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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集中撮合处理。

所有的买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

所有卖委托按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

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委托与卖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不存在限价高于等于成交价的叫买委托、或不存在限价低于等于成交价的叫卖委托。

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

第四步:

行情揭示。

(1)如该只证券的成交量为零,则将成交价位揭示为开盘价、最近成交价、最高价、最低价,并揭示出成交量、成交金额。

(2)剩余有效委托中,实际的最高叫买价揭示为叫买揭示价,若最高叫买价不存在,则叫买揭示价揭示为空;

实际的最低叫卖价揭示为叫卖揭示价,若最低叫卖价不存在,则叫卖揭示价揭示为空。

2、连续竞价规则

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逐笔撮合,直至收市。

(注:

以上介绍的规则排除了无涨跌限制的证券竞价、证券上市首日的竞价)

●停牌的股票接受申报委托吗?

对于停牌期间的股票的申报委托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不同:

在深交所停牌1小时(一般指上午停牌)的股票,停牌期间,可以申报,申报也可以撤销;

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上交所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

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但停牌前的申报可以撤销。

●哪些委托无法进入交易所电脑主机撮合?

根据交易所竞价规则的规定,以下情况属于无效委托:

1、沪、深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设涨跌限制,限幅为昨收市价的±

10%,因此,填写委托时,委托价格超过涨幅10%的为无效委托,委托价格低于-10%的为无效委托(注:

ST股票为±

5%);

2、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应符合以下规定:

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3、上市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或作信息披露而停牌期间输入电脑的委托不能进行撮合。

●什么样的委托不能撤单?

投资者在填写买卖单并输入交易所电脑主机后,如果改变主意,不想让已输入的委托成交,可采用撤单委托的办法将尚未成交的委托撤回。

撤单委托是撤出委托合同,因此,使用电话委托的投资者要记住委托合同号。

一般日常的股票交易都可以采用撤单的办法,但根据交易所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能撤单:

1.申购新股;

2.增发新股的申购。

目前新系统中对于上午停牌一个小时的证券,在停牌期间(一般指上午)可以进行委托及撤单,但委托必须在复牌后才能进行撮合,撤单则可实时生效。

对于全天停牌的证券,根据券商柜台系统的不同,可能无法成功委托及撤单,资金或股票当天可能会被冻结,若要处理需与券商工作人员协商解决。

所以,投资者注意上述几种不能撤单的情况,尽可能少做无效委托,委托下单时三思而后行。

●买卖委托被“化整为零”是怎么回事?

投资者甲在证券营业部通过电话委托卖出深发展200股,但最后只成交了55股。

本来是整数的股票却成了有零股的股票,显然电脑撮合系统将整数委托“化整(数)为零(股)”。

于是投资者甲想将已成零股的“深发展”股票凑成整数,所以多次用电话进行零股委托买进,但每次买进委托都被拒绝,投资者甲问,交易所的零股买卖是否只能卖出而不能买进?

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规定:

委托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股或其整数倍,委托卖出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由于进入交易所电脑竞价撮合系统的卖出委托有零股出现,相对应的买入委托就有可能会以零股成交,而不以整数成交;

反过来,如果委托买入以零股成交的话,那么整数的卖出委托也可能出现零股成交的情况。

●涨跌幅限制如何计算?

涨跌幅限制是指对某只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价格升跌幅度实行限制。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该只证券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以及所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涨限价和跌限价。

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以目前所确定的涨跌幅均为10%计,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

(1±

涨跌幅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结果要四舍五入。

●新股上市首日有何限价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新股上市首日的“前收盘”如何显示?

交易所对新股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如何界定“三日连续涨跌停须停牌公告”?

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连接三天的走势中如果出现达涨跌停限制,应予临时停牌和公告。

对于“三日连续涨跌停须停牌公告”的含义,部分投资者理解为“收盘价格为连续三日涨跌停须停牌公告”。

例如某股在停牌公告中称公司股票已连续三天达涨停限制,但该股在接连三天的走势中只有其中一天是以涨停收盘的,其余两天只是摸了摸涨停的价,收盘均非涨停,部分投资者对此产生疑问。

根据规定,判断一只股票是否达到连续三天涨跌停限制,是以其在三天中每天曾经达到的价格算的,无论上摸涨停板价还是下抵跌停板价,只要曾达到该价,即计在内累加次数。

上述公司的股票即属于这种情况,它在另外两天分别上摸到了涨停板价,所以算是“连续三天达涨停限制”,根据规定应予临时停牌和公告。

●什么是“T+1”交割制度?

