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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

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且提出了俩种具体的实施办法,供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选择性实践。

(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确立了目前中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l)覆盖范围。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

1999年底覆盖职工9433万人。

(2)缴费比例。

企业缴费比例由各省政府确定,壹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

若退休负担过重,壹省的企业缴费比例需超过20%,应报经中央政府批准。

个人按本人工资壹定比例缴费,1997年规定为不低于4%,以后至少每俩年提高壹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目前,北京、上海个人缴费比例已达到6%。

(3)个人帐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每个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个人帐户每年按不低于同期居民存款储蓄利率记息。

到1998年年底全国已有6118万人建立了个人帐户。

(4)法定退休年龄。

男性职工:

60周岁;

女性职工:

从事管理和科技工作的人员为55周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工人为50周岁。

目前被这壹制度覆盖的离退休人员有2900万人。

(5)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者,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俩部分构成。

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壹年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1/120作为每月的计发标准。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原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每年工龄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1—1.4%。

缴费不足15年者,退休后壹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6)调整机制。

国家根据工资增长和生活费用提高的情况,定期增加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995、1996、1997年连续三年相应提高了养老金待遇;

1999年又普遍提高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7)实行省级统筹。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壹级统筹,但普遍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即各市县将基金收入的壹定比例(5—10%)上解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由省级根据各市县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余缺调剂;

到21世纪初,将在各省范围内建立省级统筹制度,即统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壹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壹调度使用养老保险基金。

(8)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过去长期实行养老金由退休人员所在企业发放的办法。

目前劳动保障部已委托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邮政储汇局,通过其服务网点直接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这种社会化发放养老金是无偿的服务。

截止到1999年底,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人数是1100万人,占离退休人数的37%。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

其特点是:

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或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

养老金给付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计发。

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比例发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职务工资和津贴俩项之和的壹定比例发给,具体比例见图表:

机关工作人员

(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按职务工资和津贴)

工龄

待遇比例

不满10年

40%

50%

10-20年

60%

70%

20-30年

75%

80%

30-35年

82%

85%

35年之上

88%

90%

目前这壹制度覆盖了3000多万人。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壹制度也将进行相应的改革。

3.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中国政府推行的壹项旨在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社会政策,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组织实施。

其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要和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保障方式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和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济等方式相结合;

权利和义务相对等。

主要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办法,建立自我保障为主、储备积累的机制。

其主要特点有三:

壹是资金筹集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二是“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储备积累,按积累总额确定发放标准”。

三是实行务工、务农、经商等农村各类人员养老保险壹体化,对参保人员实行统壹制度,统壹保险编号,统壹管理。

这些做法,强调农民自我保障为主,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关系明确,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

经过8年的发展,全国已有8000万农村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积累基金160多亿元,已有50多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开展工作的地区普遍建立了机构,基本形成了部、省、地、县、乡、村(乡镇企业)上下贯通的六级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

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规则自愿实施的壹种雇主责任计划。

该计划鼓励个人也负担壹部分费用。

单位和个人供款实行完全基金积累模式,且采用个人帐户管理。

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

职工(雇员)退休后能够壹次性领取个人帐户积累额,也能够分次领取。

职工流动时,个人帐户基金随同转移。

(三)未来改革和发展的趋势

1.进壹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扩大覆盖面的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此外仍包括在城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和临时工。

对个体工商业者参加养老保险,鉴于其职业和收入的不稳定性,将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

如缴费基数能够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比例能够低于正规就业部门等。

预计今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人数将达到1亿左右。

2.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

1999年1月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各类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及拒绝缴费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据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加大基金征缴、稽核的工作力度,且依法处罚有能力缴费但逃避责任的单位,对过去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也要限期补缴。

3.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4.规范补充养老保险。

重点是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资金来源、经办机构等,从政策上予以统壹和规范,促进补充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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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首

二、中国的医疗保险

(壹)原有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及其政策

中国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是在50年代初期建立起来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其工作人员的诊疗、药品、住院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是壹种免费医疗制度。

国有企业单位实行劳保医疗制度,职工诊疗、药品、住院费用全部由企业支付,职工无收入的直系亲属仍能够享受半费医疗的福利。

这种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虽在壹定程度上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但也存在着弊端。

壹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职工不负担或负担很少的医疗费用,缺乏自我保障意识,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

二是对医患双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浪费严重。

三是医疗保障以单位自我保障为主,职工医疗费用社会互济程度低,新老企业之间、不同行业之间,职工医疗待遇很不均衡,影响了劳动力的流动和统壹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也使壹些许多经济不发达地区和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得不到保障。

四是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没有纳入社会医疗保障范围。

针对这些问题,80年代以来,中国各地开始探索医疗费用和个人利益挂钩、医疗费用定额管理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等改革办法。

1993年中国政府提出了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且先后在40多个城市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决定从1999年初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取代原有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

(二)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

建立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

“基本保障”即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和中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筹资水平要根据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

