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不得加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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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不得加班
孕妇不得加班
篇一:
孕期不得从事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
①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②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
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
它是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①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②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③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④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⑴矿山井下作业;
⑵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⑷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⑸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不能从事哪些劳动?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
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及保健内容是什么?
1990年3月3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1993年11月26日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的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①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②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③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④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⑤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①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6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③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④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所费时间算劳动时间。
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了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醛、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在产期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的待遇是:
①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②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③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在哺乳期有何保护?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
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以母乳给予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
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期间,发给不低于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40%的生活费,生活费最低不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90%。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对女职工哺乳期的保健内容:
①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②对有未满1周岁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③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④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⑤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⑥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使用?
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
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答道: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
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当孕妇推迟生产时,超出的天数算产假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作出如下回答: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个部分。
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否与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流产应休假多长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
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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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
孕妇劳动法条例
孕妇上班有受到公司的照顾吗?
(新增孕妇劳动法条例)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1、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
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
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关于产假
1.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2.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3.上班期间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
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4.丈夫休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
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5.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孕妇不得加班)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6.怀孕期间工作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