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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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职称

毕业论文研究的内容及要求:

1、研究内容:

二、写作要求:

毕业论文写作进度计划:

1、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具体进度安排:

自己修改

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2月15日

介绍论文的基本写法,整理、收集材料、确定选题及写作提纲。

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3月31日

完成初稿并修改

2017年4月1日至201年5月20日

完成第二稿并修改

2017年5月21至2017年5月20日

完成正稿并按要求排版、填表、上传,做好论文答辩的准备工作。

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试点单位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

第一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7

指导内容:

毕业论文的基本写作方法,包括选题、资料搜集、撰写要求、时间安排等。

第二次指导

2017

确定选题及初稿的撰写

自己看着修改

第三次指导

第四次指导

第五次指导

完成正稿并按市校要求打印装订

写作提纲

前言

一、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二、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农村普法宣传仍是法制教育的薄弱环节

(二)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浅薄

(三)农民法律维权意识存在误区

三、问题存在原因

(一)主观原因

(二)客观原因

四、对策研究 

(一)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增强农民法律知识接受水平

(二)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法制宣传工作制度化

(三)探讨符合农村和农民特点的普法形式

五、建议

(一)建立长效基层普法机制

(二)农民是农村法治的重要主体,是农村法治实现基础的基础 

(三)加强法制建设的基础

(四)建立和完善法制维护机制 

小结

内容提要

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农村是关键。

实践农村和谐社会最重要是农民现代素质的培育,其中的一个关键方面就是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没有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就没有农村社会的现代化,更谈不上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秩序。

农村法制宣传的力度对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所以,农村法制宣传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一大重点,然而也是一大难点。

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

“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明确提出“法律进乡村”也充分证明了农村法制宣传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中的重要作用。

然而种种的因素阻扰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关键词:

农民法律普法意识

从“一五”到现在的“五五”普法20多年的时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是存在着很多的不足。

我现从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有针对性地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等方面谈谈个人的看法。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指出:

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

我们要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胜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毫不动摇地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指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也在农村。

法律作为一种维权的重要知识力量,在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所以在广大农民百姓中,加强法制宣传培养农民依法做事的观念、法律权利观念和义务观念,以及把法律作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们的调查中,大部分农民对一些基本法律知识毫无了解,不知道自己享有什么权利,具体受什么法律的保护,不知道国家具体有哪些法律,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也不知道。

在我们的调查中得知,如果村民们在日常生活中吃了亏,大部分人认为可以忍就忍了,不能忍的则选择与当事人发生争持,而并不懂得去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咀村近年来没有发生过什么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

即使是发生民事纠纷,村民们也表示,大家同住一村,不愿把事情弄到法庭,以免伤了和气。

在我们走访杨咀村的过程中,我们也没有看到村庄里有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

事实证明,法盲在农村存在是一个客观现实。

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不仅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增强,而且严重其行为。

在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理解中也往往侧重义务一面。

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农村宗法势力又有生存的空间,滋生了农村法制的障碍。

自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来,农民的法律、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知道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总体来看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农村法制宣传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普法宣传仍是法制教育的薄弱环节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经济社会这样一个大的背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样需要这样的土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家“五五”普法20多年的发展进程,在明确提出“法律进乡村”的大背景下,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还是有了一定的提高,更多的农民百姓认识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他们需要更多的法律化解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矛盾、纠纷,促使其学习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农民接受法制学习教育的机会总体来看还是比较少,农村法制宣传存在“死角”,农民日益增长的法制需求与落后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矛盾。

大多数的农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人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为的发生。

在很多的村民自治选举中我们看到很多村民出售自己的选票,候选人用金钱“买选票”的事情屡屡发生。

他们不知道这样滥用自己权利的后果是导致选举结果并不能达到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目的,而以损坏自己的利益告终,而这种权利、义务意识的浅薄最终不能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农民觉得上法院 

“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征用赔偿等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

由此造成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信访问题。

法律意识维权上的这一误区直接造成对政府的信赖往往胜过对法律的信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信访的工作量以及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1.农民群众本身文化素质相对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村民对于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多的农村村民特别是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而留守家中更多的是老人、妇女和小孩。

而这样的一部分人往往文化水平低、接受能力差,更甚者不识字的占据了绝大多数,他们不懂法律并且法律意识相当薄弱,所以这样的农村村民较少参与普法活动。

正是由于他们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对法律缺乏信任感,从而不会应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镇、村虽然都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机构,但法制宣传作为一种“软指标”做与不做在短时期也没有明显的效果。

在一些村干部中,他们本身的法律知识就相当的薄弱,更别说让其带头学法了。

所以少数地方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仅仅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和应付检查上。

(二)客观原因 

1.封建文化思想在农民百姓脑中已根深蒂固

由于人治思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广大农民思想观念中,权大于法的思想难以根除。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能是镇压,而相对忽略了法律同时还具有权利保护的一面。

长期以来,就形成了政府的权利大于法律的思想认识。

这种法律制度与封建文化思想之间的鸿沟,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2.法制宣传队伍力量薄弱 

目前农村的普法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

全国农村人口占据全国总人口的80%,如此庞大人口的法制宣传任务,仅仅让司法助理人员担负,普法职能存在严重不足。

以笔者所在县司法局为例,全县设立司法所共24个,人员只有30余人;

他们不仅要完成司法行政的事务性工作,同时也是法制宣传的主力军。

所以基层普法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疲于应付。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法律维权意识的薄弱现象,影响农民百姓对法律的深入了解。

