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食堂、精炼车间、小包装车间装饰工程4.8(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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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员工食堂、精炼车间、小包装车间装饰工程合同编号:

ZT/HY/FB/12-032

合同编号:

ZT/HY/FB/12-032

江西省高氏林牧油茶科技园

员工食堂、精练车间、小包装车间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周晨曦

2012年4月17日签订

江西省高氏林牧油茶科技园

员工食堂、精练车间、小包装车间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周晨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为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保证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与安全,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江西省高氏林牧油茶科技园员工食堂、精炼车间、小包装车间装饰工程。

2.工程地点:

江西省高氏林牧油茶科技园厂区内。

3.建筑面积:

员工食堂建筑面积:

960m2,精练车间建筑面积:

1392.83m2、小包装车间建筑面积:

3341.4m2,总建筑面积:

5694m2。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方式

1、承包范围:

员工食堂、精炼车间、小包装车间装饰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不含水电)。

2、本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甲供材除外)。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人民币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发包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履约保证金7天不到位的合同作废。

具体约定如下:

1、工期:

接发包人开工令7天内除不可抗力承包人必须进场,否则发包人没收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承包人10天内停工5天或连续两次没有完成发包人周进度计划,发包人没收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承包人无条件7天内清除出场。

2、安全及质量: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发包人没收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发现安全隐患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包人没收履约保证金。

3、班组管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有违约行为的(具体详见违约责任),发包人扣除履约保证金。

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工程全部完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如承包人在施工中有违约行为的,待本工程全部完工后无息退还扣除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工期管理

1、开工时间:

以工程开工令时间为准。

2、总工期:

60个日历天。

3、本工程的工期除不可抗力外均不考虑其它任何影响施工的因素,承包人必须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合理组织施工,必要时24小时不间断施工,以确保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将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交付给发包人,否则按每延期一日历天1000元人民币计算赔偿损失给发包人。

第五条质量管理

1.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建筑及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标准验收,质量等级:

合格。

2.具体做法和要求详见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附件)

3.过程约定:

1)承包人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负责修整(费用自理),直到达到要求;承包人不修整的,发包人另行安排修整,费用全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承包人必须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负责清扫、处理各楼层及屋面的剩余材料和建筑垃圾,做到“工完料清,扫地出门”。

3)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分部分项工程(承包范围内项目)质量验收不合格、并造成返工者,承包人必须返工整改至合格为止,返工的费用和工期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每次500元至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根据返工分部分项工程的性质、返工工程量、返工整改措施等具体情况确定。

4)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施工人员违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程序组织施工,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每次1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视违约性质与整改措施等具体情况确定。

5)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隐患,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整改外,视情况严重程度,另须赔偿给发包人每次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违约金

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在隐蔽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进行检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检查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应及时检查,在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未检查前承包人不得将工程隐蔽,否则,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因返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隐蔽验收通知后24小时没有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2).承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人驻现场代表。

分部工程竣工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验收。

4.质量事故的处理:

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驻现场代表。

在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到岗管理

项目负责人(由承包人委托专人负责)到岗必须达到每月不少于22天,其他项目班子成员(施工负责人、安全、质量员、分项工种班组长)必须达到每月不少于26天。

项目负责人每缺勤一天发包人从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工程款中扣款1000元人民币,其他管理班子成员每缺勤一天扣款500元人民币。

第七条双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1.承发包双方驻现场代表

1).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及委托人员名单:

邓见局。

2).承包人驻现场代表及委托人员名单:

刘汉杰。

2.发包人职责:

1)确保水、电、路通,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周边50米范围内设置一个水电接入点,接入点后面的水管和电线由承包人自己解决;确保承包人材料能够运输至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

2)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发包人应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施工方案、具体做法等技术资料一套,对承包人拟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审核、批复,并对承包人的进场工作予以必要的协助。

4)主持工程建设中有关单位的日常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经发包人批准。

5)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6)审查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订货并核定其性能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使用;监督承包人严格按规范、标准和管理程序施工,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7)工程款审核和支付。

8)施工进度更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一切与投资控制有关的事项的审核和批准。

9)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从工地撤换不能胜任其职务或玩忽职守人员。

没发包人的意见,这些人不得再承担本工程中任何工作。

3.承包人职责:

