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材料构配件验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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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材料构配件验收管理规定
设备、材料、构配件验收管理规定
1.目的
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是施工(安装)质量的基础。
为控制进场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特制定此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内容既适用于承包商提供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也适用于业主自行提供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
3.职责
3.1.业主的职责:
3.1.1.全面负责进场设备、材料、构配件验收的管理工作,确保珠海精细化工项目进场设备、材料、构配件验收工作的有效性。
3.1.2.对进场设备、材料、构配件验收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3.1.3.组织处理进场设备、材料、构配件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
3.2.监理单位的职责:
3.2.1.负责组织承包商采办设备、材料、构配件的现场验收工作。
3.2.2.参与业主及承包商采办设备、材料、构配件的出厂验收、到货验收和现场验收工作。
确保物资供应满足工程质量要求,杜绝不合格品用在本项目上,并对此负全责;
3.2.3.负责审查承包商设备、材料、构配件管理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
3.2.4.审查承包商设备、材料、构配件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
3.2.5.检查承包商的日常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管理工作;
3.2.6.审查进场材料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验试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3.3.承包商的职责
3.3.1.执行业主、监理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和质量管理规定。
3.3.2.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者和质量保证的直接管理者,对材料质量负直接质量管理责任。
3.3.3.负责组织建立各级材料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必须满足珠海精细化工项目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
3.3.4.负责审查供货商的各级材料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必须满足珠海精细化工项目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
3.3.5.负责按照业主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将供应商资质报监理单位和业主审批。
3.3.6.参加业主采办设备、材料、构配件的到货验收工作。
确认物资是否满足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具备现场施工(安装)条件。
3.3.7.服从业主、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
4.验收流程
存放
退货
设备材料构配件验收流程图
5.材料管理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1.参与珠海精细化工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承包商必须建立材料质量管理的质量保证体系;
5.2.承包商的材料管理的质量保证体系及体系人员的资质要报业主批准备案;
5.3.承包商的各级材料管理人员要保证充实、到位,确实保证完成职责;
5.4.承包商、监理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材料管理相关程序和管理制度,报业主审批实施。
6.现场设备、材料、构配件验收管理的一般规定
6.1.承包商的各级材料管理人员的职责要分工明确,保证现场的材料的采购、运输、检查、验收、保管、标识等质量控制过程实施的顺利、有序的进行;
6.2.承包商的材料管理人员要熟悉各类材料的性能,采用正确的方法,对进场材料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抽样送检(包括见证送检);
6.3.承包商严格按经批准过的材料管理程序和管理制度实施材料的质量管理,并按照珠海精细化工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求及经批准过的检查和试验计划(ITP)要求对材料进行必要的分级检查和检验;
6.4.重要建筑、安装材料打开包装箱之后应拍数码照片;当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或货物外观有问题时,也应拍数码照片。
这些照片要附在相应的订单文件内保存归档。
6.5.材料的试验和复验要在业主指定的几家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试验室检、试验单位进行材料的检验、试验和复验;
