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环保实施细则0705.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3567558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20.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路环保实施细则0705.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公路环保实施细则0705.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公路环保实施细则0705.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公路环保实施细则0705.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公路环保实施细则0705.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公路环保实施细则0705.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公路环保实施细则0705.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公路环保实施细则0705.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公路环保实施细则0705.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公路环保实施细则0705.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公路环保实施细则0705.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公路环保实施细则0705.docx

《公路环保实施细则0705.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环保实施细则0705.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公路环保实施细则0705.docx

公路环保实施细则0705

云南玉楚高速公路工程

环保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日期:

年月日

修订日期:

年月日

 

浙江通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玉楚高速公路土建监理第一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环保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YCYZD19-XZ-HB

 

第一章总则

 为实现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水土流失、控制污染物、污染源、实现设计文件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确保为玉楚高速1-2标K0+000~K12+388工程的“环境保护”符合国家与当地政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编制依据

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3、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4、业主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

5、设计文件;

6、项目管理机构环保要求、会议纪要;

7、监理规范和监理委托合同。

第三章监理工作范围及重点

1、监理工作范围 

本项目土建监理范围为玉楚高速1-2标K0+000~K12+388:

路基、桥涵、隧道、路线交叉、绿化、安全设施、环保及水保等工程施工监理以及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的监理(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

施工现场、生活营地、施工道路、项目部办公区和各民工驻地、附属设施等以及上述范围内生产施工对周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区域;工程运营造成环境影响所采取环保措施的区域。

主要是施工阶段的监理。

环境保护监理的主要任务一方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监理工作的重点

临时道路施工、临时材料堆放场、路基开挖填筑 、路基土方运输弃土输弃碴、路面施工环境 、桥涵施工环境及其潜在的环境影响、废弃物处置、绿化工程环境、污水处理设施等。

3、工期:

30个月

第四章、环保监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1、高监办成立环保监理组织机构,并成立环保领导小组。

组长1人;副组长1人;环保专监:

1;成员:

2人。

2、环保监理职责

2.1、高监的环保职责

(1)全面负责所辖范围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环保监督和管理,对所管项目承担环保监理责任。

高监是本项目的环保生产第一责任人。

(2)在工程开工前,针对施工生产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环保监理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护和环保生产法律、法规。

(3)组织制定项目部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并督促其实施。

(4)定期研究解决环保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审批环保技术措施,并督促其实施。

(6)定期组织环保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解决。

(7)明确各监理岗位的环保责任和业务范围。

(8)根据上级有关单位的环保整改指令书,对现场存在的问题责成监理组按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按期将整改情况上报和反馈。

(9)督促监理组和施工单位做好本职范围内的环保工作。

2.2、副高监环保职责

(1)具体分管所辖范围内项目的环保生产管理工作。

(2)督促监理组和施工单位认真贯彻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新建有关环保文件。

(3)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各施工单位环保规章制度、环保责任制。

(4)负责检查项目部的环保日常工作。

定期组织环保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解决。

督促各监理组和施工单位对职工进行环保教育。

(5)组织研究和解决施工中的环保问题,对施工单位的环保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6)配合指挥部和上级部门的环保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3、环保专监职责

(1)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环保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环保监理体系。

(2)编写环保监理方案和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3)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

(4)审查施工单位环保管理的组织机构。

(5)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环保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6)核查施工单位环保培训教育记录和环保技术措施的交底情况。

(7)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环保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8)对施工现场进行环保巡视检查,填写监理日记;发现问题及时向各专监通报,并向高监报告。

(9)主持召开环保专题监理会议。

(10)签发有关环保监理的《监理通知》。

(11)编写监理月报中的环保监理工作内容。

2.4、监理组长的环保职责

(1)遵守环保规章制度,按照业主、高监办有关环保文件要求,完善环保监理资料,做好日常环保检查工作。

监理组长对所管标段的环保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2)经常巡视工地,及时解决处理工程施工环保的问题;

(3)对工程环保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4)对发生的环保事故,要协助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和再次发生。

(5)参与对环保事故的调查分析,监督施工单位对事故的处理。

(5)建立汇报制度,每月上报环保分析报告。

2.5、各专监的环保监理职责

(1)熟悉本专业的环保要求,并予以落实和实施;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环保技术措施;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环保方案;

(4)参与工程环保事故的调查;

(5)组织监理人员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环保检查;

(6)发现存在环保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7)发现存在严重的环保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高监办和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9)对施工单位的环保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记录环保落实情况;

(10)向监理组长或环保专监汇报现场环保状况。

2.6、监理员的环保职责

(1)负责所在施工路段的日常施工环保监理工作;

(2)坚持每天巡视工地,随时掌握和了解其施工范围内各个项目的施工环保情况;