“广泛覆盖”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

“双方负担”即改变过去职工医疗费由国家和企业包揽的状况,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

“统帐结合”即分别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

新制度的政策要点是:

1.城镇各类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2.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之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

对少数地级行政区内,县(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较大的,也能够实行县(市)级统筹。

中央、省属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壹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率随经济的发展作相应调整。

4.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为职工本人所有,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能够结转使用和继承。

5.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分开,个人帐户主要支付本人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或大额医疗费用。

对统筹基金的支付规定了起付标准(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和最高支付限额(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起付标准之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个人帐户自付;

起付标准之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壹定比例,具体的负担比例由各地区自行确定,不同等级的医院个人自付比例有差异。

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6.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其给付标准。

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院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社会保险机构依据参保人员的选择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7.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且在个人帐户计入金额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的比例上给予适当照顾;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在特定行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中国的失业保险

(壹)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1986年,我国开始对国营企业“铁饭碗”式的终身用人制度进行改革,在企业新招工人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

为配合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对这项制度进行过壹次修改和补充。

经过十几年的实践,积累了壹些经验,同时学习借鉴了国际上的壹些成功做法,对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再次进行了修改。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进壹步完善了制度,为今后失业保险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1.适用范围

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此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能够决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2.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地方财政的补贴;

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基金的统筹和调剂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省、自治区能够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4.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①失业保险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③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④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⑥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和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目前这个支出项目是指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5.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

壹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

应征服兵役;

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

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发放期限的具体规定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之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能够和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且计算,可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截止199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已达9912万人。

目前,建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2100多个,有23800多人从事这项工作。

四、中国的工伤保险

中国企业在50年代初即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职工提供收入补偿和抚恤。

1996年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按社会保险方式对原有的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目前全国已有3800万企业职工参加了这项改革。

因此,现行的中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是壹种社会保险方式和用人单位责任方式且行的结构。

俩种工伤管理方式其共同的政策要点是:

1.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范围。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壹制定工伤认定范围及相关政策,且和中国卫生部共同制定职业病认定范围及政策且颁布实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按政策规定执行。

2.工伤和职业病伤残鉴定制度。

劳动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工伤和职业病职工致残程度等级评定工作。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代表共同组成。

1996年国家颁布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将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其中壹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待遇支付项目。

①工伤医疗:

职工经确认为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负担。

②工伤津贴:

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在医疗停工期间,按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的标准,享受工伤津贴,由企业支付。

③伤残抚恤:

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伤情稳定时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且根据伤残鉴定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抚恤金。

包括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是本人工资的1壹4级为90%、85%、80%、75%;

5、6级为70%,同时按照残废等级发给24—6个月工资的壹次性伤残补助金。

④工亡补助及遗属待遇:

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死亡后,其遗属享受工亡补助等遗属待遇。

包括壹次性工亡补助和丧葬补助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补助金相当于本省(市)48个月至6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丧葬费相当于6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符合遗属支付条件的,职工配偶按月享受40%的职工平均工资的遗属抚恤金;

职工供养的父母或子女等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直到失去享受条件为止。

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和用人单位责任制的主要区别是:

1.将工伤保险范围从《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2.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

企业缴纳1%左右的保险费,壹般在市县范围内实施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也有不少地区实现了地(市)级社会统筹,但工伤津贴仍由雇主支付。

3.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各统筹地区按照,企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且根据企业上年度工伤或职业病发生情况确定浮动费率,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工伤保险基金除支付工伤待遇外,仍能够部分用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

中国工伤保险的改革方向是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责任制向社会保险方式为主的制度结构过渡。

五、中国的生育保险

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作了明确规定;

1955年政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规定的通知》,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假期进行了规范。

俩个文件对女职工生育待遇的项目和支付标准基本壹致,即: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

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14天;

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和女职工孕产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1988年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生育待遇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规定: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且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到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994年,配合《劳动法》的实施,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按照社会保险方式对企业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标准、形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壹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合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截止1998年底,全国26个省、自治区的1412个市、县实行了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参保职工2776.7万人。

其他企业职工继续实行雇主责任方式的生育保障制度。

今后中国生育保险的主要工作是,继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以社会保险方式逐步取代雇主责任方式,统壹全国生育保险基本制度;

同时,搞好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六、中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l.管理机构:

基金的主要管理者是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省、区、县三级均设有社保经办机构,现有工作人员5.7万人。

2.管理方式: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俩条线”管理,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社会保险费;

征收的基金按不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列帐转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资金由财政部门定期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划拨。

3.投资政策:

按照国务院规定,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为银行定期存款。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1998年国务院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专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计划经过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体系,逐步形成以行政监督为主,和财政、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

1.建立基金监督制度

(1)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行为;

(2)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范围、监督形式、监督程序,以及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行为;

(3)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制定监督举报办法,接受各界对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加大力度查处违规动用基金的行为。

2.加强基金监督机构建设

(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的建设。

随着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进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相应设立基金监督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逐步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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