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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师惩戒权与体罚之辨析之欧阳化创编

体育教师惩戒权与体罚之辨析

时间:

2021.02.12

创作人:

欧阳化

摘要:

1.问题的提出:

摘要

教师惩戒权是教育中一个颇有争议却不容回避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师正当惩戒权的行使屡遭批评和质疑、教师过度体罚行为侵犯学生权利等现象的发生,教师惩戒权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首先,人们对教师惩戒权是否应该存在的问题就产生了分歧,既有赞同的声音也有反对的声音。

因而,人们便开始反思教师惩戒权是什么?

它有无存在的必要?

如果确有存在的必要,那它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在多大的限度内,这种权力的行使是正当的、合理合法的?

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得到合理的回答和解释。

因此,本文将以教师惩戒权为研究对象,试图从理论上对上述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和回答。

本文将从对教师惩戒权面临的危机表征开始展开讨论,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接下来,便从理论上对教师戒权进行本体追问,从教师戒权的相关概念出发对教师戒权的涵义、特征进行探讨,并对教师惩戒权的正当性分别从哲学、教育学、心理学的视角对其进行解读。

最后,对教师惩戒权的实践情况进行历史寻踪和分析,并对教师惩戒权正当行使的限度进行分析。

本论文是对教师惩戒权的理论建构的一点尝试,以期为我国教师惩戒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尽绵薄之力。

第二章教师惩戒权本体追问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对学生的过错行为进行惩戒的权利,以期对学生的过错行为起到矫正和遏制的作用。

然而,为什么人们对教师惩戒权的存在着各种质疑和批评的看法哪?

这说明人们对教师惩戒权还没有足够的认识。

因此,我们要对教师惩戒权的相关概念、惩戒权的涵义、特征等进行理论分析。

一、惩戒与惩罚、体罚的关系

(一)惩戒

“惩戒”一词,在《辞源》中的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在《汉语大辞典》中释义为“惩罚之以示警戒"。

因此,从这两种种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惩戒既具有惩罚的意思,又具有警戒的含义。

惩,即惩罚、惩处,是其行为的方式;戒,即戒除、防备,是其行为的目的。

惩戒就是通过惩罚的方式达到一种对过错行为的警示和遏制的作用。

而在教育领域中,学者们多将“惩戒”这种行为的方式和目的更加具体化,以便其能更好的运用于教育实践活动中,发挥惩戒的教育性作用。

对“惩戒”进行定义时,大多数学者都采用劳凯声的观点,“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

"【111由此可见,教育中的惩戒行为是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合范行为而发生的,即受教育者只有发生不合范行为时,教育者才也可采用惩戒这种方式;其次,教育者所采用的这种否定性制裁是“有意而为”的,即“惩罚实施后,被惩罚者的某些生理、物质或精神的利益受到预期的损失"【12】,但这些损失必须是在受惩罚者可以承受范围之内的,惩戒是有一定限度的;再者,惩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教育的效果,以期对受惩罚者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对过错行为的遏制作用。

虽然教育领域中的惩戒概念更加详尽,但是这种定义的方式确没有涉及到惩戒的主体,即谁有权利实施惩戒?

一般情况下,教育领域中的惩戒发生的情境多限于学校中,而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学校中的惩戒可以分为教师惩戒和学校惩戒。

因为本文是针对教师惩戒权的研究,故本文研究的惩戒的主体为教师,因此,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惩戒”界定为:

教师针对受教育者的不规范行为或过错行为,采取“有意’’行为使其经受某种利益的损失以达到对其过错行为的矫j下和遏制作用的一种教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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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惩戒与惩罚

对“惩罚’’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惩罚”一词,在《辞源·修订本》中的解释为“惩戒、责罚”。

《辞海》中指出:

“惩罚即惩戒,惩治过错,警戒将来”。

《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

所谓惩罚,就是严厉的处罚。

可见,这几种解释表明惩罚为一种惩治过错的手段,“惩罚"一词几乎也等同于惩戒,两者可以互相解释。

而教育领域中的“惩罚”,在《教育大辞典》中被界定为:

“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对,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者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利于维护校纪校规。

"【13】由此可见,“惩罚”在教育活动中的定义较之普通的“惩罚"定义更加详尽,兼具惩罚性和教育性的特点,不仅体现出它是一种教育手段,同时也指出了这种行为的目的,即为了受教育者的个体性发展和社会性发展。

从概念的界定上来看,“教育惩戒”和“教育惩罚”的意义是相近的。

“惩戒”与“惩罚”,这两者的意思紧密联系,又稍有区别。

“惩”,即惩治过错。

所以,从“惩”和“罚”的意义上来讲,教育惩戒和教育惩罚是同义的。

但是,两者也是有些区别的。

因为“戒’’字有防备之意,所以谈到“惩戒”时,人们更加强调由惩罚方式本身所达到的那种教育的目的,即突出教育的“目的性”;而涉及“惩罚”时,人们更加关注的是这种行为方式实施时的恰当与否,即教育的“手段性”,两者的区别只是人们使用它时的取向的不同。

