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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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中小学校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寄宿制中小学校的管理,提高寄宿制中小学校的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传达并贯彻到辖区内每一所寄宿制中小学校,并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并督促指导辖区内中小学校制定健全各项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寄宿制中小学校各项管理工作。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暂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基础教育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办法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2006年5月24日印发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维护寄宿制中小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寄宿制中小学校,包括由政府、企事业组织、其他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寄宿制中小学校。

第三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学校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和巩固率,使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有效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寄宿制中小学校应遵循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目标的办学原则。

第二章学校常规管理

第五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常规管理制度。

尤其要制定教育教学、后勤保障、安全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按照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经费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责任制,努力实现做到学校常规管理规范,责任明确。

第六条

建立长效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制度。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根据学生长期住校的特点,重视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加强校园环境建设,绿化、美化和净化校园,努力培育校园精神,深入挖掘校史、校训、校情的教育内涵,积极培育校园文化特色,打造校园文化品牌,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为广大师生创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的管理工作.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的校长,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符合担任校长的资格、一定的学校管理工作经历、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实行民主化管理。

要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参与寄宿制中小学校的管理,依靠全体教师的共同参与逐步实现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要增强教师尤其是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完成学校教育中规定的本职工作,积极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学校管理中要注意收集和采纳学生的意见,条件成熟的学校,可以聘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章学校德育管理

第九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坚持德育为首不动摇。

学校德育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德育工作的根本宗旨.要利用各种形式向学生渗透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灌输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弘扬民族优良传统的思想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建立德育领导和经费保障机制。

学校要建立德育工作领导责任机制,成立由校长负总责、亲自抓,分管校长具体抓,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等教职工人人参与的德育工作机制,在校内建立稳定的党、政、工、团、班主任为主要力量的专兼职德育工作队伍。

要建立完善学校德育工作目标和定期研究德育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人员、有经费、有措施。

第十一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增强德育工作的实效性。

要通过广播、板报、演讲和读书活动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要全力做好每年9月“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活动月”活动,在学生中广泛开展弘扬与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中小学生守则教育、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和中小学生诚信教育等活动,培养学生团结合作、助人为乐、维护集体利益的品质,增强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增强寄宿制中小学校的办学吸引力。

第十二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校外德育基地的德育功能.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校外德育基地建设,进一步丰富育人资源,充分利用已有的德育基地对学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要利用校外实践基地开展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中心或其他场所开展活动,使德育工作更贴近学生思想实际、贴近学生生活、贴近学生特点。

第十三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注重学生遵守社会公德和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要根据寄宿学生的生活习惯和特点,通过教职工示范作用和张帖各种健康知识挂图等多种形式,教育他们从小讲究卫生,每天保持“三清洁”(宿舍卫生要清洁;床上被褥要清洁;身上衣服要清洁),逐步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培养学生遵守社会公德和养成文明行为的习惯。

第四章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加强课程管理。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把教学管理工作作为学校的核心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管理为途径,以质量为目标,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各学科的教学任务。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区制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要严格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学科质量的基本要求。

尤其要要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体育、艺术和综合实践的教学活动,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和艺术活动。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寄宿制中小学校的骨干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制订科学的教学作息制度.要根据学生年龄以及成长的特点,制定出本校合理的作息时间制度并安排负责督导寄宿生的值班导师。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加强自习课和课外活动的组织管理,充分利用学生食宿在校的有利条件,根据学校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实际情况,努力开发有地域特色的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健康的文艺、体育、科技等活动,丰富学生在校的课外生活,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创造能力。

第十六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要严格课堂教学管理,规范备课、上课、作业、考试的基本要求,巩固和提高课堂教育教学质量.要制定教师备课、听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及早读、自习和课外辅导的基本要求,对学生要有预习、上课、复习、作业等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加强课程改革管理.实施课程改革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点,要以实施新课改为契机,办出寄宿制中小学校的办学特色和教学特点.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课改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的课程改革的经费投入、师资培训等工作。

实施课程改革的教学工作要以保证教学质量为基础,既要使教师更新教学理念,营造活泼民主的课堂氛围,又要吸收和改进传统教学的优点,确保寄宿制中小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师参与课改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教师后续培训机制,鼓励教师参与新课改培训并将教师培训纳入年度公用经费预算.要注重校本教研制度的建设,以校本教研工作的深入开展来促进学校教师素质和课程改革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八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建立科学的师生评价机制。

要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生学业考核办法,制定符合教师专业成长需要和能够调动教师积极性的考核评价制度.不得单纯以学科成绩或升学率评价教师,不给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按考试分数给学生排名次排座等。

第十九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

要认真落实减轻学生学习负担的有关规定:

要严格执行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

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作业负担适量,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形式要多样。

严格落实不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课余和早晚自习等时间给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的规定。

第二十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严格教学班额管理.寄宿中小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班额,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小学班额控制在45人左右,初中班额控制在50人左右.学校要及时将大班额、超大班额情况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学校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

寄宿制中小学校实行校长内部安全管理负责制,校长要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抓紧抓好。

要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制订目标管理细则,将学校安全稳定管理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范畴,将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考核安全责任人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发生校内重大安全事故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隐患的学校,采取“一票否决制”,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校长责任;对学校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落实和细化安全管理制度。

