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21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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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争议解决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1委托方派遣的人员及提供的房屋、设备、设施

附件2委托方向咨询方提供文件资料

附件3咨询方向委托方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

附件4报酬和支付

附件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规范及技术要求

附件7咨询服务内容分包一览表(如有)

委托方(全称):



咨询方(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以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概况:

4.投资估算:

总服务期:

 

日,其中,建设周期 

日。

1.合同价格形式:

R固定总价□按费率计取□人工成本加酬金计取□其他;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费率:

按(工程概算、工程结算......)%。

1.委托方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注册号:

2.咨询方主要负责人:

□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投资决策综合咨询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造价负责人:

□项目管理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方要求;

(6)技术标准;

(7)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委托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咨询方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咨询方执正本 

份。

委托方:

(盖章)咨询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

 

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 

账号:

时间:

年 

月 

日时间: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当事人

是指委托方和咨询方。

1.1.2委托方

是指合同协议书中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咨询方

是指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承接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备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咨询方应具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联合体。

1.1.4联合体

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咨询方联合,以一个咨询方身份为委托方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5分包方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与咨询方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6项目负责人

是指由咨询方任命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咨询方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7委托方代表

是指由委托方任命针对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方权利的人。

1.1.8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委托方要求、技术标准、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9合同协议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方和咨询方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0中标通知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方通知咨询方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1投标函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方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2委托方要求

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方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服务需求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

1.1.13技术标准

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4投标函附录

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5其他合同文件

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1.1.1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是指咨询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

1.1.17全过程工程咨询正常服务

是指咨询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内提供给委托方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和各专业化服务,如决策咨询、工程勘察及咨询、工程设计及咨询、招标采购、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运维咨询及其他咨询服务。

1.1.18全过程工程咨询附加服务

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服务以外咨询方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1.19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

是指超出原合同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后,委托方要求咨询方继续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1.20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

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咨询方向委托方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

1.1.2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咨询方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22开始服务日期

包括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和实际开始服务日期。

计划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服务日期;

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委托方发出的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或经委托方确认的咨询方实际开展服务工作的日期。

1.1.23完成服务日期

包括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和实际完成服务日期。

计划完成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日期;

实际完成日期是指咨询方交付全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及完成提供相关服务的日期。

1.1.24日

是指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1.1.25月

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26签约合同价

是指委托方与咨询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是委托方用于支付咨询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27不可抗力

是指委托方和咨询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2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委托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方与咨询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与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委托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技术标准和功能需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

1.5联络

1.5.1联络方式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决定、批复、确认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

(2)委托方和咨询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2拒不签收

委托方和咨询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保密

(1)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咨询方不得将委托方提供的文件、图纸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咨询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将咨询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3)保密期限由委托方与咨询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方要求;

(7)技术标准;

(8)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2.1委托方一般义务

2.1.1委托方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委托方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或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咨询方。

因委托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委托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1.2委托方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方违反法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委托方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应当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前书面向咨询方提出,经委托方与咨询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由于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

2.1.3委托方应当负责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咨询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方收集需要的信息。

2.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方应为咨询方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委托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委托方派遣的人员及提供的房屋、设备、设施)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和设施,供咨询方无偿使用。

2.2委托方代表

委托方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咨询方联系。

委托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委托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委托方代表在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方有关的具体事宜。

委托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方更换委托方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方。

委托方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方可以要求委托方撤换委托方代表。

2.3参与、监督和答复

2.3.1委托方应当根据建设程序的要求,参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汇报、检查、验收等活动,有权对咨询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2.3.2委托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咨询方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审核或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方认可。

2.4合同价款支付

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方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方提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各类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并对咨询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档有查阅权。

3.1一般义务

3.1.1咨询方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正常服务。

3.1.2咨询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有问题的,咨询方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并经委托方确认。

3.1.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咨询方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在合同签订之后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方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方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

因委托方采纳咨询方的建议或遵守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委托方承担。

3.1.4咨询方应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实施细则,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

3.1.5咨询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提供相应的施工现场管理、检查、核查、配合等服务。

3.1.6咨询方应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合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附加服务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咨询负责人

3.2.1项目咨询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咨询方授权后代表咨询方负责履行合同。

3.2.2咨询方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方,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

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咨询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咨询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咨询方确因患病、与咨询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委托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委托方有权书面通知咨询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

对于委托方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方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方。

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

咨询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主要咨询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方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咨询人员安排的报告,主要咨询人员宜包括设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人等。

3.3.2咨询方委派的主要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

咨询方更换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委托方,除主要咨询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委托方对于咨询方主要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咨询方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方所质疑的情形。

委托方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咨询人员的,咨询方认为委托方有理由的,应当撤换。

咨询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

3.4.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咨询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咨询方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咨询方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咨询服务分包给第三人。

具体可分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4.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方的确定

咨询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委托方书面同意后将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方。

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方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咨询方应确保分包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咨询方的责任和义务,咨询方和分包方就咨询服务向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3.4.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管理

咨询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方提交分包方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宜包括分包方基本信息、主要工程咨询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5联合体

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委托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委托方向联合体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1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委托方应当在咨询方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咨询方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委托方应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方的正常咨询服务开展为限。

4.2逾期提供的责任

委托方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导致增加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咨询方可与委托方另行协商相应服务费用及服务期。

5.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

5.1.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

咨询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建设管理实践惯例,经委托方批准后实施。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是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的依据,委托方有权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咨询服务进度情况。

5.1.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咨询方应向委托方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方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5日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方同意咨询方提交的修订的进度计划。

5.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开始

委托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所需的许可。

委托方一般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日前向咨询方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

咨询方应当在收到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预付款后,开始咨询服务工作。

5.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5.3.1因委托方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委托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委托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

(3)委托方提出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方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日内向委托方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日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委托方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方收到咨询方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咨询服务周期及延期时间向咨询方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委托方在收到咨询方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询方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方批准。

如果咨询方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委托方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委托方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委托方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5.3.2因咨询方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因咨询方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不免除咨询方继续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义务。

5.4暂停服务

5.4.1因委托方原因引起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委托方应及时下达暂停服务指示,委托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和(或)顺延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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