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超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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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超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
佛山市高超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进展,踊跃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减缓企业短时刻资金周转压力,帮忙企业解决银行续贷难题,设立佛山市高超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7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融资专项资金的利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为我区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时刻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扶持对象指符合如下大体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记录,且诚信经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可持续进展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其中包括具有企业性质的涉农组织机构(如农人专业合作社等),纳入本扶持范围。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且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同意利用融资专项资金、许诺发放企业续贷资金和许诺无条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四条融资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
4的比例一路出资设立,资金规模为9000万元。
其中,区级资金7200万元,市级配套资金1800万元。
第五条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专款专用、封锁运行、循环利用”的原则。
(一)资金专款专用。
融资专项资金实行专用账户、封锁运行和规范化管理,并由合作银行承担资金归还责任,保证资金安全。
(二)合理制定资金利用计划,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三)资金利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天,由合作银行许诺按时足额回拨,保证资金及时回笼,做到高效循环利用。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为增强融资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成立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单位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经济科技增进局(经贸招商)、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住建)、区公资办、人民银行高超支行、高超银监办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当做员单位人员职位变更时应及时调整)。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负责筹集融资专项资金,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协调各合作银行机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期听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形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工作。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区金融办(下称“管委办”),作为融资专项资金的监管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履行融资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职责,对融资专项资金进行不按期检查和督导。
第七条高超沧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区公资办属下公司)作为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运营,同意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管委办对该项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与相关银行签定合作协议,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对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批、资金划拨与回收;对合作银行月度、季度扶持企业续贷计划提出建议,必要时对申请利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调查,并做好宣传推行和按期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合作银行就融资专项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资金利用流程及两边的权利义务,成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资金。
合作银行和资金管理平台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章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
第九条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和肯定合作银行,由管委办与银行沟通对接,肯定合作银行,并报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大体条件:
(一)在佛山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必然信贷审批权限;
(二)别离与监管机构、高超沧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合作协议并志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同意利用融资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增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工作,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行力度;
(四)指定部门、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按期向高超沧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报送资金运行情形报告;
(五)不将企业申请利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
(六)不得就融资专项资金的利用额外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五章资金利用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
企业原则上应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依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一般于贷款到期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佛山市高超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清单;
(七)《佛山市高超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委托划款授权书》。
第十三条初审。
合作银行负责审核企业续贷申请和是不是符合利用融资专项资金条件,对符合续贷和利用融资专项资金条件的企业出具同意利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核准意见及许诺书,并将相关资料报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复核。
第十四条复核。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收到合作银行递交的材料后,对企业申请和合作银行意见进行全面复核,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
同时委托合作银行通知申请企业向区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预缴资金服务费。
第十五条划拨。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复核通过,及时从区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完成企业还贷手续。
第十六条收回。
合作银行收到融资专项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资金转回区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利用进程。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按照融资专项资金实际使历时刻,向利用企业收取资金服务费。
第十七条归档。
融资专项资金收回后,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时将资金利用、收回全进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十八条合作银行应按月或季度搜集拟利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名录并制定用款计划;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按照融资专项资金用款情形及时与合作银行进行事前沟通,做好计划安排等预备工作,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并按期将用款计划报管委办(区金融办)。
第十九条融资专项资金可按照区政府的扶持方向作出适当倾斜,助推我区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若融资专项资金无法同时知足企业需求时,应依照申请时刻的前后顺序及扶持方向进行合理安排和调配。
第六章资金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单笔融资专项资金利用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许诺企业续贷额度内,且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特殊情形超过2000万元的,由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视情形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将相关报告提交管委办初审,提请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避免歹意占用资金资源,对利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资金服务费,实行差额计算收取。
资金利用2天及之内的,按日服务费率0.2‰;超过2天的,超过部份按日服务费率0.4‰;且单笔资金使历时刻原则上不超过7天。
资金服务费由合作银行代收。
企业应在融资专项资金划拨给银行前,预缴7天的资金服务费,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融资专项资金利用天数按融资专项资金从专用账户划出之日起至相应资金收回至专用账户之日止的日历天数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二条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成立和完善融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核算融资专项资金及收益;规范资金运营和管理费用列支,不得从融资专项资金收益科目中直接坐支相关费用。
资金服务费及融资专项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在扣除缴纳税费及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运营等费用后,节余部份转为风险预备金。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合理编制好年度费用和预算,报区政府及区财政局审批,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除按规定向企业收取资金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如有违背,视情节别离予以警告、取消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资格等处置。
第七章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完善内部组织架构,做好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管理,成立职位考核机制;业务管理和资金管理职位分开设置,严格依照有关程序办理融资专项资金利用审批手续;按规定标准收取资金服务费,及时为企业开具收费单据;全程监测和跟踪企业利用融资专项资金情形,成立融资专项资金利用预警机制,及时催收还款,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催促合作银行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划转融资专项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自觉同意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将有关制度上报管委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成立信息报送机制。
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每一个月、每季度按期统计业务数据,对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情形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及时报送管委办。
当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时,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即时向管委办报告,并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办法。
第二十六条成立按期审计机制。
管委办每一年按期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形和合作银行开展相关贷款业务等情形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成立风险控制机制。
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
(一)当合作银行收到用于还贷的融资专项资金到第6天仍未退回续贷资金的,高超沧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及时向合作银行了解相关情形,原则上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预警函。
(二)当合作银行因特殊情形有可能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利用期限超过7天的,合作银行须在收到融资专项资金7天(含7天)内向高超沧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情形说明,具体说明超期原因及计划归还时刻(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5天),并做出许诺确保在计划时刻内归还融资专项资金;高超沧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书面说明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形报管委办审核,提请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审批。
(三)当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时启动叫停机制,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待风险化解后,经区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同意后再恢复业务。
第二十八条成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利用融资专项资金的,将纳入区融资专项资金企业黑名单,两年内再也不受理其融资专项资金利用申请;涉嫌组成犯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办法:
1.向申请利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的;
2.与企业合谋骗取利用融资专项资金的;
3.挪用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作其他用途的;
4.违背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三)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企业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
对未按时足额续贷,致使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融资专项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融资专项资金在知足短时刻周转资金和做好风险管控的情形下,经区政府同意,可扩大融资专项资金的用途,将部份资金调配用于减缓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其他用途,有关具体方案依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进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事项时,区国土、区住建、区不动产记录、公安和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具体操作指引由管委办会同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后制订。
第三十一条区融资专项资金项目经市、区政府批准停止运行后,区融资专项资金及时做好相关清算工作,按原市、区财政出资比例返还本金,节余部份归区财政部门处置。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7年6月4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佛山市高超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府办〔2015〕88号)同时废止。
执行期间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