要建立门卫、巡逻、值班制度,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学校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逐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严格安全排查制度。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建立校内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要注重学校安全排查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重点排查学生宿舍、楼梯走道、食堂餐厅、饮用水源、图书室、实验室、教室、会议室、锅炉房、配电室、教职工宿舍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和安全隐患。

在日常安全检查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组织针对学校设施消防安全、排查危房、卫生安全等综合性或专项安全检查,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登记制度,排查后填写“中小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表",排查登记要注重每个细节,发现危房和其他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更换;学校无力解决的,要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

第二十四条

寄宿制中小学要制定和落实有关寄宿学校特色管理制度。

寄宿制中小学要坚持夜间巡查、值班制度,要积极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严厉打击校内外暴力侵害师生的邪恶势力,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要制订学生出入校门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不仅要有专职保安员,还要设专职的保卫干部,负责住宿学生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的治安工作。

要建立学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根据学生档案注明的详细家庭住址片区,与家长联系合作,制订详细可行的接送方案,由专职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组织接送农村寄宿制学生,确保寄宿制学生安全往返学校。

第二十五条

寄宿制中小学要重视楼梯走道管理。

由于学生大部分时间在校内生活,寄宿制中小学要加强学生在校内楼梯、走道以及参加大型活动等场合走动的管理。

学校楼梯间要有警示标志,错开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间,在容易拥挤的时段要有专人定岗疏导,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要加强对学生在楼道和在大型活动地方等拥挤场所活动的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其安全意识,强调不许在楼道打闹、追逐。

在进行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的活动中要按照学校和负责组织的教师的规定和要求有序进行。

此外,各中小学校要定期对教学楼楼梯、扶手、楼梯间照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清理楼道、楼梯间堆积物,确保楼道、楼梯通畅.要加固已损坏的楼梯扶手,更换不符合购置安装规范的楼梯间照明设施,并落实专人定期检修,发生损坏及时修复或更换.校舍楼梯、通道的设置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采取特别措施及时予以改进。

第二十六条

寄宿制中小学要加强接送车辆管理。

要针对寄宿制中小学学生集中在节假日前后离校和返校的特点,积极协调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形成定期审核学校接送车辆安全情况制度。

学校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要定期维护和检测,不得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建立学校接送车辆驾驶人员严格准入制度。

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思想品德合格、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基本素质,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驾龄,最近三年内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寄宿制中小学要加强安全教育管理。

寄宿制中小学要形成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利用班会、墙报、广播等途径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冬季取暖安全以及防煤气中毒、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

要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

在开学初、放假前,要结合当地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间自觉不搭乘超载、违规车辆以及农用车辆,防止各类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寒假期间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中小学生进行一次烟花炮竹燃放常识教育。

要针对学生溺水事故多发频发的特点,学校要开设专题防溺水事故的自护自救教育,切实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要针对本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地势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加的自救逃生演练,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要加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和提高其安全意识,切实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家校联系,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畅通的联系方式,积极探索加强家校共同实施安全教育的工作机制.

第六章学校卫生、生活后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寄宿制中小学要加强卫生管理制度.寄宿中小学校要加强和规范接种疫苗的管理工作,严格规定接种疫苗必须由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统一组织。

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每天都要对供应给学生的食物进行严格的卫生检查,把好采购关、清洗关、制作关,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保持食堂环境通风与清洁卫生,食堂物资要定点采购并索证、登记,饭菜要留验和记录,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要积极协调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校园周边和校内的小卖铺的食品进行专项检查,严防“三无”产品和不合格的食品进入校园。

要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特别是重点对年久失修的学校水塔的管理,定期监测学校饮用水源的清洁卫生安全情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严防各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要认真做好寄宿中小学校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传染疾病的防控工作.要教育学生尤其是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避免与禽类近距离接触。

明确规定校园内特别是学生学习、生活区域不得放养家禽、家畜。

农村寄宿制学校自养的家禽、家畜必须与学生学习、生活区域保持一定安全的距离,而且必须按照卫生、农业部门要求进行免疫接种。

要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各中小学校要随时了解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寄宿制中小学要保证学校专职管理教师的配备和培训。

学校应专门组建寄宿生管理处,作为负责寄宿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包括对学生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寄宿制中小学必须选派政治素质强、热爱教育、业务能力强、具有吃苦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的教师,担任生活、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并在待遇上有所体现,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住宿、饮食、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保障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要强化寄宿制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狠抓教师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寄宿制中小学校教师的综合素质.没有学校食堂的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要组织专职管理人员或保育员对学生生火、炊食进行指导,确保学生健康成长.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必须要设立医务室,配备医务人员;其余寄宿制中小学校应购置保健箱,或聘用本地具有正式行医资格的医生作为学校的医务人员,以确保寄宿制学生的健康.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的管理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对责任心强,为学校的管理作出贡献的学校的领导和教师,要给予表彰,并在晋级晋职中优先解决;对不负责任,学校管理混乱的要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对班级管理不善的要追究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寄宿制中小学校实施本《办法》的情况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实行自治区、市两级“优秀寄宿制中小学校"挂牌制度。

通过评估将授予“寄宿制示范学校"荣誉牌匾,并在资金投入、仪器配备、教师职称指标、评选先进等方面给予优先解决和支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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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5日

广西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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