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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伤事故保险法

(八) 第八卷:

儿童、青少年救助法

(九) 第九卷:

残疾人康复与参与法

(十)第十卷:

监督机制、争议调解机制

(十一)第十一卷:

社会护理保险

(十二)第十二卷:

社会救济

四、小结

正文

参考文献

以下是论文正文

摘要:

德国从社会福利的意义上去诠释社会保障法,其社会保障法的建立正是为了完善对基本法中对社会福利政策实施的保障。

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德国在20世纪初已建立了当时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法是一部覆盖面极其广泛、内容十分细致的法典。

德国社会保障法典发展至今共有十二卷。

德国拥有种类丰富、涵盖面广、体系完备、法律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法律传统与中国相似,故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及立法技术对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有一定借鉴作用

关键字:

德国;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是从社会福利的意义上诠释社会保障法,其社会保障法的建立正是为了完善基本法中对社会福利政策的保障要求。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表现在其细致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上,同时也包括了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

而生活中的各种危机(如疾病、意外事故、赡养人的死亡等)以及职业带来的危险(如失业、工伤等)不知何时就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损失,防不慎防,因此就需要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这些危险带来的问题。

但社会保险所能起到的作用只是最基本的保障。

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政策逐一出台,使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社会保障法典的意义除了使社会保障的获得者从国家、社会团体等机构获得社会福利之外。

还在整个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中承担降低获得社会福利门槛的任务。

因此,社会保障法典有着解释、说明以及指导社会福利发展的义务。

其中解释义务是指让公民知晓社会保障法典赋予其的权利和义务。

二、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历史

社会保障法这一概念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第一次出现于德国20世纪70年代。

在德国的历史中曾经一度把社会保障法体系区分为三大法律范畴:

预防措施(voorlge),照护措施(Veorgun),以及救济措施(Fueorge)。

这三个方面的区别首先体现为筹集资金和给付前提的不同。

预防措施也就是社会保险,是由投保人自身筹集保险费用,而照护措施和救济措施则是通过国家来资助的。

在社会保险中,给付需求必须遵循社会保险比例。

照护措施的给付是针对某些特定情

况。

救济措施的给付是为了消除具体的困境或一旦有需要而第三方的帮助又不能长期持续时的情况下实施。

而现代的新型社会给付,例如教育资助,住房补助和子女补助,不属于当时的社会保障法体系。

而另外一种由德国法学家Zacher提出的体系划分的方法是将社会保障法范围划分为预防措施(sozialeVoirge),社会补偿(sozialeEntschaedigung),社会资助(sozialeFoMenm曲,和社会救济(80zialeHife)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出现在19世纪工业化浪潮及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之下,当时一种针对疾病、意外事故、老年人的生活劣势等问题的有效制度被推出。

因为当时这个制度只被一小部分人接受。

所以它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根据当时德意志“铁血宰相”俾斯麦的指示,在1881年11月17日威廉一世国王颁布了一项政策。

根据这个政策。

一项针对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建立了。

这项政策的公布标志着德意志社会保险的建立。

从此。

劳动者对其可能遭受的疾病、意外事故、人身安全、老年困境等危险享有受到国家保障的权利。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方面,医疗保险于1883年6月15日正式在德意志推行。

这种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并由社会自治管理。

接下来,各种保险制度逐一推行开来,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初见雏形。

二战之后。

德国的迅速崛起使其经济实力处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

随着其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德国已成为世界上拥有最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

在社会保障法法典中,社会保险制度占了大多数的篇幅。

但社会保险所能起到的作用只是最基本的保障。

德国社会保障法是一部覆盖面极其广泛、内容十分细致的法典。

社会保障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平等和保护社会安全。

德国社会保障法典发展至今共有十二卷的内容。

第一卷总论是德国社会保障法典的前言部分,规定了社会福利所涵盖的范围,指明了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对社会保障法典中所涉及的政策原则进行了阐释,并对德国杜会保障法的历史做了简要介绍。

总则中指出了社会补偿与社会救济的区别,明确社会保障政策的目的。

社会补偿是指国家对健康受到特殊损害的人给予补偿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按照供养法的基本原则承担责任。

“而社会救济是指“对不能以自己的力量为自己提供生活费或者在特殊生活状况下不能自理、也不能从其他方面获得充分救济的人,有权利获得与他的特殊需要相适应的人身和经济帮助的,使他有能力自理,能够参与社会生活。

