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1008-2007《矿山救护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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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1008-2007《矿山救护规程》.doc

ICS13.100

D09

备案号:

22146—2007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1008——2007

矿山救援规程

Minerescueregulations

2007-10-22发布2008-01-01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目次

前言………………………………………………………………………………………………0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4

5矿山应急救援组织…………………………………………………………………………5

6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9

7矿山救援队伍的装备与设施………………………………………………………………14

8矿山救援队伍的培训与训练………………………………………………………………21

9一般规定……………………………………………………………………………………22

10矿山事故救援………………………………………………………………………………27

I

0

前言

本标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为依据制定的。

标准的总体结构和内容是根据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与建设事故的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就其涉及的相关工作和方面进行了规范与规定。

本标准以《煤矿救护规程》为基础修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长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武汉安全与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志坚、孟斌成、邱雁、田得雨、肖文儒、张安琦、李文俊、彭兴文、侯建明、王立兵、张军义、张延寿。

矿山救护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救护工作涉及的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矿山事故救援等各项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液态矿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63.8---1995煤矿科技术语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煤炭科技名词》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96

《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

3术语和定义

GB/T15663.8---1995《煤炭科技名词》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commanderofminerescueteam

矿山救护队担任副小队长以上职务人员、技术人员的统称。

3.2

地面基地surfacerescuebase

在处理矿山事故时,为及时供应救援装备和器材、提供气体组分分析和矿山医疗急救而设在矿山地面的后勤支持系统。

3.3

井下基地undergroundrescuebase

选择在井下靠近灾区、通风良好、运输方便、不易受灾害事故直接影响的安全地点,用于井下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存放救灾物资、待机小队停留和急救医务人员值班等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场所。

3.4

反风演习ventilationreversalexercise

生产矿山用以检查矿井反风设施是否处于灵活、可靠,保证在处理矿山灾害事故需要反风时迅速实现矿井反风的一项安全技术性演练。

3.5

火风压fire-heatingairpressure

井下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流流经有高差的井巷所产生的附加风压。

3.6

风流逆转inversionofairflow

由于煤与瓦斯突出或爆炸冲击波及火风压的作用,改变了矿井通风网络中局部或全部正常风流方向的现象。

3.7

直接灭火directextinguishing

用水、砂子、灭火器材灭火或直接挖除火源的方法。

3.8

高泡灭火highexpansionfoamextinguishing

利用高倍数沫灭火机产生的空气泡沫混合体进行灭火的方法。

3.9

干粉灭火dry-chemicalfireextinguishing

通过内装高压气瓶为动力,将干粉灭火剂发射到着火地点,以扑灭矿山初期明火和油类、电气设备等火灾的方法。

3.10

惰性气体灭火fireextinguishingbyinertgas

使用低氧、不燃烧、不助燃的混合气体,扑灭井下火灾的方法。

3.11

隔绝灭火extinguishingwithair–sealedwall

在通往火区的所有巷道内构筑风墙,截断空气的供给,使火灾逐渐自行熄灭。

3.12

临时风墙temporarybulkhead

用木板、帆布、砖等轻便材料建造的简易风墙。

3.13

抗爆墙antiknockwall

一种特殊加强结构,能承受一定爆炸压力和冲击波的构筑物。

3.14

风障airbrattice

在矿井巷道或工作面内,利用帆布等软体材料构筑的阻挡或引导风流的临时设施。

3.15

防火门fire–proofdoor

井下防止火灾蔓延和控制风流的安全设施。

3.16

综合灭火complexextinguishing

采取风墙封闭、均压、向封闭的火区灌注泥浆或注入惰性气体等两种以上配合使用的灭火方法。

3.17

水幕watercurtain

在巷道中安设的多组喷嘴,通过高压水流喷出的水雾所形成的覆盖全断面的屏障。

3.18

非常仓库emergencystorage

井下贮存救灾材料和设备的硐室。

3.19

风流短路airflowshortout

打开入、排风联络巷道的风门或挡风墙,使进风巷道的风流直接进入回风巷。

3.20

区域反风regionalreversingofairflow

在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利用通风设施,使井下局部区域实现风流反向的方法。

3.21

锁风lockingair

在启封井下火区时,为阻止向火区进风,首先在需要启封的风墙外面增设临时风墙控制风流,或需要缩小火区范围时,随推进先增加临时风墙,再拆除外面的风墙,始终至少保持有一道控制风流的临时风墙的一种控风方法。

