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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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条例》,8月27日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制定《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非常重要。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
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条例》的制定,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条例》对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党的xx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工商部门转变职能的基本遵循。
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
只有按照这样的规律,才能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
《条例》就是这样的制度体现。
《条例》对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出台,将带动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既是对全国工商系统履职能力的重大考验,也为我们优质高效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部门必须在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监管执法水平上下功夫,转变监管理念,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统一执法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公示信息准确。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5条,虽然字不多,大概2900字左右,内容非常丰富。
《条例》主要规定了什么是企业信息,谁公示企业信息,通过什么方式公示企业信息,不公示企业信息负有什么法律责任,如何保证企业主体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公示系统如何建设,政府部门、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部门、公示主体如何监督,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何保护等等。
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的时间、方式、内容、程序等具体要求,以及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约束措施等等。
《条例》放松了政府对企业直接干预,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主要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公示信息抽查制度、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信用修复机制等。
(一)企业信息的含义
《条例》第一条规定:
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在信息化社会,信息是一种资源,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资源。
从保护公平竞争来说,信息的资源应该是共享的。
从维护交易安全上来说,交易者之间信息的掌握应该是对等的。
无论是共享的信息,还是对等的信息,都必须要有社会监督。
那么,企业信息是什么?
《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必要性。
《条例》第四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必要性: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要加强“宽进”后的“严管”,“严管”就是通过信息公示使企业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
2、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部门。
《条例》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三)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条例》明确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规定了工商部门、其他行政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所承担的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
《条例》第六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3)股权出质登记信息;(4)行政处罚信息;(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
《条例》第七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反映了企业从事某项经营活动所具备的资质、资格。
通过公示行政许可信息,能够方便社会公众了解企业具备的资质、资格,有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3、企业公示即时信息。
《条例》第十条规定: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此外,纳入公示范围的企业信息均应公示,但企业信息公示不得侵犯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条例》第三条规定: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保密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构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1、《条例》明确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
改年度检验为年度报告是变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为向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
《条例》第八条规定: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
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9年10月1日开始,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企业自行公示年度报告后,即可查询。
截至2019年2月28日,除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续企业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2、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
《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五)公示信息纠错制度
由于信息公示的主体不同,可能会产生同一项信息的公示内容不同的情形。
一是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六)抽查制度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抽查的方式,《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关于抽查结果,《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关于企业配合检查的义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七)投诉举报制度
《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八)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九)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强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十)信用修复机制
为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条例》为企业信用修复提供了机制保障。
第一,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二,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申请移出。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对于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满足条件的可以移出。
《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十一)部门联动响应机制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十二)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救济途径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是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信息,为使社会能够充分了解企业信用状况,《条例》规定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公示。
对此,《条例》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一方面由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另一方面由企业自行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建设
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是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
《条例》明确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我省作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的试点单位,在省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集全省工商系统之力,圆满完成了3月1日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过渡系统)的建设任务,有力保障了我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随着《条例》的出台,全系统业务部门和信息化部门的同志们上下齐心协力,全力以赴,按照总局的统一标准规范,确保10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时,新的系统如期上线对社会开放服务,为改革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一、信息化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中肩负着重要使命
