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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管理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私募股权基金提供的增值服务。

私募股权基金为被投资企业创造价值的方式有很多,成功的价值创造计划往往综合了多个战略,包括提供绩效、重整企业等等。

但无论何种计划,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有效的增值服务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实际上,相对于简单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要的金钱,私募股权基金所提供的一系列增值服务更为重要,更为促进企业的发展。

能够给企业带来钱以外的战略资源和价值的,才是企业应该选择的。

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提供的增值服务非常之多,包括帮助企业规范运作,走向正确的方向,进行资源整合,开拓市场渠道,提供合作伙伴资源,解决疑难杂症,协调公共关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帮助企业二次融资或上市融资。

1、帮助企业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

由于民营企业在公司管及制度上的缺陷,其往往不会制定中长期的企业发展规划,对于企业如何发展、如何有效竞争、如何开展营销、如何进行技术开发大多没有一个具有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的谋略。

私募股权基金有着自身的优势,其拥有一些专业高端人才能够为被投资企业制定各方面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帮助被投资企业对自身的市场定位、资源整合、战略措施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2、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民营企业往往缺乏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家族式管理的痕迹较为明显,而且常常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

在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投资时,其本身就非常注重被投资企业的治理结构及组织构架,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往往会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在公司治理结构及架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帮助其逐步建立规范的公司构架。

3、规范财务管理系统。

民营企业在管理规范性上的欠缺,不仅表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同时也反应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上。

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往往不高,监控往往也不规范,同时不少民营企业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缺乏现代财务管理的理念。

私募股权基金能够为被投资企业在财务管理层面提供的服务包括规范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的建议,帮助被投资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认为风险并帮助企业树立以规范管理、控制风险为基本理念的现代财务管理理念。

4、企业提供再融资方面的服务。

私募股权基金利用手中的资本市场的资源,主动联系相关的投资者,帮助被投资企业筛选并找到合适的投融资伙伴。

有些私募股权基金还要求在融资之后被投资企业只能聘请其作为第二轮投资的财务顾问,牢牢抓住企业的融资控制权,以防止在二次融资时以自身权益被稀释。

5、上市辅导及并购整合。

一般而言,被投资企业的强项集中在自身的技术或创新能力,而在资本市场筹划方面的能力则大多比较薄弱;于此相反,私募股权基金由于长期在资本市场打拼,对于资本市场的熟悉程度以及资本运作的能力方面要远胜于大多数被投资企业的企业家,因此在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资本市场增值服务方面,私募股权基金可以说当仁不让。

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提供的增值服务还包括很多,由于其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源,因此能够在市场拓展、降低采购成本、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寻找合作伙伴、品牌战略等各个方面给被投资企业以大量帮助,民营企业均有机会获得私募股权基金的帮助与支持。

 

二、私募股权基金如何参与企业管理。

股权层面的安排。

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大多数都会选择非控股投资,即选择做小股东。

一般而言,非控股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都不会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40%。

1、设置可转换优先股。

所谓可转换优先股即持有该股的人在

特定条件下可以把优先股转换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

可转换优先股的设置可以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更为灵活的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或上市后的市场表现来确定究竟是持有优先股还是持有普通股。

优先股的有点在于拥有股息分配的优先权以及剩余资产分配的优先权,其一大特点就是固定收益,因此当公司的经营情况差强人意时,优先股比普通股具有更高的安全性。

同时也会失去获得高额回报的机会。

而可转换优先股条款正是基于以上考虑而设置,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选择的机会。

另外,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可转换优先股也是基于投资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采取的一种缓冲方式。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对优先股做出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也没有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情况出现。

不过优先股的设置在股权投资协议中任然被广泛运用并且得到认可,但这主要停留在意思自治的层面,与国家层面的立法不可相提并论。

因此在股权投资协议中对优先股所作的一些列权利义务安排仁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设置反稀释条款。

反稀释条款是公司法中常见的一种可转换证券上的条款,用于保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转换之特权不受股票之再分类、拆股、股票红利或相似的未增加公司资本而增加发行在外的股票数量的做法的影响。

因此反稀释条款可以被看作是对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的保护条款,保障前期投资者不因后来的廉价出售股权而导致股权被稀释。

常见的反稀释条款主要有两类:

棘轮条款与加权平均反稀释条款。

棘轮条款————当企业经营不好,不得不以更便宜的价格出售股权或更低的作价进行融资时,前期进入的投资便可能贬值,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附加棘轮条款。