“T+1”中“T”指的是“当天交易日”,“T+1”指的是“当天交易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目前沪深A股清算交收制度采用的是T+1方式,指的是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也就是第二天才可卖出股票。

在资金使用上,当天卖出股票后,资金回到投资者帐户上,当天即可以用来买股票。

但是,当天卖出股票,资金回到投资者账上,投资者如果想马上提取现金是不可能的,必须等到第二天才能将现金提出。

实际上,资金同样是T+1到帐。

沪、深B股采用T+3方式。

●什么是“T+0”交易?

“T+0”交易指的是当天买入证券可当天卖出,当天卖出的证券又可当天买入的一种交易。

目前沪市债券交易就是T+0交易。

而深市的国债、可转换债券及国债回购交易采用T+0模式,其他债券品种则没有采用。

●个人投资者能不能参与深市大宗交易,申请交易需具备哪些条件?

能参与。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一样只需满足以下条件即可。

(1)单笔申报买入或卖出深市A股、基金的数量不得低于500,000(份),债券不得低于5000手;

(2)买卖双方必须在相同证券公司的同一席位上开立资金账户,有买卖意愿且按要求确定好当日成交价。

●我想尽快卖出50万股XX股票,请问如何参与大宗交易?

第一,您要找到买主,并与买主在交易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价格之间确定一个双方同意的交易价;

第二,买主还必须在您委托的证券公司同一席位上开立资金账户,存入足够的买入资金。

具备以上条件后,您和买主即可委托所属证券公司向深圳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

●参加深市大宗交易能否减少交易费用?

在交易费用方面,大宗交易的参与者与普通投资者一样,都以相同的费率缴费,参加大宗交易不会减少交易费用。

●证券的结算交收期都是一样的吗?

证券由于其品种不同,结算交收期是不一样的。

A股、基金、国债现货、企业债券、可转债券的交收期是T+1日,B股为T+3,国债现货交易当日买入后可当日卖出。

●股票什么情况下暂停交易?

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后,为保证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对其披露的重要信息以及证券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的处罚,均以暂停交易方式公告。

沪、深交易所对暂停交易的时间及其他内容规定如下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交易办法

(一)即时停牌

内容

停牌时间

备注

公布年报、中报

一个小时

如逢休市,次交易日补停一个小时

召开股东大会

如审议非重要事项,则不停市

公告分配方案

如逢休市,该公司股票次交易日补停一小时

公布配股说明书

公布重大股权变动

公布重要信息

(二)短期停牌

存在引发股价异常波动的事实

视情况定

须待公司澄清后方能复牌

证券交易所、证监会认为必要时

待处理结果公布后方能复牌

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交易办法

公布年度报告

公布中期报告

如会议期间与开市时间重叠,自股东大会召开当天起,相关证券停牌,直至其所披露资料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当天开市后一小时复牌。

公告预分配股方案

公告重大事件

引发股价波动的传言

停牌后,须待该公司公开澄清后方能复牌

处罚性停牌

停牌后,待处理结果公布后方能复牌

●股票复牌,何时下单好?

对于停牌一个小时的证券,新交易系统允许在停牌期间进行委托申报及撤单,复牌时也无需券商的工作人员对系统作改动,复牌后交易所将已收到的委托都可以。

对于全天停牌的证券,交易所系统是不会对其进行撮合的。

有的券商系统没有判断证券是否停牌,仍介绍股民的委托并冻结股民的资金或股票。

出现这种情况后,股票何资金的及时解冻需券商在发现后给予处理,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投资者最好在进行委托申报前,先搞清楚证券是否全天停牌。

●集合竞价中,申报股数多少是否决定成交次序?

