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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风季或夏季(7~9月):

预计总雨量正常略多,其中:

7月雨量略少,8月雨量正常略偏多,9月雨量正常略多。

预计影响厦门的台风或热带风暴4~5个,比常年偏多,其中有1个严重影响的台风或热带风暴。

7月1个、8月1~2个、9月1~2个。

2、地质灾害态势预测

根据降雨趋势和本市地质环境条件,预测本年度我市地质灾害发生数量比常年偏多。

地质灾害高易发地段为同安区的汀溪镇和莲花镇、翔安区的大帽山农场和新圩镇、集美区的后溪镇、海沧区的蔡尖尾山以及厦门岛内的狐尾山——仙岳山——园山与鸿山——东坪山——云顶岩一带。

其它区域除地质灾害(隐患)点容易发生灾害外,受台风暴雨、强降雨影响,高陡斜(边)坡、山边河边、建设工程开挖或堆土地段以及矿山等区域可能发生新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与滑坡。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及威胁对象

(一)重点防范期

我市地质灾害大多数由强降雨诱发,汛期(4~10月)是地质灾害易发期,其中5~6月雨季以及7~9月台风季为强降雨集中期,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二)威胁对象

依据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预测的地质灾害活动区域,确定今年全市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重点镇(街道)、场有16个、行政村(居委会)有53个,详见下表。

2011年地质灾害威胁重点对象表

镇(街道)

行政村(社区)

同安区

汀溪镇

古坑村、西源村、堤内村、半岭村、前格村、五峰村、路下村、任畲村、褒美村、造水村、汪前村、顶村

莲花镇

上陵村、西坑村、淡溪村、白交祠村、尾林村、水洋村、军营村、罗溪村、庶内村、小坪村、澳溪村、内田村

五显镇

四林村、西洋村

翔安区

大帽山农场

山后社、罗田社、洪毛岭社、宫仔尾社

新圩镇

东寮村、村尾村、后亭村

内厝镇

锄山村

马巷镇

琼头村

海沧区

东孚镇

过坂村

集美区

后溪镇

黄地村

湖里区

湖里街道

康晖社区、南山社区、村里社区、濠头社区、新港社区、金鼎社区、后浦社区

殿前街道

高殿社区

江头街道

江村社区、园山社区

思明区

滨海街道

演武社区

员当街道

仙岳社区

开元街道

美仁社区、

区旅游园林局

狐尾山公园、鸿山公园、金榜公园

根据地质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活动表现等情况,选择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点11处作为今年的防范重点,详见附件1《厦门市2011年重要地质灾害点一览表》。

三、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

市、区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水利、市政、交通、铁路、气象、民政、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思明区、湖里区为建设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协助同级政府进一步建设群测群防体系,联合气象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加强汛期防灾、应急处置、灾害治理等工作;

建设部门要严格山地建设工程的审批管理,掌握在建工程的情况,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做好防治工作;

水利部门要及时向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供水雨情动态信息,做好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和治理;

交通、市政、电力、通讯、铁路部门要做好公(铁、道)路和市政、电力、通讯设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障交通、市政等设施的畅通;

教育、旅游部门要做好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校区、旅游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范;

民政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组织调配和灾民转移安置、生活救济工作;

气象部门要及时通报大气降雨信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广播电视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及时播报同级人民政府的防灾部署、灾害性气象信息及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等。

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厦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应急处置职责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持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研究工作,为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危险性评估、工程治理、抢险救灾等提供技术支撑。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把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好、落实好。

要建立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监测巡查体系,形成组织健全、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二)加强预警预防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国土资源分局(思明区、湖里区为建设局,下同)要会同有关部门在3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国土资源于房产管理局备案;

各级教育、公(铁)路、旅游等部门应开展辖区内校舍、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区地质灾害检查与防治方案编制工作,纳入同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体系一并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危险点和易发区段的分布、威胁的对象和范围、重点防范期,确定预防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监测人,制订有效的防治措施。

2、制(修)订《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

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或者防灾责任人、抢险救灾小组成员、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等发生变化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月底前完成《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的制订或者修订,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

群众转移预案应当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在相关村(居)公布。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乡村、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3、开展汛前检查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汛前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包括已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排查和对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出现新的安全隐患排查;

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包括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责任人、监测人的落实情况、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发放情况、警示牌的设立情况检查以及对防灾工作制度、预案、防汛物资等的检查。

对防范措施不到位的,要责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及时整改,发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且一时不能排险的,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网络或者有关部门监控范围,落实监测人和防灾责任人,采取防范措施。

4、加强巡查、监测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要组织群众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巡回检查和组织监测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转移受威胁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同时按照速报制度要求上报险情和灾情。

直接威胁在建工程和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巡查、监测。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对一些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分期分批开展专业监测工作。

地质灾害重点区域包括:

已出现地表开裂等地质灾害活动迹象、极有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区域;

虽然没有出现地表开裂等地质灾害活动迹象,但在汛期暴雨期间容易产地质灾害、需要实施人员转移的高陡边坡、山边河边、低洼地带、矿山等危险区域。

5、重视预警预报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会同市气象局根据气象预报、降雨观测资料和地质环境条件等及时作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指导各区开展防御台风暴雨引发地质灾害工作。