3.普法宣传的形式单一,内容缺乏针对性

首先,农村普法的方法比较单一,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

通过挂横幅、贴标语进行宣传,往往造成农民只知法律名称而不知其内容。

至于分发的宣传资料,虽然内容详细,但是受不同程度的文化影响他们不一定能够理解。

其次,内容缺乏针对性表现在,没有对不同地区的农民百姓所需的法律知识进行认真的分类。

比如,在工业发达的乡镇着重宣传《企业法》、《劳动合同法》等;

在涉及征地拆迁的地方着重宣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

在当地法律相对薄弱的地方宣传《刑法》、《民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这样一来才能调动农村村民的学习积极性,觉得学有所用。

如前所述,文化素质低下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因素。

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首先应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而对于农村教育的投入,首当其冲站在最前面的应该是政府部门的支持。

只有当一个地方农村的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

(二)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法制宣传工作制度化 

首先,搭建以基层司法所为主体,乡镇相关职能部本齐抓共管的第一层普法平台。

实现对辖区内农村村民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形成政府指导、基层司法所协调、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农民法制宣传新格局;

其次,搭建村(居)两委干部为第二层普法平台,严格实行村(居)两委干部培训制度,以发挥基层村(居)干部的组织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服务农民群众的能力。

“五五”普法期间,要努力实现在每个行政村“两委”干部中培养一名熟悉法律知识的兼职法制干部。

再次,搭建当地优秀普法人员为第三层普法平台,以其最能接近农村村民这一显著特点,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适应工作的新形式。

逐步形成和完善层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探讨符合农村和农民特点的普法形式 

1.农村村民文化知识水平低下,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青壮年农民向城市的大量拥进,留守家中的老人、小孩、妇女对事物特别是对于法律的接受更是受到很大的限制。

由此,对于这样一批特殊的人群对于普法的形式应该有其特殊的要求。

我们要充分认识枯燥的法律教条对他们来说没有一点兴趣,他们更容易接受的是生动、直观的案例,特别是就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他们会更加的感兴趣,从而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

2.打破以前普法宣传的单一形式,有针对性进行法制宣传 

在以往的法制宣传中多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

这样的宣传方式一是不够形象生动,无法引起村民的兴趣;

二是受文化素质的影响不一定能够看懂。

首先,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如快板说唱这样一种几千年文化传承下的古老方式,生动明了的展现,相信农村村民中特别是老人更容易接受;

又或者将法制宣传以画图的形式,制作成年历,这样的宣传资料特别具有适用性的同时也达到宣传的目的;

再者,将法制宣传的内容以小品、歌舞的形式展现,显得更加的直观、生动。

5、建议

(一)建立长效基层普法机制 

法律的生命在于发条的执行,而如果制定出的法律连80%人民都不知道的话又何谈起实施?

利用村里的党支部,或是与镇里县里的基层法院法庭取得联系,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法律普法及活动,及时将法律最新动态送抵农民手中。

通过长效普法宣传机制使农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在开展普法活动时要有针对性,应与农民所参与的社会、经济、生活活动相联系。

在普法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农民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

例如,把农村比较常见的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处理办法作为普法的重点。

在普法形式上,要改变过去灌输式的说教方法,应当采取以案说法、法制文艺表演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发挥电视、广播等直观性、时效性强的普法媒体的作用。

在当今社会剧烈转变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努力改变其缺乏适应现在民主法治需要的主体意识和缺乏独立人格的自主能力等状况已经成为我国农村法制建设面临的重大挑战。

农村法制建设与农村其他建设一样,没有农民的参加是不可以想象的。

实践中,我们应该按照法制建设的标准要求,在提高农民教育水平的同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不断培养其法治主体意识,增加其法治主体的知识,强化其法制主体的能力。

比如,在村子里所办的小学初中里开展一些孩子与家长互动的法律竞答比赛,以鼓励村民学习法律,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进行一些现场模拟的活动,让大家懂得如何运用法律。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需要相应的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民主政治、现代文化和社会和谐。

如果没有良好的基础,即使是政府强力摧行效果也是暂时的。

经济基础、民主法治、现在文化对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深灰和谐对农村法制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在和谐社会中才有可能建立起文明合理的农村法制。

这四个基础是相互的,其中以经济基础为起点,以和谐为落脚点,最终利用规范农村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一个和谐社会需要一定的机制维护,一种制度的完善也需要机制维护,农村法制建设更是如此任何制度往往都以建立为起点,维护为过程,实施为结束。

而其重点又往往是维护。

这一机制只有政府出面才能张显法律权威。

但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约束政府的权利、依法行政、完善行政制度。

政府必须为全民树立守法形象,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

还要坚持司法独立、完善司法制度。

法制的核心是司法制度的建设,只有司法制度完善之后才能促进。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

“在本世纪的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

而农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它不仅是衡量农民素质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农民是否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保障自己权益,从而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

所以,必须从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入手,把农民法律意识教育作为一个中心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农村经济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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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善铭.公民教育视野下中职法律基础教学改革与创新[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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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毛继玲.中职“法律基础”教学的实效性初探[J].教师.2013,(17).

[5]徐学福.探究学习教学策略[M].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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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寿晓燕.中职校法制教育困境、成因及对策初探[D].上海:

复旦大学,2008.

[8贾长风.法律素质培养视角下的法学教学方法[J].都市家教.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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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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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签名):

201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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