3.22

风门airdoor

在需要通过人员和车辆的巷道中设置的隔断风流的门。

3.23

煤(岩)与瓦斯突出coal(rock)andgasoutburst

简称“突出”。

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

3.24

老空水abandonedgoafwater

废弃的井巷和采空区内积存的水源。

3.25

防水墙waterproofdam

在井下受水害威胁的巷道内,为防止地下水突然涌入其他巷道而设置的截流墙。

3.26

中暑getsun–stroke

由于在炎热潮湿的环境下工作或运动,人体内热量不能及时散发而引起的机体体温调节障碍。

3.27

休克shock

由于伤情严重或大出血,致使伤员血压下降,循环衰竭、脏器功能衰竭的现象。

3.28

包扎bindup

为防止受伤人员感染、出血,减轻疼痛和对骨折进行临时固定的一项急救技术。

3.29

人工呼吸artificialrespiration

借助人工的方法,在自然呼吸停止、不规则或不充分时,强迫空气进出肺部,帮助伤员恢复呼吸功能的一项急救技术。

3.30

呼吸器班respiratorteam

以4h氧气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进行计算,1个呼吸器班为3~4h。

3.31

避难硐室refugechamber

当灾害发生,人员无法撤出灾区时,为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的侵袭而设置的避难场所。

3.32

氧气呼吸器respirator

是一种自带氧源的隔绝式再生氧闭路循环的个人特种呼吸保护装置。

3.33

氧气呼吸器校验仪calibratorofrespirator

用以准确检验氧气呼吸器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的专用仪器。

3.34

氧气充填泵oxygenpump

将氧气从氧气瓶抽出并充入小容积氧气瓶内的升压泵。

3.35

自动苏生器automaticresuscitator

对中毒或窒息的伤员自动进行人工呼吸或输氧的急救器具。

3.36

高倍数泡沫灭火器extinguisherwithhighexpansionoffoam

由发泡泵、局部通风机、发泡网、高倍数发泡液等组成的灭火装置。

3.37

惰气发生装置inertgasgenerator

能够产生大量惰气,用于扑灭封闭的火区或有限空间内的火灾,以及抑制瓦斯爆炸的灭火装备。

3.38

灾区disasterArea

事故的发生点及波及的范围。

3.39

佩带氧气呼吸器carryarespirator

救护人员背负氧气呼吸器,但未戴面罩或口具、鼻夹,未打开氧气瓶吸氧。

3.40

佩用氧气呼吸器carryandusearespirator

救护人员背负氧气呼吸器,戴上面罩或口具、鼻夹,打开氧气瓶吸氧。

3.41

矿山救护队minerescueteam

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职业性、技术性并实行军事化管理的专业队伍。

3.42

兼职矿山救护队part–timerescuebrigadeteam

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事故的组织。

4总则

4.1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地实施矿山企业生产与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4.2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4.3矿山救护队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4.4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

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4.5矿山救护队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坚持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4.6矿山救护资金实行国家、地方、矿山企业共同保障体制,矿山救护队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服务。

4.7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时,必须将矿山救护发展规划列为其内容的组成部分。

4.8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所服务矿山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矿井主要系统图纸等有关资料。

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山的灾害类型及有关资料,制订预防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4.9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对在矿山抢险救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救护指战员给予奖励;对在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中因工牺牲的救护指战员,应为其申报“革命烈士”称号。

5矿山应急救援组织

5.1矿山救护队伍

5.1.1救护大队

a)救护大队由2个以上中队组成。

b)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域矿山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

c)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

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

5.1.2救护中队

a)救护中队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

b)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

直属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3人,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人。

救护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等人员。

5.1.3救护小队

救护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

救护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

5.1.4兼职矿山救护队

a)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

b)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

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大队指导。

c)兼职矿山救护队员符合矿山救护队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

5.1.5救护指战员条件

a)大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少于5年,并经国家级矿山救护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b)大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大队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中级以上职称。

c)中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d)中队长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队技术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初级以上职称。

e)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从事井下工作在1年以上,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f)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

正式入队前,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输送队员单位和队员本人三方签订服役合同,合同期为3~5年。

队员服役合同期满,本人表现较好、身体条件等符合要求的可再续签合同,延长服役年限。

g)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1)有传染性疾病者;

2)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

3)脉搏不正常,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

4)强度神经衰弱,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

5)尿内有异常成分者;

6)经医生检查确认或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

7)脸形特殊不适合佩用面罩者。

救护队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必须立即调整。

企业应根据其自身状况安置工作。

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岁,中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45岁,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

