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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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学生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形成和畅通学生与学院沟通的正当渠道,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它的常设机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

学生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和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学校、学院规章制度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参与学院的日常管理,及时向学校及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学生提供社会民主初步实践的平台。

第四条学生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学生代表大会由法学院本科生学生代表组成;主席团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第五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生组织的工作报告,参与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干部工作,对学院学生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自治制度以及学院交议的其他事项;

(二)讨论学院对学生教学、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及方案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学生提案,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向学院提出有关建议;

(四)就广大学生普遍关心的教学、科研、生活、管理等问题,听取专题报告。

第二章学生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学生代表由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凡法学院在读本科生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人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七条学生代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规章制度;

(二)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院改革与发展,能在勤奋学习、服务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有能力履行代表职责;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广大学生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八条学生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学生干部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学生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学生代表。

第九条学生代表选举经费,应该由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前编制预算,报学院批准,由学院组织开支。

第十条主席团主持学生代表选举的整体工作。

各班班委会具体实施本班学生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代表的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学生代表的总人数不超过二百人;

(二)学生代表的名额向大一、大二年级倾斜,但大三、大四年

级的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三)同一年级各班的代表人数应基本相等,每班的非学生干部

代表不得少于每班学生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四)一个班级少数民族同学超过五人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少数

民族代表。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上届主席团按照上述原则,以及保证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协商决定分配。

第十二条学生代表的候选人由各班学生向班委会自愿报名,必要时班委会可以推举部分学生为学生代表的候选人。

第十三条学生代表选举原则上实行差额选举,学生代表的候选人人数应多于本班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候选人人数确实不足的,各班班委会报主席团批准后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四条各班委会应组织召开班会,由各学生代表候选人在班会上做演讲,演讲后留出合理时间供本班学生酝酿讨论,必要时可以安排对候选人进行提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统计得票结果后应及时上报主席团。

第十五条各班选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学生自由行使选举权。

有违反相关制度规定情形的,相关人员可以向主席团举报。

第十六条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七条全班学生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数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学生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设若干代表小组,原则上,每个年级设两至三个代表小组,小组划分方案由主席团决定。

代表小组组长及副组长由代表小组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组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小组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学生,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相关会议;

  (四)完成主席团交给的其他任务。

  代表小组组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递补。

第十九条对于本班选举的学生代表,本班同学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主席团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向主席团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要求分别由本班和主席团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表决,过参加表决人数的半数通过,参加表决人数不得少于本班或主席团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学生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本班补选。

补选方法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代表选举后,各班班委会应将代表名单提交主席团代表资格审查组进行审查,所选代表不符合本章程相关规定的,通知该班委会撤销该选举结果,并由班委会对出缺名额举行补选。

第二十二条学生代表选举、审查全程由主席团负责监督,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当选的代表可以决定取消其代表资格,并依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

第二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学院党委决定,主席团召集。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召开临时会议。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当届学生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主席团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学生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制度草案发给代表,但临时召集会议的除外。

主席团主持学生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参会人员名单;

(二)大会的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其他需要有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学生代表的提案由代表小组组长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提交主席团会议进行审议;不予提交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提交大会进行表决的,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提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提交大会的议案以学生代表大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的修改需由主席团提出议案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的修改须全体学生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在学生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学生组织提出询问,由有关组织派人在相关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二十九条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学生代表大会行使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主席团的任期自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时起,至新一届主席团产生时止。

第三十条主席团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解释学生代表大会章程,执行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的的决议以及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学生代表大会章程修正案或其他议案;

(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三)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四)听取、讨论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五)会议闭会期间代行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主席团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三分之一以上主席团成员要求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进行选举或表决时,必须有与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学生代表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学生代表职责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自己参加的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代表有义务积极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学代会决议,做好学生代表大会及主席团交给的各项工作,及时向本班学生传达会议精神。

第三十五条学生代表应当不断提高理论素质、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保持与本班同学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同学服务;代表应回答本班同学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学生代表受所在班级学生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生代表应当出席学生代表大会会议,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代表的职权。

代表职权包括:

(一)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二)依照相关规定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三)有权依照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的议案;

(四)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享有被选举权;

(五)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学生组织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询问;

(六)有权依照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组织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提出罢免案;

(七)有权向学院、各学生组织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并得到回复;

(八)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学生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十)通过主席团随时反映学生对学院管理中各种问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十一)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十二)其他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的组成人员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后可以发言。

第三十八条学生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学生代表丧失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籍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学生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学生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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