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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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20版)

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黄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项目监理部

7土石方工程

7-1开挖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7-1-1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1.0.8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2.1.2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7-1-2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5.2.2

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

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

5.5.5

当特大断面洞室设有拱座,采用先拱后墙法开挖时,应注意保护和加固拱座岩体。

拱脚下部的岩体开挖,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拱脚下部开挖面至拱脚线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顶拱混凝土衬砌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11.2.8

对存在有害气体、高温等作业区,必须做专项通风设计,并设置监测装置。

12.3.7

洞内供电线路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电力起爆主线应与照明及动力线分两侧架设。

12.4.5

洞内电、气焊作业区,应设有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

13.2.6

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小于30m或5倍洞径距离爆破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13.2.7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13.2.10

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灯照明。

8混凝土工程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8-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3.6.1

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承重的侧面模板,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方可拆除。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方可拆除。

1)悬臂板、梁:

跨度l≤2m,75%;跨度l>2m,100%。

2)其他梁、板、拱:

:

跨度l≤2m,50%;2m<跨度l≤8m,75%;跨度l>8m,100%。

10.4.6

各种预埋铁件应待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并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10劳动安全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10-0-1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50706-2011

4.2.2

采用开敞式高压配电装置的独立开关站,其场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围墙。

4.5.7

机械排水系统的排水管管口高程低于下游校核洪水位时,必须在排水管道上装设逆止阀。

4.2.6

地网分期建成的工程,应校核分期投产接地装置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其数值应满足人身安全的要求。

4.2.9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

4.2.11

安全电压供电电路中的电源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4.2.13

独立避雷针、装有避雷针或避雷线的构架,以及装有避雷针的照明灯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均应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埋地金属管的绝缘导线,且埋入地中长度不小于10m。

装有避雷针(线)的构架物上,严禁架设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线。

4.2.16

易发生爆炸、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场所应装设应急照明。

4.5.8

防洪防淹设施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独立电源供电,且任意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工作负荷的要求。

1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4.7.14

防尘、防有害气体的综合处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对含有瓦斯等有害气体的地下工程,应编制专门的防治措施。

6.5.6

各施工阶段用电最高负荷宜按需要系数法计算;当资料缺乏时,用电高峰负荷可按全工程用电设备总容量的25%~40%估算。

对工地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引起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一类负荷应保证连续供电,设两个以上电源。

7.2.6

下列地点不应设置施工临时设施:

1严重不良地质区或滑坡体危害区。

2泥石流、山洪、沙暴或雪崩可能危害区。

5受爆破或其他因素影响严重的区域。

10-0-1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3.1.4

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1.8

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3.1.11

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指示灯;开挖、弃渣场地应设专人指挥。

3.1.18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3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5.5

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

利用电热的车间、办公室及住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3.5.9

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措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3.5.11

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0m。

3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30m。

3.9.4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3严禁酒后作业。

4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陡坡、高处及水上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6起重、挖掘机等施工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其工作范围内。

7高处作业时,不得向外、向下抛掷物件。

9不应随意移动、拆除、损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4.1.5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4.1.5的规定。

表4.1.5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

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154~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6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

表4.1.6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1

1~1

35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5.1.3

高处临边、临空作业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3.0m,水平投影宽度应不小于2.0m。

安全网应挂设牢固,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

5.1.12

危险作业场所、机动车道交叉路口、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应设置相应的禁止、指示、警示标志。

5.2.3

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排架、脚手板、通道、马道、梯子和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作业。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平台,应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边缘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5.2.6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表5.2.6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表5.2.6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2.0

3.5

3.5

4.0

5.0

5.0

6.0

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1.7

2.0

2.2

2.5

3.0

4.0

5.0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

5.2.10

高处作业时,应对下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并应配备消防器材和专人监护。

5.2.21

进行三级、特级、悬空高处作业时,应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前,应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6.1.4

设备转动、传动的裸露部分,应安设防护装置。

7.5.19

皮带机械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应紧急停机:

1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10-0-11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1.0.9

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应上岗。

3.2.1

有边坡的挖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3施工过程当中应密切关注作业部位和周边边坡、山体的稳定情况,一旦发现裂痕、滑动、流土等现象,应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3.3.4

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整体裂缝或滑动迹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人员、设备尽快撤离工作面,视开裂或滑动程度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3.5.6

不良地质地段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3当出现围岩不稳定、涌水及发生塌方情况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3.5.12

施工安全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0当监测中发现测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设计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应报警。

