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条例1-3(2)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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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严格遵守本公司职工守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树立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扬企业精神,做到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企业、热爱岗位,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四有”职工。
2.4员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积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做到:
立足岗位,顾全大局;
自强不息,提高素质;
严以律已,遵章守纪;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优质服务,讲究礼议;
谦虚谨慎,忠诚老实;
团结协作,同心共济;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解放思想,勇于创新;
讲求效率,求严务实;
无私奉献;
献身电力。
2.5公司总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要加强巩固本公司“宝塔式”的企业管理体系,实行逐级负责制,做到分工清楚,职责明确,分口管理,按级负责。
坚持下级服从上服,局部服从整体,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全局的原则,使企业形成一个政令畅通,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战斗集体。
2.6全体员工对本条例要自觉遵守,互相监督,严格执行。
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属员工遵纪守法、遵守企业的各项制度、规定负有领导责任。
要以思想教育为主、超前意识,加强教育,认真组织员工学习本条例,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自觉性,防止员工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
对所属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惩戒条例规定及时查处,不得隐瞒、纵容包庇。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搞特殊,做到执行惩戒条例人人平等。
3奖励条件
3.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2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用电管理、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3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4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
3.5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3.6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救人、事迹突出的。
3.7获得本公司及以上表彰的集体或个人。
3.8对参加全国、河南省、国家电网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商丘供电公司和本公司组织的各种岗位业务竞赛和调考、演讲比赛等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3.9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3.10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4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4.1为加强对奖励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设立公司表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表彰奖励事项。
表彰奖励工作办公室成员由行政工作部、政治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工作部、监察审计部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4.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
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4.3记功、记大功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报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4.4对员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员工讨论和评选,由所在单位提交公司表彰奖励工作办公室,经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同意。
员工获得奖励,应填写《XXX公司表彰奖励事项申报表》,经表彰奖励工作办公室同意,经总经理签字后,记入本人档案。
4.5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5处分的条件
5.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5.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5.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5.4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5.5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纪纪律、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5.6有贪污盗窃、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5.7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5.8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
5.9酗酒滋事,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赌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其它处罚的。
5.10在工作,检查、考核时有侮辱、谩骂工作、检查、考核人员的。
5.11犯有其它严重错误。
6处分员工的权限和程序:
6.1对员工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6.2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由总经理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6.3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
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员工,重新评定工资;
否则,予以开除。
6.4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必要的时候,可同时降低一级或二级工资。
6.5对于员工罚款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6.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征求所在单位意见意见,允许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6.7审批员工处分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它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员工受到处分,企业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6.8在批准员工的处分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在公布处分的10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
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在满一年以后;
受到留用察看的员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员工以后;
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7本条例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X公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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