因此,在教育实践活动中,不是一提及“惩罚”;就代表它只是一种手段,因为不可能存在没有目的指导的、漫无目的的行为方式,教师使用这种手段也是为了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还是以“戒”为目的的。

所以,本人认为“教育惩戒”和“教育惩罚”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两者的意思是相通的。

(三)惩罚与体罚

一般来说,惩罚可分为“生理性惩罚、物质性惩罚和精神性惩罚三类。

常见的生理性惩罚包括:

罚站、罚跑、罚劳作或额外作业、罚禁饭食饮水或睡眠以及对身体进行打击"【14】。

可见,生理性惩罚就是涉及到对身体的一系列的惩罚,也可简称为体罚。

“其实,体罚也是惩罚的一种方式,而且是最严厉的方式,在古代社会也是教师最常用的惩罚方式,近代社会的民主化要求废除这种方式。

这是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不在于体罚和惩罚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f15】因此,在教育实践中,我们不能简单把惩罚等同于体罚。

体罚是惩罚方式的一种,只是在现代社会,国家禁止了教师的体罚行为,因为它的不当使用极容易侵犯受教育者权利、对受教育者的身心造成一定的损害,并违反教育法规。

所以,教育者在教育实践中不能使用体罚,但可以使用其它的惩戒方式。

东北9币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教师惩戒权的涵义

在明确了“惩戒、惩罚和体罚"的区别之后,接下来要对教师惩戒权的涵义进行探讨。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对受教育者的不合范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教师的权力,同时它也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

首先,教师惩戒学生是教师的职能之一,是本体职能;因为教育活动本身的特点,只要有师生关系的存在,教师的惩戒行为就具有内在规定性,因此,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的一种权利;其次,国家教育权是学校教育中教师教育活动的背景要素,但在教育产生之初及占代私塾式的教育中,教师的惩戒职能依然存在,所以,教师惩戒权可以是来源于国家教育权,也可以不是。

但现代化的教育,是国家的教育,为了更好的实施教育,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教师一定的权力保障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教师的惩戒权也是教师的一种权力,它通过国家的授权获得。

总之,教师惩戒权既是教师的必要权力之一,也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的一种权力,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活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权力之一。

教师惩戒权可以说是与教育相生相随。

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教育本质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受到其他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传统的教师惩戒权更多的受传统儿章观、学生观的影响,那时的教师拥有至高无上的惩戒权力,惩戒权的行使是毫无限制的。

而自从现代教育以来,国家便接管了教育,这种权力的行使便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教师的授权,因为“现代的教育是公共教育,是国家的教育,教师是社会的代言人,代表国家的意志和社会的要求对学生实施教育”【I6】,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形式授予教师一定的权力,使其保持特有的权威和地位,来维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促进学生的社会性发展。

因此,当学生的行为与社会规范相抵触、不符合时,教师有权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惩戒,遏制其过错行为。

因此,“教师惩戒权正是教师以社会代言人的身份对未成年的学生进行引导与矫正的权力。

"【17】因而,教师惩戒权也可看作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延伸,它的存在是必要的,不仅要合理更要合法。

同其它的权力的行使一样,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也是“法不授权不能为,法若授权必须为"。

因而,惩戒权一经国家合法授权后,教师就“必须为”,即在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时,教师必须实施惩戒,否则就是渎职。

此外,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并不包括对学生进行体罚的权力,因为体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教师不能使用。

教师如若对学生进行体罚,则构成了违法,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教师惩戒权也是教师的一种权利。

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活动,教师作为一种职业,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1966)中提出“教育工作应视为专门职业”以来,经过教师们多年专业化的努力,教师这一职业基本上已被承认为一种专门的职业了。

与此定位一致的是,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3)第三条中也对教师职业的专业化给予了肯定,把教师界定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因而,教师具有专业人员的身份。

拥有此身份的教师享有一定专业自主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就是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无详细规定的条件下,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幅度内,权利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凭自己判断,并在职权范围内做出适当行为的权利。

"【18】因此,教师对其所从事的诸如惩戒等其它形式的教育活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做出其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

可见,教师惩戒权也是教师的一种权利,它是基于教师的这一职业身份而获得的。

它的行使原则是“法不禁止皆可为”。

也就是说,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判断,在不同的情况下做出适当的惩戒行为,同时,这种权利也使得教师可免于受到外界非专业人员的干预。