国务院颁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条例》赋予了工商部门光荣的任务和神圣的使命。
从信息化工作角度看,也给工商信息化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可以说意义非凡。
首先,明确了信息化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
信息化在这次改革中被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
一是改革的支撑和保障。
改革方案提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
二是改革的前提。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在改革方案中是作为改革的前提条件出现的,公示系统建设和公示制度的制定决定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能不能成功。
“宽进严管”的各项措施都是以信息的公开透明、传递快速、真实可信为前提的。
三是改革的内容。
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其次,提出了信息化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中的目标和任务。
改革方案,特别是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新制订的《条例》等,都对信息化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也就是上文中作为改革内容的“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在立法中明确提出信息化的目标任务要求,在工商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目前还是很少见的。
尤其是在立法中明确“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更是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不仅如此,更是明确了实现目标和任务的主体就是工商部门。
《条例》第五条明确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第七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第二十四条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等等。
第三,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的功能需求。
《条例》用大量篇幅和章节,详尽地提出了公示系统建设的基本功能需求框架。
包括公示的主体、方式、内容、时限,企业年报的时限、方式、内容,公示信息的更正,虚假信息的处理,公示信息的抽查及结果公布,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公示及管理,警示限制要求等等。
第四,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的其他要求。
为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客观和权威,公示条例还规定了包括法律责任、救济途径在内的其他要求。
改革方案提出了公示系统的建设原则为“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并要求各级政府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第五,实现了工商业务和信息化真正的融合。
本次改革,信息化和业务目标同步提出,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实现了无缝衔接,高度融合,相得益彰。
也为其他工商业务的信息化树立了典范。
总的来说,现代信息技术越来越从支持改革的辅助支撑手段变为改革的直接手段、具体举措和丰富内容,越来越从后台走到了前台,甚至去驱动和引领工商业务的改革、创新和发展。
这两年启动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再具体到我们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信息化覆盖了工商管理从准入到退出,从监管到服务全过程,涉及工商业务的各个方面。
过去信息化在服务工商行政管理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后信息化将担负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从身边的点点滴滴可以看到,网络和信息化技术不仅是代表新的生产力,不仅是经济领域创新驱动的强大动力,在工商部门维护市场秩序中,在工商部门履行自身职能服务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管理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背景
2019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
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是充分发挥工商登记注册社会功能作用在信息化时代的必然要求,是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实施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重要保障,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成败。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目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运用互联网、电子营业执照等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实现政府部门通过系统,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系统,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各类即时公示信息;社会公众通过系统查看公示信息,发现问题后可以到工商部门要求更正或进行举报的功能。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监管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社会组织、企业自身的作用,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相应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地位和作用
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意义也主要体现在工商服务和监管、社会监督和共治、部门协作和同管三个方面。
第一,公示系统是工商履职尽责、开展各项业务处理的工作平台。
工商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备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股权变更信息、动产抵押信息向全社会公开;要对企业年报、资质资格信息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并执法查处;要将异常名录放到业务系统中锁定、提示、警示、限制。
从工商登记改革制度方案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义成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现“宽进严管”思路的重要工作平台。
有了这个平台,企业信息公开、透明、及时,我们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信息“宽进”的同时在“严管”上下功夫。
第二,公示系统是部门协同、齐抓共管,提高效能的市场监管平台。
在公示系统上,政府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可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发挥信用约束作用,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平台。
第三,公示系统是社会监督、全民共治的市场环境营造平台。
在公示系统上,企业披露资质资格,申报年度报告。
社会公众可以对虚假信息、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企业也可以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公示系统查询验证对方的身份,了解对方的实力。
信息服务机构可以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仅可以发挥好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而且可以加强企业自我管理,强化企业责任,形成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格局。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是“政之所为”,更是“民之所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全社会信用约束长效机制。
(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社会公众,主要涉及的用户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企业(个体、农专)、其他部门行政管理人员、社会公众。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功能包括工商部门信息公示与纠错、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企业的主要功能有年度报告申报以及即时信息公示与纠错;其他部门的主要功能是部门信息公示与纠错;社会公众的主要功能是方便快捷地查询公示信息。
1、系统功能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仅是一个公示平台,而且是一个工作平台。
除了信息公示功能外,还具有企业年报申报和公示、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管以及部门协同监管等功能。
(1)、工商部门信息公示
1)工商信息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对企业各类工商业务信息的公示,对企业的公示信息包括登记信息、备案、动产抵押行政处罚、股权出质、异常经营目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等信息。
l登记信息:
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信息;
备案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分公司登记情况,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等备案信息;
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股权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