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DB11T-1620-20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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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和定义 4

4基本要求 4

5维修保养项目及方法 6

5.1消防供配电设施 6

5.1.1维修 6

5.1.2保养 6

5.1.3报废 7

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5.2.1维修 7

5.2.2保养 8

5.2.3报废 10

5.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0

5.3.1维修 10

5.3.2保养 12

5.3.3报废 16

5.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6

5.4.1维修 16

5.4.2保养 17

5.4.3报废 18

5.5水喷雾灭火系统 18

5.5.1维修 18

5.5.2保养 19

5.5.3报废 19

5.6细水雾灭火系统 19

5.6.1维修 19

5.6.2保养 20

5.6.3报废 21

5.7消防炮灭火系统 21

5.7.1维修 21

5.7.2保养 21

5.7.3报废 22

5.8泡沫灭火系统 22

5.8.1维修 22

5.8.2保养 23

5.8.3报废 24

5.9气体灭火系统 24

5.9.1维修 24

5.9.2保养 25

5.9.3报废 27

5.10干粉灭火系统 27

5.10.1维修 27

5.10.2保养 28

5.10.3报废 30

5.11防烟排烟系统 30

5.11.1维修 30

5.11.2保养 31

5.11.3报废 33

5.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3

5.12.1维修 33

5.12.2保养 34

5.12.3报废 35

5.13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35

5.13.1维修 35

5.13.2保养 36

5.13.3报废 36

5.14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36

5.14.1维修 36

5.14.2保养 37

5.14.3报废 37

5.15防火分隔设施 37

5.15.1维修 37

5.15.2保养 38

5.15.3报废 40

5.16消防电梯 40

5.16.1维修 40

5.16.2保养 41

5.16.3报废 41

5.1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41

5.17.1维修 41

5.17.2保养 42

5.17.3报废 43

5.1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3

5.18.1维修 43

5.18.2保养 43

5.18.3报废 44

5.19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44

5.19.1维修 44

5.19.2保养 44

5.19.3报废 45

5.20灭火器 45

5.20.1维修 45

5.20.2保养 45

5.20.3报废 45

附录A 46

附录B 4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的委托维修保养和定期维修保养。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066干粉灭火剂

GB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3075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6668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25972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28184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GB29364防火门监控器

GB29837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及报废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14107—93消防基本术语

TSGR000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CECS76气压给水设计规范

CJJT146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14107—9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筑消防设施firefacilitiesinbuilding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3.2

维修repairs

对故障设备设施及其组成部件进行维护修理,以达到正常工作状态。

DB11/T1620—2019

2

3.3

保养maintenance

对设备设施及其组成部件按照相应规定实施技术保护及管理以保持完好有效。

3.4

报废scrap

设备设施及其组成部件因达到使用年限或不再符合规定的使用条件而作废。

4基本要求

4.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内容包括建筑消防设施、设备、部件及其管网、管线等组件的维修和保养。

4.2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组件需移动到安装使用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拆除故障设施、设备、组件时应按相关规定更换合格的备用品。

4.3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组件在现场维修保养期间可能导致失效时,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4.4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维修保养作业完成后应按规定接入复检。

4.5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见附录A),完成或阶段性完成后应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见附录B),维修保养资料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5维修保养项目及方法

5.1消防供配电设施

5.1.1维修

5.1.1.1低压配电装置

维修方法:

a)断路器合不上闸,如断开该回路负载后合闸成功,检修回路,否则应更换断路器;

b)控制回路熔芯烧坏,应先检修控制回路,如回路正常,则更换熔芯;

c)风机反转,检查负载端接线相序,按正确相序重新接线;

d)低压配电箱(柜)进线孔有开口应采取封堵措施,潮湿环境中使用的配电箱(柜)应改由底面或侧面进线;

e)两根不同线径或多于三根导线压接在同一接线端子时应使用压线鼻压接。

5.1.2保养

5.1.2.1低压配电箱(柜)

