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企业会计成本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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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企业会计成本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综合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信息;

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和方法,广泛深入挖掘潜力、节约开支、堵漏截流,努力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煤炭工业企业的成本管理体制和核算体制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局、矿(厂)、井区、段队四级管理和核算体制。

一、各矿务局、独立洗煤厂,以及独立机械厂、化工厂等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产品全部成本和全部费用的管理和核算。

二、矿务局所属矿(厂)是矿务局内部核算单位,是企业成本管理和核算的中心环节。

三、矿(厂)所属井区(车间)是企业的基层生产组织,实行内部直接成本核算。

四、段队和班组是基层的生产单位,实行分项小指标群众核算。

第五条成本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本最低化原则。

通过成本管理的各种手段.分析并寻求降低成本的各种因素,制定可能实行的最低目标成本,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使实际执行结果达到最低成本的要求。

二、全面成本管理原则。

为了达到成本最低化的目的,必须实行全局(矿〈厂〉)、全员、全过程的全面成本管理。

三、成本责任制原则。

为了实行全面成本管理,必须以分级、分工、分人的成本责任制作保证。

四、成本管理有效化原则。

成本管理工作必须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等职能,促使企业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五、成本管理科学化原则。

在成本管理中要广泛应用系统科学、可行性研究、决策分析、目标管理、价值工程、数学方法等技术,实现成本管理科学化。

第六条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严肃认真地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

一、各级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保证成本核算质量。

一切成本计算的基础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成本管理与核算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和规定。

三、加强会计监督。

要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支出不予办理。

四、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挥成本工作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作用,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五、不准乱挤、乱摊、乱计成本,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不准任意开口子加大成本开支。

六、对违反成本管理条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警告、通报、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2)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

(3)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

(4)经营管理不善、严重损失浪费的;

(5)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七、追究责任时,第一责任者为局、矿长和总会计师;

没有总会计师的为经营管理副局、矿长;

第二责任者为财务处(科)长。

第七条各分公司、直属矿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联合公司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经报财政部审查同意,并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成本开支范围

第九条为了正确计算成本耗费,各企业必须遵守成本开支范围,严格划清产品成本费用与基本建设投资、专用基金支出、营业外支出以及其他有专门资金来源支出的界限,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煤炭工业的具体情况,现将煤炭工业企业成本开支范围明确规定如下: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1.列入成本的各种物资消耗,只限于计算期内实际耗用的物资,车间、井区、段队当月剩余不用的材料(除定额内小额周转材料外),要退回仓库,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材料,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2.企业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各种边角余料、下脚料、废料等,在其对外销售或本单位利用时,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分别冲减成本。

3.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和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下的劳动资料,实行一次摊销。

具体划分办法,按照煤炭企业低值易耗品目录执行。

4.按照煤炭企业特点,可列入成本的12种小型设备和专用工具,即:

风镐,电风钻,矿灯,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和水泵,200A及以下的防爆开关,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局扇,矿车(包括平板车和坑木台车),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

5.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短缺、损耗,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部分,按实际损耗数列入成本,超过定额损耗率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主管部门批准,以扣除直接责任者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1)定额损耗率规定如下:

①计件、论个或贵重物资,原则上不准有误差;

②木材、坑木的误差率不超过1%;

③以检尺换算计量的物资,误差率不超过1‰;

④以过磅计算重量的物资,误差率不超过3~5%。

(2)超过定额损耗率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①每笔超过金额不满2000元者,由矿务局审批;

②每笔超过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者,由分公司审批;

③每笔超过金额在1万元以上者,由总公司审批。

二、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

指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井巷工程基金、租赁费和修理费。

1.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依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除矿井建筑(包括露天)以外的固定资产,采取分类折旧率按月提取。

2.煤炭企业的矿井建筑(包括露天),即矿井井筒、巷道工程及有关地面(包括井塔、天轮)、地下设施(包括井底车场确定)等,按计算成本的原选煤产量和规定的提取标准提取的井巷工程基金。

3.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指临时自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的租赁费和租入不便单独计算利润的单台生产设备,以及为管理服务的设备,在不减少原有上交利税的前提下,可列入成本。

