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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流程全指引

股改最全流程指引

  

一、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流程

  第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第二,清产核资

  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

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第三,界定企业产权

  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

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

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的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

  第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

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公平、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

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资产。

其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几个步骤。

资产评估经常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第六,认缴出资

  企业改制后认缴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

既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注入的资本。

  第七,申请登记

  此登记既可以是设立登记,也可以是变更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企业或公司成立的日期。

  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

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三、改制具体操作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

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

  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

  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

  g、联络发起人;

  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

  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以公司资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

有的公司在改制前已经联系好合适的发起人,也可能借机引入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者,以及具有行业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的投资者,以壮大企业的综合实力。

  3、聘请中介机构

  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和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

被选择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筹备小组在经过慎重考察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法律关系。

  4、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

  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应根据情况进场工作,分别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

保荐机构应对公司整体情况尤其是商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律师应对公司的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并起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对公司近3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

只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是按照评估报告数值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确认;

  而证监会最新要求是要求以会计报表上净资产数额确认改制后公司股本数额。

这样如果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低于评估报告数额,则选择审计报告上净资产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则符合国家工商局和证监会两家要求。

如果评估报告上资产价格数据低于审计报告净资产数据,则选用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额。

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内上市则可以按照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量反映人而无需考虑审计报告数据。

  5、产权界定

  公司筹备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公司资产,区分其他主体的资产,有时要进行财产清查。

在清查基础上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

尤其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

  6、国有股权设置改制

  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

通常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定改制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章程草案

  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达成一致:

  首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

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

  其次,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

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确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

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

此外,公司改制中还应形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

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等。

  8、申请并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的批文;涉及国有土地出资还应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处置方案批复。

  9、认缴及招募股份

  如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缴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经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该产权的转移手续。

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

发起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股款的,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缴纳股款后应经会计师验资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

  10、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保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及其它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幕足并经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

  11、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

  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四、股改流程

  1、制定改制方案

  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2、清产核资

  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

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3、界定企业产权

  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

  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

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的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

  4、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

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

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公平、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

  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资产。

资产评估的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几个步骤。

资产评估要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5、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6、认缴出资

  企业改制后认缴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

既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注入的资本。

  7、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既可以是设立登记,也可以是变更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

  五、发起人问题

  

(一)资格

  1、最低个数

  根据《公司法》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自然人

  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

  曾经合伙企业是不能成为股份公司股东的,也就当然不能成为发起人。

随着创投业务的发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原来要求公司登记提交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005年修改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实际上扫除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障碍。

证监会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后也允许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障碍也彻底清除了。

  4、一般法人

  能够对公司出资成为股东的法人一般都可以作为发起人。

  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发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

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只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就可以作为发起人。

但应提供有权处理相关资产的有效证明;若事业单位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的,应提供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依据。

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含义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主要是指“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

  5、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伙企业(最大的优势是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直接设立登记)都可以作为发起人,这里面要注意的是:

  如果是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或者外商投资的投资公司,且投资额达到25%以上的,股份公司就需要办理转外资手续。

  6、不能作为发起人的单位或机构

  工会:

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民政部门停止办理登记。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也明确上市公司股东中不能有职工持股会。

如有必须先行清理。

  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

  

(二)发起人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限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实际控制人三年内不得发生变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根据该规定要求,拟上市公司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更,将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公司治理

  要符合完整性和独立性。

  所谓完整性包括公司的组织架构完整、健全,以及拟上市公司自身的产供销等经营管理体系的完整。

  所谓独立性则是完整性的另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

  

(一)业务独立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的业务独立完整,其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资产独立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人员独立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人员应独立。

其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其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机构独立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机构应独立。

股份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财务独立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财务应独立。

股份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七、转制过程中必须附带解决的问题

  

(一)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审核的重点,因为很多发行人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或制造利润,使投资者无法真正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对于关联交易,关键词是“减少”和“规范”。

规范则体现在自身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健全程度、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并且要遵守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即表决权限制等。

  

(二)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在转制过程中必须要一并解决的问题,现实案例中主要的解决方法包括:

  1、收购竞争性业务。

  2、收购竞争关联公司的股权或整体吸收合并。

  3、剥离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注销竞争方

  5、签署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竞争市场范围

  6、将竞争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7、竞争方书面承诺或与拟发行人签订书面协议,提出避免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的具体可行措施

  以上方法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判断,而且有些方法可能是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个例,并不具有普适性和推广性。

  企业挂牌新三板,主要经历三个阶段:

挂牌前的股改阶段、挂牌阶段以及挂牌后的融资阶段。

其中首要也是很重要的阶段便是股改阶段,在此阶段企业不仅要对内按照《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等规定完善治理、整合公司资源,而且要对外做好与中介机构的协调配合。

本文拟就股改阶段,净资产折股能够弥补出资不实;缴税;折股比例为1:

0.N时,净资产剩余部分中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能否先通过划转为资本公积,而后转增资本三个问题略谈。

  

(一)净资产折股能否弥补出资不实

  1、出资不实有两种情形及有关规定

  出资不实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不一致。

在股改时,必须股东出资全部缴纳,实收资本=注册资本;二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没有进行评估或者评估瑕疵。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过净资产折股弥补出资不实

  例:

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500万,后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2000万股。

  严格说通过净资产折股不能弥补出资不实,普遍认为其不合理之处有三:

第一、账面资产反映的是历史成本,即历史上的出资必须规范,资本缴足;第二、净资产由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组成。

如果换个角度考虑的话,公司如果当初缴足注册资本,那么审计结果还会是2000万吗。

第三、净资产中的注册资本少了500万,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500万的亏空会一直存在,因此理应补足。

  涉及资产折股的公司法规定有:

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的税务问题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1.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两份文件可以总结,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并不是必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对此做了充分解释,只有资本溢价所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资本公积产生的方式除了股票溢价还有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其他这些方式则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可见法人股东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2.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重点强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关于此部分规定已经失效,详细见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3、未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

  3.1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

“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2企业所得税

  详细请见上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折股比例为1:

0.N时,净资产剩余部分中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能否先通过划转为资本公积而后转增股本。

  此问题,具体可以涉及三方面的考虑

  1、剩余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能否划转到资本公积;

  2、如果能划转,是否缴税;

  3、缴税阶段是在划转时还是划转后成为资本公积进行增资时;

  对此,笔者并没有找到明确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但是或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即: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从这点分析,剩余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否考虑转为资本公积以及能否达到无需缴税的目的都不会显得那么重要,因为实质大于形式,仍然需要按照前述提到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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