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广场租赁专柜合同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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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五月

六月

金额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总计

本表内的月份为合同年内的各个月份,金额为人民币。

通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的月计划销售目标进行调整。

3、合同期间,由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商品,在甲方提供的场地上设立的租赁专柜内,以甲方的名义销售商品。

4、合同期间,租赁专柜内的销售、商品及人员的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

租赁专柜所在商场的整体运作由甲方负责,涉及租赁专柜的事宜,乙方予以配合。

第三条租赁专柜的位置

1、甲方提供位于XX国际购物广场楼第号的区位(面积M2),作为设立租赁专柜的场地,销售本合同约定之商品。

2、根据租赁专柜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月计划销售目标情况,若租赁专柜在合同期间累计三个月的月销售额未达到当月的月计划销售目标时,甲方有权调整租赁专柜的面积、位置。

需调整时,甲方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的调整要求执行。

若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租赁专柜并对此造成的损失概不承担,因此给甲方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补偿或赔偿。

3、在本合同期限内,如甲方基于统一管理、营运或实际需要,而改动乙方所设之租赁专柜的联销位置、增减面积或作其他改变时,乙方需协助实施,且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条装修工程

租赁专柜的装修、装修的维护和装修的拆除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开业的装修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日起7天内,应向甲方提交租赁专柜装修方案由甲方审核,甲方在接到装修方案后的15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装修立项审批通知书》。

1.1本合同签订日指甲乙双方均在本合同加盖公章之日。

1.2在《装修立项审批通知书》要求乙方修改装修方案时,乙方须按要求进行修改。

2、乙方接到甲方《装修立项审批通知书》,并同意乙方装修方案后,乙方方可开始装修,并于第二日起开始装修。

乙方在进行装修时:

2.1须遵守甲方《装修及施工规定、程序》的规定,保证装修及布置达到与商场整体协调一致的风格与标准。

乙方可向甲方工程部领取《装修及施工规定、程序》。

2.2须按照《装修立项审批通知书》中确定的装修方案装修。

如实际装修中,如需对于已确定的装修方案修改,按本条第1款和本款的规定执行,否则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2.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于租赁专柜以外区域进行任何触动。

2.4装修材料与电路设施设备须符合消防要求。

2.5装修材料不得使用木龙骨。

2.6装修人员须服从甲方人事保卫部门的管理。

2.7装修过程中,乙方须每日清理现场至符合甲方要求,且清理费用由乙方自负。

2.8装修结束时,乙方须负责清理现场至符合甲方要求,且清理费用由乙方自负。

3、因装修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材料、政府部门的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等,全部由乙方负担。

4、如因乙方在装修过程中违反甲方《装修及施工规定、程序》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5、装修时,乙方必须按附件一规定的商场装修流程图执行。

6、从本条第2款规定的装修期限开始之日起,乙方必须于7天之内完成装修。

非因甲方原因,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1000元的违约金。

若超过7天未开业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在装修过程中及装修结束验收时,如发现乙方在装修中有任何违反甲方关于装修运作及装修标准的现象时,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3天将损失金额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的销售分成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8、乙方清楚的知道并认可,甲方并非专业的装修公司或审批部门,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装修方案的审核及对装修工程的验收主要从甲方商场操作流程及商场的形象要求出发。

甲方对装修方案及装修工程的认可,并不代表乙方的装修方案及装修工程完全符合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的要求,也并不免除乙方向有关部门申请确定装修的合法性的责任。

若因乙方的装修工程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甲方并不因上述的审核或验收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乙方的上述装修行为及结果致使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造成被有关政府部门处罚或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并向乙方追偿此类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2、装修的维护

装修的维护包括对装修的日常保养及因出问题后的维修或重新装修。

9、租赁专柜装修的维护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按装修的专业要求对装修进行正常的保养。

若因装修出现问题,乙方必须立即维修,确有必要时应重新装修。

若重新装修的,期限不得超过3天。

10、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维护工作。

若发现乙方因使用不当致使装修损坏而破坏原有风格、或自然损耗而影响租赁专柜的装修形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维修或重新装修。

