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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意见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改革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思路是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征管条件和税收法制环境现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等所得项目,采取综合征收;对其他所得分类征收。

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要扩大课税所得围、改进扣除办法、适当调整税率、清理税收优惠。

在征收管理上,要全面引入计算机,建立纳税人个人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源泉扣缴制度,明确征纳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正如钱晟教授所言:

“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沿着这个思路,笔者想从四个方面谈谈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的问题。

  

(一)采取更符合国情的税制模式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这种税制易导致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不相同的现象,显然是不公平的。

随着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渠道化,传统分类税制的逐一单项计税不仅操作上繁琐,还易出现有的收入重复计税、有的收入没有计税,更不合理处在于,由于不同收入来源税率不同,甚至导致相同总收入的两个人所缴纳税款不同。

为简化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真正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多数居民期望个人所得税征收应采取综合税制。

因为综合税制模式综合考虑了纳税人包括各种收入在的总收入水平,然后以此总收入作为纳税的参考,能比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综合税制最为合理,符合个人所得税设计思想。

但它的有效实施必须以现代化征管手段为前提,目前国家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

这种状况导致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监控。

因些以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还不具备实施综合税制的条件,而适宜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作为过渡。

混合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分类模式的缺陷,也是向综合模式过渡的有效措施。

在采用混合制模式的情况下,对于某些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不必实行年度综合申报纳税。

另外,对于工薪所得可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

除少数工薪收入特别高的纳税人外,大多数可只进行年末调整,而不必申报纳税,这样可大大减少申报纳税人数。

  

(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确定合理的免征额在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众多话题中,目前人们最为关注的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法》的课税额是800元,而有一些地方已经改了,改到1000元、1200元、1600元不等,这是的。

可是这也说明我们的法律是滞后的,我们的经济在增长,现在还保持在800元,地方的这些做法也提醒我们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地方性法规从法理上讲,地方性法规不能与行政法规,也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与行政法规、法律相冲突就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的,地方这么做了,也促使我们要对法律进行一个修改。

今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修改就涉及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实行了20多年的800元的免征额问题明年起终于得以调整,这对于大多数的纳数人来说应该是得到了很大的优惠。

但笔者认为,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个人收入同样是3000元,两个人都就业的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五人家庭,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后,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费用扣除的容。

扣除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

基本生计费用扣除指为保证纳税人及其配偶和抚养人口必须的基本生活费用,确定该项扣除必须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国家的政策情况,必须考虑纳税人对教育、医疗、住房和保险等的支出以及有无抚养人口及其数量。

特别扣除主要是为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对特殊弱势群体的扶持照顾进行的薪金所得特别扣除和残疾抚养特别扣除等。

对不同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公平税负。

  (三)九级累进税率结构的合理调整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九级累进税率。

而有关统计显示,当前我国就业者月工薪收入高于5800元的人数不足2%。

大部分人的月工薪收入在800元-5800元之间,是工薪个人所得税负担的主力,适用现行工薪所得税九级累进税率中第二级,即10%的人数比例最多,达到了35%,负担了工薪个人所得税的37.4%,使用第三级,即15%的人数达12.4%,负担了工薪个人所得税的47.5%。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工薪所得税主要由普通收入阶层承担。

笔者认为,应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第一级不超过500元的5%税率与第二级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10%税率合并为第一级,税率为5%,而将原第三级以上税率各降低5%,亦即最高边际税率由原45%调低为40%。

这样既体现了宽税基、中税率的立法原则,又可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公平税负。

同时,对个人所得税项目中的劳动所得实行同等课税,可避免对同性质所得实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这种做法顺应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

  (四)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减少税源流失1.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理

(1)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

全员全理是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提出的一个亮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

税务机关要通过全员全额管理全面掌控个人收入信息,实现对高收入者重点管理。

一是尽快建立起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体系。

依托个人件,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来源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

同时,纳税人识别号还应强制用于储蓄存款、购买房地产等大宗经济活动,并且广泛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是进一步推进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

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2)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

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主要应体现在对高收入个人严格、有效的征管上。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在自行申报、建立档案、税法宣传、代扣代缴、专项检查、案件稽查等各征管环节中,根据不同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质量。

每年开展的专项检查将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列为重点对象。

对从专项检查和其他渠道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案件,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严厉查处并给予曝光,而且且惩罚的力度一定要大,一定要强,使偷逃税者望而生畏。

  (3)继续推进对税源的源泉管理。

一是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的制度。

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是控制个人所得税税源,掌握个人收入的有效手段,对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要继续加强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工作。

同时,要从高收入者开始,逐步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围。

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收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体系。