4.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基金和中小修理费用。

煤炭企业的大修理基金,按煤矿全部应计大修理基金的固定资产总值(包括矿井建筑物,和已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规定的提存率,按月从成本中提取,其中:

综采综掘设备的大修理提存率为5%,铁路专用线和铁路专用设备为5%,露天矿为4%,独立机厂为2%,矿务局所属煤矿(不包括露天矿、综采综掘设备及铁路专用线和铁路专用设备)、附属厂为2.5%。

企业的大修理费用在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按实际发生数直接列入成本。

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1.工业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所需的人员工资和各项研究试验材料及管理费用列入成本。

但按照规定已经纳入留用利润开支的科研机构经费,应由科技发展基金中解决,不能列入成本。

2.为制造新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应分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应列入试制新产品成本。

3.企业试制的新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调整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微型电子计算机以及经批准购置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单在5万元以下的微型电子计算机,报财政部门批准,可列入成本。

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在企业营业外列支;

微机联网附属设备的购置费和微机安装费在维简费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或按吨煤包干及销售收入含量包干标准计提的包干工资额和职工福利基金,经上级批准的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设奖。

1.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

是指企业生产单位和管理都门人员(含炊事员)的标准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和按规定标准提取或发放的奖金。

不包括应当在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医护人员的工资以及应当在营业外列支的教职员工工资,退职金,退休、离休费和6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也不包括专设的销售机构人员的工资及应由维简基金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人员的工资和应当由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的工资。

2.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基金。

是指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和医护人员、工会人员工资总额,按财政部规定,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各种奖金和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的数额的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3.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计件超额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及销售收入含量包干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其他企业,属于实行盈亏包干的,如果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留用利润中没有包括经常性生产奖的,可以按照职工标准工资的10~12%列入成本,超过部分,在企业留利中列支;

属于实行利改税的企业,除按规定可以列入成本的奖金外,其余各种奖金、超额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应在企业留用的利润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五、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1.规定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按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后的数额的2%提取。

2.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按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

企业职工的各项培训(包括政治、文化、技术)费用,应首先在1.5%范围内的职工教育经费中解决,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

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

六、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焊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列入成本的废品损失,停工损失和坏帐损失,按下列办法执行:

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包括返修过程中补领的原材料,零配件价值和支付的工资等,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2.不可修复的废品损失以实际成本扣除残值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3.在停工期间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发生的设备维护费、管理费,按扣除过失人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额列入成本。

4.坏帐损失是指由于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等原因造成的债权损失。

坏帐损失应在取得债务方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机关或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后列入成本。

坏帐损失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每件发生不足1000元者,由矿务局审批;

(2)每件发生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者,由分公司审批;

(3)每件发生在10000元以上者,由总公司、联合公司审批。

七、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监证费,咨询费,专用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排污费,按下列办法执行:

1.企业进行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列入成本。

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赔偿企业的投保损失,应直接冲减产品、材料损失。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可列入成本。

3.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属于引进时一次统算技术转让费,分年付款的,应在引进产品的生产成本中支付;

在引进产品本生产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可暂挂帐,投产后再分次列入成本;

引进技术的职工培训费,可以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4.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可列入成本。

但从开征后的第三年起,企业继续超标准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留用的利润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应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

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罚息,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九、企业生产活动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管理费用和上级机关管理费

1.企业管理部门日常发生的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检验费、仓库经费等管理费。

2.企业生产过程中为保护劳动安全所支付的劳动安全保护费、防暑降温费,防冻防寒、冬季取暖和警卫消防等费用。

3.上级管理费。

应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规定的开支标准,按年编制收支预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在所属企业的成本中列支,年终如有结余应冲减企业成本或转作下年度上级管理费。

十、根据煤炭企业特点,经财政部同意,允许在成本中列支的费用

1.地面塌陷赔偿费。

指因采煤造成塌陷发生的费用,如购地费、青苗赔偿等费用和根据合同规定一次搬迁50户(含50户)以下的民房搬迁赔偿费,由成本列支。

2.造林育林基金。

煤矿企业按计算成本的实际原选煤产量和规定的提取标准,计提的造林基金;