反稀释条款包括棘轮条款。

棘轮条款是对投资者有利的反稀释工具,也是投资方最常用的反摊薄保护形式。

稀释是指融资后导致每股净账面价值下降,反稀释则意味着资本结构的重新调整。

棘轮条款的主要意思是:

如果以前的投资者收到的免费股票足以把他的每股平均成本摊低到新投资者支付的价格,他的反稀释权利被叫做“棘轮”。

棘轮是一种强有力的反稀释工具,无论以后的投资者购买多少股份,以前的投资者都会获得额外的免费股票。

有时棘轮也同认股权和可转换优先股结合起来,在实施认股权时附送额外的股票或在转换时获得额外的股票,以保证创业投资公司持股比例不会因为以较低价格发行新股而被稀释,进而影响其表决权。

作为一种财务工具,棘轮条款是目前国内对赌协议的原型。

a、完全棘轮条款

在完全棘轮条款的情况下,投资商过去投入的资金所换取的股份全部按新的最低价格重新计算。

例如投资商以每股10元钱的价格投资100万元购买了10万股优先股,稍后企业又向一家战略伙伴以每股5元的价格发行5万股换取25万元的资金;按照全棘轮的算法,投资商的股份应该从10万股调整到20万股。

这样即使被投资企业以低价出售很少一点股份,投资商的股份比例也会大大增加,这对公司创办人和原始投资人有很大的影响。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写成的《美国风险投资示范条款》的募股说明书(Termsheet)中,采用完全棘轮条款(full-ratchetprovision)。

b、加权平均价格条款

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新一轮的融资作价低于前一轮投资商投入的资金,除非企业中途取消融资或者前一轮的投资商放弃反棘轮条款,企业创办人就可能失去大部分股权。

所以,企业家应该要求以更合理的加权棘轮条款,也就是以所有股权(股票)的加权平均价格重新计算投资商和创始人的股份,这样创始人的股份稀释就没有那么严重。

还可以要求投资商所有的可转换债权全部与普通股同样计算,这样万一以后以较低价格增资扩股,创始人的股份也不会被稀释得太多。

例如,当初创业投资公司以每股1元的价格投资10万元,投资公司与企业创办人各占企业的10万股(50%);过了一段时间后企业以每股0.1元的价格增发1万股,再次融资1000元,如果用全棘轮方法计算,二次融资后投资公司占100万股(10万元/每股0.1元),企业总股数增至111万股;如果用加权棘轮法计算,融资价格为每股0.918元(101000元/110000股),投资公司拥有10.89万股(10万元/每股0.918元),总股数为21.89万股(投资公司10.89万股+创办人10万股+新发1万股)。

3、为优先股设置表决权。

在一般意义上,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但在私募股权基金中,为了有机会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往往会要求获得特殊性的权利,即要求其手中所持有的可转换优先股拥有与普通股相同的表决权而不论其是否已行使转换权。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手中持有可转换优先股的投资者在行使转换权之前就可以一定程度上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制,确保其选择行使转换权时的利益在转换之前得到充分保障。

4、管理层的股权安排。

通常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时会同时安排相当一部分股权份额由企业管理层持有。

利用股权激励,鼓励管理层除了保持自身良好的声誉和业绩外,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通过分享股东一部分剩余的办法,激励其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同时也给管理层自身带来可能的高收益。

当然管理层也要承担企业亏损带来的损失,以此来实现管理层与私募股权投资者之间的利益一致性。

事实上根据剩余索取权与企业控制权相匹配的原则,在企业经营层已经拥有一部分企业控制权的同时,给予一定的与剩余控制权相适应的剩余索取权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对于管理层的股权或期权安排在我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对于目前的国内被投资企业尤其是民企,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往往也是公司的管理层员,我国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发展还很不完善。

因此在很多时候,管理层实际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在这种股东与管理层重合情况下,对管理层的股权或期权安排不应再一味地给予管理层股权或者期权,也应在给予权利的同时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如在给予管理层期权奖励的同时,如公司经营不善也应相应限制或剥夺其企业管理权。

5、ESOP(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除了在管理层层面的股权安排,在股权层面安排员工激励的举措同样重要。

ESOP是一种员工福利计划,通过让员工低价获得期股的方式激励员工在较长时间内努力工作,从而以更高的价格兑现期股权益。

ESOP实际上还有一定的融资功能,因此无论对公司还是员工都有一定的正面左右。

 