教师惩戒权的特征

(一)引导性

因为“教育从来都同‘使人向善’有关",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善”。

因此,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教育方法和手段的选择都要以此目的为参照。

也就是说,教师的惩戒权应是一种J下当的有价值目的的引导性力量,而不是“无价值宣称或非价值宣称”的控制性或压制性力量。

教师的惩戒权并不是一种单纯的能力或工具,它必须关照教育的目的要求,这种权力必须在引导性的关照下行使。

此外,教师惩戒权本身就是具有引导性的。

虽然教师惩戒权不可避免地具有权力的强制性特征,但其本质并非是强制,而是在于对受教育者错误的矫正和引导,促进其本质利益的发展,这种权力是具有引导性的。

因为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教育是人的灵魂的教育"【19】,是“一种使灵魂尽可能容易尽可能有效地转向的技巧”[201。

教师惩戒权的这一引导性正是基于对人性的认识,即认识到人有可能会被欲望支配而迷失方向,从而需要对其作以理性的引导。

因为处于未成年阶段的受教育者的智力和道德的发展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需要教师对其行为和态度进行正确的引导,促进其个体化和社会化的发展。

而对犯错的学生,教师更应对有责任、有权利对其错误进行矫正和正确的引导。

(二)强制性

首先,应当承认教师惩戒权是一种J下当的引导性力量,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这种权力也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种强制性是教育本身所包含的,因为“教育过程本身就是束缚儿章自由的最大力量”【211,而且“教育过程中的诸种约束性力量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是难以从根本上超越的。

这是由于教育的本性以及教育过程中的单面权力控制的性质所使然。

’’【22】可见,教师惩戒权这种带有强制性的权力在教育中是必须的。

它的存在不仅有利于学校中秩序的维护,也有利于促进学生的道德水平的发展。

实际~h,这种权力正

是以“恶”的表现束体现“善”的本质的。

正像吃药、打针一样,对于孩子来说是件令人不愉快的事情,因为吃药苦、打针痛。

但是这种苦、这种痛却能祛除疾病、使人恢复健康。

因此,即使孩子不乐意,不喜欢,家长为了孩子的健康着想也会强迫其打针吃药的。

惩戒同样也是令人不愉快的,因为它会使学生的某些利益受到暂时的损失,但是它却能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帮助其矫正,促进学生之后的道德水平的更高发展。

所以,在面对学生的过错行为时,有责任的教师会则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必要时强制实施惩戒、而不会任其错误继续发展下去的。

因此,我们应正确认识教师惩戒权的这种强制性特征,不能因这一特征而盲目拒斥教师惩戒权的行使。

第五章教师惩戒权的正当性限度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的正当权力,但它不可避免的带有强制性,因此,教师这种权力的使用要有一个限度,即在何种范围内这种权力的行使是能让受教育者所能接受和容忍的。

在这个范围内,既能发挥惩戒的作用,又不至于侵犯受教育者的权益。

因此,对教师惩戒权行使的限度分析是指导这种权力有效行使的保障。

一、法律限度

教师惩戒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其行使不能不受到法律的约束。

M因此,教师惩戒权的行使要依法进行,不得超过法律的限度。

在我国相应法律中,虽然对教师惩戒权的行使缺少明确、详细的规定,但对其还是有所关照的。

如禁止体罚学生,不可侮辱学生的人格等,各项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都表达了对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的保护,如生存权、人身权、受教育权等,体现了对学生人格和权益的尊重。

可见,目前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法律限度可以理解为不侵犯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但这种说法似乎太笼统,太迷糊,令教师在教育过程中难以把握。

实际上,法律法规对教师的惩戒行为是起着一个规范和引领的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教育立法的不足,法律在教育中起不到其应有作用;此外,由于“教育现象的复杂性使得惩戒行为具有情境性的特征,其具体形式往往由教师个人决定,而教育立法不可能采取一一列举的方法来规范”。

【47】可见,由于教育的复杂性特征,即使再完善的法律也不能对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做详细的规范。

由于上述原因,增加了这种权力使用的难度,使用不当极容易造成对受教育者的权益的侵犯。

因此,在教育实践活动中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教育机智,同时也要求教师要以教育为背景、遵循教育规律,作出其专业行为内的判断,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正确、适度的行使惩戒权。

二、道德限度

因为“教育活动不是一种价值无涉的活动,而是一种广受价值左右的活动。

教育从不在道德上保持中立。

”【48】可见,教育实践具有道德的性质,教师的惩戒行为亦具有重要的道德价值。

教师的惩戒行为也是~种道德行为,也就是说,教师的惩戒行为还可以用道德维度来考量。

但是任何道德行为都是存在一个度的,一旦过度,反而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却使这种行为不道德。

所以,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也存在着一个度的问题,如若权力过“度"行使,不仅会对受教育者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侵犯其应有的权利,同时也使这一行为变得不道德。

