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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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4.2预报预警

4.3预警响应

5.1灾情报送

5.2先期处置

5.3应急响应

5.4响应结束

5.5调查评估

9.1预案解释

9.2预案的实施

9.3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

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到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联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地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当发生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出现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群发性中型地质灾害时,省人民政府成立临时性的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

省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

副总指挥:

省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成员:

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水文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武警江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委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与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

协助组织各地、省突发地质灾害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承担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文件办理、会务工作和救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完成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应急管理厅:

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包括:

组织指导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汇总灾情信息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省自然资源厅:

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主要包括:

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供灾害发生地的基础地质、基础测绘等数据,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

省委宣传部:

指导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省委网信办:

负责统筹做好地质灾害工作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组织协调灾区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保障其正常运行。

指导城市、乡镇因灾损毁公用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供水、供气和城市道路正常运行。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抢修被损毁的公路、水路及其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公路、水路正常运行;保障抢险车辆优先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车船运力,保障应急救援物资、队伍运送和人员紧急转移需要;协调指导已在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省水利厅:

负责及时提供水情、汛情监测信息,为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指导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

负责指导地质灾害损毁农业设施的修复。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的项目立项和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重大救灾和应急处置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与拨付,为地质灾害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省公安厅:

负责在情况危急时协助或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抢险救援期间的治安保障等工作,打击破坏防灾救灾、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犯罪分子。

负责灾区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提出动用储备药品的建议。

省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指导受威胁区域医疗场所人员疏散转移,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指导帮助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省教育厅:

负责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部署安排做好学校师生疏散转移;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省民政厅:

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

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景区、景点游客疏散转移和隐患排查,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协调旅游景区做好灾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工作。

省气象局:

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及时为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工作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信息,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省能源局:

负责组织抢修被地质灾害损毁油气管道。

省水文局:

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预警和处置救援过程中的水情监测、分析、预测和预报。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保障抢险救灾及灾民安置所需帐篷、粮食等物资。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铁路设施,尽快恢复铁路运输通道,优先运送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负责组织抢修灾区损毁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调度电力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武警江西省总队: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省消防救援总队:

负责组织指挥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3.1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四个等级,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相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1.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造成大江大河及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1.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

3.1.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1.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3.2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险情的监测,采取排险防灾措施;情况紧急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必要时,可参照地质灾害灾情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国家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标准发生变化,以国家分级划分标准为准。

4预警工作机制

在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前,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预警响应。

4.1预警基础

4.1.1应急值守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在全省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分别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以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情等信息渠道畅通,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4.1.2信息共享

省自然资源、应急、消防、气象、水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气象等监测预警信息,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值班值守、应急保障等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2预报预警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主管部门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区域、规模、影响范围和预警等级,并将预警信息及时发送到有关群众,必要时候,预警机构可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等级由低至高分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和一级(红色)。

四级(蓝色)预警,表示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三级(黄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二级(橙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一级(红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专业监测点的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根据研判结果按要求将预警信息发送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受威胁的群众。

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预警响应等级,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

4.3.1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水文、气象部门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

4.3.2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带班值班;气象、水文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地质灾害防治、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动员专、兼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3.3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文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必要时,预警区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报告相关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3.4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文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派出专家组赴预警区开展技术指导、研判险情。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预警区。

4.3.5预警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水情监测情况直接确定或逐步升、降级。

超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预警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内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灾害发生地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发生地质灾害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5应急处置及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灾害等级,由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可视情况给予支持和指导。

5.1灾情报送

5.1.1时限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县、乡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向上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1小时报告:

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速报设区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设区市相关部门及时分别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

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第一时间将获悉的重要灾情通报对方,由省应急管理厅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

24小时报告:

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向设区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设区市相关部门及时分别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

5.1.2报送内容

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灾害类型、人员伤亡、灾害损失、灾害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等。

5.1.3后续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灾害所在地应急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应急部门续报有关情况,并通报同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5.2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者接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撤离疏散群众、设立警示标志、划定危险区、实行交通管制等必要的先期处理措施,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先期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5.3应急响应

5.3.1Ⅰ、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突发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Ⅰ或Ⅱ级应急响应,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立指挥协调、技术支撑、人员搜救、安置救助、医疗防疫、治安维护、设施恢复、舆论宣传等8个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

负责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有关情况,对接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协调保障省领导、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赴灾害现场相关工作。

组织召开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紧急会议,按国家或应急部工作组指导,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处置和救援工作。

(2)技术支撑组,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指导灾害周边隐患点的排查巡查,防范二次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组织专家开展地质灾害灾情会商研判,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

(3)人员搜救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

负责衔接、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中国安能第二工程局等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

(4)安置救助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

负责协调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医疗防疫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

负责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

(6)治安维护组,由省公安厅牵头。

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社会秩序维护,实行交通管制,加强重要目标的保卫,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散布传播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

(7)设施恢复组,由省发改委牵头。

负责组织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

(8)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

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处置和救援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救灾进展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各工作组组长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确定。

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工作组可以调整或增设。

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可根据救援处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组参与单位,并按照职责进行内部分工。

5.3.2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后,由灾害所在设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处置和救援工作。

设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同志赶赴现场,与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有关情况。

省有关部门视情形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指导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派联合工作组协助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处置和救援方案。

(2)指导灾害发生地开展隐患排查,应急监测,防范二次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3)指导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排危除险,必要时协调、调遣应急救援力量支持应急救援工作。

(4)指导群众转移安置,指导灾区抢修道路、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必要时调遣有关设备、物资、技术力量给予支持。

5.3.3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由灾害所在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处置和救援工作。

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赶赴现场,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设区市应急管理、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或灾害发生地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请求,灾害发生地设区市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省有关部门视情形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灾区天气形势,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2)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必要时派联合工作组协助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处置和救援方案。

(3)根据灾害处置救援需要,必要时调度有关救援队伍、物资、装备支援灾区。

5.4响应结束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结束。

5.5调查评估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和灾害发生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造成的损失。

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应急保障

6.1平台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信息共享和移动应急通讯等系统,确保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各级应急管理、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实现指挥中心与地质灾害现场的多方音视频会商,确保后方与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能够实现远程会商。

6.2队伍保障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作用,依靠驻赣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矿山救护队、中国安能第二工程局等专(兼)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急管理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6.3资金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和救灾补助等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各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有关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6.4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类目标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备必要的生命防护、应急通讯、应急调查与评估、野外餐宿等设备,做好应急监测、人员搜救、工程抢险等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6.5宣传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采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群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加强对各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组织指挥等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消防救援人员进行灾害危险程度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建筑物安全性鉴别、搜救压埋人员、除险排险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6.6应急演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协调省级应急演练工作,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演练工作。

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镇、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县、乡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和避灾场所。

6.7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的信息发布按照《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由省应急管理厅依法依规统一发布灾情。

6.8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预案管理

7.1预案审批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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