若乙方未及时维修,甲方有权以维护商场应有的形象为由,由甲方代替乙方进行必要的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的销售分成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11、若租赁专柜无法完成月计划销售目标与装修的损坏或损耗确实有关,而甲方书面要求乙方重新装修或及时维护而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缩短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三个月的期限而要求提前调整租赁专柜的位置或提前终止本合同。

12、对装修的维修或重新装修按本条第1至8款的规定执行。

13、因维修期间减少销售收入而影响甲方收益时,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但因乙方对装修维护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租赁专柜必须暂停营业后进行维护或重新装修工作的,或超过本合同规定的重新装修的期限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损失按租赁专柜停业的实际期限或超过本条第9款约定的重新装修的期限的停业期限计算,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已履行期间,甲方平均每日应得的销售分成的50%。

3、装修的拆除

14、经甲方同意并办妥撤柜手续后,乙方可以拆除租赁专柜的装修。

15、装修不可活动部份归甲方所有,且乙方同意不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但甲方要求乙方将装修恢复到乙方进场前的初始状态的除外。

装修可活动部份归乙方所有。

16、凡须由乙方撤柜清场部份,其清场费用由乙方负担。

17、装修拆除完后,若有物品未从甲方商场内或外撤走时,除乙方向甲方书面声明需暂由甲方保管的外,甲方均视乙方转移其所有权给甲方。

若乙方声明需要甲方保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7.1甲方有权暂按45天计算,每件每天5元收取保管费。

甲方可以从乙方的销售分成中暂扣,或由乙方以现金或转账预交。

甲方未收到保管费时,不承担保管责任。

17.2若这些物品的存在场所或方式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时,甲方有权对其处理。

17.3对于甲方保管的物品,甲方有权按其正常使用方式使用。

17.4乙方如在45天内需要返还的,甲方按实际保管天数及件数计算保管费。

若暂扣或乙方预交的保管费不够时,乙方必须向甲方补齐保管费后才可以要求退还这些物品,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

17.5如乙方超过45天而尚未将物品转移时,甲方不再承担保管责任及返还责任,若在此期间发生毁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需要返还且这些物品还在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可以返还,若决定返还的,甲方有权以前述收费标准按实际保管天数收取保管费。

第五条租赁专柜的商品

1、租赁专柜内陈列及销售的商品全部由乙方提供。

乙方提供的商品种类如下:

品牌

商品种类

其它说明

2、租赁专柜仅用于销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商品,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增加或减少租赁专柜内陈列或/及销售的商品种类。

乙方需增加租赁专柜内陈列或/及销售的商品种类时,须事先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陈列或/及销售。

否则,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并按乙方违规销售的商品的总金额的一倍收取违约金。

3、若乙方需减少租赁专柜内陈列或/及销售的商品种类时,必须对减少的商品种类及期限等详细情况向甲方做出书面说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减少。

若因乙方无法保证本合同约定的商品品种而必须减少时,甲方可以根据减少的商品种类的具体情况独立判断,做出因乙方不能保证租赁专柜内的商品品种而不再适合联销的条件,无法实现本合同的目的决定,并据此提前终止本合同。

4、为达到本合同的目标,乙方应保证向租赁专柜提供的商品的适季性、适销性。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不适季或不适销的商品提出异议,要求乙方及时予以更换。

若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异议不予接受,并出现无法完成当月的月计划销售目标的,甲方有权缩短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三个月的期限的规定,提前对租赁专柜的位置进行调整。

5、为实现本合同的目标,乙方应保证向租赁专柜提供的商品的型号/款号(或相当于此类的其他称谓)的齐全性、数量的充足性。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商品的此类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乙方对缺型/款/码(或类似情况)或少货无法满足顾客需求的,经甲方书面向乙方提出后,乙方在一个月内无法解决时,甲方将独立判定乙方不再适合联销的条件,无法实现本合同的目的,而单方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商品管理