1)负责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食宿等全面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可有偿租用发包人提供的临设房或在工地现场内发包人指定位置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费用自理。

2)承包人使用施工现场土建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时,由承包人和土建单位协商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3)向发包人提供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提供可实施的施工组织、施工专项方案。

4)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道路、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6)已竣工的工程在承包人未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要负责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成品保护,但不能妨碍发包人进行下一步的施工,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

2)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

1.安全文明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安全管理法规和安全标准组织安全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违规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的,发包人给予警告并要求整改,三天后没有整改到发包人要求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承包人限期继续整改,还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承包人在垂直运输机械使用、外架使用、施工工器具使用、内架搭设、施工用电等方面,因自身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或违规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承包人负全责和承担全部费用;如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没有能力继续从事此工程的施工,有权终止合同并从工程款中扣除因安全事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因承包人安全工作不到位影响工程工期,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带来负面影响的,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

2.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九条工程变更

1.发包人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人组织设计交底和会审并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由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

承包人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若发生增减费用按工程变更的程序处理。

3.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设计、发包人等相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纳实施。

4.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某分部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至少应在该分部工程施工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承包人已按未修改前的设计方案施工的,需要返工的以签证的形式办理。

5.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某分部施工后,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提出设计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如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由此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合同价款的确定:

以定额计价,装饰工程执行2004年《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三类取费(税率:

3.413%),人工调差均执行赣建价[2011]8号文件,工程量按实计算,按以上方式计算出工程造价(甲供材不计入工程造价),本工程结算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工程结算价=【工程造价—(价差+估价部分)×(1+税率)】×90%+(价差+估价部分)×(1+税率)—超出定额损耗部分的甲供材料数量×采购价

2)承包人响应的合同总价,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工程检测及材料检测费、总包配合费、材料价格风险费用和其他所有相关的费用,以及按合同及补充合同条件和条款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费,承包人不需要提供建安发票。

承包人被认为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对此类工程有充分的经验,并熟悉招标文件和工程现场,已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承包人应将其认为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列入投标响应报价中。

凡因估计不足而要求改变、补充响应单价或总价,将不予许可,无论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何规定,建筑市场人工、材料有何变化,本工程合同价都不作调整。

3)工程变更的处理:

①.设计变更:

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进行变更,而发生的工程价款增减,可以调整;如果承包人为了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的要求,而进行的设计变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不予调整。

任何形式的设计变更,发生工程价款的增减,必须经发包人的认可。

②.经济签证:

工程施工过程中,凡发生可能引起合同变化,且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内的,应以经济签证的形式执行。

③.因设计变更或经济技术签证因素引起工程项目、数量增减,承包人必须在变更或签证事实发生14个工作日内办理,超出此时间的,视为承包人放弃签证作为优惠。

设计变更或经济签证经发包人确认后,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第1项的约定计算造价,工程结算时并入工程总价,工程施工中不办理付款。

2.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建筑和水电同步施工,主材进场后支付主材费70%的工程款;

2)按月支付完成工程量70%的工程款(扣除已付主材费);

3)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4)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需提供发包人签字确认的证明资料;

5)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工程款申请单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质量保修金与维修

1.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无偿保修。

保修条件、范围及保修期限按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1).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

2).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保修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善验收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3.保修期满二年不计息返还保修金。

4.保修期内维修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和支付。

5.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在三天内组织人员进行维修,若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及时维修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维修,所发生的维修款由发包人按实加收50%的管理费在保修金中扣除支付。

6.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非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或延误发包人生产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材料

1.甲供材料:

1)甲供材以发包人提供的清单为准。

承包人在使用前15天须向发包人提供甲供材计划,并对计划中材料规格和数量准确性负责,因材料计划的规格和数量不准确造成发包人损失和延误施工的由承包人负责。

甲供材料进场后,承包人须指派专人参加清点并在甲供材料验收单上签字,作为承包人结算甲供材料的数量依据。

对于甲供材料,承包人不得收取保管费、下车费、二次搬运费。

承包人负责甲供材料的保管,发生丢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甲供材的结算:

本工程甲供材料不计入工程造价。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数量,按2004年江西省土建、装饰消耗量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和损耗率计算的数量为准,结算时,承包人实际签收领用的数量大于此数量时,超出部分,按发包人实际采购价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甲定乙供材料:

