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配套工程道路及排水施工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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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配套工程道路及排水施工项目合同
使用(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专用合同主要条款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执行通用条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不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
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
送达对方当事人。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
制资料、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总结。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3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 15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开工前做好施工现场道路的硬化处理,确保不出现卷泥上路,施
工现场围墙符合 JGJ59—99 标准及有关部门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
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室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为监理单位免
费提供足够的办公室。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
包人之前所发生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阜阳市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
洁卫生的有关规定。
(6)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 25 日报下月工程进度、
计划报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与投标
项目经理要一致,并且为本工程专职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各种例
会和打卡考勤,发包人对项目经理进行打卡考勤。
承包人如果更换项目
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方可更换,并分别支付发包人
违约金 10 万元和 5 万元。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保证每个月不
少于 22 天常驻现场组织施工,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 6 小时,。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首次支付违约金
5000 元;第二次支付违约金 10000元;第三次将视为违约,发包人
有权中止合同,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不允许擅自更换项目经
理,如擅自更换,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须征得发包人同
意并支付发包人 20 万元违约金,应至少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现金,中标价的 10%,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将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否则视为
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履约担保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符合现行相关规
定。
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期
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 5000元违约金;工程延期 15 日以上
的,每日按 10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
款的%;延期竣工 30 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
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万元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每提前竣工一天,发包人支付承包人 / 元的
奖金;奖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 %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
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
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
定:
;
第 2 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
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
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
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
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
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
价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
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
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第2种方式确定。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
除政
策性调整及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不再另行计
取 。
12.2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由于设计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按实际调整。
设计变更、
签证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规则由承包人提
出,经发包人、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并执行
阜阳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
a.招标控制价中已列项目,按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报价浮动率
b.如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的;工程量清
单中未列的项目及数量有差异的项目,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费用,视为投标人已列入投标总价中。
c.工程变更中的报价:
招标人控制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的,按相
同或类似综合单价*报价浮动率计取;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无相同或类似
综合单价的,参照招标文件重新组价;其中材料价格按招标人控制价中
的材料价格执行;若控制价中没有,执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同期
阜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阜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的信息价中若没有,按造价管理部门备案价格执行;机械台班单价
按上述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人工费单价按安徽省最新政策文件规定
执行。
重新组价部分时按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报价浮动率同
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
3、其他价格方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完成 50%付至工程款的 30%;工程全部竣工
验收合格付至工程款的 80%,审计结束付审计价款的 95%;剩余 5%作
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退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共同
核定的节点工程形象进度付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完
毕合格后,7 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移交工程。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合同条
款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之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审计并支付
相应的工程款。
由于承包人资料不全,则由承包人补齐资料;若在造价
审核过程中产生争议,待争议解决后审核支付。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审计并支付相应的
工程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合同条
款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及相关规范、标准。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5%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
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
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
成款项的支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阜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阜阳市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本工程施工期间,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21.2 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施工期间
须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
人 员 在 岗 考 核 和 “ 两 场 ” 联 动 工 作 方 案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建 质 函
〔2012〕1151 号)的规定纳入“IFA”系统进行管理考核,
21.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实施过程中措施落实情
况据实支付。
按实际发生的经省、市建设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不合格
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的项目,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费”。
且质量须符合质量要求。
21.3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