使他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求职者基本保障法(GrtmdsicherungfuerArbeitsuchende)

随着劳动市场的低迷和失业率的上升,德国失业救济政策的压力越来越大。

由于物价的上涨。

德国政府又对提高生活补助做出了承诺,导致失业者对德国政府不断地施加压力o求职者基本保障法于2004年生效。

求职者基本保障法的新政措施的目的在于使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重新具有竞争力,求职者基本保障法仅适用于无法凭借个人力量保障生活自理。

需要国家支持的失业者。

这一制度更加强调个人责任的重要性:

根据社会保障法典第二卷的规定,这类人有就业能力但需要救济,使其有能力承担其生活所需。

这个目的在社会保障法典第二卷中被定义为首要原则。

只有在用尽其他办法,也无法解决生活困难时,才适用这一政策。

早在1969年德国就通过了就业促进法。

并将失业保险作为就业促进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经济下滑,失业人口的增加,2003年至2005年,德国对其劳动力市场进行了重大改革,对从前的失业保险业也进行了改革。

用就业促进法来代替“失业保险法”,并将其包含在内。

就业促进法成为了国家规制劳动力市场的核心部分。

其原因是,失业保险主要强调的是对雇员失业后的生活保障。

通过对失业人员发放一定的失业金,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而就业促进法则更加广泛,除了维持生计,还有让工人拥有重新就业的能力。

就业促进法的目的就是:

避免失业,即使失业,也要尽早实现再就业。

德国社会体系中将没有工作的人分为两种:

一种是待业人员一一被迫失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

一种是失业人员,不打算找工作的人。

前者不用交保险费。

由国家进行救助,并帮助他们就业。

后者享受失业保险。

要交保险费。

就业促进法主要是对那些寻找工作的人员进行救助,不在失业保险的人群中进行。

(四)第四卷: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表现在其细致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上,同时也包括了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凡在本国提供劳动,或履行了社会保险义务的公民都将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

生活中带来的危机(如疾病、意外事故费用、赡养人的死亡等)以及职业带来的危险(如失业、工伤等)总让人防不慎防,因此就需要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这些危险带来的问题。

法定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制度,凡是符合要求的公民都应缴法定保险费,与全体公民分担风险。

社会保障法典第四卷是作为第一卷一一总则的补充规章于1975年被纳入社会保障法典中。

这一卷中所涉及的是所有社会保险的一般规定,是后面第五卷、第六卷、第七卷及第十一卷的具体社会保险的总章程。

而这几个社会保险皆属于法定强制保险。

这一卷中对社会保险做出了定义,指明了社会福利范畴内的社会保险的特点及原则;

确定了社会保险的目的和义务;

并对后面具体社会保险中所涉及到的共同概念进行了界定,统一了标准。

(五)第五卷:

1883年,德国颁布了《医疗保险法》,是世界最早实行社会医疗保障的国家。

其法定医疗保险体系的中心原则是田结互助、社会共济,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

法定医疗保险的受保险人分为义务保险人和少数的自愿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是法律强制参加保险的人。

没有工作的公民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义务,他们通常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家庭共同保险,这也就是法定医疗保险中的“一人参保保全家”的医保制度。

这与商业医疗保险中的一人投保一人受益、多子女的职员投保就要多付费用的保障方式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德国养老保险主要有三种形式:

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及个人养老储蓄,而法定养老保险所占的份额是三者中最大的。

养老保险的立法采取的是共同承担模式,由雇主、雇员和政府共同承担。

这种模式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由年轻一代养活年老一代。

年轻一代劳动力向社会支付养老保险金。

年老一代领取养老金,依次循环下去。

近年来,由于出生率的持续低迷。

德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导致养老金支出相应攀升,另一方面,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失业加剧使养老保险的缴费支持受到很大的影响。

这种状况给德国养老保险基金带来巨大的支付压力。

德国于1884年制定了《工伤保险法》,确定了工伤保险制度,受德国的启示,欧洲各国也纷纷制定了本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1997年1月1日工伤事故保险以法律规章的形式正式被纳入德国社会保障法典中,成为法定保险之一。

在法定工伤事故保险中享有保险义务的主体包括:

劳动者、与公众有职业关系的人(如义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在校生(包括有幼儿园儿童)等。

