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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10+294~K10+301

桥梁

5

K10+301~K10+368

6

K10+368

7

K10+368~K10+543

8

K10+543~K10+610

9

K10+610~K10+653

10

K10+653~K10+686

11

K10+686

12

K10+686~K11+003

13

K11+003

14

K11+003~K11+277

15

K11+277~K11+361

16

K11+361~K11+507

17

K11+507

18

K11+507~K11+750

下转到遂尖线

19

遂尖线K5+300

20

K5+230~K5+300

21

K5+157~K5+230

22

K5+157~K4+360

23

K4+360

24

K4+360~K4+135

25

K4+135

26

K4+135~K4+49

27

K4+49

28

K4+49~K3+586

29

K3+586

二、评价依据

本报告主要依据以下资料进行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4)《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5)浙公路[2007]9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6)《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

(8)《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D81—2006)

(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10)《公路项目安全评价指南》(JTG/TB05—2004)

(11)《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

三、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

3.1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白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节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如下:

(一)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的许可,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县道、乡道的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省公路管理机构对涉及高速公路的申请事项的许可,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

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五十米;

……”。

3.2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条文的理解,应认为,原则上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筑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如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综上,浙江移动遂昌妙高镇民族中学至交警队通信管道工程占用了S227和遂尖线建筑控制区区域,施工时对交通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应当事先取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同时还需征得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四、标准规范符合性检查

4.1标准规范条文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2.0.7条对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如图4.1和图4.2所示:

图4.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整体式)建筑限界

图4.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分离式)建筑限界

图中:

W-行车道宽度;

L1-左侧硬路肩宽度;

L2-右侧硬路肩宽度;

L-侧向宽度;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硬路肩宽度(L1或L2);

二、三、四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路肩宽度减去0.25m;

隧道内侧向宽度(L左或L右)应符合本标准7.0.3隧道最小侧向宽度的规定;

C-当设计速度大于100km/h时为0.5m,等于或小于100km/h时为0.25m;

S1-左侧路缘带宽度;

S2-右侧路缘带宽度;

M1-中间带宽度;

M2-中央分隔带宽度;

J-隧道内检修道宽度;

R-隧道内人行道宽度;

d-隧道内检修道或人行道高度;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当L≤1m时,E=L;

当L>

1m时,E=1m;

H-净空高度。

该标准第1.0.6条对于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为,“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少于1m范围内的土地;

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该标准第2.0.7条第4款对于净高的规定,“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

该标准第8.6.1条为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6.6.1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公路建筑限界是为了保证公路上规定的车辆正常运行与安全,在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在公路横断面设计中,公路标志、护栏、照明灯柱、电杆、管线、绿化、行道树以及跨线桥的梁底、桥台、桥墩等的任何部位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

该规范第12.5.9条为各种管线跨越公路的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损害公路设施,也不得对公路及其设施形成潜在威胁。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

第3.3.2条对桥下净空的规定

“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设计水位计入壅水、浪高等)或最高流水水位加安全高度确定。

当河流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通过时,应按实际调查的数据,在计算水位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酌留一定富余量,作为确定桥下净空的依据。

对于有淤积的河流,桥下净空应适当增加。

在不通航或无流放木筏河流上及通航河流的不通航桥孔内,桥下净空不应小于表4.1的规定。

表4.1非通航河流桥下最小净空

桥梁的部位

高出计算水位(m)

高出最高流冰面(m)

洪水期无大漂流物

0.50

0.75

洪水期有漂流物

1.50

有泥石流

1.00

支承垫石顶面

0.25

拱脚

无铰拱的拱脚允许被设计洪水淹没,但不宜超过拱圈高度的2/3,且拱顶底面至计算水位的净高不得小于1.0m。

在不通航和无流筏的水库区域内,梁底面或拱顶底面离开水面的高度不应小于计算浪高的0.75倍加上0.25m。

4.2检查结果

经检查,本项目主要节点与公路建筑限界关系,满足规范要求。

各主要节点情况见下表:

表4.1通信管道与公路建筑限界检查一览表

涉及公路

公路桩号

管径

(mm)

特征数据

检查结果

S227

K9+450

110

左侧路肩敷设

侵入路基

挂左侧路肩敷设

桥左侧架空敷设

横穿道路

右侧路肩敷设

右侧栏杆外侧敷设

遂尖线

K5+300

挂右侧路肩敷设

K4+135~K3+49

五、道路交通安全分析

5.1路侧安全净区分析

路侧安全设计又称路外设计,主要针对路肩边缘到用地界限这个范围内的设计,是道路设计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路侧安全设计为冲出路面的驾驶员提供了可以重新控制车辆并返回路面的空间,即使无法返回路面,其设计理念也可使驾驶员某种程度的过失能够在道路交通系统中化解,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的严重程度。

