗渠工程和明渠治理工程建设。

各有关部门和沿线有关区县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实现改善引滦水质、减少输水损失的建设目标。

  二十二、搞好雨洪沥水利用,增加有效水源。

充分利用现有蓄水设施,精心搞好雨洪水的调度,千方百计减少弃水,提高雨洪沥水的利用率。

  二十三、做好人工降雨的各项准备。

市气象部门要抓住时机适时实施人工降雨,增加我市有效降雨量。

  二十四、积极开展海水和微咸水利用研究。

各有关部门要引进新技术,扩大海水、微咸水的利用领域,增加利用量,对效益显著的,财政部门要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二十五、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我市应承担的南水北调工程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继续做好引黄济津调水工作。

  二十六、抓紧编制天津市建设节水型城市总体规划,尽快制定我市的节约用水条例,使节水工作有法可依。

玉环县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县政府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产品,并把节约用水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县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并具体负责农业节约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节水办”)具体负责本县内城乡节约用水的业务和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用水计划,落实节约用水措施及城乡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经贸、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农业、卫生、统计、旅游、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超额加价与节约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布局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容量相适应,限制高耗水项目,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对地表水、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综合利用雨水、海水、微咸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

第九条县水利局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经贸、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县的节约用水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县水利局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全县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可用水量预测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县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供水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节约降耗的要求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外,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报县水利局核定。

工业生产性用水、耗水量大的服务业用水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报县节水办核定。

第十三条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三年的用水情况、生产经营趋势、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

第十四条用水计划下达后,需要调整的用水户应当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第十五条用水户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装置。

居民用水户推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分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开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六条县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工业企业应当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统计工作。

县各有关部门分别按其职能,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加强对用水户的节水指导和考核。

县水利局应当建立本县的节约用水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节约用水有关情况。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其中自备水源户的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在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时一并向县水利局提出,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主要依据。

用水户必须保证节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已建建设项目没有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县水利局或者县节水办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节水设施建设所需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第十八条城乡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供(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漏失率。

管网漏失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管网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第十九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生产设备冷却、锅炉冷凝以及洗涤等用水应当循环使用,综合利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国家或省定标准。

第二十条非居民用水户每3至5年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经测试或评估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命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已安装或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社会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现有生活和公共用水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二十三条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地建设回用水设施。

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四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条件利用河网水、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

城镇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鼓励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废水。

第二十五条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必须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逐步增加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加快渠系配套建设,逐步发展管道输水,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渗灌、薄露灌溉等先进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畜禽节水型设施和饲养方式。

第二十七条县农业局应当扶持农业旱作技术、节水型畜牧业的发展,研究和推广抗旱农作物新品种、土壤保墒和畜牧业节水新技术,降低水的消耗。

第二十八条鼓励有条件的用水户在不影响他人用水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兴建集水、蓄水设施,增加有效水源,提高抗旱能力。

第二十九条县水利局应当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用节水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民间用水管理机构,加强农业灌溉节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一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计划范围内的,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或水费;超过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或水费。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中递增部分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补助、水平衡测试、节水管理及奖励,供水管网建设,一户一表改装补贴等。

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水费的具体办法,按水资源量比例,由县价格、财政、水利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鼓励用水户积极开展节水工作,杜绝浪费,并对节水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进行奖励。

(一)用水户在本年度用水过程中,积极进行节水技术改造的予以奖励,进行政策性节水技术改造补助。

(二)用水户通过节水技术改造,正常生产运行耗水量下降50%以上,予以奖励及下年度用水计划免于考核。

(三)对节水先进用水户做水平衡测试及更换淘汰用水器具进行政策性补助。

第三十三条县水利局可以根据县城水资源状况和自来水预测,相应调整生活、生产用水计划指标。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根据全县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调整水价,实行分类定价、阶梯式水价,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县水利、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非居民用户应当按规定向县水利局、县节水办提供统计报表,积极配合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虚报。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自备水源户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和节水工艺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法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生产、销售或者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供水,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用水户未申报用水计划(含变更计划)的;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供(用)水管网漏损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节水评估,或者水平衡测试、节水评估不符合节水要求,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五)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日洗机动车50辆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

(六)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费及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用水户拒绝提供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水利局和县节水办根据职责分工决定。

第四十一条县水利局、县节水办、县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和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核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核定)的;

(三)对节约用水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质要求,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细则所称的中水回用系统,是指建筑物或者建筑小区内将排水(污水)经过收集、储存、处理和供给,用于生活中冲厕、洗车、浇灌植物、喷洒地坪等低水质用水的新型水管系统。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8日县政府发布的《玉环县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涿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涿鹿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赵家蓬区公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涿鹿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行。

2006年10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节约和节约用水管理工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政府统一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全县发展总体规模、重大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镇建设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大力推进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节约用水的管理,促进节水事业发展。

要加大节水宣传和教育的宣传力度,普及节水科学知识,增强水资源忧患意识。

  第四条

要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统一调配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

在水权理论指导下,采取行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总量平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

县水务局是本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县水务工作。

县水资源部门、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全县水资源,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察工作。

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县节约用水政策,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审批下达用水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行节水产品、器具质量认证制度,推广和普及节水产品;

  四、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节约用水的其他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节约用水工作。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八条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向水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发给《取水许可证》,依照规定取水。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用水、节水评估方案,并报水管理部门备案。

  《取水许可证》不可转让、伪造、涂改、买卖、出租。

  《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九条

下列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及需要增加取水规模的用户,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农业年取用水量:

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万立方米以上;

  工业年取用水量:

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

  城镇生活年取用水量:

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

  其他项目年取用水量:

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

  第十条计划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由节水办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水资源及用不状况编制。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确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由节水办会同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制定行业用水定额。

  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供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计划。

  节约用水计划是节约用水管理的依据,未经编制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用水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凡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水管理部门申请用水计划,经水管理部门核定后下达执行,城市消防用水除外。

  用水人、用水性质、用水量改变的,原用水计划废止,用水人须重新申请用水计划,并进行用水节水评估。

  第十二条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逐步提高城镇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工商事业、服务业、特种行业原则上按照1:

1.5:

2:

3:

15的差价安排。

  第十三条

积极推行阶梯水价。

用水人必须执行用水计划,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须向水管理部门缴纳超量部分加价水费。

阶梯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1:

2:

10。

工业及其他用水的第一级水量,按省定额确定,第二级、第三级水量分别为超出基本水量的10%(含10%)和10%以上的水量。

居民生活用水的一、二、三级水量分别为人月均用水量3立方米、5立方米和5立方米以上。

  第十四条

县政府在水资源费、超定额加价水费和排污费中抽取一定比例做为专项资金用于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设备推广。

奖励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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