6.6.材料抽样与送检的取样员须在见证人员在旁见证下,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样,试样在见证人员的监送下(或采取有效措施封样)送第三方试验室,见证人员和送检单位对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定责任;
6.7.第三方检验、试验单位在接受检测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检测委托单,监护送样的见证人员应在委托上签字;
6.8.有见证取样、送检项目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有见证检测”专用章,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材料的检验、试验、复验的结果要及时报监理单位和业主审批,以确定材料是否合格和满足项目的使用要求;
6.9.有见证取样、送检的各种检测项目,凡未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定,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6.10.未经过检查、检验、试验的材料不得使用;对于未签发检验报告的材料,暂时封存,不得使用;检查、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要隔离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并按照不合格品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6.11.对于有保质期要求的材料,一定要在保质期内使用;
6.12.承包商须做好进场材料的技术资料查验与整理工作,保证工程资料的完整与可靠性,保证进厂材料的可追溯性;
7.采购
7.1.工程主材的供货商必须是海油合格供应商库内资源厂家或由承包商申报,经项目组批准的供应商。
7.2.工程主材必须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证件确保材料的质量。
8.运输
8.1.材料的运输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保证措施,易碎物料、贵重材料、精密材料必须有包装,供货方/承运方须保证包装后的材料能够保证货物的安全不受损坏,并制定具体运输方案。
8.2.化工油漆等易燃、腐蚀品、易挥发、爆炸品和毒品材料的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严密,并采取防碰撞、防爆晒和防火措施;
8.3.钢材搬运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变形和防外观损坏措施,并注意钢材的防锈,对不锈钢材料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渗碳腐蚀;
8.4.法兰、阀门管件及电气、仪表等材料的在装运过程中必须小心谨慎,不能碰撞产品本体,特别要做好伸出体外部件的保护;
8.5.易受潮的材料必须有必要的防潮、防雨淋的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不影响物品质量。
9.检查、检验、试验、复验、验收
9.1.检查材料的商标是否与采购的要求是否一致;
9.2.材料的检查、检验包括对材料的外观检查和对材料的尺寸、规格进行检验;
9.3.材料的检查还包括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的进行检查。
检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到货材料一一对应,检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中的材料基本性能指标和成份、组份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9.4.核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试验、复验的标准和规范是否符合要求,试验和复验的各项性能指标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及材料的基本要求。
9.5.建筑材料的检查、检验、试验、复验与验收
9.5.1.钢筋(钢材)、商品混凝土、标准砖、空心砖、防水卷材、防水涂料要按要求进行必要的复验,监理人员见证取样;
9.5.2.对施工程序要求需要连续进场的材料,例如商品混凝土等,需按批次做好不间断的质量抽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和项目组处理;
9.5.3.现场工程的检测,如地基承载力、桩检测、预制构件承载力、结构实体检测等,监理单位要见证检测过程,并在检测记录上签字;
9.5.4.门窗的质量证明文件要求有型材测试报告及三性测试报告(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
9.5.5.PVC塑料管需有质量证明书,如是饮用供水管还需卫生许可证明;
9.5.6.卫生洁具、水箱等需出厂合格证且质检章齐全。
9.6.板材及各种型材的检查、检验及验收
9.6.1.检查板材、型材规格、尺寸和供货状态,并核对其与出厂合格证明是否相符;
9.6.2.外观检查除检查材料表面有无损伤、裂纹,夹杂物、重皮,折皱,凹陷,变形等机械缺陷及锈蚀情况外,尚需检查其垂直度,扭曲度及板边分层等;
9.6.3.厚度大于20mm的板材,需超声波检查其夹层夹渣等缺陷,抽查率为10%;
9.6.4.成型的容器,储罐板材按照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执行;
9.7.管材、管件、阀门的检查、检验、试验及验收
9.7.1.所有管材的合格证号,炉号、批号、件号及标记、色带应完整,并与实物一致。