1、营业时间内,乙方自行保管租赁专柜及仓库内的商品。

凡在营业时间内遗失的商品,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对在租赁专柜内的商品建立必要的收销转退帐目,按月结算。

同时保管好相应的票据与帐册。

帐册保管期为一年。

3、甲方只对租赁专柜内上月及当月商品所发生的遗失进行处理。

凡超过此期间的遗失,甲方一律不予受理,亦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4、甲方对租赁专柜内上月及当月商品所发生的遗失进行处理时,如乙方未能提供充分的收销退帐目及相应的票据,甲方有权不予受理,亦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5、租赁专柜开业后,乙方须根据商品的销售情况,每月最少补货两次,每次补货量不得低于最近一次补货与本次补货期间的销售量。

如遇销售良好或节假日前,需增加月补货次数及数量。

6、乙方提供的同一种商品在租赁专柜的售价不得高于乙方在本市及运城周边城市的其他商场或专卖店的售价。

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按该商品的售价,以200件计算售价总额,加收10倍的违约金,用于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名誉损失。

7、租赁专柜内的同一类商品的品种构成,应比乙方在本市及厦门周边城市的其他商场或专卖店的品种构成更为充足、齐全。

8、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在打折特卖活动时所给予租赁专柜的折扣优惠,而将不属于此类的销售额混入其中。

若出现此种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每次处10,000元的违约罚款,同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9、乙方销售商品时必须统一使用甲方购物袋,并按甲方标准承担相关费用。

10、乙方进出商品或其它物品时须从甲方规定的出入口进出。

为确保商品安全管理,如需调商品时,应经甲方商品部主管同意并开具放行单,由保安人员查验后从规定出入口进出,若有违反则依甲方商场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11、乙方保证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乙方之商品如系违禁物品、伪劣产品、没有处理权的商品或因销售行为及商品侵害他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所有权、代理权等权利或损害顾客利益,乙方应自负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若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害或信誉受损,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2、商品的销售需甲方提供市内的收发货服务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收发货费用见本合同附件二。

甲方提供的收发货服务,如出现甲方不能满足及时收发货时,乙方应自行解决。

13、乙方应将存放在租赁专柜内的商品和财产列出明细表,由甲方代购保险,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或由甲方在乙方应得的销售分成中抵扣。

如乙方自行购买保险,则需在开始营业前把保险明细及保单交给甲方验证,否则甲方将为乙方代购有关保险,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也可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销售分成中抵扣。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导致之损毁或保险公司不受投保的商品,甲方不承担有关财产损失责任。

无论何种情况,只要乙方在租赁专柜内的财产未办理财产一切险时,甲方均不承担有关财产损失的任何责任。

14、乙方销售的商品,当顾客发生投诉或要求退货时,甲方有权按现场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决定处理方式,乙方应当无条件地服从甲方的处理方式。

但甲方在处理时,应充分考虑及保障乙方的权益。

15、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乙方相应的款项时,有权扣留商品,并独立决定以拍卖或变价或其它方式处理,由此所得的款项用于弥补乙方所欠款项,多余的部分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给乙方,若仍有不足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甲方在处理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人员管理

1、租赁专柜所需销售人员由乙方组织。

租赁专柜约定销售人员名,其中每班不少于名。

同时乙方保证在营业时间内,租赁专柜不会出现空岗现象。

若甲方认为乙方需在租赁专柜内增加人员时,乙方必须立即增加,并承担其相应的费用。

2、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政府部门规定的与工资挂钩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自聘人员的管理:

3.1开业前三天,乙方须将自聘人员名册报送甲方人事部。

3.2乙方自聘人员须达到的基本条件:

3.2.1乙方自聘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

3.2.2乙方自聘人员须经甲方人事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3乙方自聘人员所需的上岗资格:

◆上岗须持有身份证、健康证、就业证、暂住证、审检证、毕业证。

◆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上述标准上岗资格时,其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由乙方负全部经济与行政责任。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到标准上岗资格人员,甲方将按人按月收取员工风险金200元,并从乙方销售结算款中扣除。

