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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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doc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七条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在800万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目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在配套工程实质性开工前且竣工验收3个月前,应在省诚信平台补录市政施工项目负责人1名。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的要求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录入相关人员。

专业分包工程应当至少录入1名项目负责人和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录入。

第九条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注册资格证书,且具备项目要求的管理能力。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

(三)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四)对按照规定可以不实行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且从事施工现场管理不少于两年。

第十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台州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同一市、县承担不超过3个项目的专业监理岗位;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岗位任务(含分包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分期开工、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或者同一建设单位的工业项目分幢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统一按照分期、分标段或者分幢实施办理,以已开工的总工程规模配备关键岗位人员。

第三章人员变更、撤离

第十二条招标工程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详见本办法第十二条)之日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确需变更或者离岗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提交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变更(见附件2),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

1.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

2.工程因故停止(或者暂停)建设达3个月以上的;

3.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

4.因关键岗位人员自身原因(如离职、重病、孕期等)无法继续承担项目岗位管理工作的。

关键岗位人员被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变更关键岗位人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办理人员变更录入手续,或者予以退回。

(三)工程因故停止(或者暂停)建设达3个月以上,或者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人员变更的规定办理人员离岗手续。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投标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变更的,原项目负责人(含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至项目合同工期届满之日止视同在岗,并予以公示。

符合本条第一项第2目、第3目和第三项规定的,关键岗位人员可以承担其他新的工程施工或者监理业务。

(五)变更人员的资格等级、业绩等不得低于原人员标准,且应当符合其投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竣工验收合格,上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至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可解锁关键岗位人员。

第十四条专业分包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上传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至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可解锁分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各地建设(建筑业)管理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信息,确保配备齐全、人证相符。

关键岗位人员存在限岗情况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检查时,应当将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依据。

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规定对企业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信用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违规记分处理。

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记分分值上不封顶,以6分、10分为管理临界点。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不因个人岗位或者承担工程的变动而消减。

个人累计记分分值达到6分以上(含6分)不足10分的,记台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记录1次,同时应参加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1次;

个人累计记分分值达到10分的,记台州市建设工程黑名单记录1次,同时应参加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2次。

记分在10以上的,按每5分增加一次培训考核。

6个月内未参加或未通过培训考核的,停止其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上岗资格。

第二十条一个记分周期内,一个企业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在岗关键岗位人员人均记分达到5分及以上者,对该企业记企业不良行为记录1次。

第二十一条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扣证等处理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个人拒不执行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个人记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调离、兼任岗位、请假等手续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登记,并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台建规〔2006〕3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序号

工程类别

规模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备注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主导专业监理员

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1

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1万㎡以下

1.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工程,施工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2.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另应满足下列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在3人基础上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到5人可不再增加;

3.房屋建筑工程在1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监理人员增加1人。

1万㎡≤建筑面积<5万㎡

2

5万㎡≤建筑面积<10万㎡

3

市政

公用

工程

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

1.造价低于500万元的工程,施工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时,每增加1亿元,施工员、安全员各增加1人,每个工种到5人后可不增加。

4.造价低于1000万元的工程,监理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主导监理员1人。

5、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时,每增加1亿元,监理人员增加1人。

5000万≤工程合同价≤1亿元

工程合同价>1亿元

施工管理岗位

质量管理岗位

配套专业

监理工程师

或监理员

园林

绿化

工程合同价<500万元

1.对于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增加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等人数。

2.造价低于500万元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岗位人员可由质量或安全岗位管理人员兼任。

3.造价在500—1200万元的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管理岗位人员可兼任。

4.人员任职条件参照台建〔2017〕238号执行。

500万≤工程合同价<1200万元

1200万≤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

附件2

人员变更申请表

被更换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所在工程

岗位

证书号码

更换人员

变更原因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

意见

(公章):

工程所在地

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

机构意见

县(市、区)

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意见

限岗时间

至年月日止

注:

1.本更换手续自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上登记完成之时起生效。

2.本表一式4份,申请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各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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