(3)在旁站监督和现场检查中对施工环保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要求整改,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

第五章环保监理工作程序

1、熟悉并遵守国家、地方以及交通部关于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和相关规定。

 

2、落实交通厅和业主下达的有关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

 

3、了解本项目的设计文件及相关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的内容。

4、审查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方案、措施及相关制度的建立。

 

5、督促承包单位与当地环保部门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了解当地的环保要求和相关标准,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支持。

 

6、施工过程中环保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环保措施进行跟踪检查,对环保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 环保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环保监理的主要工作  

(1)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环保保证体系,审查环保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经环保培训考核合格。

(2)审查施工单位各级责任制、环保规章制度等。

(3)督促承包人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并对其审核。

(4)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持施工措施。

(5)审查承包单位是否按批准的环境保护施工措施组织实施。

(6)环保监理工程师对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进行重点检查:

a.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b.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c.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并切实可行;

(7)审查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环保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应急救援抢险方案。

(8)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环保方案及环保水保措施。

(9)督促承包人组织进行逐级环保技术交底。

2、施工过程中的环保监理工作

(1)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环保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监督承包人做好工程重要环境因素控制工作和工程监控量测及数据分析工作。

(3)督促承包人进行环保自查工作。

(4)组织和参加施工现场的环保检查。

(5)对重大环境因素相关作业关键工序实施现场旁站监督检查。

(6)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环保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高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业主;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7)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高监和业主汇报。

a、施工中出现环保不到位引起的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b、对已发生的环保事件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C、出现环保事故时。

d、现场监理人员认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否则将会酿成事故的其他情况。

e、监督检查承包人文明施工、环保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f、检查承包人的环保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环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g、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环保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第七章 环保控制目标

1、环保监理目标 

保护自然环境、控制水土流失、控制污染物、污染源、实现设计文件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

确保标段工程的“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符合国家与当地政府的有关要求。

第八章 环保控制的手段

1、旁站监理

对施工可能造成污水污染环保事件及其他同类型工程施工进行旁站监理,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不出现环保事件。

 

2、测量监督施工单位对水体、空气等进行测量,对不符合要求者,应指令施工单位整改。

 

3、指令文件 

3.1、环保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环保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指令和要求的书面文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予以改正。

(如遇下列情况,高监下达“暂停施工指令”)。

3.2、施工现场环保条件未经环保监督部门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环保设施未经检验而擅自使用的。

3.3、对监理工程师查出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3.4、对已发生的环保事件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的。

 

3.5、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环保用具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的。

 

3.6、如因时间紧迫,监理工程师来不及做出正式的书面指令,可用口头指令下达给施工单位,但随后应及时补充书面文件对口头指令予以确认。

4、使用支付手段和合同手段。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即使工程质量满足规范的要求,但环保管理混乱,发生或存在上述条款中的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款签发时,有权停止签发施工单位部分或全部工程款。

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有权建议建设单位解除施工承包合同。

对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有权指令总包单位解除分包合同。

第九章 环保控制的方法及措施

1、事前控制 

1.1、审查施工单位的内部环保管理体系、环保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

1.2、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落实各级环保教育。

 

1.3、审查施组中的环保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4、审查施工单位环境因素分析及对策的全面性、完整性、符合性。

1.5、审查施工单位《环保应急预案》的全面性、完整性,并督促应急预案的演练。

 

1.6、审查抢险的组织体系、组织结构是否健全;环保责任是否落实到的个人身上;

1.7、审查抢险方法、降低灾害办法和工艺要求是否有效和切实可行;

1.8、审查预案中的报告程序、联系人员及电话、事故调查程序是否正确;

1.9、审查预案中的抢险物资是否充足,并在实际中检查抢险物资的准备情况是否到位;

1.10、审查重大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是否经过专家审查;

1.11、督促施工单位针对环保预案进行演练,确保一旦风险发生,相关单位及人员能够迅速、稳妥、有效的处理,使损失和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2、事中控制

2.1、检查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环保岗位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以及环保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2、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搞好各级各类环保教育。

2.3、检查施工单位环保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2.4、日常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环保事故隐患的,立即要求整改。

情况严重的立即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2.5、组织环保检查,通过下发整改通知单和限期整改来督促施工单位搞好环保工作。

 

2.6、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奖惩措施,利用各种手段强制提高作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执行环保管理制度的自觉性。

2.7、利用监理的工作手段来督促环保隐患的整改。

3、事后控制

3.1、发生环保事故,首先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执行环保应急预案,将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3.2、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

3.3、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工作。

3.4、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搞好事故分析、隐患整改和环保教育工作。

 

3.5、组织全体监理人员认真分析事故教训、分清事故责任,使全体人员从中受到应有的教育。

 

浙江通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玉楚高速公路土建监理第一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