若到货的管材、管件的牌号、炉批号、交货状态与质量证明文件不符,该批管子、管件不得使用;
9.7.2.所有管材应进行外观检查。
表面不得有损伤、裂纹,夹杂物、重皮,折皱,凹陷,变形等机械缺陷及锈蚀,尺寸偏差是否在标准规范允差范围内等,凹陷等任何缺陷不得超过公称厚度尺寸偏差的下限值。
9.7.3.对设计文件有低温冲击值要求的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有低温冲击韧性试验数据记录,否则需按规范要求进行补项检验;
9.7.4.有晶间腐蚀要求的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注明晶间腐蚀试验结果,否则需按规范要求进行补项检验;
9.7.5.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介质的管子、管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应有超声波检测结果,否则应按标准逐根、逐个进行检验;
9.7.6.对于工作压力为10MPa及以上的各种管材,必须按照国家或部颁标准验收,验收应分批进行,每批钢管应是同规格、同炉号、同热处理条件;其质量证明文件应注明合同号、钢号、炉罐号、批号和重量、品种名称和尺寸、化学成分、试验结果(包括参考性指标)、标准编号;
9.7.7.对橡胶等非金属衬里管材,必要时要按照规范做电火花做泄漏试验并进行衬里厚度,硬度及宏观检查;
9.7.8.对质量有疑问的管材,应取样进行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鉴定检验,必要时进行金相分析;
9.7.9.阀门的检查、检验要检查阀门的型号、规格、材质并按SH/T3064-2003《石油化工钢制通用阀门选用检验及验收》,SH3518-2000《阀门检验与管理规程》及GB/T26480-2011《阀门的检验和试验》或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必要的试压检验。
9.8.焊接材料的检查、检验、试验及验收
9.8.1.核对焊接材料的标准牌号,商品牌号及规格是否与实物相符;
9.8.2.外观检验
●尺寸及药皮检验;
●焊条偏心度;
●药皮强度及耐潮性检验;
9.8.3.理化检验
●焊条芯及焊丝的化学成份分析;
●扩散氢含量测定;
●有冲击性能要求时作冲击性能试验;
9.8.4.对质量有疑问的焊接材料,应对焊丝和焊条芯取样进行化学成分分析。
9.9.防腐、保冷、保温材料的检查、验收
9.9.1.防腐、保温、保冷材料入场后按要求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及材料使用说明书,对于需要现场调配的防腐材料,必须有具体的调配和使用说明;
9.9.2.防腐材料使用前要检查材料的质量保证周期,严紧过期的材料在项目上的应用;另外要检查防腐材料的颜色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9.9.3.保冷、保温材料要检查材料的规格、型号、材质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9.9.4.保冷、保温材料要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做必要的密度、强度、导热系数及吸水率等试验和复验。
9.10.电气、仪表材料的检查、检验、效验及验收
9.10.1.材料到货后,检查其包装及密封状况是否良好,开箱进行外观检查,清点数量与清单是否相符,规格型号与设计要求是否一致,附件及备件是否齐全,有无产品说明书及技术文件;
9.10.2.各种材料进库前,需再次核对规格型号、材质与设计是否相符,合格证是否有效,并要进行必要的抽查。
10.仓储、保管、存放
10.1.材料储存与保管
10.1.1.材料存放、仓库应尽量选择地势较高,远离水源、高压线的场地,做到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材料仓库要做到牢固、严密,有防雨、防潮、防火、防盗措施,特种化工材料还要有防污染、防爆措施,尽量做到方便材料出入库;
10.1.2.施工现场材料保管要做到防雨、防潮、防火、防倒塌、防损坏、防扬尘,码放整齐,做好现场材料管理工作;
10.1.3.电气、仪表材料的保管要设立专门的符合各类仪表保管条件的临时库房保管进场的仪器、仪表及精密的电气材料;
10.1.4.材料应按不同等级,不同材质,不同规格分别放置,并做标识;
10.1.5.对有保质期的材料,应根据不同的保管要求,采取措施,妥加保管,并标明材料名称、牌号、生产时间、保质期限,严禁使用过期材料;
10.1.6.对于特殊材料要适当考虑保护材料不受天气因素影响。
同时,材料的存放要根据生产厂家在产品保证书上的意见,确保从货物接收开始到被领取用于安装,直到调试移交为止;
10.1.7.室外的材料存放必须做到
10.1.7.1.钢材都要用垫脚,防止受到积水侵蚀损坏;
10.1.7.2.对管帽,法兰、阀门护盖等保护良好,防止法兰、管件等附件里面出现锈蚀及污染。
10.1.8.室内存放的材料必须注意
10.1.8.1.仓库内有安全可靠的专用货架,材料要按照材质、规格、型号等分类放置,标识清晰,且界线分明;
10.1.8.2.仓库必须设立专门的仓库管理人员,确保库内材料的质量。
11.材料标识和移植
材料标识和移植应与实物相一致,各承包商要参照业主的《施工质量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编制材料的标识和移植的管理办法,并报监理审查,业主批准后执行。
12.不合格品的质量控制
12.1.现场材料中的不合格品需进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误用和使用,一旦发现不合格品,应将不合格品按相应规定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
12.2.材料开箱检验过程中被确定为“不合格品”的设备、材料,应作出明显标记并隔离存放。
12.3.对无法及时调换和项目急需的不合格品,根据不合格检验记录进行评价,就该产品的可靠性、相容性、可换性、安全性及合同规定进行评定。
12.4.对不合格品的处置有以下方式:
让步接收,修复使用,降级使用,拒收,要求调换或索赔。
