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程序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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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特种设备:
是指《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界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津、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它特种设备。
本程序所指特种设备是指公司各单位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乙炔瓶、氧气瓶、液化气瓶、氧气管道、乙炔管道、空压机储气罐、空压管道、蒸汽管道、天然气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行车、悬臂吊)、叉车(内然机动叉车、电瓶叉车)、平板车等。
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保养的人员。
3.3大修:
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设备的安全性应有所提升加强。
3.4改造:
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4.职责内容
部门
职责
安环部
1、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报检、报停、报废、检查等工作,确保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有效使用。
2、对特种设备的(定期)年度检验,以及对有强制检验的特种设备各安全附件(安全阀)和配件,进行外送检验工作及其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
工程部
1、协助安环部进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
2、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相关保养、维护、维修各项计划、指引、台帐及记录表。
3、负责配合安环部对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严格遵守定期检验制度。
4、对锅炉、压力容器(厂区公共容器)、压力管道(蒸汽、压缩空气、氧气乙炔管道)、能源供应系统(天然气管道)、电梯、悬臂吊、行吊、叉车等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安全技术档案、预防性维护、维修及日常管理和一般性维修。
采购部
特种设备的采购、贮运、收发安全技术管理。
各使用部门
1、按公司的各项特种设备安全制度,协助有关主责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预防性维护与例行检查。
2、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3、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点检验、7S、对需维修的特种设备提出申请,并监督维修结果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进行确认。
4、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
5程序内容
5.1特种设备的购置
5.1.1特种设备应按公司相关程序文件和《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申报、审批、采购和验收。
5.1.2特种设备需使用单位向采购部报送《设备购置申请单》,经公司相关部门(安环部、工程部)审查、会评,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采购。
5.1.3公司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5.1.4公司采购的特种设备到货后,应由采购单位(或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安环部、设备工程部(或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开箱验收,并出据《设备开箱验收单》。
试用三个月后进行正式验收,出据正式书面《设备验收单》。
5.2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
5.2.1资质:
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
5.2.2告知: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前,安环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并持相关资料向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告知。
5.2.3验收申请: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后,安环部应协助安装施工单位,持以下资料向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a)《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b)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c)试运行记录
d)施工单位自检报告
验收检验合格后,由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检验报告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5.2.4注册登记: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核对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确认无误后持以下资料到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a)《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b)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c)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d)与安装、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安装或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e)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f)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5.2.5合格标识:
安环部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特种设备实体规定的位置上。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5.3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5.3.1特种设备的编号按《设备管理程序》的编号规则加前缀“TS*****”。
5.3.2设备工程部与使用单位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中至少应当包括:
a)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b)操作人员守则;
c)安全操作规程;
d)常规检查制度;
e)维修保养制度;
f)定期报检制度;
g)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h)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理;
i)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3.3安环部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即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
5.3.4安环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3.5特种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进行操作、维修保养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5.4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安环部应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定期报检制度,并按报检制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4.1锅炉检验项目及周期: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a)外部检验:
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b)内部检验:
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在同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再进行外部检验;
c)水压试验:
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每六年进行一次(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进行水压试验)。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耐压试验前必须经内部检验合格。
5.4.2压力容器检验项目及周期: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查分为外部检验、全面检查和耐压试验三种。
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b)全面检验:
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其检验周期应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
投用后首次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为三年;
c)耐压试验:
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
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必须经全面检验合格。
5.4.3电梯检验周期:
每年进行一次检验,电梯限速器每两年校验一次。
5.4.4起重机械检验周期:
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5.5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
5.5.1安环部监督维保部门及使用部门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制度,明确维护保养者的责任,参照《***设备日常保养及维护单》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5.5.2特种设备的定期保养及维护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本单位没有能力维护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建立相应记录或管理台帐。
5.5.3安环部会同设备工程部及委外维保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在检查和维护保养时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5.5.4各使用部门应会同设备工程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查,检查记录结果报之安环部;
安环部联系委外单位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5.5.5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安环部应督促设备工程部门联络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a)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b)发生设备事故;
c)停止使用一年以上。
5.6特种设备的停用和报废
5.6.1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过一年时,应当由安环部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市质检局)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
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一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不足一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
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5.6.2特种设备(含零部件)达到或超过执行标准和技术规程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报废处理。
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安环部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5.7内部监督和检查及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注意事项
5.7.1各使用部门应及时将特种设备日常检查(7S)信息及使用状况向工程部行成书面报告,若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填写《设备维修委托单》(一式三联)提交给工程部并知会安环部,安环部应对以上过程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7.2工程部负责每年初编制特种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计划和大修、改造计划,并负责按各项计划进行实施,安环部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5.7.3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维修、改造和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在签订委托合同或办理检验申请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告之我方7S管理要求。
5.7.4各使用部门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装、维护保养、维修、改造和定期检验时应为施工(检验)单位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并应派专人配合。
5.7.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维护保养人员、维修改造人员和检验人员在从事相应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5.7.6特种设备安装作业人员、维护保养人员、维修人员和检验人员在从事相应作业时应注意现场环境的保护,具体按《固体废物控制程序》、《污水、废液控制程序》和《清洁生产管理程序》执行。
5.8特种设备的事故管理
5.8.1安环部应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5.8.2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现埸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应急时向公司设备工程部和安全环保部报告,具体按《事故应急管理程序》执行。
6相关文件
《设备管理程序》
《废水、废气、固废控制程序》
《清洁生产管理程序》
《事故应急管理程序》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7记录
《设备购置申请单》
《设备开箱验收清单》
《设备验收清单》
《设备试运行记录》
《设备日常点检表》
《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单》
《设备维护、维修保养计划》
《设备维修委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