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照分析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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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照分析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4)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宿舍、活动场地;

5)医院病房、疗养院、老年人休养场所;

6)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1.4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日照分析的规定:

1)临时建筑;

2)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3)高度低于二点二米的低层建筑;

4)其他不适用日照分析规定的。

制定本规程的主要依据

2.1法规依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4)《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2000年11月1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5)《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6)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2.2测量基准:

应采用青岛城市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2.3分析软件:

应经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鉴定,并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日照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以及青岛市地理位置,日照计算相关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普通住宅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标准,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3)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4)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表1青岛日照分析计算相关参数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有效日照时间带(北京时)

8:

00-16:

00

9:

00-15:

青岛标准经纬度

北纬36度4分,东经120度19分

分析时间间隔

1分钟

网格(沿线、多点)间距

1米

日照分析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

计算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活动场地等场所的分析高程以地面平均高程为准;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上述技术参数如国家有关规范和法规有特殊要求按国家规范和法规执行。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收集

4.1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委托单位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2在建、尚未建设的已批或在批规划建筑有关资料,应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待批的方案为准。

日照分析相关的建筑及附属设施测量要求

5.1已建和具备测绘条件的在建建筑的有关数据均应根据现状实地测绘。

建筑物屋顶的附属设施以及坡屋顶上局部凸起窗户、装饰板和花架等的测绘内容应符合《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2测量完成后应绘制出建筑总平面图和采光面立面图。

总平面图上应标注室内地坪、屋顶(檐板上坪、女儿墙、屋脊等)高程、建筑物层数等。

有阳台的窗户,阳台实体部分也应测量并绘制在总平面图上。

立面图上应标注室内地坪、层高、采光窗位置和建筑物檐板上坪、女儿墙、屋脊等高度。

5.3日照分析图中需标注实地测绘建筑的性质和住宅小区名称或单位名称等。

6日照分析的范围和位置

6.1有日照要求的被遮挡建筑,其任一部分与申报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大于1.6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范围如下图所示。

6.2一个居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光窗的,均应进行分析。

各种形式的窗户分析位置详见条文说明。

分析方式的确定

7.1对于可以确定窗户位置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采用窗户分析方法或单点分析方法。

各种窗户日照分析点位选取情况做如下规定:

1)图1是一般窗户,以窗台外墙AB中点,图中C点表示的位置为日照分析计算点。

2)图2是转角直角窗、弧形窗、凸窗等,一般以外墙延长线中位于南向或偏南向(图中线AB)的中点,图中C点表示的位置为日照分析计算点,如南侧或偏南侧日照时数不满足日照标准,应增加分析另一侧窗户。

3)封闭阳台以阳台窗的外墙中点为日照分析计算点;

未封闭或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原设计的窗台外墙中点为日照分析计算点。

4)因窗户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他特殊形式的采光窗,以最接近上述说明的形式确定日照分析计算点位置。

7.2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或者无法确定窗户位置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多点区域分析方法。

 

7.3活动场地采用多点区域分析方法。

日照计算分析要求

8.1为确定申报建筑对被遮挡建筑的影响,应首先对被遮挡建筑的现状进行日照分析,同时还应对其周围相关的已批或在批规划建筑进行叠加分析,叠加的先后次序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日期为序,叠加的设计方案应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为准;

然后对申报建筑和现状分析时所考虑的所有建筑进行综合叠加分析。

图解说明如下:

8.2分析误差范围:

两次对算误差小于等于5分钟。

另外,如果对分析结果有异议的应以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分析结果为准。

提交成果

9.1日照分析成果包括日照分析图和日照分析报告,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日照分析成果,应在日照分析图及日照分析报告和各阶段设计图上加盖带有编号的专用章。

9.2单点或窗户分析应在分析成果中列出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有效日照时数。

9.3多点分析应在日照分析图中绘出被遮挡建筑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有效日照时数。

9.4相关资料齐全的工程项目,依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告中可明确日照不足的楼座编号、户数。

9.5分析成果按统一的格式提交。

10 

术语

10.1在批规划建筑,是指需与申报建筑同时分析日照影响的其他申报建筑。

10.2已批规划建筑,是指已经审批的在建、未建及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10.3申报建筑,是指建设申请人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的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

10.4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坪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

三十度或者大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

小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小于十二米的,不计高度。

10.5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建筑主体外墙(含外墙装饰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

10.6建筑的性质主要指建筑所处的建设阶段(如规划、在建、已建)和使用性质(如办公、住宅、学校等)。

10.7单点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任意一点的日照时间。

10.8窗户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需做日照分析窗户的日照时间。

10.9多点沿线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外轮廓线上按一定间隔排列的所有点的日照时间。

10.10多点区域分析,分析建筑群体内任意区域内按一定间隔排列的所有点的日照时间。

10.11以上术语解释仅适用于本规程。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20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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