1)甲定乙供材以发包人提供的清单为准。

承包人在使用前15天须按发包人甲定乙供材清单上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向发包人报价,经发包人批价后,承包人自行采购;因发包人批价延误承包人采购的由发包人负责。

2)甲定乙供材的结算:

按发包人的批价进入结算。

3.承包人采购材料:

1).除甲供材料以外,未列举的所有材料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或要求自行采购供应,承包人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并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资料。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采购供应材料的,承包人除应及时按合同要求予以更换外,还须按所采购设备材料总价的30%承担违约金。

2).承包人采购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3).承包人采购材料价格确定:

①.按工程施工期南昌市场信息价执行,信息价未包含的材料部分,由承包人提供报价,经发包人批价后进入结算。

②.工程变更部分的材料,承包人须选取三种以上同类产品报发包人认质认价,且采购前须按发包人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认价清单,待质量等级和价格认定后,方可购买。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送的认价申请单后,应在7天内完成相关认价手续并返还承包人。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及结算

1.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两套,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七日内应组织验收(超过七日未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须在15日内整改完成,整改后报发包人验收,如验收再次不合格的,承包人除负责整改外,同时处以不少于2000元的罚款,直至发包人验收合同为止。

2.竣工结算:

1).工程结算造价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确定的方式计算,由发包人审核后的价格为最终结算价。

2).水电费:

本工程施工用水电费由发包人承担,如发现承包人有浪费现象,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3).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将完整的工程资料交至发包人后,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真实、有效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办理工程结算,承包人造价人员应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即为最终的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施工管理特殊约定

1.由于施工图中存在明显错误或与施工规范中不符内容(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若承包人未提出所造成的返工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未经双方商定或未经发包人确定的材料,承包人擅自使用非标材料和替代材料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更换或返工、拆除,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次5000元人民币。

3.工程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附《分项工程及关键工序质量验收单》,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4.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检验要求及发包人验收要求,每分项分部工程检验流程为:

承包人自检→发包人检查,如检查中发现问题,承包人立即整改,整改自检合格后再验收。

5.承包人应在中间验收前完成自检并确保达到检验要求,如同一部位两次以上中间验收不合格,发包人视情况要求停工整改,工期不予顺延。

6.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违约扣款、赔偿等,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第十五条违约及索赔:

1.承包人的责任:

1).因承包人交付的工程不符合双方所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进行修理或者返工直至达到要求。

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处以承包人500~2000元的罚款。

2).因本工程工期紧,会出现多个工种和分包单位交叉施工的情况,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统一安排,如出现不服从统一安排影响其它工种施工的,出现一次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3).双方约定承包人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连续7日未达到约定工期、质量及安全要求,发生管理组织混乱、重大质量与安全隐患、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警告,如承包人仍不改正,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没收已完工程50%的工程款。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的指挥,因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造成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安全事故等负面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而承包人执意不换的,按违约处理,终止合同并没收已完工程50%的工程款。

5).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劳务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等受到报社、电视等媒体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6).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诺负责制,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延误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发包人的责任:

1).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在提前5天通知违约方后,可终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工程结算总造价10%的违约责任。

2).按时支付工程款,按时派员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及时解决施工工程中的内、外不利因素,如由于发包人的延误造成停工或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发包人增加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2.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如合同期内不能完工,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

3.本合同所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附件与本合同冲突时,以本合同作为双方执行和解释依据。

4.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执五份,承包人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承发包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本合同即终止。

5.发包、承包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友好合作、互惠互利,认真履行本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6.本合同于2012年4月17日在江西进贤签订。

发包人:

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

周晨曦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2012年4月17日签约时间:

2012年4月17日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18970295200

传真: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周晨曦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工行浔东支行

账号:

账号:

6222081507000226472

附表一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1

墙面砖

各种规格、型号

2

地面砖

各种规格、型号

3

木地板

各种规格、型号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甲供材料设备项目内容清单

附表二

甲定乙供材料项目内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规格、型号

1

石材

各种规格、型号

2

玻璃

各种规格、型号

3

墙纸

各种规格、型号

4

木饰面材料

各种规格、型号

5

铝塑板

各种规格、型号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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