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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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各农垦管理局所属项目可选择市(地)发展改革委或省农垦总局授权设置在农垦管理局的抽取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四、行业监管

试运行期间,省级试点部门负责监管本部门专家抽取终端的专家抽取及开标、评标过程;

在各级发改部门抽取终端进行的专家抽取活动,按项目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派监督人员到场监督,并负责开标、评标过程中专家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信息反馈。

五、试运行期间主要工作任务及实施步骤

(一)试运行准备及调试阶段(2011年3月23日—5月15日)

1、首批入库专家信息验证、入库。

首批入库专家信息征集公告已发出,网络信息上报平台关闭时间经请示已经由3月21日24时延至3月27日24时,专家信息验证、指纹采集工作由省级各试点部门及各市(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纹采集受理时限由3月25日延至4月1日。

专家专业信息审核由试点部门负责,于4月28日完成。

2、落实网络抽取终端工作环境。

设置网络抽取终端的试点部门及省、市(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本部门、本地域终端的工作环境,于5月15日前完成。

网络抽取终端必备条件:

①具备能够访问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网络环境;

②配置能够访问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身份认证等专用的硬件设备;

③交通便利,具有相对封闭的工作环境;

④能够满足专家抽取工作的需要;

⑤配备不少于2名抽取终端操作人员;

⑥落实运行经费。

3、落实评标场所工作环境。

为方便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并利于监管,有条件的专家抽取终端可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标场所。

评标场所的设置及工作环境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于5月15日前完成。

4、系统测试。

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省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各试点部门及市(地)发改委进行联合测试,测试时间为4月20日—5月6日。

5、终端操作人员培训。

由推进组办公室负责,对专家库各网络终端操作人员进行专家抽取、身份认证操作培训,以及专家库相关管理办法、专家分类标准等规章制度的培训。

于5月6日前完成。

6、发布专家库试运行通告。

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负责,于5月15日前在黑龙江省招投标网、东北网等网络媒体发布通告。

7、提出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组建方案。

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于5月15日前形成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二)试运行阶段(5月16日—10月31日)

1、完善专家库相关运行管理制度。

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负责,于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

2、落实专家库运行经费。

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提出专家库系统托管、维护、管理经费以及专家征集宣传、培训、考核等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经审核后纳入预算,并及时拨付试运行期间所需经费。

3、第二批专家征集入库。

省评标专家库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批专家征集工作动员会,涉及专家专业、职称管理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批专家征集工作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牵头,在全省范围内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信息渠道发布评标专家征集公告,提供网络信息上报平台。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专家推荐、资格审核、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等工作。

计划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网上信息征集,7月31日前完成信息审核,9月30日前完成培训、发证。

4、完善系统功能。

由省信息中心负责,根据试运行期间专家库使用方的使用及管理要求进行系统优化,进一步提高系统本地化的适用性及可靠性,于10月31日前完成。

5、建立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交易中心。

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监察厅负责,省编办等有关部门配合,于10月31日前完成。

(三)试运行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

1、小结。

省级试点部门及各市(地)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业、本地域专家库试运行情况进行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推进组办公室。

2、总结。

推进组办公室综合各地、各部门情况,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期间的专家专业分布情况、系统功能完善性、专家库运行管理模式适用性、管理架构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并就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建议,于12月5日前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工作领导小组。

3、申报正式运行。

专家库试运行工作总结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向省政府申请专家库转入正式运行。

附件2:

黑龙江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科学、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第三条 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招标投标工作指导和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活动的监督。

市(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所辖地域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综合业务培训、考核。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或本专业评标专家的推荐、初审、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认真、诚实、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应在7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进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具备第六条要求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可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申报评标专家资格。

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需提交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初审。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审,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由网络录入评标专家候选人信息,并进行指纹登记,报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

(四)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评标专家候选人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及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组织通过专业知识考核的评标专家候选人参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综合业务知识培训及考核。

(六)为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暂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评标专家自愿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按时出席评标会议,参加评标活动。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漏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三)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结束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

(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继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应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或特定范围的招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特殊工程或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难以满足招标人抽取条件时,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批准,可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的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有关部门确定的保密工程或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项目,部分专业的评标专家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确定。

行业主管部门在向发展改革部门呈报招标方案时,应说明需要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理由,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发展改革部门经审查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文件,将直接确定的专家信息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备案,不需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仍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

未按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政府有关部门应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改正;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政府有关部门应终止该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第十五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个别评标专家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标,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违规评标专家的行为及对违规专家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办公室,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办公室对评标专家的违规情况进行复核、处理、备案。