和按销售原木数量,每立方米规定标难,计入林场采伐成本的青林基金。

第十条产品工厂成本费用与销售费用应严格划分

一、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基金、业务费等经常费用,应由销售费用列支。

而企业主管销售业务的职能科里的经常费用,应由工厂成本列支。

二、在销售过程中由于发运煤炭发生亏吨和全水分、含矸率不合格而补发煤炭所支付的运费,应由“销售费用”列支。

而因抽查灰分和块煤限下率不合格所支付的复检费和筛选费应由产品工厂成本列支。

第十一条产品成本费用与基本建设投资应严格划分

一、斜井投产后能单独形成生产系统,不和基建施工混淆的,其所发生的费用由生产成本负担。

二、立井和斜井分期移交生产后,不能完全形成独立系统,生产、基建费用不能截然分清的,其生产采区所发生的费用由生产成本与基建分担;

机电运输、通风等以及地面生产管理部门和辅助单位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矿井设计能力和移交生产达产比例分配给生产和基建负担。

采煤工作面的费用由生产成本负担。

三、基建投资和基建借款购置移交为生产单位准备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使用单位对属于生产性的工器具,应分别增加流动资产和基建借款,使用时应计入生产成本。

对属于福利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不由生产成本负担。

四、改扩建工程管理费用,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由基建投资解决,不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由生产成本开支。

第十二条产品成本费用与维简基金应严格划分

一、原设计规定分水平或阶段开采的矿井,根据生产需要,向下一水平或阶段延深时,需要开凿的主、副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和到第一石门为止的两翼运输道,总回(入)风道,以及矿井延深后需要做的为全矿井或一翼服务的风共,往沙井、交通井的直接工料费和相应的管、线,道工程和设备,应由维简基金解决外,其余由生产费用解决,列入成本。

二、矿井现采水平的扩区工程(包括进回风井、主要运输大巷、总进风巷道以及地面建筑)和通地面的材料井、通风井的井巷工程和相应的管线道,设备及地面建筑物,应由维简基金解决,其他在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一切工程由生产成本列支。

三、地面塌陷按合同规定一次50户以下(包括50户)的民房拆迁赔偿费用由生产成本列支,50户以上的费用由维简基金列支。

四、简易料棚费(指轻型屋架,有柱无墙的料棚)以及不属于专用基金工程的安全措施工程费用由生产成本列支。

第十三条产品成本费用与营业外支出应严格划分

一、离退休人员的医药福利费以及编外人员、职工子弟学校职工和6个月以上病、伤、产假人员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应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在成本列支。

二、职工因公死亡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应由营业外支出列支。

职工直系亲属来矿处理后事的往返旅费应由成本列支。

三、企业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调整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实验费、样品、样机等由成本列支;

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企业营业外列支。

四、库存物资调价损失。

凡由国家规定库存物资统一调价,其净减值大于国家流动基金的差额部分列营业外支出。

在规定以外由于实行议购议销、浮动价、超产价等临时削价发生的新老价格差价,应随用(销)随处理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下列各项应在自有资金、专用基金或留用利润中开支的费用,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一、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

二、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

三、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

四、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依法购买国库券的支出和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六、企业自愿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赞助、资助的基金。

七、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各种费用除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者外,一律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列支。

八、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如对于既没有国家法律规定,又未经国务院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企业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五条各单位的其他产品及其他收入,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冲减成本或作其他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一、下列收入冲减成本

1.出售废品,废料收入冲减材料成本。

2.坑木改锯盈尺冲减材料成本。

3.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冲贷款利息支出。

4.为外单位地质测量和设计制图,煤质化验等劳务收入,在工作时间进行的不得随便分给个人,收入冲减成本;