美国统计数据表明,侵入路侧事故的伤亡主要由路侧障碍物造成,在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中,由于车辆冲出路外坠落陡崖或高桥的路侧事故约占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50%,由此可见,路侧安全设计在减少严重伤亡事故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B05-2004)对路侧安全净空区(ClearZoneofRoadside)的定义为,与行车道相邻,在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禁止任何对失控车辆具有潜在危险的物体存在,包括硬路肩、土路肩以及可控制行车的缓坡。

第4.3.1条规定,当路侧安全净空区内存在障碍物时,应排除障碍物,路侧安全净空区以外存在悬崖等较大隐患时,应对设计采取的路侧防护措施(如增设护栏或护栏加强、加高等)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4.4.3条规定,应根据桥墩、台与路侧净空区的关系评价桥墩设置位置对行车安全性的影响;

当桥墩位于路侧安全净空区范围时,应对桥墩防护措施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9.4.5条规定,公路横断面设计应注重路侧安全和运用宽容设计理念,消除有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提供足够宽的无障碍的路侧安全区。

该条条文说明解释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横断面设计,应提供足够宽的路侧安全区,让驶出路外的车辆能自行恢复正常行驶,不得已时应设置护栏。

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消除路肩边缘以外一定范围内的障碍物,以提供足够宽的无障碍的路侧安全区。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06)第4.1.1条规定,公路路侧安全净区的宽度得不到满足时,应按护栏设置原则进行安全处理。

《新理念公路设计指南》(交通部公路司)第4.1节指出,路侧净区是指通过放缓路基边坡,设置可逾越的排水设施等手段,在路侧保留的无障碍和比较平坦的地带。

宽容和人性化的路侧净区可降低交通事故概率、减轻事故损失。

我国尚无关于路侧净区宽度的研究结果,根据美国AASHTO《路侧设计指南》(2002版),高速公路行车道边缘以外不少于9m的宽度可使80%的控制车辆得到恢复。

经检查,本项目所涉及的控制节点,均侵入了路侧净区。

5.2管道铺设公路开挖对公路结构物破坏分析

管道穿公路开挖破坏了路基路面的整体性,如果路基填料选择不当,压实度达不到规范要求,新老路基结合问题未作特殊设计和处理,易引起新老路面的沉降差,易出现错台、破碎开裂现象,造成路面病害,对行车安全和舒适度影响较大。

5.3车辆及人员安全分析

表5.1车辆及人员预先危险性分析

潜在事故

危险因素

触发事件

发生条件

事故原因

事故后果

过路车辆伤害

车辆的不安全状态

1、车辆有故障

2、车速太快

3、路面不好,如有缺陷、障碍物等

4、超载

5、安全设施不规范

车辆撞击人体、物体

1、驾驶员违章驾驶

2、驾驶员精力不集中

3、酒后驾驶

4、疲劳驾驶

5、驾驶员心境差,激情驾驶等

人员伤害、撞坏建构筑物

施工车辆及人员伤害

施工机械不安全状态

1、车辆违规掉头、倒车

2、安全设施不规范

1、违规操作

如上表所示,过路车辆及施工机械、人员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隐患,对过路的车辆、车上人员、施工车辆、施工人员及建构筑物造成破坏的潜在危险。

建议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完善交通安全设置。

六、综合分析

6.1强制性条文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关于公路建筑限界、停车视距的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6.6.1条和12.5.9条的规定为强制性条文。

对于公路建筑限界及停车视距,经检查,本项目在施工完毕后能满足建筑限界视距的要求。

6.2公路路基的影响

经检查,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侵入公路路基,但施工完毕后,管线下埋于路基以下,能满足规范要求。

6.3路侧安全

经检查,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侵入9m路侧净区,但施工完毕后,管道埋于路基以下,对失控车辆无二次安全影响,路侧安全。

6.4施工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本工程施工时对公路上过路车辆、施工车辆及行人都有一定干扰,需在公路部门及交警部门的协调下安全施工。

本工程施工过程会对S227及遂尖线交通产生较大影响,所以在施工之前应该与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进行沟通,同时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之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在施工过程中,对开挖路段进行隔离,设置交通施工警示牌,注意施工材料的堆放等情况。

七、评价结论及建议

7.1总体评价

浙江移动遂昌妙高镇民族中学至交警大队通信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处理方案基本合理,在采取相关措施之后,基本能保证现有道路的交通安全。

7.2问题与建议

1.路段各横断面开挖应采用分段施工,保证半幅一个车道通车。

开挖后回填料建议用C10素混凝土回填,用振捣棒振实。

2.路面施工严格按照《公路水泥砼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30-2003)的要求施工,确保路面施工质量。

3.公路开挖施工作业时应进行道路临时交通组织,作业场地注意文明施工,严格管理。

作业全过程应在交警、路政管理人员统一指挥下确保交通安全下施工。

作业场地安全设施要齐全,临时便道通车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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