第十六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以集中的方式适时对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用。

建立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个人简历、证书编号、出席评标次数、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信息;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记录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业务能力、评标表现、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等,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反评标保密规定及其他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形成处理意见,并在形成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因违法违规被暂停评标资格的专家,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得参与本省项目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将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多次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五)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和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地)、各部门此前发布的有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3:

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

第一条为做好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抽取终端专家抽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黑龙江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所确认的计算机网络抽取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评标现场确认终端(以下简称确认终端)为招标项目评标提供专家服务的活动。

专家抽取与评标活动在同一场所进行的,抽取终端即为确认终端;

不在同一场所的,需单独设置确认终端。

第三条抽取终端及确认终端必须具备能够访问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网络环境,配置专用的硬件设备(抽取终端需配置能够访问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身份认证密钥),具有在相对封闭环境进行评标专家抽取和确认的条件,由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专人负责。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项目的管理权限通过设置在相应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地)发展改革部门(或授权)的计算机网络抽取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在经批准的评标场所在授权设立确认终端的部门监督下通过计算机网络确认终端确认评标专家。

第五条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不早于开标前24小时。

因特殊原因(如跨地区抽取)需提前抽取的,不得早于开标前48小时,且须经设置抽取终端的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地)发展改革(或经授权后设置抽取终端的)部门批准。

第六条评标专家的抽取不受专家所在地的限制。

一般项目评标专家原则上从三级专业类别抽取当地专家,但供随机抽取的该专业当地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

当地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达不到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时,应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范围扩大至邻近地区。

仍无法满足需要时可放宽到二级专业类别。

重大项目或因技术复杂、本省评标专家难以满足评标需求的,经设置抽取终端的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地)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从其他省级及以上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在抽取前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专业和构成比例。

第七条抽取终端办理专家抽取手续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必须到场。

须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公章,交抽取终端核验,复印件存档: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二)具备权限审批部门的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文件;

(三)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已发出的投标邀请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

(五)按要求填写的《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附件1)、《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附件2)、《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附件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设置抽取终端的部门须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委托招标的还须持委托代理合同。

以上材料经抽取终端管理人员核验后,方可依法进行专家抽取。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经首次核验登记后,以后抽取不再核验。

第八条抽取终端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员递交的《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上的信息进行抽取操作。

第九条评标专家抽取全过程应在设置抽取终端的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授权后设置抽取终端的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过程的监督。

非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单位不得作为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条抽取终端应坚持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的原则,除因特殊原因,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地)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直接确定特定专家或变更抽取条件外,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其他特定要求。

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指定或排斥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等行为,经劝阻无效,抽取终端可中止专家抽取,并向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专家抽取完成后,网络抽取终端打印《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附件4),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抽取现场监督人员、操作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交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抽取终端留存复印件。

系统自动锁定抽取结果,预定解密时间设定为评标开始时间之前30分钟。

到达预定解密时间,评标专家凭验证码、身份证在评标现场的网络确认终端确认身份。

评标专家未经确认不得入场参加评标活动。

评标场所未预先授权设置确认终端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在专家抽取时自行设定密码,并凭此密码及系统自动生成的用户名在评标场所启动系统专家身份确认功能,并将对评标专家的行为评价反馈给专家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抽取终端如因设备、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抽取,须在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资料及信息进行审核后,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的《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上标注委托抽取并加盖单位印章,传真至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办公室管理终端委托抽取。

第十三条如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标专家应将本人当次评标的随机码立即告知评标监督人员,由评标监督人员告知抽取终端。

距评标开始时间超过60分钟的,抽取终端启用系统专家补抽功能补抽专家;

距评标开始时间不足60分钟的,抽取终端启用系统应急抽取功能抽取应急专家。

第十四条抽取终端按规定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除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及需回避的原因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五条抽取终端应合理安排抽取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在评标项目较多时,应提前做好评标专家抽取准备工作,不得因抽取原因影响评标活动按时进行,应按照先到先抽原则进行抽取,不得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抽取终端、确认终端操作人员及参加评标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抽取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抽取终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暂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抽取终端、确认终端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随意变更操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发生人员变更的,须向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报告。

抽取终端操作人员培训由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十九条抽取、确认终端操作人员应文明办公、使用敬语、耐心服务。

第二十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负责对各抽取终端、确认终端进行考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对未按规定抽取、确认评标专家、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终端设置资格;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

2、《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

3、《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

4、《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

5、《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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