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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建议书

税收筹划建议书

LT

(一)销售收入的筹划...........................................................................................................8

(二)成本费用的筹划...........................................................................................................9(三)营业税的税收筹划.....................................................................................................10(四)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筹划..............................................................................................13(五)房产税的税收筹划.....................................................................................................13(六)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13(七)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5四、项目税务筹划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及风险................................................................................19

(一)项目土地增值税平均增值率偏低,开发成本存在高估.................................................19

(二)项目税务筹划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19(三)不能享受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

一总论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

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

企独苏宜第004419号。

住所:

宜兴环科园百合场路。

所有制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法宝代表人:

vahstaljohannesjoseph。

注册资金:

2710万美元。

经营范围:

从事房产的开发,经营本公司开发的房产。

营业期限:

2005年4月30日至2045年4月29日。

(二)开发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江苏宜兴郁金香花园开发项目。

立项批复:

中宜环科委字(2005)125号。

建设规模:

用地面积24225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7231平方米。

建设内容:

建设6幢高层住宅,29幢景观排屋,122幢独立住宅和相应的附属设施。

投资总额:

暂估75000万元。

贷款金额:

18000万元。

建设主体:

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税收筹划建议书的编制依据与原则

我们以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苏天工咨字(2007)5-61号江苏宜兴郁金香花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贵公司工程部、财务部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作为本次税收筹划的分析范围及依据。

通过对项目的财务评价,从税务和转让定价角度进行进行测试和量化研究、分析,提出与税务筹划有关的建议。

我们在报告中援引的数据均来源于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贵公司应保证前述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我们并不承担因前述资料数据不准确而导致数据匡算偏差的责任。

(四)税收筹划建议书的工作目标

通过对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宜兴郁金香花园项目财务评价,提出与税务筹划有关的建议,以协助贵公司管理层优化项目税务结构,降低税务风险。

二经济指标分析

(一)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必须以财税[2006]141号规定的为准),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将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根据上述指标分析,贵公司的本开发项目不符合标准普通住宅的划分范畴,无法享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预期财务指标分析

1、经营收入预测

项目自实施后开始预售,房屋可销售面积为156,68.05m2,其中独栋别墅43,225.56m2,景观排屋50,546.84m2,高层62,995.65m2。

根据现阶段宜兴市商品房市场行情预测,该项目销售单价为:

独栋别墅1.5万元/m2;景观排屋0.85万元/m2;高层均价0.5万元/m2,商铺、车库等配套设施由于管理层决定隶属于物业管理,故未在此进行收入预测。

可销售面积总收入预测表篇二:

对我单位纳税筹划几点建议

对我单位纳税筹划的几点建议

摘要:

纳税筹划是财务成本控制、提高税收收益的一种手段。

作者通过对各项税法的学习,结合自己多年的财务工作经验,对本单位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三方面的纳税筹划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地质勘查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

f810.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1-828x(2012)05-0-02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通过“开源”即营销手段来扩大市场份额已经相当困难的情况下,要想与同行业先进企业同台竞争,就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到“节流”,即企业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上。

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纳税筹划予以控制,对企业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山西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属于地质勘查行业,主要上缴的税种有: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及各项附加。

笔者通过对各项税法的学习,结合自己多年的财务工作经验,对我单位在纳税筹划方面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营业税纳税筹划

我单位经营范围包括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找矿、地质勘查找矿、煤田勘探、工程地质勘察、工程物探、工程测绘、大地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等。

在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其他服务业”包括“测绘”、“勘探”,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似乎适用5%税率。

但在税目注释中,还标明了“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仔细分析我单位的业务,勘探业务中,我们有大部分属于“钻井”勘探,应按“建筑业”的其他工程作业纳税,适用税率3%。

测绘业务中,实际包含航空测量业务,在税目注释中,应归属“航空运输业”的通用航空业务(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等),适用3%税率。

细化以后,我单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方面就可节税2.23%。

5%-3%+(5%-3%)*11.5%=2.23%

11.5%为当地营业税附加税率之和。

以往我们把测绘这一块业务打捆核算,按5%税率上交营业税。

建议在“测绘”业务核算上,首先依据合同内容,分“航测”和“测量”开具发票。

其次在账务处理上细化收入,将按3%和5%上交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分别核算。

我单位每年航空测量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按年收入1500万元计算,通过此项纳税筹划,每年可节税33.45万元。

1500*2.23%=33.45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

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解释还有: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⑴独生子女补贴;⑵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⑶托儿补助费;⑷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经过分析我院发放工资内容,做出以下几种节税规划:

1.将“三险一金”纳入工资表

改变工资表结构,具体公式如下: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三险一金”=应付工资

应付工资-“三险一金”-3500=应纳税所得额。

应付工资+福利+?

?

-代扣款-税金?

?