预报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时,通过厦门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国土资源与气象部门要加强预报工作研究,建设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不断提高预报准确率和预见性,增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在值班安排、转移避险、回迁时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点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地质灾害预警。

6、严密防范强降雨

我市的地质灾害大多数由强降雨诱发,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防灾工作制度,采取措施严密防范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

(1)当天气预报日降雨量可能达到50mm(暴雨)以上或累计过程降雨量可能达到80mm以上时,各级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要提高警惕,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2)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时,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报预警后,要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居)民,做好防灾抗灾工作: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三级时,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部署防灾工作,加强值班;

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应适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

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村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下称“协管员”)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和防范。

发现险情应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四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协管员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和防范;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适时组织受威胁的群众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五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防灾工作和随时抢险救灾准备(抢险人员随时待命);

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立即组织受威胁的群众转移,并对其它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转移对象:

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

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

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

其他在汛期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地带的群众。

(3)当突遇短时间强降雨(3小时降雨量超过30mm)时,村(居)委会防灾责任人、协管员要及时了解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高陡山坡地段的情况,关注雨情,适时组织受威胁的人员转移避险。

(4)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防御台风、暴雨的部署开展防灾抗灾工作。

7、设置警示标志

各区人民政府应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划定的危险区域予以公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群众转移预案,制作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防灾明白卡应当明确地质灾害位置、类型、规模、威胁对象、预警信号等内容。

避险明白卡应当明确转移负责人、转移路线、自然灾害避灾点(或临时避灾场所)、应急联系方式、联系人等内容。

8、落实汛期值班制度

汛期期间,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值班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和各防灾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

逢台风暴雨、强降雨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加强值班和领导带班;

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

值班人员要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汛期期间市、区两级政府办公厅(室)值班电话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工作联系电话等详见附件2《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系电话一览表》。

(三)加强应急处置

1、及时抢险救灾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迅速开展应急调查,查明险、灾情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情况,划定危险区域,加强监测,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

抢险救灾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排险和抢救受灾人员,转移受威胁群众,抢修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和其它受灾工程;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有效提供应急保障。

灾(险)情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指挥、协调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具体组织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灾害体规模较小、危害程度较低的小型地质灾害,在区政府领导下,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速报灾情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分局报告。

区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接到发生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口头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应于1个小时内上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区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接到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口头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应于2小时内上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区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接到其它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四)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治理

各区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要求继续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危险性、危害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尽快组织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实施搬迁避让。

要继续鼓励、支持村民开展房前屋后地质灾害(隐患)点自治工作,降低灾害风险。

另外,应积极推进边远山村受地质灾害威胁户的移民工作,与造福工程相结合,尽早消除地质灾害的危害。

直接危及在建工程和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设施及学校、旅游区等的地质灾害,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治理。

(五)加强工程建设的防灾工作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建设工程项目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把地质灾害治理列入总体设计和工程预算。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自行建房时,要采取防灾措施,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场址进行简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村民在危险地带建房。

(六)加强群测群防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大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努力达到“四应有”、“四应知”、“四应会”的基本要求。

1、“十有县”主要内容包括有组织机构、防治经费、防治规划、应急预案、防灾制度、宣传培训、预警预报、隐患点监测、监测手段、警示牌设置等。

今年要完成思明区、湖里区“十有县”达标建设,其他区要在已达标的基础上,从落实防灾制度、完善预案、加强巡查监测等方面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工作,提升群测群防规范化水平。

2、村(居)委会要做到“四应有”:

应有防治方案、群众转移预案;

应有值班、监测、巡查、速报等制度;

应有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协管员;

应有监测器具、通讯工具。

3、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要做到“四应知”:

应知辖区隐患点(区)情况和威胁范围;

应知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

应知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

应知灾点监测时间和次数。

4、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做到“四应会”:

应会识别地灾发生前兆;

应会使用简易监测方法;

应会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和初步判断;

应会指导防灾和应急处置。

(七)加强防灾宣传培训

近几年我市发生地质灾害较少,干部群众容易产生麻痹思想,放松警惕。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防灾抗灾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电视报纸、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防御台风暴雨、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等基本知识,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进行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培训,结合“5.12防灾减灾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警惕性和防灾抗灾能力。

(八)加强地质灾害调查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1号)要求,按照《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开展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查清房前屋后高陡边坡等易发区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隐患点的情况,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措施部署、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等提供基础数据。

(九)落实防灾减灾资金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群测群防、预报预警、应急演练以及抢险救灾、灾害治理等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治理费用。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实施搬迁或者治理地质灾害后,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直接危及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等设施和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新建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情况,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受威胁单位主要负责人、村(居)“两委”主要干部担任。

地质灾害监测人由受威胁的相关人员担任。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由村(居)“两委”组织受威胁村(居)民开展巡查、监测。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组织员工开展巡查、监测。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公路、铁路、航道、通讯、水利、生命线工程等,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巡查、监测。

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基础台帐,组织配备必要的监测、报警工具。

附件:

1、厦门市2011年重要地质灾害点一览表

2、厦门市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系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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