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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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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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指导煤矿建设单位对联合试运转过程中发现和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资料补充完善。

第五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向相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六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矿井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及通风类型、通风方式发生变化的;

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类型、煤尘爆炸性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煤矿建设单位应当逐级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据实填写《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报告;

(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其审批文件,开工备案等材料;

(五)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批复文件、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六)矿井竣工实测图,主要包括:

1.采掘工程平面图;

2.矿井通风系统图;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

4.井下避灾路线图;

5.井上、下对照图;

6.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按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竣工验收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发展改革委、环保以及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

(一)设计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其以下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由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批复。

(二)设计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验收并批复。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省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进行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

(三)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验收。

第九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改建、扩建及整合技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相符;

(二)矿井安全设施、环保、工程质量认证等专项工程已建设完成并通过专项验收合格;

(三)煤矿建设项目主要生产系统全部形成,经联合试运转后,运转正常,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四)首采工作面和首采区装备完成并具备生产条件,能保持正常生产接续;

(五)地面生产系统按设计建成,非工业性建筑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具备矿井生产的外部条件;

(六)矿井组织机构设置符合生产、安全要求,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职工经过依法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图纸、技术资料等档案完整齐全并具备归档条件。

第十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从省专家委员会中抽选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

竣工验收时应当听取煤矿建设单位有关情况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资料,现场检查验收矿建、土建、安装工程以及安全、环保等设施的质量、运转使用情况,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第十二条 

省、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在3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负责项目验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以及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有调整的,按照依法批准后的修改调整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煤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相关证照变更。

第十五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煤矿建设单位针对存在问题,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经整改合格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未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或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设计内容的,不予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十八条 未按照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不予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矿井名称

地 

工程性质

设计能力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总投资

项目开拓方式

建设项目重大情况说明(含设计变更、工程延期等):

企业法人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意见:

州、市煤炭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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