检查要求:

a)每季度检查交流接触器,清除接触表面污垢,尤其是进线端相间污垢;清除灭弧罩(栅)内碳化物和金属颗粒;清除触头表面及四周污物,但不宜修锉触头,触头烧蚀严重不能正常工作的接触器应更换;清洁铁芯表面油污及脏污;拧紧所有紧固件;

b)每半年检查2次回路线标记,应清晰准确,如缺损应更换;

c)每半年检查消防回路标识牌,应清晰准确,如缺损应更换;如接头处有过热或烧蚀痕迹应修复;如母线排油漆脱落,应在停电检修时重新油漆;

d)每半年检查电容器电容,如有变形、漏油或异常响声应更换;

e)每半年检查接地端子,如存在松动或锈蚀现象,应除锈并拧紧;

f)每季度检查低压配电箱(柜),标识应清晰准确,仪表显示应正常,开关和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g)每年检查消防供配电线路敷设的耐火保护措施,应完好,不应有临时接线现象;消防供电线路穿管、封堵等耐火保护措施应完好有效;

h)每年检查消防供配电线路,其中不应接入非消防用电负荷。

保养方法:

a)每年应在停电检修期间对低压配电箱(柜)内外进行1次清洁,先用压缩空气吹污、吹尘,然后擦拭干净,并清除配电箱内部器件及接线端子处的灰尘;

b)每两年将低压配电箱(柜)内的接线端子全部紧固一遍。

5.1.2.2自备发电机组

检查要求:

a)每月及每次使用后检查柴油机泵贮油箱油量,不应少于油箱容量的3/4,曲轴箱内机油油位不少于最高油位的1/2,蓄电池的电解液不少于最高液位的1/2;

b)每半年检查配电箱仪表、开关和控制按钮,应正常;

c)每半年检查发电机全部指示灯和仪表,应正常;

d)每半年检查发电机的润滑油压力不得低于150kPa,冷却水温度不得高于95℃;

e)每半年检查发电机曲轴箱油位、燃油箱油位、散热器水位,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f)每半年检查发电机充电电流,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g)每半年检查燃油箱盖上的通气孔,应畅通;

h)每半年检查油管及接头处,应无漏油现象;

i)每半年检查发电机房和储油间环境,通风设施运行应正常。

保养方法:

a)修复或更换损坏的仪表、开关和控制按钮;

b)发电机曲轴箱油位、燃油箱油位、散热器水位低于正常位置应补充;

c)燃油箱盖通气孔中有污物应清除干净;

d)有漏油现象应更换油封等部件。

5.1.2.3应急电源

检查要求:

a)每半年检查应急电源仪表、开关和控制按钮,应正常;

b)每半年检查UPS电池室环境,通风设施运行应正常。

保养方法:

a)每季度对应急电源装置进行1次充放电保养;

b)用压缩空气、毛刷等清洁电池组和电池柜。

5.1.3报废

蓄电池达到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变形、锈蚀、漏液等现象,经测试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应报废。

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1维修

5.2.1.1火灾探测器、模块类、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维修方法:

a)设备与底座脱落、接触不良,应重新紧固安装或增大底座与设备卡簧的接触面积;

b)报警总线与设备底座接触不良,应重新压接报警总线,多股线应搪锡或压接线鼻;

c)报警总线开路、接地或短路故障,应更换线路或修复故障点;

d)火灾探测器误报火警,先检查其安装使用环境,清除周围导致环境潮湿、高温、烟尘等发生源,或适当移动火灾探测器位置使其远离干扰源,或由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的机构清洗火灾探测器;

e)火灾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损坏应更换。

5.2.1.2主电源

维修方法:

a)市电连续停电8小时时应关闭主电源,待市电恢复正常再开机;

b)检查主电源供电空气开关是否断开,确定供电回路正常后重新合闸,如合闸不成功更换开关;

c)主电源线路接触不良,可重新压接电源线;

d)主电源保险管或保险丝熔断,确定线路正常后,更换符合要求的保险管或保险丝;