属于法定工伤事故保险中的可保事故包括:

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包括上下班直接国家或去单位的路上发生地)和职业病。

在遭受可保事故后,法定工伤事故保险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形式被分为现金补偿和职业康复两种。

若法定工伤事故至死亡的,其遗属还将获得死亡补偿金。

这一卷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青少年的发展、明确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并扶持青少年的成长。

支持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抚养任务并完善相关制度,即促进出台各种救助方式来支持青年和其家庭的生活状况和教育状况。

其任务不同于社会保障法典第一卷第11条中的获取社会福利,而是涉及到非通常意义上社会福利的另一种任务。

儿童、青少年救助卷一方面是起到法律规章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一种不同于法律部门的官方专家式救助。

这种救助涉及青少年的生活状况、教育状况、成长环境等方面。

德国社会保障法中对青少年儿童的救助采取的合作式,即政府与社会福利组织联手负责青少年儿童救助事业。

对青少年儿童救助是保护青少年儿童避免不健康的成长的特殊义务。

康复是指残疾人或者受到残疾威胁的人参与到社会,尤其是工作或职业中去的一种待遇或措施。

社会保障法典第一卷第10条最早把康复作为社会保障法上的概念确定下来,在社会保障法的意义上使残疾人参与的措施都属于是康复措施,它们是社会保障法所提供给残疾人核心待遇。

康复的目的是:

(1)防止、消除、改善残疾,防止残疾恶化,减轻残疾后果;

(2)为残疾人在社会中,尤其是在劳动生活中有一个与他的爱好和能力相适应的机会提供保障。

残疾人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促进康复和社会康复三方面内容。

社会保障法第九卷中规定政府有义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并提供就业咨询。

社会保障法典第九卷中所涉及的对残疾人的救助包括对其职业生涯的救助,对重度残疾人、残疾妇女儿童的特殊救助,以及对其基本生活的救助。

社会保障法典第十卷将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以及争议调解机制的原则、管理范畴以法规的形式编进法典。

德国目前已建立了立法、决策、管理、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的各负其责又互相制约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联邦议会负责社会保险的立法,政府部门监督执行,各自的社会保险公司(均为自治性的公共团体)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

社会保险的具体运作是由各个社会保险公司负责。

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市场运转机制进行运作。

而政府各部门则专职于宏观决策,如社会保险的政策、预算的制定、社会保险制度运转的预测和监督,以确保参保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实现社会公平。

公民通过社会保障法典的指导,在明确自己权利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待遇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有可能决定驳回他的申请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能令申请者满意,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法典第十卷为公民进行自卫的救济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手段可以概括为两种:

即非正式法律救济(申诉、向有权机关申请)和正式法律救济(复议、诉讼)

德国的护理保险是新增加的一项社会保险项目。

该保险于1994年7月29日通过,1995年1月正式实施生效。

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大险种之后的第五大支柱险种。

这是德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其目的是对严重护理需要者按照共同承担援助义务的社会保险原则提供护理救济。

社会救济在德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社会福利框架最基层的位置。

社会保障法典第一卷第九条中对社会救助下了定义,即“对不能以自己的力量为自己提供生活费或者在特殊生活状况下不能自助,也不能从其他方面获得充分救济的人,有获得与他的特殊需要相适应的人身和经济帮助的资格,使他有能力自助,能够参与社会生活,使他合乎人道的生活得到保障。

”因此意味着在用尽其他一切社会福利手段后,仍不能达到救助目的时,才能申请社会救济。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社会救助属于政府对公民的义务,每个联邦洲政府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物价等制定救济标准。

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建立和发展历史源远。

其中包涵了政治、战争、文化等各方面的背景因素的影响。

从德国社会法典的庞大内容足以看出其社会保障体系复杂、覆盖面广的特点。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再完美的制度也需要通过改革来适应社会。

在德国现存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保障水平过高,影响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

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过快、财政和社会负担过重。

中国目前也在积极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但较中国国情来说,显然是无法做到高福利的保障水平。

甚至,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离完善尚有很大的距离。

还有很多需要保障的方面,保障制度还没有顾及到。

这就更需要尽快建设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律制度与德国法律素有渊源,也有不少借鉴德国法律之处。

研究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容体系不是为了照搬他国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学习其立法技术、制度设置方法。

只有学会方法才是真正意义上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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