集合竞价的成交价的产生大体为:

所有申报中能够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定为成交价,所有符合条件的申报委托依次价位成交,并揭示出来成为开盘价。

集合竞价过程中同样依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来成交,如果申报价格相同,那么谁先申报得早,谁先成交。

申报买卖股数的多少不是竞价成交的原则。

所有有些投资者认为“庄家申报股数多,他可以先成交,而中小散户的手数小,不能成交”的看法是没有根据的。

有的投资遇到过这种情况:

有几次申报价格上符合了看盘价的条件,时间上又符合了集合竞价的条件,但都无法成交。

这时,可检查一下,是否存在以下这种可能:

集合竞价中,如果价格相同,但申报买委托只有5000股,而申报委托却有10000股,那么,按时间优先原则,排在后面的5000股申报委托,在集合竞价时间里也是无法成交的,而只能参加连续竞价。

●委托何以不成交?

股民在进行委托交易时,经常会遇到“价格合理但委托不成交”的情况,或“未按合理价位成交”的情况。

那么,委托不成交或成交不合理,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由于交易所竞价原则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当然先从“价格”和“时间”来考虑委托何以不成交。

当委托不成交时,先检查一下是否出现以下情况:

1.该只股票是否交易不活跃。

个股如属小盘股,每天交易量仅十几万股,甚至几万股,在熊市行情中,还有一天只成交几千股的情况,这时,容易出现合理价位的委托不成交。

2.当日买盘或卖盘是否有较大的单子。

例如:

某股买卖盘如下:

买盘(股)

价格

成交

卖盘(股)

4000

10.00

30000

3000

9.98

显然,卖盘中30000股只有4000股能成交,其余等待成交,一旦行情错过,即使行情揭示过10元的价位,也有260手未成交。

3.委托是否有效。

对有涨跌幅度限制的证券,超出涨跌幅价格的委托为无效委托,被排斥在电脑主机外,不予撮合;

对无涨跌幅度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时,若委托价格超过有限范围,则该委托不参加集合竞价,而是存贮在主机内,参加连续竞价。

4.股票是否停牌。

5.交易所或劵商电脑系统是否发生故障。

如检查无上述原因,那么就可以问劵商了。

●何为股票的托管、集中托管?

投资者股份由券商或证券交易所统一保管,这就是股票的托管和集中托管。

目前深沪两个登记结算公司对股份都采用集中管理方式,但二者略有区别。

深市投资者的股份托管在全国各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劵商的证券营业部,券商保留和管理其名下投资者的股份明细资料。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管理股份;

托管数据由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后发给托管券商。

投资者可凭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账户卡,直接在托管商处查询其股份和资金余额、委托成交、分红派息、配股确认等情况。

托管股份(可流通)的冻结、解冻业务由证券商根据司法部门和投资者本人要求办理。

投资者办理挂失、更改等,属于登记业务员,可在中证登记深圳分公司或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办理。

沪市股份统一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处,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统一管理,在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后,证券商处存有对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明细资料,投资者可以在指定交易的证券部查到个人沪股股份资料。

●什么是零碎股?

零碎股作何处理?

零碎股是指分红、配股后的总额出现不足1股的股份,如某股10送1.11股,投资者甲有100股,则100股获送11.1股,其中0.1股为零碎股。

深证交易所规定,零股必须一次性卖出。

●送红股和转增股有何区别?

红股是上市公司中期或年度盈利分派予股东的股份。

投资者可将红股视为股息的一部分。

转增股虽然同样是上市公司送予股东的股份,与送红股不同的是,红股是利润分配所得,转增股则从资本公积金转成股本。

●什么是含权、含息股;

填权和贴权?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送红、配股后,尚未正式进行分红、配股工作,股票未完成除权、除息前称为“含权”、“含息”股票。

股票在除权后交易,交易市价高于除权价,取得送红或配股者得到市场差价而获利,为填权。

交易市价低于除权价,取得送红配股者没有得到市场差价,造成浮亏,则为贴权。

●除权日卖出股票,是否仍有分红?

股权登记日当天收市后,仍持有该公司股票,可享有分红。

但在除权日抛出原持有股票,是否仍享有分红呢?

