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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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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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国土资耕〔2000〕10号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做好我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和对未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

(一)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宜农荒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农用地所做的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



(二)土地整理包括综合整理和单项整理。

综合整理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

单项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农用地的现状进行调整、整治和改造,提高农用地的质量,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

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重点是耕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科学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条件,使土地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

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三)土地复垦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采取工程和其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向及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

二、立项原则

(—)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必须在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

城镇、村庄的土地整理,应符合城镇、村庄规划。



(二)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开发前土地权属无争议,开发整理后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三)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整理,与退耕还林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四)土地开发整理应做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五)坚持效益优先、同等条件下缴纳相关经费数量优先、易开发整理优先、集中连片优先、与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配套建设优先原则。

(六)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确定,以农地开发整理为重点,建设用地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规划分别研究确定。

(七)土地复垦项目立项必须是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国家颁布《土地复垦规定》执行之前的被破坏土地;

该规定执行之后造成破坏的,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办理。

三、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分省立项项目和省补助项目,以立项项目为主。



(一)省级开发整理立项规模

1、土地开发项目。

总建设规模不低于6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应相对集中连片,也可将一个水利工程联系在—起,片块不超过10片、单片面积不低于20公顷的土地作为一个项目申报。

2、农用地整理项目。

以提高耕地质量为主的项目,总建设规模不低于30公顷,不超过800公顷,项目必须集中连片,片块不超过10片。

3、土地复垦项目。

总建设规模不低于20公顷,不超过400公顷,应相对集中连片,单片不低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4、省补助项目一般是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情况给予土地开发整理的补助。

总建设规模不低于60公顷。

对集中连片超过上限的可开发整理部分,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应予以说明,作为向国家申请立项的基础或作为省级土地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

国家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二)基础条件

所申报项目应已具有或正在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必须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或这些配套设施准备建设,资金已落实,可以与土地开发整理配套完成;

自然条件适宜项目实施。

(三)净增耕地面积比例

土地开发项目、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分别不得低于项目总面积的60%、10%和40%。

(四)资金配套

国家批准立项项目的省级配套资金部分,按省、地县配套资金出资比例分别为85%、15%。

省级批准立项的项目,按省、地县配套资金,出资比例分别为85%、15%。

四、立项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州、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

(一)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并从项目库中选择上报项目向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入地级项目库。



(二)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属各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基础上建立地级项目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向国土资源厅申报。

(三)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

达到向国家申报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申报。

(四)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和省的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耕地后备资源分布、项目入库情况、年度经费收缴数量、上年度省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因素,每年7月30日前,从省级项目库中筛拟实施的项目,下达项目任务书,要求当年选中项目的县(市、区)按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在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规划设计,并在9月30日前,经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经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作为省级正式立项,并纳入省土地开发整理实施项目库。

从省级项目储备库中推荐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项目,待国家通知进一步编制规划设计后,由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作出规划设计,逐级审查上报。

(五)在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计划批准后,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市)应拨付配套资金用于项目启动。

省投资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投资计划分期拨付,其中20%待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

五、项目实施管理



(一)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加强以项目实施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部门下达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认真组织实施。



(二)项目实施管理实行公告制、工程招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

工程招标、监理单位和审计单位应具相应的资质。

项目实施采取合同管理方式。

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报项目批准单位备案,并按合同严格管理。

(三)项目资金管理按《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在项目实施后每半年向国土资源厅报告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包括计划、工作量完成情况、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步工作措施等)。

国土资源厅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通报项目实施情况。

(五)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情况变化,局部需要修改设计,若不影响工程质量、工期、环境保护和增加投资,可在地州市指导下自行修改,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否则按项目申报程序报国土资源厅批准。

(六)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界定;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进行土地权属的调整,变更调查、登记等工作。

六、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或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年度验收或竣工验收。

验收标准按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执行。



(二)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

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在此基础上由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初验,合格后写出初步验收报告,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

国家立项项目,在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合格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自查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初验,合格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其中,国家补助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省补助项目可委托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

(三)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组织年度检查,确认完成项目年度计划的,批准下一年度计划实施,并按经费计划继续拨款;

对竣工项目验收合格的,由批准立项单位颁发项目合格证书。

对优质工程以及在确保质量的情况下节约经费的项目,节约资金可适当用于奖励;

对工程施工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快进度、提高质量、节省经费的当事人,由项目实施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对无特殊情况,因组织管理不当等造成工程延误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资金拨付,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省级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

使用开垦费进行开发整理的,可按各地州市县区交纳开垦费的耕地面积,列入当地的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五)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后,要相应建立管护制度,不断提高土地质量。

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依据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用于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滚动发展。

(六)项目申报单位从项目申请之时起,就应做好与项目有关档案管理工作,到项目竣工验收告—段落,立卷归档。

但还应继续做好管护过程中的资料管理,不断完善。

七、附则



(一)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印发的《云南省耕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

(二)凡列为省级和上报国家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地州市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三)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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