超过55岁。

但根据救护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指挥员和队员分别不超过1/3的)身体

健康、能够下井从事救护工作、有技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超龄年度不大于5岁。

超龄人员每半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符合条件方可留用。

5.2矿山救护队任务与职责

5.2.1救护队任务

a)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

b)处理矿山灾害事故。

c)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爆破、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d)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e)负责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f)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的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5.2.2兼职救护队任务

a)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b)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

c)参加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d)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e)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2.3救护队指战员职责

5.2.3.1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

a)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b)加强体质锤炼和业务技术学习,适应矿山救护工作素质需要。

c)自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d)爱护救护仪器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完好。

e)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f)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2.3.2大队长职责

a)对救护大队的救援准备与行动,技术培训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b)组织制订大队长远规划,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检查、总结、评比等。

c)负责组织全大队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d)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及时带队出发到事故矿井;

2)在事故现场负责矿山救护队具体工作的组织,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进行矿山救援工作;

3)参加抢险指挥部的工作,参与事故救援方案的制订和随灾情变化进行方案的重新修订,并组织制订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4)掌握矿山救护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护任务的完成;

5)根据灾情变化与指挥部总指挥研究变更事故救援方案。

5.2.3.3副大队长职责

a)协助大队长工作,主管救援准备及行动、技术训练和后勤工作。

当大队长不在时,履行大队长职责;

b)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1)根据需要带领救护队伍进入灾区抢险救灾,确定和建立井下救灾基地,准备救护器材,建立通信联系;

2)经常了解井下事故救援的进展,及时向救援指挥部报告井下救护工作进展情况;

3)当大队长不在或工作需要时,代替大队长领导矿山救护工作。

5.2.3.4大队总工程师职责

a)在大队长领导下,对大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b)组织编制大队训练计划,负责指战员的技术教育。

c)参与审查各服务矿井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或应急预案。

d)组织科研、技术革新、技术咨询及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项工作。

e)负责事故救援和其他技术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

f)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参与救援指挥部事故救援方案的制订。

2)与大队长一起制订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大队长指挥矿山救护队工作;

3)采取科学手段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加快事故救援的进程;

4)必要时根据抢救指挥部的命令,担任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

5.2.3.5中队长职责

a)负责本中队的全面领导工作。

b)根据大队的工作计划,结合本中队情况制订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并负责总结评比。

c)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1)接到出动命令后,立即带领救护队奔赴事故矿井,担负中队作战工作的领导责任;

2)到达事故矿井后,组织各小队做好下井准备,同时了解事故情况,向抢救指挥部领取救护任务,制订中队行动计划并向各小队下达救援任务;

3)在救援指挥部尚未成立、无人负责的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矿山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或事故现场具体情况,立即开展先期救护工作;

4)向小队布置任务时,应讲明完成任务的方法、时间,应补充的装备、工具和救护时的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等;

5)在救护工作过程中,始终与工作小队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工作进程,向工作小队及时供应装备和物资;

6)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完成任务;需要时,及时召请其他救护队协同救援。

5.2.3.6副中队长职责

a)协助中队长工作,主管救援准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

当中队长不在时,履行中队长职责。

b)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1)在事故救援时,直接在井下领导一个或几个小队从事救护工作;

2)及时向救援指挥部报告所掌握的事故救援和现场情况。

5.2.3.7中队技术人员职责

a)在中队长领导下,全面负责中队的技术工作。

b)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1)协助中队长做好事故救援的技术工作;

2)协助中队长制订中队救护工作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

3)记录事故救援经过及为完成任务而采取的一切措施;

4)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并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5)当正、副队长不在时,担负起中队工作的指挥责任。

5.2.3.8小队长职责

a)负责小队的全面工作,带领小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b)领导并组织小队的学习和训练,做好日常管理和救援准备工作。

c)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1)小队长是小队的直接领导,负责指挥本小队的一切救援行动,带领全队完成救援任务;

2)接受上级布置的任务,了解事故类别、矿井概括、事故简要经过、井下人员分布、已经采取的救灾措施等;

3)向队员布置救护任务,说明灾情类型、与其他队的分工、任务要点、行动路线、联系方式、安全措施,注意事项等;

4)必须保持与上级指挥员或救援指挥部经常联系;

5)带领队员做好救灾前检查和下井准备工作;

6)进入灾区前,确定在灾区作业时间和撤离时氧气呼吸器最低氧气压力;

7)在井下工作时,必须注意队员的疲劳程度,指导正确使用救护装备,检查队员和本人氧气呼吸器的氧气消耗;

8)出现有人自我感觉不良、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或受到伤害时,应带领全小队人员立即撤出灾区;

9)带领小队撤出灾区后,经过检查气体情况符合安全规定,确定摘掉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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