正如教育中的体罚,正是教师权力过度行使的表现,它已经超过了道德的底线。

“当教师,即使是为了学生(的未来、成长等)与社会(的发展)的利他原因而对学生施以现代文明所不能接受的残暴体罚时,他(她)的行为本身已经超越了现代教育道德的阈限,而成为教育的不道德。

”[49】因此,教师惩戒权的行使要有一个道德限度,这也是惩戒行为的道德底线。

教师惩戒行为的道德限度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教育过程中慎用惩戒。

因为惩戒是不可能令人愉快的,它的使用会使人产生抵制的情绪。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尤其如此。

正像儿童生病时要吃药打针,虽然大人告诉他吃药打针能尽快帮助他们祛除疾病,但是由于吃药的苦和打针的痛,孩子们总是不喜欢接受。

况且,由于惩戒的不当使用还极易造成对受教育者身心的伤害,侵犯学生的权利。

因此,教师对惩戒权的使用应采取慎罚的态度。

其次,在惩戒过程中,要针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进行客观、理性的惩戒。

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只能指向的是学生的过错行为,不能对犯错误的学生产生歧视,惩戒针对的是事而不是人。

不能因其犯错,而剥夺除惩戒所带来的利益缺损之外的其它权利和待遇。

再者,教师在惩戒时要公正、公平。

教师在对不同学生的相同过错行为进行惩戒时,要用同一个惩戒标准,不能受学生的家庭背景、学习成绩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对学生进行不公正的惩戒,使得惩戒失去了其应有的公正性。

最后,教师在实施惩戒时,要保证惩戒的方式和力度是合道德的。

确保惩戒的方式是人道性的,本着为了受教育者的发展和完善的宗旨实施惩戒,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和权利。

这就要求教师无论在实施何种方式的惩戒时,都要尽可能的尊重学生的权利,不侮辱学生的人格。

而惩戒实施的力度要因人而异,底线是不伤害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不能实施体罚及其它有损受教育者人格和尊严的不正当的惩戒。

三、制度限度

制度是一种“规范化、定型化了的正式行为方式与交往机构。

”【50】而自从学校出现之后,教育的制度化便丌始了它的旅程,而教育的制度化就是把教育实践活动的定型化、规范化、日常生活化。

【51】学校是进行教育的重要场所,因此,教师进行的惩戒行为离不丌学校制度的规范和引导。

而怎样的学校制度才能对教师的惩戒权进行有效的规范,而不侵犯教师和学生的正当权利呢?

这就涉及到了制度对于教师惩戒权的限度问题。

学校制度对于教师惩戒权的实施规则的制定,既要符合合法性又要具有明确性。

合法性是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首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相应的法律要求,不超越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并依法行使其管理权力’’【52】;明确性则是要求学校规则对惩戒实施规则要详尽、明确,但要尽量避免含糊的文字表述以及类似“其它”之类的空白规定,以免由于理解不同在执行时产生争议。

同时,学校规则中关于惩戒的制定也要符合学生的行为要求,避免规则的制定太过详细和繁琐,超出了学生的行为能力第五章教师惩戒权的正当性限度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的正当权力,但它不可避免的带有强制性,因此,教师这种权力的使用要有一个限度,即在何种范围内这种权力的行使是能让受教育者所能接受和容忍的。

在这个范围内,既能发挥惩戒的作用,又不至于侵犯受教育者的权益。

因此,对教师惩戒权行使的限度分析是指导这种权力有效行使的保障。

四、教育性限制

任何一种社会实践活动都是具有目的性的,教育这一实践活动亦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教育的目的是对人的培养,不仅要促进受教育者知识和能力的提高,更要促进受教育者道德水平的发展。

因此,教育目的本身就是“善’’的,具有教育性特征。

因此,教育中任何一种方法、手段的使用都必须具有教育性。

教师惩戒权的使用亦如此。

教育性限制要求教师惩戒权的使用必须以教育性为首要目的。

因为,方法和手段的使用必须在正当的目的的引领下才能进行。

虽然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为了学生本质利益的发展、为教育目标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但这种权力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强制性的,如若没有在J下确的目的引领下使用,不但会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犯,也达不到理想的教育效果。

因此,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要本着真J下为了学生的发展和进步的原则实施惩戒。

教师的惩戒行为,不能“以惩代教,以惩了事”,就惩罚而惩罚,而忽视了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

“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

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是他们今后不再犯。

”【53】可见,教育中的惩戒行为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它是为了遏制和预防受教育者的不良行为,避免今后错误的再犯,是为了促进其本质利益发展的。

可见,教育惩戒的教育性限制是教师惩戒权得以有效实施,达到育人目的的要求和保障。

因此,教师惩戒权的行使离不开这一教育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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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献综述:

3.结论与建议:

结语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阅读和分析、以及对本论文的深入思索,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教师惩戒权是很值得研究的领域,教师惩戒权是教育中一个颇有争议却不容回避的问题,正因为对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也使得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更有价值。

近年来,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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