业余时间进行的,所得收入应按规定处理。

5.出租车辆收入和少额的运输收入,冲运输成本。

6.原煤伴生产品,数量少,不稳定的,冲原选煤成本。

7.落地煤装车收入冲减原选煤成本。

二、下列收入列其他销售收入

1.企业在煤炭中拣选的硫化铁,加工的沸腾煤和副产品,铝矾土的销售收入。

2.附属生产企业对外销售产品收入。

3.机修厂、更生厂除产品以外的对外服务收入。

4.对外供应的劳务,加供水、供汽、家用电器修理、车辆维修,其他设备维修等。

三、回收的水洗矸的净收入列作营业外收入。

第三章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成本核算是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部门,各企业必须按照煤炭工业企业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认真组织成本核算工作,提高成本核算工作的质量。

煤炭工业成本核算的程序和具体方法,已在《煤炭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第八章中作了详细规定,各企业应遵循此办法进行成本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成本核算的质量,正确地计算产品成本,各企业必须遵循以下成本核算原则

一、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在生产费用的汇集和分配中,对生产过程中耗用的一切费用,必须按实际成本计价。

1.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计算过程中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劳务,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应调整为实际成本。

2.生产中耗用的材料,必须按实际价格计算。

采用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月终结转产品成本时,必须按照规定调整材料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少摊或多摊。

调整差异的比率,应按照材料类别计算确定。

3.按照国家规定,库存物资统一调价后,应按新旧调拨价格的差额,及时调整材料的帐面价值,以保持材料计价的准确性。

4.计提折旧以平均年限法为基础,计算出分类折旧率计提,分类折旧率不得自行调整,以保证折旧基金的正确性。

5.必须按批准的包干工资单价和规定的政策,正确按月计提包干工资,不得多提或少提。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

1.必须按月计算产品成本,月度为每月1日至当月月末。

计入当月成本的材料消耗,费用开支与产品产量,起讫日期必须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2.对于按规定可以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月摊入产品成本,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排。

3.对于按规定可以由本月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应在本月提取时列作预提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计入本月的产品成本,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

4.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正确计提井巷工程基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费用,不得多提或少提。

三、成本与实物转移一致性原则。

在生产费用的汇集和分配中,必须划清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三个阶段的成本转移。

1.划清原材料成本和在产品成本的界限,已领未用的材料,应在当月末办理退料手续,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也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2.划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的界限。

企业的在产品,有实物台帐记录的,必须按月盘点,以确定在产品的实存数量。

根据在产品的结存数量及完工验收入库的产成品的数量计算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3.划清可比产品成本和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

正确计算可比产品成本,有利于分析成本升降的原因。

4.划清各种产品的成本。

原洗煤、选煤、电力、化工、机械等,属哪种产品消耗的费用就转入哪种产品,正确计算各种产品的成本。

四、有用性、合理性、重要性、一贯性原则。

这个原则主要是指对成本核算的方法提出的要求。

1.有用性。

成本核算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对分析成本升降原因,寻求降低产品成本的途径,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因此,在设计和确定每一种成本核算的方法和核算指标时,应符合有用性原则,即“算而有用”,而不能“为算而算”。

2.合理性。

对于几种产品共同耗用的材料、费用,应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

这种分配标准,应符合合理性原则,以保证成本核算的质量。

3.重要性。

在成本核算中,不能事无巨细,都要细细计算,全面罗列。

而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对重要的产品,必须单独计算成本;

重大的费用,必须以独立的成本项目或费用明细项目列示;

间接费用分配,数额大的必须单独进行;

对成本升降有较大影响的费用,计算不能简化等等。

4.一贯性。

在前后期成本核算中,应遵循一贯性原则,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方法来处理。

如折旧的计提方法,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的分配方法,在产品的计价方法等等,必须前后一致。

以保证前后期成本资料的可比性,防止通过各期选用不同的方法来任意调节成本。

五、合法性原则。

对计入成本的各种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灵活和合理为理由而突破。

第四章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十八条根据煤炭工业企业的经济体制和煤炭成本构成的特点,必须强化成本管理,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实行目标成本管理,做到少投入,多产出,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十九条实行各级领导成本管理责任制

一、局、矿(厂)长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加强经营决策,组织和建立各职能部门成本管理责任制,查处一切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成本任务。

对企业生产经营效果负全部责任。

二、总经济师或行使总经济师职权的经营副局、矿(厂)长,协助局、矿(厂)长制订并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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