二是积极建立和落实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重点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公安、文化、建设、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

要将纳税人量多面广、税源分散隐蔽的个人所得税管好,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是必由之路。

要按照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原则和“一体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和推广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对个人各项收入信息进行收集和交叉稽核,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在中央、省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并逐步实现税务与银行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网,掌握个人各种收入。

  2.积极推动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外部环境的形成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外部环境的形成,例如:

配合金融部门,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鼓励使用和大力普及信用卡消费,加快各银行间联网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配合有关部门,规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推行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工资,将各种渠道发放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它福利等各种形态的收入,依法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围;加强与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期货等掌握个人收入情况的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沟通,为税务部门及时掌握各种经济往来和个人收入情况创造条件。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势在必行但任重而道远,我们在认识改革的紧迫性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它的艰巨性。

毋庸质疑,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对于完善我国税制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积极意义,但改革就免不了会带来一定的阵痛。

这就不仅需要决策者要认真制定各项完备的改革计划和措施以尽量减轻社会的阵痛,同时还要号召全社会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以大局为重,保证改革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新闻网:

《个人汇集不同收入来源可减少税源流失》、《个人所得税体制改新代版的平均贫富》。

  

(2)徐滇庆、金艳《中国税制改革》,中国经济1997年1月出版。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措施作者:

玉婵  上传时间:

2006-4-30:

0  【摘要】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税收制度不完善等种种问题,使对其进行改革的问题迫在眉睫。

从税制模式到具体的征收对象、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结构等等,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我们必须在改革目标的指引下,结合我国国情,遵循一定的原则来制定和落实各项计划任务,按部就班地稳步推进改革。

笔者于本文中在借鉴他人成果的基础上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其改革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税制模式免征额征收管理改革措施

  【正文】: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以及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迅猛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由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至2004年的1737.0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1.33%上升至2004年的6.8%),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

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从税制模式到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和税率结构等等存在着税负不合理、不公平等缺点,亟需进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税负1.分类税制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所谓分类税制,就是根据收入来源不同,将收入分成不同应税所得项目,不同扣除税率和征收方式。

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分项征税,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和方法。

这种税制模式虽然既可控制税源,又可降低稽征成本,但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区别纳税人各种负担状况,不利于纵向公平,容易造成应税所得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应税所得来源渠道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却要纳税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税收原则。

随着对高收入调节力度的不断加大,征管水平能力的不断提高,社会配套条件的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这种税制模式弱点,就显得越来越突出。

  2.对非工薪收入缺乏有效监控,造成不同来源的收入之间税负不公。

对于工薪阶层而言,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又实行代扣代缴制,因此其完税率最高,而高收入者由于各种原因收入来源多元化,渠道多而隐蔽,税务部门对其监管的难度较大且征收成本很高,逃税和漏税现象较多。

而我国现行税制客观上方便了高收入者进行避税:

个人所得税目前分11个项目,一个人可能有1个项目,另一个人可能有好多项目。

因此,高收入者一般多源收入,纳税纳得少;而非高收入者收入单一,因此纳税纳得比较多。

如月收入同为2000元,若都是工薪所得,应缴纳税款为95元,若2000元所得分别为工薪所得800元,劳务所得800元和稿酬所得400元,则不必缴纳税收。

  3.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的不公。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人每月的收入相对平均,有的人的收入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

而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每月收入平均的纳税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征税重。

如某人全年稿酬所得2000元为一次所得,需缴纳税款168元,若分3次分别取得800元、600元、600元,则不必缴纳税款。

显然,这种分类税制,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严重流失。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造成税负不公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

而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收入的比率不同,甚至相差甚远,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以住房、教育、医疗等项目支出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不合理,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国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

国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的外籍人员,在国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

“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

  (三)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有违税负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

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负不公:

  1.工薪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次太多,一部分税率很少使用。

在实际生活中,过多的税率级次,使一些纳税人难以理解且不能接受,由此使部分纳税人为了降低税率级次而想方设法钻税法的漏洞,隐瞒所得。

  2.九级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实行,造成税负不公。

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负轻于工薪所得的税负,造成税负不公。

这种税负差别难以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悬殊的矛盾,且有重课工薪收入者的倾向。

  3.同是劳动报酬却套用不同的税率,造成税负不公。

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同是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却分别套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两者的实际税收负担存在较大的差别。

课税所得同为4000元时,工薪所得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8.88%,而劳务所得的税收负担率则为20%;若一次劳务收入所得超过20000元,适用加成征收时,两者的税负差距进一步拉大,如同为25000元的收入,工薪所得的税收负担率为15.5%,劳务报酬的实际负担率则为24%,成为所有类别中负担率最高的所得。