超过三个月仍不具备标准上岗资格人员,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调整人员。

对于甲方要求调整的人员,乙方须积极配合。

4、乙方不得录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开除及辞退及自动离职后不到一年的人员。

5、乙方须向甲方指定租赁专柜柜台长。

指定柜台长事宜不仅限于开业期间,在营业期间柜台长的变动,乙方须向甲方申报。

6、未履行上述规定并达到上述标准的自聘人员,乙方不得擅自安排其上岗。

否则,甲方将按规定进行处罚,该人员的去留由甲方人事部决定。

7、乙方如需更换或增减人员时,须履行上述规定并达到上述标准。

8、自聘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所产生的一切劳务纠纷,全部由乙方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乙方自聘人员须遵守甲方关于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

如有违规行为须按甲方规定处分;

对有重大违规行为之人员,除按甲方规定处分外,经甲方人事部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更换人员。

乙方自聘人员如发生违反甲方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时,即视为乙方违约行为,同时乙方须对此负全部责任。

10、为提高营业素质与服务水平,乙方自聘人员须接受甲方举办之各种在职培训活动。

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培训费。

11、为保证商场整体形象,乙方自聘人员上班期间须身着甲方统一着装。

12、乙方自聘人员进入商场所携带的物品,须是甲方规定同意携带的物品,非甲方规定同意携带的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商场。

13、乙方自聘人员的上下班时间,须与甲方人事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一致。

乙方因开展促销活动而确需营业员上下班时间与甲方规定不一致时,乙方须提前向甲方人事部报批,否则甲方有权不同意乙方营业员的进、出商场。

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必须对甲方加班的人员支付加班工资及费用的,全部由乙方承担。

14、甲方根据实际运作需要而修改相关人事制度时,乙方同意按甲方实际规定执行。

15、人事费用的具体项目请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八条促销活动

1、乙方同意在租赁专柜内接受使用甲方或与甲方联合发行的VIP卡。

1.1顾客凭金卡可享受九折优惠折扣;

1.2顾客凭白金卡可享受八五折优惠折扣;

1.3顾客凭VIP卡折扣品可再享受9.5折优惠;

1.4凡按金卡、白金卡销售时,一律以实际所收金额,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比例进行分成。

2、周年庆、五.一节、国庆节为甲方主要传统促销活动。

乙方同意在这些活动期间,在租赁专柜内:

2.1按甲方活动要求积极配合;

2.2以正价七折以下之折扣酬宾;

2.3保证畅销商品的充足供应。

3、VIP卡贵宾特卖会及闭店促销活动,每年最多4次。

乙方同意在VIP卡贵宾特卖会及闭店促销活动期间,在租赁专柜内:

3.1按甲方活动要求积极配合

3.2以正价七折以下之折扣酬宾;

3.3保证畅销品的充足供应。

4、满送活动为一个广泛的定义,不仅包含满百送十,还可出现满百送二十,等等;

还可以实物形式送出。

通常每年4次。

满送活动为甲方重点促销活动之一。

目的在淡季中提高供应商销售业绩。

乙方同意在满送活动期间,在租赁专柜内:

4.1按甲方活动要求积极配合;

4.2以正价七折以下之折扣酬宾;

4.3保证畅销品的充足供应。

5、甲方举办非上述各类促销活动时,其促销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执行。

6、乙方如在租赁专柜内对顾客拟赠纪念品或优惠时,须将具体内容书面报之甲方批准。

如委托甲方代办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对租赁专柜内的正价商品打折活动时,乙方不得先行抬高售价后再打折扣。

如经检查发现有乙方先行抬高售价后再打折扣现象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

且此行为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乙方在本市其它经营场所举办折扣活动时,须书面报告甲方,甲方有选择是否参与的权利。