=实发工资

应交个人所得税只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计提。

我单位原来未把“三险一金”纳入月工资表中,致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少扣除。

目前我单位拥有职工452人,长期合同工105人,近几年单位效益不断增长,职工收入也大副增加,大多数职工月工资都达到扣除标准,按400人计算,每人每月“三险一金”约400元,如果不做工资表结构的调整,一年下来,将会多交个人所得税

5.76万元(不包含增加纳税级次因素)。

400*400*3%*12=57600元

2.将外业生活费以“误餐补助”形式发放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工作性质,我院外业施工人员常年在外流动作业,没有固定的吃饭地点,所享受的津补贴称为“外业生活费”,不像机关后勤人员出差在外有差旅费补贴。

此类外业生活费实际等同于“误餐补助”,而我单位将此类补助均纳入计税工资中,造成个人所得税多交。

2010年外业人员月工资至少达6000元(含生活费补贴),参照机关差旅津贴中的省内伙食补贴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外业施工人员每人每年多交个人所得税240元。

1500*3%*12=540元

我院在外业工作人员至少300人,依此推算出2011年我院多交个人所得税16.2万元(不包含增加纳税级次因素)。

540*300=162000元

建议我院出台误餐补助发放文件,按地区差别规定补助标准,在工资发放表里统一增加“误餐补助”栏,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1.划分招待费和会议费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招待费为:

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含)以下的,按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按该部分的千分之三计算。

在以往的会计核算中,所有的餐费、纪念品等都列入招待费,而实质上有些属于会议中所支餐费及所发纪念品,此类开支应在“管理费用”下增设二级科目“会议费”中核算,同时办公室形成有关会议费开支的制度,依照执行,减少招待费开支数额,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上交额。

2.计提教育经费

以前核算只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而教育经费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3.计提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也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4.加速计提折旧

在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电子设备使用年限是5年。

按直线法、无残值计算,每年的折旧率为20%,而我院现在采用综合折旧率,年折旧率为15%。

我院电子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原值约1000万元,假设每年折旧率提高5%,则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50万元,在税前利润大于50万元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就少交12.5万元。

50*25%=12.5万元

5.改定期存款为购买国债

近几年我院通过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积累了一定量的货币资金,为提高收益,我们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把一部分闲余资金在分时间段地做定期存款。

2010年,仅定期存款利息达100万元以上。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利息收入”为应税收入;第二十六篇三:

纳税筹划建议书完整模板

(1)

关于山西兴华煤业有限公司整合重组委托单位:

委托项目:

受托人员:

古唯美纳税筹划建议书山西合肥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历史文化有限公司重组项目纳税筹划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

山西合肥煤业有限公司

2、注册资金:

380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1200万,评估值8302万,机器设备账面净值3000万,评估值2400万;不动产账面净值10000万元,评估值7300万元

3、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

拥有债权8000万元,其中6000万元为母公司关联债权;应承担债务5000万元,其中,预收账款3000万,银行贷款2000万;欠缴税款及附加1000万元

4、职工情况:

有职工120人,其中签署正式合同人员80人二、原企业重组方案的纳税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兼并重组企业以转让产权和出售资产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兼并重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问题。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兼并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兼并重组双方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契税。

对购买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

对兼并重组企业承接被兼并煤矿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等同出售,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兼并重组双方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有关规定,在企业资金账簿方面,对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新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在企业各类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方面,对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7、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重组纳税筹划方案

1、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

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也很重要。

一般来讲,交易支付时间的推迟为延迟纳税创造了条件。

重组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所规定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把交易支付时间选定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

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手段,分期纳税,使税负得以递延。

2、所得税方面的筹划选择

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使企业满足国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

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3、主动积极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登记备案

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按规定可享受印花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申报备案;根据该《通知》第五条规定,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重组方式的比较

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可以重组方式可以归结为:

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股权转让、企业整体资产出售四类形式。

1)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合并)。

是指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将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等进行作价转让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转让企业的全部产权,这种情况的转让价格不单纯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

对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界定应把握六个要点:

①必须是煤矿企业将其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全部转让的行为,四者缺一不可;

②劳动力的转让应以受让人是否按《劳动法》与原企业职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妥善安置企业全部职工为标准;

③支付的对价包括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

④原企业可能解散也可能不解散,具体由双方协商决定。

⑤受让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承继义务。

⑥必须经过法定的转让程序。

营业税据国税发[2000]118号及国税函[2000]420号、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精神,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不征收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据财税[2009]59号精神,分别按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确认转让所得和损失,对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仍应确认相对应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据国税函[2007]244号、国税发[2008]115号和国税函

[2009]285号文件精神,对自然人股东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据土地增值税条例,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据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据财税[2003]183号文件,经评估增值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应贴花。

契税据国税发[2009]89号文件,财税[2008]175号文件

(1)若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可免征契税。

(2)即使发生股权转让,但原当事人要进行注销,重新设立登记,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

(3)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劳动法》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小于3年劳动合同,减半征收契税,与全部职工签订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免征契税。

2)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资产收购)。

也叫整体资产投资,实际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投资活动,是指企业将自己的全部净资产投资换取股权或非股权的行为,企业由原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转化为从事投资活动。

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界定应把握四个要点:

①原企业并不解散。

②必须是将资产、负债同时转让的行为。

③受让企业对转让企业的债务承担承继义务。

④支付的对价可以是股权支付也可能是非股权支付或二者的结合,但一般应以股权支付为主。

营业税据国税函[2005]504号文件:

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交易行为?

..在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

与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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