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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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技术手段检查、测量危险源存在的状态及其变化的过程。

  2.12一岗双责

  “一岗”就是个人职责所对应的岗位;

“双责”就是相关人员不仅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还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2.13高毒物品危险作业

  《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AQ/T4208中规定的Ⅰ、Ⅱ级作业场所的作业)。

  2.14高危粉尘危险作业

  作业场所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从事接触高危粉尘的作业,高危粉尘为《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物质粉尘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为Ⅰ、Ⅱ级的粉尘。

  2.15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从业人数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指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16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从业人数300人以上20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40000万元以下,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指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2.17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从业人数2000人以上、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上,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指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2.18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管理要素及要求

  3.1 总体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包括:

管理计划、风险及隐患管理、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综合管理、保障管理、检查审核与评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应符合“PDCA”的运行模式。

【Plan(计划);

Do(实施);

Check(检查);

Action(改进)】。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应保持实用、简洁、高效、稳定运转。

  3.2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计划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制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计划,计划应:

  a)经危险化学品企业最高管理者批准;

  b)明确企业安全理念和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总目标;

  c)对企业及基层安全绩效的承诺;

  d)结合现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e)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f)对员工进行实际操作技能持续培训提出要求;

  g)形成文件并发布,有组织有层次地实施;

  h)传达到全体员工;

  i)定期修改,确保其与生产、储运、安全监测等系统及企业的发展相适宜;

  j)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3.3安全风险预控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程序。

全面辨识物料、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理及储运、消防、公用工程等系统和作业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源,评估危险源的风险等级。

通过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异常因素、管理措施的落实程度等影响原因的排查,做到对危险源出现隐患的预警、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

  3.3.1危险源辨识管理

  3.3.1.1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方法进行危险源辨识:

  a)工作危害分析(JHA);

  b)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c)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

  d)预危险性分析(PHA);

  e)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f)故障树分析(FTA);

  g)事件树分析(ETA);

  h)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3.3.1.2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对危险源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并确保:

  a)危险源辨识前要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熟悉辨识危险源的依据;

  b)辨识范围覆盖本企业的所有活动及区域;

  c)逐一进行危险源辨识、确定其特性,要考虑到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d)对辨识任务及辨识结果应建立清册,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统计、整理、归档。

  3.3.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

  3.3.2.1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并确保:

  a)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频次应与国家有关规定基本一致;

  b)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前,要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c)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范围覆盖本企业的所有危险源和活动区域;

  d)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方式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并科学整合,或者创新符合本企业实用的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方法、模型,做到简单、实用、有效。

应与现场实际相符;

  e)采用事故树分析法或鱼刺图分析法或检查表法等方法,从人、机、环、管四方面进行隐患排查,包括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

  3.3.2.2当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组织对危险源进行相关专业的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

  a)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新颁布或重新修订的;

  b)生产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c)生产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

  d)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本单位或类似企业发生事故(包括未遂)的;

  f)气候条件发生突然变化或预报重大自然灾害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

  3.3.3风险管理对象、标准和措施

  3.3.3.1风险管理分级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应按照隐患级别提炼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象。

  风险管理对象应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按照治理负责单位,可分为班组级、基层车间级、基层单位(厂)级和企业级;

  a)班组级,只需要动手或动简单工具立即可以解决的事故隐患;

  b)基层车间级,需要调整人员或物的状态或大型工具立即可以解决的事故隐患;

  c)基层单位(厂)级,需要调整人、机的作业环境或修改规章制度、补充技术措施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

  d)企业级,需要调整生产原料的品种、性质或人、机的作业环境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

  3.3.3.2风险管理

  a)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治理单位,可分为基层单位(厂)级和企业级;

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风险可接受的标准,评估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

评估风险的方法可参考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创新;

  b)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定任务和目标、定机构和人员、定经费和物质、定方法和措施、定时限和要求”。

事故隐患的治理要有人监督和验收,形成闭环;

  c)风险管理对象的提炼要具体,应按人、机、环、管四方面来确定;

  d)针对风险管理对象应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应遵从全面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全过程原则;

  e)风险及事故隐患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f)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标准和措施进行修订完善。

  3.3.4危险源监测与安全报警

3.3.4.1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进行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并确保:

a)危险源监测方法与本单位实际相符,并在风险管理计划中予以明确;

  b)危险源监测设备和系统灵敏、可靠;

  c)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3.3.4.2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等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控并能报警。

应确保:

  a)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设计并安装危险源的安全检测报警系统;

  b)检(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和数量达到有关规范的要求;

  c)检(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认证的产品;

  d)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必须采用固定式;

  e)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安全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共同值守;

  f)便携式检(探)测报警器的配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3.3.5风险预警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产生的重大隐患风险进行预警,使各级管理层和责任人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隐患风险预警应:

  a)针对不同类别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隐患风险预警方法;

  b)建立完备的信息流通渠道,使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3.3.6风险控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危险源隐患风险控制机制。

应包括但不限于:

  a)所有的危险源都必须有安全监控系统或人员监控;

  b)所有检修任务、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进行风险辨识及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c)压力设备、系统检修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试压并记录在案;

  d)对重大隐患风险的控制应制定预案。

  重大隐患风险控制预案可与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合并编制,应符合: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b)当危险源转化成隐患,能够及时发现;

  c)当危险源的一般隐患转化成重大隐患时,能够得到报警警示并有效的控制;

  d)对危险源产生的隐患风险控制,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的原则;

  e)根据危险源辨识、隐患风险排查结果,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应对措施。

  3.3.7信息与沟通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信息沟通程序,以确保员工与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隐患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沟通、告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确保:

  a)员工及相关方参与风险预控管理计划的制定;

  b)员工及相关方参与危险源辨识及管理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

  c)员工参加车间及作业场所安全状态预评估;

  d)员工熟悉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并知道自己在应急时应怎么做。

  3.4 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

  3.4.1员工准入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员工准入管理应符合:

  a)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b)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c)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3.4.2员工不安全行为分类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在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对识别出的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分类。

