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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决策制度试行

依法决策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会议类型,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和复杂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案件审批委员会)可参考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严格进行。

第四条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的决策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要求。

第五条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发挥本系统干部职工在行政决策当中的集体决策作用,坚持案件合议和复杂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六条本制度所成的行政决策行为,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二)研究落实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等重大改革措施;

(三)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项。

第七条依法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出决策事项。

需提交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职工大会决策的事项由局长提出,或者经副局长、各所、稽查大队、机关股室提出决策建议并经局长审批后提出;提交股室(所、大队)会议和专题会议决策的事项由股长(所长、大队长)提出建议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提出。

(二)进行调研并征求意见。

决策前由局领导和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制定调研报告并拟定决策方案,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

对提交决策的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重大决策、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项,提交前应当由政策法规股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

(四)会前准备。

提交决策事项的相关部门负责会务组织,提前两天发出会议通知,并将决策相关材料交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

参会人员要提前熟悉材料并做好发言准备。

(五)会议讨论。

会议由相关工作人员作决策事项汇报,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其他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独立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对决策事项进行归纳总结评估,形成议定意见,议定意见由相关部门整理并公布执行。

决策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需立即处理的重大决策事项,可由局长直接召集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进入会议讨论程序。

第八条经本制度讨论通过的决策,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决策进行调整或修改,需依照本制度再次提交讨论决策。

第九条法律法规对依法决策涉及的相关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规范化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执法人员责任和思想意识,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规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局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涉及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应当做到文明执法,灵活运用法律知识,注重交流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同行政相对人沟通,合理合法地化解因执法产生的矛盾,虚心接受行政相对人的批评和监督。

第四条执法人员代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授益行政行为时,应当以便民高效为原则,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和承诺办结制,相对人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前来办理的情形,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适当变通执法方式方法。

严禁吃拿卡要久拖不决等侵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执法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的情形,本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监督权限处理。

 

执法监督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般规定

第二条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具体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一)监督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监督稽查机构履行法定职责;

(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三)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纠正违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五)组织、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六)办理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政策法规股负责具体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三)行政执法统计分析。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二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每年一次,均按照本机关相关制度执行。

行政执法统计分析的按照上级要求上报。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一)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调查取证的事项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档案。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有无下列情形:

(一)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以及在执法时未按规定出示证件的;

(三)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依据不正确;

(四)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

(五)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第八条政策法规股在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以及行政相对人投诉检举发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规定的,应当立即启动执法监督程序。

政策法规股按前款规定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并确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为承办人。

第九条承办人应当参照行政处罚办案程序,对案件进行调查。

承办人可以查阅相关案卷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案件相关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案卷相关资料提交承办人。

第十条执法监督结束后,由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承办人可以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提出废止并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二)具体行政行为实质违法的,视具体情况提出补充调查、补充相关证据材料、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

(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违法后果轻微且不执行会对行政相对人和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提出不予处理的意见;违法后果严重,视具体情况提出补充调查、补充相关证据材料、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

第十一条分管领导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一)规范性文件违法的,交由相关股室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二)具体行政行为后果轻微的,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三)具体行政行为后果严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提交主要领导作出补充调查、补充相关证据材料、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依法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将案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依法已被申请行政复议、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不启动执法监督程序,但应当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二)在行政强制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第三条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三)定性及适用法规准确,处理适当;

(四)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五)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罚没的财务妥善保管、依法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等情形;

(六)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七)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四条政策法规股负责本机关具体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以及受理要求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二)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听证程序合法;

(四)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六条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法评议考核采取评查执法案卷,调阅相关文件、资料的方式。

行政许可执法评议考核采取调阅相关卷宗资料和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询问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考试应当纳入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考试按照目标考核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对实际办理案件的承办机构、承办部门办理的相关个案随机抽查。

第八条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按照上级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打分。

执法评议考核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承办机构和相关业务股室。

第九条行政许可执法评议考核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实施办法和审查细则。

行政许可涉及机关作风、方便群众办事方面的考核,可以询问行政相对人,由政策法规股汇总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通报承办机构和相关业务股室。

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条执法评议考核过程当中发现执法人员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按照本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且对国家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相应法律责任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的;

(二)行政不作为的;

(三)在办案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四)执法人员互相包庇、隐瞒执法过错事实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四条执法人员、审核人员、审批领导都有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审批领导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人员、审核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因违反程序规定,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行使行政职权的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第七条因执法人员或者审核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领导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人员或者审核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大会检讨;

(四)通报批评;

(五)扣发奖金;

(六)行政处分;

(七)调离执法岗位;

(八)赔偿损失;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十一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由监察室负责查处,并提出处理建议。

处理建议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出申诉。

 

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法律适用和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发布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案例,各案件承办机构对办理的相似类似案件进行自由裁量时,可以参照指导案例。

但适用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不参照指导案例,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发布一些典型案例、争议案例供本机关执法办案人员学习。

政策法规股负责行政处罚指导案例的搜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第三条政策法规股在审核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具有普遍性的且属于之前从未办理过的案件,应当及时发布指导案例。

第四条政策法规股在审核案件、参与合议、参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过程中,如发现典型案例、争议案例,可以制作指导案例。