12.5.对于不合格品修复使用或降级使用的,由承包商以工程联系单形式向业主及监理单位代表提出让步申请,项目经理签署,经业主同意后再行修复、验收。
12.6.修复工艺、程序应得到监理及业主的专业工程师的批准,并保存全部质量记录。
13.材料的发放管理
材料的发放必须建立登记台帐,确保材料的使用正确使用和追溯性。
14.焊接材料的管理的一般规定
14.1.承包商要标准具体的材料管理规定并报监理业主批准后实施;
14.2.对于永久性工程所用的焊接材料,所有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应依据批准的焊材处理程序进行采购、处理、存放、控制及分发。
14.3.永久性工程采用的所有焊接材料每一炉批号均应具有相关认证后方可购买。
所有焊接材料在使用前应由承包商焊接工程师检查其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均应提供承包商采购订单和交货通知书。
14.4.对于要进行冲击测试的焊接材料,每一炉批均应进行冲击测试。
进行过冲击测试的焊接材料应具有每一炉批次和/或每次熔炼的相关证明。
并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检
查确认。
14.5.所有焊接材料在进行现场证明评审并取得认可之前,应在仓库内隔离放置。
14.6.现场所有用于永久性工程的焊接材料应存放于受控制的、可上锁的库房(焊材库)内。
所有焊接材料在使用前,必须存储于制造商的原始包装内。
14.7.焊条使用之前,应按照制造商的说明打开包装并进行处理,焊条应按照批准的承包商焊接材料处理程序进行烘焙、干燥,并存放于保温炉中,烘焙过的焊条在发放之前应存放在保温炉内。
14.8.应始终将不同类别的焊接材料完全隔离存放,其中包括主仓库、现场带锁库房,以及烘焙炉、保温炉和/或便携式可加热的焊条桶
14.9.应将低氢、低合金和/或合金焊条存放于单独的烘烤炉烘烤。
不同等级的低合金和/或合金焊条应在烘烤炉和/或保温炉完全隔离放置,不同等级的低合金和/或合金焊条不得存放于同一便携式可加热的焊条桶中。
14.10.焊工只能领取与便携式可加热的焊条桶容积大小相当数量的低氢、低合金和/或合金焊条,领取任何班次中最多4小时的使用量。
焊工应将焊条存放于便携式可加热的焊条桶中,在需要使用时一条一条拿出。
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的焊接工程师应在现场监督控制焊接材料的接收与分发。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核承包商的焊接材料的控制。
14.11.用于烘干焊材的烘干箱应用校准好的温度计进行校准,并应做到定期进行校准并记录,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监督。
14.12.焊工应持经批准的焊接工艺指导书(卡)领取焊材。
14.13.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定期检查监督承包商焊材的管理,发放,领用制度的实施。
15.质量证明文件的管理规定
15.1.进入现场的材料必须随带质量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
15.2.质量证明文件必须有原件,原件由材料采购承包商指定专人负责按交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登记、保管、编目、组卷,交工验收时向业主档案部门移交。
15.3.现场使用的质量证明文件为加盖采购承包单位见证章的复印件(红色印泥,并有采购承包单位经办人亲笔签字)。
16.材料变更申请制度
16.1.由于采购的限制、工期的制约及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对使用的材料进行变更时,必须经过设计单位的认可和盖章确认;
16.2.承包商的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少量的焊接材料时(例如黄金焊口的焊接),必须报相关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应的PQR和WPS,经过监理及业主认可确认后才能实施。
17.相关表格
附:
一:
甲供设备物资出库申请单
二:
珠海精细化工项目物资验收单
三:
设备材料构配件报审表
附表一:
甲供设备物资出库申请单
日期:
设备名称
数量
备注
申请单位
申请人
施工部意见
技术部意见
甲供设备物资出库申请单
日期:
设备名称
数量
备注
申请单位
申请人
施工部意见
技术部意见
附表二:
珠海精细化工项目物资验收表
验收事项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验收类型
□物资□服务□工程
验收阶段
□初步验收□最终验收□其他
交付日期
验收日期
验收地点
存放地
验收情况
整改意见
验收结论
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签字)
姓名
单位
姓名
单位
注:
如表格无法列全可后附其他支持文件。
附表三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项目名称:
GD2202009
致:
年月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数量如下(见附件)。
现将质量证明文件及自检结果报上,拟用于下述部位,请予以审核。
附件:
1.数量清单2.质量证明文件3.自检结果
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期:
业主审查意见:
经检查上述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符合/不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的要求,准许/不准许进场,同意/不同意使用于拟定部位。
专业工程师:
日期: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