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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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四川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

负责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护士的新证书换发和厅指定的其他工作;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辖区内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的受理、复审、制证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核(批)以及护士执业证遗失补证资料的复审、制证和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直接受理直属注册医疗机构、市级计生机构、辖区采供血(浆)机构执业护士延续注册、变更(含重注)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批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的初审、信息的预录入及护士执业记录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

负责本机构护士注册信息的预录入和执业记录工作。

二、注册范围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机构护理岗位从事执业活动的护士。

三、首次执业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无精神病史;

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验原件交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6.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注册流程。

1.填写表格。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为本单位申请注册护士领取《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或在四川医学网站直接下载《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按规定填写。

2.单位审核。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

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录入信息。

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注册详细信息。

4.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

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尚未录入信息的,先录入信息再进行审核,并统一将审核合格材料加盖公章后交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复审。

5.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复审。

负责本辖区内护士注册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证书》,粘贴照片,将材料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注册申请后,审核合格者签署审批意见,办理发证。

7.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按要求提供材料并录入数据后报省卫生厅审核,办理发证。

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在每月的第二周的周一至周五集中受理各市州卫生局上报的护士首次注册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材料。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程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颁发证书。

(五)其他。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

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执业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为本单位申请注册护士领取《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或在四川医学网站直接下载《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并按规定填写表格。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

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

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并统一将审核合格材料加盖公章后交送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

4.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复审。

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延续注册申请,复审合格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注册年份,加盖公章,同时将名册(加盖市州卫生局公章)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按要求提供材料报省卫生厅审核和办理。

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在每月的第二周的周一至周五集中受理各市(州)卫生局上报的护士延续注册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程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返还申请人。

不予延续注册的情形有:

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

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变更注册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1.跨省变更。

省内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到外省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

省外护士变更到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逐级向拟执业地所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注册材料,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后返还本人,每月将变更人员名册(加盖市州卫生局公章)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外护士拟变更到省卫生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的直接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办理。

2.省内变更。

在同一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变更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逐级向所在地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注册材料,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签署审批意见,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后返还本人,市(州)卫生局每月将名单汇总后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在不同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变更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逐级向拟执业地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注册材料,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签署审批意见,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后返还本人,市(州)卫生局每月将变更花名册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返还申请人。

六、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护士执业注册: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医疗卫生机构应1月内将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上予以确认,市州卫生局在1月内将花名册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将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上予以确认。

七、重新注册 

被注销执业注册的;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按照首次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按照首次注册程序进行注册。

八、遗失补办

(一)《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在市州以上党报予以公告声明遗失证书作废后,持《四川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身份证明原件(交复印件)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到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护士执业证书》。

(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补办申请,审核合格后重新打印《护士执业证书》,并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办理。

(三)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的护士证书遗失按补办要求到省卫生厅办理。

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在每月的第二周的周一至周五集中受理各市(州)卫生局上报的《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材料。

九、信息变更

对《护士执业证书》上信息更正,须填写《四川省护士执业证书信息更正申请表》,逐级上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办理。

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在每月的第二周的周一至周五集中受理各市(州)卫生局上报的《护士执业证书》信息更正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材料。

十、其他情形说明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

已经注册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消注册。

(二)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拟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应到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十一、工作要求

(一)护士注册档案材料护士执业所在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注册机关分别留存。

(二)护士注册所需表格和《四川省护士执业证书信息更正表》式样可从四川医学网()中下载,但不得改变其式样和规格,一律使用黑色或蓝黑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工整、清晰。

凡要求的材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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