第五条指导案例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为模板,由政策法规股审核修改,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发布。

第六条典型案例、争议案例和重大复杂案例,经案件合议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形成的合议意见和案件审定意见,由政策法规股结合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整理后,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发布。

第七条涉及工作秘密和当事人商业机密的案例不公开发布。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开,仅指在本机关内部传阅学习。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秘密,不得将指导案例相关资料带出单位,不得通过各种方式随意对外发布指导案例相关信息。

 

全过程执法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确保案件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执法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照相录像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全过程执法记录的方式分为文字记录和声像记录。

第四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手写或者打印的方式反映案件事实的传统记录执法记录手段。

第五条声像记录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客观真实反映片段性的案件事实的现代化执法记录手段。

第六条文字记录资料由各案件承办机构通过案卷档案装订的方式保存。

第七条声像记录资料由各案件承办机构在记录下该段资料后及时拷贝到指定的计算机上,保存的期限自案件办结或者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不得少于九个月。

照片可以随案卷档案保存。

第八条声像记录除应当符合办案程序规定外,在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时候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正在使用相应设备记录事实。

使用照相设备时可不用告知当事人正在使用相应设备,但是照片应当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记录。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定期保养声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查看电池容量和存储介质容量,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条政策法规股对执法记录开展执法监督,发现执法记录过程有违法情况,应当按照本机关相关制度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习管理,使执法人员养成自主学习、独立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培训分为派遣培训和内部定期培训。

派遣培训是指根据上级要求,将本机关工作人员派遣到上级指定的学习地点或者工作地点参与各种业务知识学习的过程。

内部定期培训是指本机关自己组织的由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各种业务知识学习的过程。

第三条派遣培训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

参加派遣培训的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培训组织单位的安排,积极认真参加培训和考试,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培训期间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四条内部定期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上级机关如制定或者修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新的指示,应当及时开展培训。

如本年度内有新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调入本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组织培训和执法资格考试,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执法证。

第五条培训的结果纳入本人执法评议考核。

第六条内部定期培训的内容以专业法律知识为主,也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开展同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其他方面内容的培训。

第七条内部定期培训由政策法规股组织,其他各相关业务股室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培训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培训的内容应当通过理论知识讲解、案例讲解、分组讨论学习等方式进行,授课人员应当注重提高参训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创新授课方式。

第九条培训结束后,原则上应当组织理论水平、执法资格考试,或者由各参训人员、参训单位撰写培训总结和心得体会。

第十条除内部定期培训外,各内设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稽查大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各内设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稽查大队应当每个月专门安排半天时间,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人员集中学习。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长期、有效的学习方案,并按照学习方案的要求组织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三条各部门组织的学习应当有记录和学习内容。

原则上每名工作人员在学习后要形成学习心得体会。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股监督各部门的学习情况。

机关工作人员如有消极对待培训和学习、不按规定准备学习资料的情况,政策法规股可以提出批评和意见,并按照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由政策法规股牵头,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统一由政策法规股公示的信息,由政策法规股汇总。

第三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包含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侵犯人身权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机密、按上级要求需要保密的信息;

(三)行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经政策法规股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合公开的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除前款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外的信息,均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时公开。

第四条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及时汇总政府信息,并在形成政府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机关信息公开栏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信息公开栏公示。

第六条对涉及事故调查、行政调解以及其他群众较为关切的信息,应当在形成信息后立即公开,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第七条执法信息公开的相关情况由各部门定期报政策法规股汇总。

第九条相对人主动申请执法信息公开的,由政策法规股受理审查。

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及时答复相对人并予以公开。

不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原因以及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方式和途径。

第十条本制度没有作规定的和本制度的规定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所有在编在岗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应当参加统一的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已申领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当收回执法证件。

第三条执法资格考试分为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和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不定期举行,由政策法规股组织。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按照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前,应当按照培训学习制度的要求组织培训。

第五条退休、调出本单位的执法人员,政策法规股应当收回执法证件,并及时注销。

第六条执法证件遗失的,由本人提出证件遗失的书面声明,然后按程序重新申领。

第七条新录用的和调入本单位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申领执法证件。

第八条政策法规股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执法证件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收回执法证件。

没有粘贴年审标签的执法证件和超过有效期的执法证件无效,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执法证件期限届满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及时换领执法证件。

超过有效期三个月仍未申领执法证件的,注销其执法资格。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顾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依法行政基本要求,规范行政行为,防范行政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同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具有相应法律资质律师或法律专家。

第二条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对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行为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文书;

(三)代理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保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当中获知的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秘密事项。

第四条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对法律顾问的法律资质和个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条件有: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和律师资格证;

(三)具有法律相关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五条法律顾问具有以下权利:

(一)领取同法律顾问服务相适应的报酬,具体的报酬和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由双方合同约定;

(二)独立发表法律顾问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为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当中能够获取必要的授权和充分调取相关资料。

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工作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散布有损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声誉的言论,不得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四)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当中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七条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有违反宪法和法律、泄露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秘密、损害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单方面解除法律顾问合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本制度没有规定的事项由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

第八条本制度由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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