e)主电源设备损坏应更换。

5.2.1.3备用电源

维修方法:

a)备用电池接线接触不良,宜用烙铁焊接或专用工具压接备电连接线;

b)备用电源保险管或保险丝熔断,确定线路正常后,更换符合要求的保险管或保险丝;

c)备用电源电压不足时,应检查电源充电装置,故障应更换备用电源;

d)欠压蓄电池经充电24小时后重新测量,如仍不足则更换蓄电池。

5.2.1.4通信装置

维修方法:

a)区域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显示盘设备供电不正常,应维修恢复供电;

b)区域报警控制器与集中报警控制器的通信接口板故障,应维修或更换通信接口板;如因其它设备造成通信故障,则维修或更换相应设备;

c)区域报警控制器与集中报警控制器间的通信线路开路、短路或接地故障,应修复故障点或更换线路。

5.2.2保养

5.2.2.1火灾报警控制器类设备

检查要求:

a)每月检查控制器指示灯、显示屏、音响器件,应完好有效;

b)每月检查控制器外部线路应无缺损,接线端子应无松脱,线标端子标识应清晰,外部接口接触良好;

c)每季度检查控制器各项功能应正常;DB11/T1620—2019

d)每季度用万用表测量控制器的各项输出电压,应满足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e)每季度用万用表测量控制总线回路最末端火灾探测器或模块的输入电压,应满足设计要求。

保养方法:

a)每年切断电源,采用专用清洁工具清除线路板、接线端子及柜(箱)体内灰尘;

b)空气潮湿场所的控制器设备柜(箱)体内应放置干燥剂;

c)最末端火灾探测器或模块的供电电压值小于说明书规定值时,应更换回路板或调整线路;

d)每年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外部接线端子,发现松动应紧固;

e)每季度备份火灾报警控制器内的软件信息;

f)电池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保养。

5.2.2.2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检查要求:

a)每季度检查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b)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只备品。

保养方法:

a)重新紧固连接松动的端子,更换有锈蚀痕迹的螺丝、端子垫片等接线部件,去除有锈蚀的导线端,搪锡后重新连接;

b)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使用环境较差的火灾探测器应每年清洗;

c)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清洗应采用专业工业设备清洗传感部件及线路板,清洗后应标定探测器的响应阈值,响应阈值应在生产企业或出厂检验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

d)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5.2.2.3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检查要求:

a)每季度检查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b)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有10%的备品。

保养方法:

a)重新紧固连接松动的端子,更换有锈蚀痕迹的螺丝、端子垫片等接线部件,去除有锈蚀的导线端,搪锡后重新连接;

b)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使用环境较差的火灾探测器应每年清洗;

c)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清洗应采用专业工业设备清洗传感部件及线路板,清洗后应标定探测器的响应阈值,响应阈值应在生产企业或出厂检验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

d)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5.2.2.4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检查要求:

a)每季度检查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b)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有10%备品。

保养方法:

a)重新紧固设备连接松动的端子,更换有锈蚀痕迹的螺丝、端子垫片等接线部件,去除有锈蚀的导线端,搪锡后重新连接;

b)每季度采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洁光学窗口,清洁后将探测器响应阈值标定到探测器出厂设置的阈值;

c)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清洁后应做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2.2.5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检查要求:

a)每季度检查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b)每季度检查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事件纪录,了解保护区情况;

c)每季度检查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过滤器状况及使用程度,判断是否需要更换过滤器;

d)每季度检查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上显示的气流值。

判断采样管路阻塞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每半年检查采样管路有否存在阻塞,破裂,固定松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保养方法:

a)重新紧固设备连接松动的端子,更换有锈蚀痕迹的螺丝、端子垫片等接线部件,去除有锈蚀的导线端,搪锡后重新连接;

b)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每年至少吹洗采样管道、更换过滤器1次,并进行报警功能试验;

c)按照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保养。

5.2.2.6点型火焰探测器

检查要求:

每季度检查点型火焰探测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保养方法:

a)重新紧固设备连接松动的端子,更换有锈蚀痕迹的螺丝、端子垫片等接线部件,去除有锈蚀的导线端,搪锡后重新连接;

b)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保养;

c)采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洁光学窗口。

5.2.2.7手动部件按钮类设备

检查要求:

a)每季度检查手动部件按钮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b)每季度检查手动部件按钮报警触点及机械报警部件的功能。

保养方法:

a)重新紧固设备连接松动的端子,更换有锈蚀痕迹的螺丝、端子垫片等接线部件,去除有锈蚀的导线端,搪锡后重新连接;

b)消除部件故障,确保设备操作灵活,功能正常。

5.2.2.8模块类设备

检查要求:

每季度检查模块类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保养方法:

重新紧固设备连接松动的端子,更换有锈蚀痕迹的螺丝、端子垫片等接线部件,去除有锈蚀的导线端,搪锡后重新连接。

5.2.2.9声光报警类设备

检查要求:

每季度检查声光报警类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保养方法:

a)对设备连接松动的端子重新紧固连接,更换有锈蚀痕迹的螺丝、端子垫片等接线部件,去除有锈蚀的导线端,搪锡后重新连接;

b)采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洗声光报警类设备表面污渍。

5.2.2.10电池

检查要求:

a)每季度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蓄电池,不应有变形鼓胀现象;

b)每季度对消防电源进行主备电切换测试,记录备电在标准负载下的持续工作时间,检查备用蓄电池电量状态是否正常;

c)每季度检查电池极柱和接线头,连接应可靠,外观应有金属光泽。

保养方法:

a)清除电池极柱周围可能出现的黄白色糊状物;

b)更换电量状态不正常的备用蓄电池;

c)在电池接线柱上涂抹凡士林等保护剂防止氧化。

5.2.2.1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检查要求:

每月检查图形显示装置外观及功能。

保养方法:

a)采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洁图形显示装置表面污渍;

b)采用压缩空气、清洁工具等清洁装置箱体内灰尘;

c)每半年对图形显示装置的软件进行备份。

5.2.3报废

5.2.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的规定。

5.2.3.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5.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5.3.1维修

5.3.1.1消防水池水箱

维修方法:

a)供水阀关闭不严或不能控制水流通断时,应清理阀体、更换橡胶密封或更换控制阀;

b)组装水箱接缝处渗漏时,先泄空储水,检查箱板内、外壁,有裂纹等结构缺陷时应更换损坏箱板;接缝渗漏可在局部清理原胶层后重新施涂密封胶,并均匀紧固螺栓,达到密封胶说明书规定的凝固时间要求后再充满水观察;

c)水位计两端角阀关闭不严或漏水时应更换角阀;

d)吸水口、溢流口、泄水口、水力控制阀、防水套管等组件的表面锈蚀达到组件表面积的1/3时应更换。

5.3.1.2消防水泵

维修方法:

a)在零流量、额定流量、1.5倍额定流量工况下,消防水泵的扬程低于设计要求10%时,如配电、泵轴转速、联轴器正常,宜解体维修;如因泵轴、叶轮、叶片等部件磨损、松晃或转动不灵活影响消防水泵安全运转,应更换消防水泵;

b)泵轴密封不良导致线状泄漏及泵轴承座外表面温度超过75℃或温升超过35℃时,应调整或更换轴封;

c)柴油机消防水泵启动电池的充电显示装置异常时,应先手动启动柴油机消防水泵运行试验,如因电量不足启动失败,应更换备用蓄电池组,仍不能启动时,应由生产企业维修。

5.3.1.3气压给水装置

维修方法:

a)稳压泵连续3小时每小时启泵次数超过15次,在排除管网故障的可能后,可通过检修口检查橡胶件老化情况,必要时更换并按设计压力补气;

b)稳压泵控制装置的自动启、停压力值与设计要求不一致时应调整恢复,使用法定机构检定的压力表验证,误差超过±5%时应更换压力开关或电接点压力表。

启停泵时,如电接点压力表指针上下摆动过大,宜采取水锤消除措施或将其更换为压力开关或防震电接点压力表;