股权登记日是用以区分能否享受公司红利的标志,凡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直到收市)仍持有公司股票的,属于可享受该公司分红的股东,第二天(除权日)再买入股票的,已不可享受分红。

因此,上述问题即使第二天(除权日)卖掉股票,揖让是可以享受公司分红的股东。

●除权价等于开盘价吗?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报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

此时,除权价(前收市价)只能作为除权日当天个股开盘的参考价,如果大部分人对该股一致看好,委托价相对除权价高填,经集合竞价产生出的开盘价高于除权价,则填权;

反之,则贴权。

如果出现大多数以委买委卖对除权均价认可的价格,则产生与除权价相等的开盘价。

●沪市XR、DR、XD代表什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某股票在除权日当天,在其证券名称前记上XR,为英文Ex-Right的缩写,表示该股已除权,购买这样的股票后将不再享有分红的权利;

证券代码前标上DR,为英文Ex-Divident的缩写,表示股票除息,购买这样的股票后将不再享有派息的权利;

证券代码前标上DR,为英文缩写Ex-Divident和Ex-Right合在一起的缩写,表示除权除息,购买这样的股票将不再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

●什么情况下不能马上办理撤销指定交易?

办理全面指定交易撤销必须在投资者于原指定券商处已完成清算交收责任且无违约情况的前提下进行。

假如投资者在商务已经买进或卖出某股票,由于清算交收还没有完成,券商可以不予受理该帐户的撤销指定交易申请。

因投资者未完成清算交收责任而不能撤销指定交易的情况有以下多种:

1.投资者当天已经有证券成交,尚未完交易成交收责任;

2.投资者当天已经办理了委托,但未成交,且投资者未成交部分的委托尚未全部撤销的;

3.投资者帐户证券余额有负数未能解决的;

4.投资者帐户撤销后造成券商总的证券余额为复数的;

5.尚处于新股认购期内的;

6.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认为不能撤销的其他情况。

●转托管未到帐,怎么办?

投资者在办理转托管时,可能会出现填错转入券商代码而使股票被错转至其它地方或被反悔原券商处的情况。

出现找不到自己股票被转至何处的情况时,可以到原转出券商处,并由原转出券商与结算公司联系调账事宜。

●错转托管到另一家券商该怎么办?

转托管出现有两种情况:

1.填写错误的券商代码,而该代码并没有对应的券商。

遇此情况,您只要回原证券部查询转出股票是否被返回,如果是,办理解冻手续后重新转托管即可。

2.错填券商代码,被错转至另一家券商。

遇此情况,请到转出券商处说明情况,并委托转出券商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国际结算部调至正确的券商处;

若您已查知错转的券商的名称、地址,并且你也能方便地在该证券部进行交易,那么不妨将错纠错,以免调账耽误时间。

●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帐户怎样挂失?

沪市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若遇到证券帐户遗失需要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不能直接到登记公司或代办处办理挂失手续,只需凭有效身份证到营业部办理即可。

股东帐户挂失补办原号每户收费10元,补开新户按新开户标准收取。

●除投资者外,证券营业部还接受哪些部门查询?

1.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证管部门。

2.县(或县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反贪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公证处。

3.军队团(团以上)级保卫部门。

●证券营业部怎样保证挂失证券账户的资产安全?

根据交易所的规定,证券营业部在受理投资者的挂失申请后,应立即在证券买卖前端控制系统中将该帐户冻结,并不得在过户期间办理帐户的指定交易撤销手续。

●ST股票是怎么回事?

ST是英文SpecialTreatment的缩写,意为“特别处理”。

该政策自1998年4月22日起实行,正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

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

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每股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局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另一种“其他状况异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

ST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需要指出的是,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而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所处状况的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如果公司异常状况消除,可以恢复正常交易。

●在哪些情形下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

什么条件能恢复上市?

哪些情形下被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若有以下情形的: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前三条,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四条由交易所决定。

恢复上市的条件有:

因第

(一)、

(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因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且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终止上市也称“退市”或“摘牌”。

有下列情形的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第

(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因第

(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直译的,有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2)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3)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4)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的。

(5)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6)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终止上市与ST制度有什么不同?

ST制度是指沪深证券交易所从1998年4月22日开始,对连续出现2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Treatment),在“特别处理”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监管机构对亏损公司实行“ST”制度即是对亏损上市公司的警告,也是对投资者风险提示。

ST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是一个完整的市场化的市场退出机制的一个灵活的有机的组成部分。

●公司终止上市,投资者将如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终止上市是指公司的股票将不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但终止上市的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产品、盈亏等并不因退市而产生改变。

因此投资者应当了解以下四点:

(1)退市并不一定是破产和解散,只要未宣布破产,终止上市的公司仍然存在并运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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