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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图集解释

5.1本图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5.2实际工程中若对条文的理解有疑意,请与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联系。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

300381。

1总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高层建筑:

high-rise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图示1】【图示2】【图示3】

注: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图示】

2.1.3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public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住房。

【图1】【图2】

2.1.5高架仓库highrack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2图示2(首层平面示意图)

2.1.2图示2(二层平面示意图)

2.1.6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1.8明火地点openflame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防火隔墙firepartition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防火墙fire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避难层(间)refuge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smoke-proof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避难走道exit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图示】

闪点Flash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沸溢性油品boil-over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釆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充实水柱fullwaterspout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2.2符号

A——泄压面积;

C——泄压比;

D——储罐的直径;

DN——管道的公称直径;

Δ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

N——人数;

n——座位数;

K——爆炸特征指数;

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

3厂房和仓库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注释]本规范根据物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定性或定量地制定了生产和储存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医药等有关行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图示1】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釆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图示2】

2丁、戍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图示3】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续表3.1.3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 

合本规范第;

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 

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 

行分隔。

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 

进行分隔。

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表示不允许。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续表 

3.3.2

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 

大允许占地面积。

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

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

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表示不允许。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图示1】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图示1】,

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图示2】。

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图示3、4、5】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表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 

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

表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5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图示1】【图示2】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釆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图示3】【图示4】

[注释]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第5.2.6条的规定。

3.4.6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注释]

1.L1、L2为室外设备C、D外壁分别与A、B厂房的间距,L1、L2应根据厂房与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和设备及厂房的耐火等级按第3.4.1条有关规定确定。

厂房外装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设备本身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可按相当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考虑。

2.L3、L4为室外设备C、D外壁与相邻其他厂房之间的距高,应根据相邻厂房与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和设备及厂房的耐火等级按第3.4.1条有关规定确定。

3.室外设备的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当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2m;

装有乙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0m。

总容量不大于15m³

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4.6 

图示2 

平面示意图

立面示意图

剖面示意图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

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其防火间距可为6m。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时,可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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