如乙方未有书面向甲方报告时,乙方应按在本市其它商场举办折扣活动的天数,向甲方支付日5,000元的违约金。

第九条商场管理

1、租赁专柜的所有收入均须通过甲方统一的收银系统进行收银,同时,乙方不得将业务(包括批发等)转移到租赁专柜外进行。

如有发现乙方没有经过甲方的收银系统自行收银或将业务(包括批发等)转移到该租赁专柜范围外进行,则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结算、并处每次人民币10万元之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权委派人员对乙方有无自行收银或将业务(包括批发等)转移到该租赁专柜范围外进行等情况调查。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所派之人员的工作,否则,甲方视乙方有故意隐瞒此类行为而停止与乙方结算、并处每次人民币10万元之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3、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4、乙方不得在甲方商场楼梯间、商场通道及公共设施区域、防火设备等场所作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储存危险物品及存放物品,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商场设备的损失,乙方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5、乙方发生公司组织及重要人员变更、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6、乙方的联系方式约定如下: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政编码;

联系人员;

6.1如乙方联系方式发生与上述约定变化时,乙方须以书面方式知会甲方。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6.2租赁专柜柜台长/区经理亦为乙方联系人,甲方向乙方送交的书面通知送达到柜台长/区经理时,即视为对乙方已送达。

7、当乙方租赁专柜的形象及照明达不到甲方要求的标准时,乙方须积极进行调整至达到要求。

否则,甲方有权因商场的形象要求而代替甲方增加额外的照明,因此引起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其他应遵守事项,悉照甲方颁定之商场管理规则处理。

第一十条销售分成及费用

1、承租期,该场地承租期租金按元/月计算,合同承租期内租金总计元(大写金额元)。

签订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交纳,逾期十五天不交者,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场地承租权,本合同自动作废。

2、双方按租赁专柜的月销售额计算双方的销售分成。

其中,甲方的销售分成为月销售额的%,乙方的销售分成比例为月销售额的%。

3、信用卡手续费包括信用卡消费手续费、甲方发行购物券或购物卡消费手续费等,因租赁专柜产生的信用卡手续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4、租赁专柜的正常照明用电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为租赁专柜新增电力时,其增加部份的电费及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按如下规定核定租赁专柜内的用电量:

4.1租赁专柜开业后一个月内,甲乙双方确认《租赁专柜用电量核定表》,并按所核定的度数收费。

4.2如乙方在已确认《专柜用电量核定表》后需增减电量,乙方应书面报告甲方人事行政部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专柜用电量核定表》,一律按核定之日起变动。

4.3甲方有权随时重新核定租赁专柜的用电量。

如乙方在已确认《专柜用电量核定表》后增减电量,乙方未书面报告甲方,甲方重新核定时,多出用电量部份一律从上次核定之日起加收,并处多出用电量部份100%的违约金。

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

5、物业管理费用:

按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收取,即乙方每月应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人民币元。

6、租赁专柜需使用其面积以外甲方仓库发生的仓租费用由乙方承担:

按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收取,即乙方每月应向甲方交纳仓租费用人民币元。

7、人工费用:

请见第九条。

8、其它费用:

请见本合同附件二。

9、凡经营过程中非上述包括的费用,乙方须按甲方管理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9.1经营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如遇与合同签约时条件变化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变化时的实际情况,对于相关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9.2对于国家政策规定须交纳的各种税费由各自承担。

第一十一条结帐付款

1、月销售额结算期间:

每月1日至31日为月销售款结算期。

2、月销售额对帐期:

为次月第一个工作日。

2.1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帐者,其当月结算一律转入下月结算。

2.2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帐者,对帐时收取超时对帐手续费55元/次。

3、月销售对帐依据:

《销售清算单》为月销售额对帐之唯一依据。

4、月清算通知发出:

次月第六个工作日。

5、销售结算支付期:

暂定为次月25日。

支付时间为四个工作日。

支付起点为5,000元。

6、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事宜:

6.1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须是合法的。

如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而导致甲方损失时,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6.2乙方如开具非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时,乙方同意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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