员工不安全行为分类包括: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c)使用不安全设备;

  d)手代替工具操作;

  e)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f)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g)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h)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i)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j)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k)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l)不安全装束;

  m)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3.4.3员工岗位规范

  在员工不安全行为识别与梳理的基础上,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制定员工岗位规范,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岗位规范,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岗位规范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岗位规范应:

  a)种类齐全;

  b)明确各岗位工作任务;

  c)规定各岗位所需个人防护用品和工器具;

  d)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岗位规范要明确“一岗双责”;

  e)明确各岗位安全行为标准。

  3.4.4员工培训教育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机制,以提高员工安全知识、意识和技能,员工培训教育应:

  a)必须对新录用的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b)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主动接受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c)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培训,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d)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e)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

每次安全培训结束,形成单项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f)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要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培训,杜绝习惯性违章。

  3.4.5员工行为监督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员工行为监督制度,及时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应:

  a)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检查管理。

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

  b)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

  c)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d)车间主任应定期牵头组织针对本车间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应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

  e)班组长负责对本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地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的岗位、关键的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

对本班组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f)班组长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抽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

  g)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

  h)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活动。

  3.5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3.5.1通用要求

  a)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程序,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b)企业应遵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设备安全的规范、标准、规定和制度,完善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c)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先进适用新装备。

  d)企业应制定、完善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台帐。

  e)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

安全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f)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g)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消音、保险、联锁、信号、监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防爆等安全装置。

  h)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

  i)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j)生产设备的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应设有必要的保护装置,以防止控制指令紊乱。

同时,在每台设备上还应辅以能单独操纵的手动控制装置。

  k)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l)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m)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都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

  n)企业应实施生产设备设施计划检维修制度,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确保设备处于适用状态。

  o)企业应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设备设施腐蚀、磨蚀、疲劳裂纹等不良状况进行监控,发现设备设施异常,应及时予以处理。

  3.5.2特种设备管理

  a)企业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b)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c)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强制检测,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d)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应重点检查安全附件、壁厚、动机构(件)等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或其磨损情况,并做出记录。

  e)低温液化气体的容器、汽化器及管路系统在使用前,应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除水分或潮湿气。

  f)当低温设备上的阀门和仪表、管道连接接头等处被冻结时,严禁用铁锤敲打或明火加热。

宜用70~80℃干净无油的热空气、热氮气或温水进行融化解冻。

  g)需要在移动式压力容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其连接装置应可靠,应有防止装卸管道或装卸软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实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h)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

  3.5.3大型动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a)气体压缩机、驱动机和它们的辅助设备应设置压力释放装置或所要求的防护装置,压缩机每一级的排气侧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均应设置安全阀。

  b)泄压设施排放管口应设置在对人员不产生危险的场所。

安装在建筑物内的设备,其泄压设施的排放管口应设置在建筑物外,除空气以外的气体的排放管口应高出厂房的最高点。

  c)排放管应便于释放装置的排出管路内积聚液体的排放。

  d)压缩机的排气系统应安装止回阀;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高压越限停机装置;

压缩机组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

压缩机组的润滑油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e)压缩机进口或级间配置分离器或净化器,则应设置排污口和高液位报警器以防止液体进入压缩机。

能积聚液体的脉动缓冲器或气罐应配置排污口。

  f)离心和轴流压缩机宜采用振动和轴位移报警器和停车装置,以及监控机组的支撑轴承与止推轴承温度的报警停车装置。

  g)往复和回转压缩机脉动诱发的振动不应引起材料的疲劳破坏。

应通过设置阻尼装置、缓冲器、改变管子长度以避免共振等措施来消减脉冲。

  3.5.4电气设施

  a)企业应使用合格的电气设施,如需要强制认证的,还应有认证证书和/或标志。

  b)对危及人、财产安全的危险,电气设施应有充分的防护措施。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c)电气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应有必要的监控和/或监视措施,不允许超负荷运行。

  d)电气设施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e)电气线路必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f)建筑物内应实施总等电位联结,以及辅助等电位联结或局部等电位联结。

  g)禁止利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

  h)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保护措施;

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保护措施中不允许有保护接地装置。

  i)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的方式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保护接地的措施和接地电阻应符合有关规定。

  j)配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等的要求,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维修、实验和监测。

  k)电气装置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止电击的措施,点击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等的规定。

  l)电气设备上必须有防止静电积聚技术措施,以使其无危害或释放。

  m)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应采取措施避免尖角、棱、粗糙表面以及外壳灼热或低温等对人员造成伤害。

  n)电气设备的电气联接、机械联接和既是电气联接又是机械联接的联接件、装置、连接器、端子、导体等必须可靠锁定。

绝缘材料制成的螺纹件不能应用于任何电气联接。

  o)交流电动机除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外,还应根据其用途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低电压保护以及同步电机的失步保护。

  p)停电能造成重大危险后果的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自动切换的双路供电电源或备用发电机组、保安电源。

  q)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选型、电缆敷设等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的规定要求,电缆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阻火措施;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属于化学腐蚀环境的,还应同时符合《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T20666)的要求。

  ----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维修防爆电气不得破坏防爆结构,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

  ----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3.5.5仪器仪表

  a)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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