显然对这两类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

  4.按现行税收征收标准测算,各类所得税收负担水平不一。

月所得在4000元以下时,各类所得的税收负担率最高的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依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外方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不必缴税。

随着收入上升到20000元以上如为25000元时,则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率最高,其他依次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稿酬所得。

可见,数量相同的所得属于不同的类别,税负明显不同,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四)税务部门征管作息不畅,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

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

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

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

这与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有关,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此外,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惩处不力,影响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的严肃性。

  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严峻而不容忽视,它势必会影响我们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必须尽快地出台相应的目标与原则,以指引和规改革的进行。

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主要有以下目标与原则。

  

(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

适应加入WTO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税制,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重视实现调节分配和财政收入职能,更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将个人所得税建设成为主体税种。

  

(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1.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

促进公平应是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的首要原则。

现阶段,我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已经很突出。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强调的是共同富裕,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可前提是勤劳致富,并且希望先富的带动后富的,形成优势效应。

但实际情况与我们的政策设想有差距。

种种情况表明,我国政府目前确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并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

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再分配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所以理当成为调节收入的主要手段。

  2.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当考虑国情。

加入WTO是现阶段税制改革必须考虑的重点因素之一。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必须按照WTO的要求,改变现行税法中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通过与其他国家税法的国际比较及参考各国的成功经验等,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接轨并非意味着“全盘西化”。

改革必须适当考虑我国国情,要与我国现阶段的收入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适应,同时体现一定的超前性,使改革的先进性和税法的稳定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既向各国普遍做法靠拢,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

  3.重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

从所得税的职能角度看,财政收入职能是基础,也是发挥调节作用的必要前提。

只有税种收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较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的作用。

  三、对最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简要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迅猛发展。

但是,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社会初次分配秩序不规,大量现金交易存在等原因,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真正掌握个人收入的实际性质及金额,难以做到应收尽收,难以消除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形式存在的隐性化、多样化现象。

为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7月6日颁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从制度建设、技术手段、管理规等方面,系统、完善地提出了进一步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建立个人收入制度。

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长期以来的重点也是难点,是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来源及其真实度。

《办法》正是从这一难点入手,提出了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

《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从源头严格把关,按税法规定审核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额和扣缴税款等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同时,税务机关应对扣缴单位报送来的明细信息,以及自行申报纳税人申报来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以纳税人照为唯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按人头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实施精细管理。

  

(二)实行全员全额管理。

《办法》的另一亮点,就是全员全额管理概念的提出。

个人收入档案建立起来后,相关配套管理措施与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

在尽可能地把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纳入到税收管理中后,我们可以从中选取管理的重点、难点以及查实高收入个人是否足额纳税,通过对信息的汇总分析、纳税评估,避免纳税人多处分解、漏报少报收入,达到税款应收尽收的目的,最终由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现对取得应税收入个人的全员全额管理。

  (三)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操作层面予以细化。

《办法》不仅要求各地将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房地产、高等院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个人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等纳入重点纳税人的围,而且也要求各地从收入较高、知名度较高、收入来源渠道较多、收入项目较多、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税收征管影响较大等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从而对其实施滚动的动态重点管理。

  2005年10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修正案对个税法的修订只是提高了免征额以及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而对之前公众普遍关注的税率、调节收入分配等问题并没有触动,即在今后一个时期,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是缴纳个税的主力军。

这个“基本面”,决定了对个税法的争议今后还将持续下去。

同时,由于此次调整是“微调”,是“渐进”式的改革,并没有触动整个个税法乃至个税体制的根基,旧的个税法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就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它们仍将在一个时期继续困扰着“纳税人”和由“纳税人”供养的政府部门。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改革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思路是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征管条件和税收法制环境现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等所得项目,采取综合征收;对其他所得分类征收。

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要扩大课税所得围、改进扣除办法、适当调整税率、清理税收优惠。

在征收管理上,要全面引入计算机,建立纳税人个人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源泉扣缴制度,明确征纳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正如钱晟教授所言:

“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沿着这个思路,笔者想从四个方面谈谈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的问题。

  

(一)采取更符合国情的税制模式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这种税制易导致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不相同的现象,显然是不公平的。

随着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渠道化,传统分类税制的逐一单项计税不仅操作上繁琐,还易出现有的收入重复计税、有的收入没有计税,更不合理处在于,由于不同收入来源税率不同,甚至导致相同总收入的两个人所缴纳税款不同。

为简化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真正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多数居民期望个人所得税征收应采取综合税制。

因为综合税制模式综合考虑了纳税人包括各种收入在的总收入水平,然后以此总收入作为纳税的参考,能比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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