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安排。

如果说股权安排是私募股权基金能够参与被投资企业控制与管理的基础,那么安排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是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有效参与被投资公司的途径与方法。

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使私募股权基金顺利地把握被投资公司的战略方向、重大决策以及财务经营情况,其核心内容是围绕如何把握或分享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管理权。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企业,公司控制权实际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公司的所有者即股东,二是公司的经营者,即管理层。

私募股权基金在进行投资时都会选择做小股东,其在对公司所有权控制相对而言比较弱的,因此在经营管理层面控制权的争取就显得很重要。

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部分参与权及监督权的主要途径包括占有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推荐或更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管理人员。

1、参与董事会及重大事项的决策。

私募股权基金在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对外投资、资产重组、重大资产购置、企业经营层的选择及薪酬制度、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等重大事项中都会积极参与董事会的决策中。

2、PE懂事的一票否决权。

私募股权基金虽然在董事会中占有席位可以随时了解并参与董事会的运作,但仅仅拥有一个或少数董事席位并不能保障私募股权投资者在董事会中的地位,确保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投资安全。

一票否决权体现了私募股权基金对于参与被投资企业控制管理的一种理念。

“只是帮助企业进行重大决策,而不干预所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事务”,只是告诉企业“什么不可以做”,而不是“应该怎么做”。

否则不仅企业管理团队的创新精神会受到抑制,而且会扰乱企业的整个决策与经营程序。

3、参与公司监事会。

4、派驻高级管理人员并获得经营管理层的更换权。

私募股权投资后,往往利用自己广泛的社会资源帮助被投资企业聘请符合现代企业管理水准的高级管理人员,帮助被投资企业的管理走上符合资本市场要求的轨道。

国内常用的是设置目前的绩效考核制度和相应激励制度,弥补原有民营企业管理上的缺失的内容。

5、审查财务报表及对财务权的其他控制。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资本的高风险性,其在财务方面面临较大的风险。

要求被投资企业按期提供月、季、年度报表,监控企业的现金流和资金使用情况。

一旦发现有某些瑕疵,立即召开临时董事会探讨补救措施。

同时,私募股权基金也会要求推荐其自己的人员用以更换被投资企业原有的财务管理人员,将公司的财务状况控制在手以避免所投资进的风险,增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督和控制。

 

日常联络与沟通工作

要消除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外部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及时且稳定的沟通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也是私募股权基金应当进行的重要任务。

1、每周与被投资企业联系一次。

2、每月对企业进行一次走访

3、每季度提交项目跟踪管理报告。

4、须对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预案提出本人意见。

5、不定期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建议书》

 

三、面对危机的处理和控制。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出现了下滑或发生了困境处于危机情形,情况就会发生变化。

私募股权基金会希望获得更多的控制权以确保其利益。

这些控制权包括现金流权、投票权、董事会权、清算权以及其他一些控制权。

私募股权基金具体做法:

1、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时控制权的转移。

在投资协议中直接约定企业控制权转移的相关条款,也可以称为企业下降条款,即当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的企业状况恶化时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企业该采取何种行动的条款。

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或运营数据下降到一定的数值,就代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善,企业家就应将企业的控制权,包括董事会控制权转移给私募股权基金。

事先约定企业下降条款的有点在于私募股权基金能够在一个明确事先约定好的时间点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但其同样存在一定的弊端,那就是事前约定的控制权转移的临界点很可能不准确,有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数据可能并没有下降到临界点以下,但实际上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了。

2、要求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回购。

该种措施的可行性基础在于私募股权基金一般都是以优先股或者优先债的形式来进行投资,并且已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了经营不善时的回购条款,如约定当公司的前景、业务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于变化时,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立即回购已经发行在外的优先股。

购买价格等于原购买价格加上已承诺但尚未支付的红利。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最后企业无法回购全部优先股而要面临破产,私募股权基金由于所持证券的优先性,任然对被投资企业的破产享有优先权,可以将自身的损失降低到最低。

3、强制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

这种做法是更为直接的,当然直接通过清算或者破产来实现企业控制权转移的缺点也存在,即代价可能比较大,直接意味着自身的投资失败。

所以若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认为被投资企业任然具有发展的可能与前景,则不必直接运用清算来实现目的,相反,其可以利用回购清算权作为手中的筹码,与企业家进行磋商与谈判,软性地将企业的控制权转移到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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