5.1.4

当砂石料料堆起拱堵塞时,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料堆上进行处理。

应根据料物粒径,堆料体积、堵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4.7

设备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启动柜或设备配电室悬挂“有人检修,不许合闸”的警示标志。

6.2.1

木模板施工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0高处拆模时,应有专人指挥,并标出危险区;应实行安全警戒,暂停交通。

11拆除模板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上。

6.3.1

钢筋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8冷拉时,沿线两侧各2m范围为特别危险区,人员和车辆不应进入。

6.5.6

混凝土拌和楼(站)的技术安全要求:

9检修时,应切断相应的电源、气路,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警示标志。

10进入料仓(斗)、拌和筒内工作,外面应设专人监护。

检修时应挂“正在修理,严禁开动”的警示标志。

非检修人员不应乱动气、电控制元件。

7.1.6

骨(填)料加热、筛分及储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2加热后的骨料温度高约200℃,进行二次筛分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高温、防烫伤的安全措施;卸料口处应加装挡板,以免骨料溅出。

7.1.10

搅拌机运行中,不应使用工具伸入滚筒内掏挖或清理。

需要清理时应停机。

如需人员进入搅拌鼓内工作时,鼓外要有人监护。

10-0-12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4.1.7

施工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设备、电气盘柜和其他危险部位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操作规程。

5.6.6

底水封(或防撞装置)安装时,门体应处于全关(或全开)状态,启闭机挂停机牌,并应派专人值守,严禁擅自启动。

15.1.3

变压器、电抗器器身检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5进行各项电气试验时,应设立警戒线,悬挂警示标志。

15.1.4

附件安装及电气试验时,需符合下列规定:

8现场高压试验区应设遮栏,并悬挂警示标志,设警戒线,派专人看护。

15.3.2

安装、调试时,需符合下列规定:

11试验区域应有安全警戒线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被试物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12试验接线应经过检查无误后,方可开始试验,未经监护人同意严禁任意拆线。

雷雨时,应停止高压试验。

15.4.2

硬母线、封闭母线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在高空安装硬母线时,工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设置安全警戒线及警示标志。

15.7.3

电缆头制作时,需符合下列规定:

6现场高压试验区应设围栏,挂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15.8.1

试验区应设围栏、拉警戒线并悬挂警示标志,将有关路口和有可能进入试验区域的通道临时封闭,并安排专人看守。

15.8.6

在进行高压试验和试送电时,应由一人统一指挥,并派专人监护。

高压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15.9.1

试验区应设围栏或拉警戒线,悬挂警示标志,将有关路口和有可能进入试验区域的通道临时封闭,并应安排专人看守。

16.1.1

检查机组内部应3人以上,并应配带手电筒,特别是进入钢管、蜗壳和发电机风洞内部时,应留1人在进入口处守候。

10-0-1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

2.0.9

严禁人员在吊物下通过和停留。

2.0.16

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应停电并挂标志牌,标志牌应谁挂谁取。

应在检查确认无人操作后方可合闸。

严禁机械在运转时加油、擦拭或修理作业。

2.0.20

严禁非电气人员安装、检修电气设备。

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他物品。

2.0.26

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严禁安装、维修和动用特种设备。

3.7.13

进行停电作业时,应首先拉开刀闸开关,取走熔断器(管),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

”的警示标志,并留人监护。

4.2.1

塔式起重机司机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10-0-17

《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规程》SL626—2013

2.1.8

危险作业场所、机动车道交叉路口、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应设置相应的禁止、指示、警示标志。

2.2.5

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不应安装、维修和动用特种设备。

非专业电气操作人员不应进行电气安装、调试、检修等作业。

2.2.6

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正在运行的挖掘机、起重机或吊索等设备工作范围内;不应在吊物下通过和停留。

不应在陡坡、高处及临水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2.2.10

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2.4.1

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2.4.2

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排架、脚手板、通道、马道、梯子等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平台,应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边缘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4高处临边、临空作业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3.0m,水平投影宽度应不小于2.0m。

安全网应挂设牢固,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

8高处作业时,应对下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并应配备消防器材和专人监护。

2.4.3

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2.5.6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明火和吸烟。

3.1.3

施工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作业部位和周边边坡、山体的稳定情况,一旦发现裂痕、滑动、流土、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现象,应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3.1.13

施工安全监测时,当监测中发现测量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设计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应报警。