c)主备稳压泵不能交替启动运行时,应检修或更换配电装置。

5.3.1.4水泵接合器

维修方法:

a)水泵接合器渗漏,应更换损坏、老化的密封件,接口、闷盖、开启工具等配件缺失应补齐;

b)最低气温低于5℃前应检查防冻措施,如有缺损应及时修补复原;

c)局部锈蚀应使用砂纸打磨除锈后再重新补漆。

5.3.1.5室内、外消火栓

维修方法:

a)室外消火栓渗漏,应更换损坏、老化的密封件,接口、闷盖、开启工具等配件缺失应补齐;

b)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带、水枪、卷盘、手轮等组件不完整应补齐,水带漏水应更换,消火栓阀门关闭不严,检查密封面如有异物卡滞,可连接水带反复放水冲洗,冲洗后仍漏水应更换。

5.3.1.6管网和支吊架

维修方法:

a)电伴热温度偏离设计温度范围,应检查配电装置、伴热带及其接口、伴热带与管道的绝缘等,必要时更换相应部件;

b)稳压泵连续3次以上每小时启泵次数超过15次,排除人为放水、气压给水装置和稳压泵等问题后,分段检查管网,维修漏水组件或更换相关管段及管件;

c)系统联动试验时管网、喷头存在明显晃动现象,应排查并加固相应的支吊架固定措施。

5.3.1.7阀门、止回阀、电动阀、电磁阀、水泵控制阀、减压阀

维修方法:

a)阀门轴封漏水,可在保证阀门开关灵活的前提下适度压紧填料压盖,如调整后仍漏水应更换填料、弹簧、○型圈等密封件;

b)呼吸孔频繁滴漏,应检查阀芯上的密封圈,如磨损应更换;

c)减压阀阀前、阀后的静压值接近或放水时阀后动压偏离设计压力10%,应调整恢复为设计参数,调整无效时,比例式减压阀可通过清理、检修密封件等修复,先导式减压阀可通过更换主阀膜片、○型圈及导阀连通管等修复。

5.3.1.8安全阀、过滤器、压力表及附件、砌筑井

维修方法:

a)压力表表弯、表控制阀缺失应补齐,压力表偏差超过±5%应更换;

b)过滤器滤网锈蚀面积达到1/3或破损时,应更换同规格滤网;

c)手动操作安全阀手柄不出水,或启泵后在额定压力下泄水,应参照设计文件使用经法定机构认可的压力表,调整压紧弹簧重新整定开启压力或回座压力;

d)消防井结构坍塌或井盖破损、缺失时应修筑或补充。

5.3.2保养

5.3.2.1消防水池水箱

检查要求:

a)最低气温低于5℃前,检查消防水池、水箱的保温、采暖或局部加热措施;

b)每月开启水位计两端的角阀,检查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水源设施的水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c)每月检查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d)每季度检查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供水阀组的功能,应启闭正常;

e)每季度检查浮球阀,手动按下浮球阀时应出水,松开后水流完全停止,连续操作2次应正常;

f)每年检查与水池、水箱连接的法兰、防水套管的螺栓,不应出现锈蚀和渗漏现象。

保养方法:

a)最低气温低于5℃前,应修补缺损的保温材料,检修采暖或局部加热设施;

b)每年应使用扭力扳手均匀紧固全部法兰、防水套管螺栓,并在外露螺纹处施涂少量润滑脂保护;

c)每三年应泄空消防水箱储水,在符合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的条件下进行1次全面清理,包括水箱内壁、吸水喇叭口、溢流口、排水口、通气口等,焊接钢板水箱应除锈补漆,组装水箱应使用扭力扳手均匀紧固全部螺栓;

d)每三年应泄空消防水池储水,在符合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的条件下进行1次全面清理检查,水池结构材料应完好,清理和检修内壁、吸水喇叭口、溢流口、排水口、通气口等。

5.3.2.2消防水泵

检查要求: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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