3.4.4

当砂石料料堆起拱堵塞时,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料堆上进行处理。

应根据料物粒径、堆料体积、堵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4.9

设备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启动柜或设备配电室悬挂“有人检修,不许合闸”的警示标志。

3.5.4

混凝土拌和应符合下列规定:

5搅拌机运行中,不应使用工具伸入滚筒内掏挖或清理。

需要清理时应停机。

如需人员进入搅拌鼓内工作时,鼓外应有人监护。

3.7.1

闸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9底水封(或防撞装置)安装时,门体应处于全关(或全开)状态,启闭机应挂停机牌,并应派专人值守,严禁擅自启动。

3.7.13

检查机组内部应3人以上,并应配带手电筒,特别是进入钢管、蜗壳和发电机风洞内部时,应留1人在进入口处守候。

3.8.5

在高空安装硬母线,工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设置安全警戒线及警示标志。

3.8.6

进行电气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耐电压试验时,应有专人指挥,升压操作应有监护人监护。

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

现场应设临时围栏,挂警示标志,并应派专人警戒。

10-0-2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3.2.10

电梯井、闸门井、门槽、电缆竖井等的井口应设有临时防护盖板或设置围栏,在门槽、闸门井、电梯井等井道口(内)安装作业,应根据作业面情况,在其下方井道内设置可靠的水平安全网作隔离防护层。

3.3.6

排架、井架、施工用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口和上部有施工作业的通道,应设有防护棚,其长度应超过可能坠落范围,宽度不应小于通道的宽度。

当可能坠落的高度超过24m时,应设双层防护棚。

3.5.3

各种施工设备、机具传动与转动的露出部分,如传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必须安设拆装方便、网孔尺寸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的钢防护网罩或防护挡板或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装置。

3.7.3

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等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6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设置防雨、防尘和防砸设施。

不应装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环境中,不应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3.7.4

施工用电线路架设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7线路穿越道路或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时必须设有套管防护。

管内不得有接头,其管口应密封。

10.1.2

进入施工生产区域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进行2m(含2m)以上高空作业应佩戴安全带并在其上方固定物处可靠栓挂,3.2m以上高空作业时,其下方应铺设安全网。

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不应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10.1.7

焊接作业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0高处焊割作业点的周围及下方地面上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彻底清除可燃、易爆物品,并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10.1.11

金属加工设备防护罩、挡屑板、隔离围栏等安全设施应齐全、有效。

有火花溅出或有可能飞出物的设备应设有挡板或保护罩。

11.1.2

机组安装现场对预留进人孔、排水孔、吊物孔、放空阀、排水阀、预留管道口等孔洞应加防护栏杆或盖板封闭。

11.2.6

高压试验现场应设围栏,拉安全绳,并悬挂警告标志。

高压试验设备外壳应接地良好(含试验仪器),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11卫生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11-0-1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50706—2011

5.7.1

工程所使用的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值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表5.7.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指标限值

测定项目

限值

内照射指数lRa

≤1.0

外射指数lr

≤1.0

5.7.2

工程所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值应符合表5.7.2的规定。

表5.7.2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值

测定项目

限值

内照射指数lRa

≤1.0

外射指数lr

≤1.3

5.7.3

工程室内所使用的包括胶合板、细木工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

3.4.4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应符合表3.4.4规定。

表3.4.4生产性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h)

卫生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3.4.6

施工作业噪声传至有关区域的允许标准见表3.4.6。

表3.4.6非施工区域的噪声允许标准

类别

等效声级限值[dB(A)]

昼间

夜间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5

45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60

50

工业区

65

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3.4.11

工程建设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认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4.7.1

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表4.7.1的要求,并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生活饮用水源附近不应有污染源。

表4.7.1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编号

项目

标准

感官性状指标

1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应呈现其他异色

2

浑浊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3

臭和味

不应有异臭异味

4

肉眼可见物

不应含有

化学指标

5

pH值

6.5~6.8

6

总硬度(以CaO计)

不超过450mg/L

7

不超过0.3mg/L

8

不超过0.1mg/L

9

不超过1.0mg/L

10

不超过1.0mg/L

11

挥发酚类

不超过0.002mg/L

1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不超过0.3mg/L

毒理学指标

13

氟化物

不超过1.0mg/L,适宜浓度0.5mg/L~1.0mg/L

14

氰化物

不超过0.05mg/L

15

不超过0.04mg/L

16

不超过0.01mg/L

17

不超过0.001mg/L

18

不超过0.01mg/L

19

铬(六价)

不超过0.0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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