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财务顾问协议律所整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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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yyyyyyyyyyyyyyyyyyyy公司
联系地址:
鉴于:
1、乙方拟通过xxxx方式募集资金用于其开发的地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需要就该事宜获得专业的财务顾问咨询等专业服务;
2、甲方为国内知名的金融机构,具有丰富的投融资经验和优秀的管理团队,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
3、为满足乙方上述需求,甲方拟设立zzzzzzz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拟募集的资金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xxxxxxxxxxx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xxxxxxxxxxxxx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财务顾问服务内容
1、甲方就本项目为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内容为:
(1)为乙方操作本项目提供可行性分析建议和意见;
(2)为本项目设计、制定框架、方案和结构,并负责联系保管银行、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3)协调参与本项目的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落实本项目的最终实施方案和有关具体文件;
(4)本项目设立期间向乙方提供财务顾问咨询服务;
(5)负责为乙方介绍关于本项目投融资和财务方面的专业信息。
2、甲、乙双方确认,若本项目最终确定采用信托方式融资,则将安排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项目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和监管银行。
二、财务顾问咨询费
1、如信托计划成立,则甲方财务顾问咨询费为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x%/年,按资金实际使用期限计算,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应按以下规定支付财务顾问咨询费:
(1)在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财务顾问咨询费:
“信托单位总份数×
1元/份×
x%”;
(2)在信托计划成立满3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财务顾问咨询费:
(3)在信托计划成立满1年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财务顾问咨询费:
(4)在信托计划成立满1年零3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财务顾问咨询费:
x%”
(5)信托计划因故提前终止的,乙方已支付的财务顾问咨询费不予退还;
(6)信托计划未能在预计存续期限内终止而需延期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追加支付财务顾问咨询费:
信托单位总份数×
2%/365,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若提前终止或发生变更的,除非另有约定,均不影响本协议项下甲方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信托计划若最终不成立的,则甲方不收取上述财务顾问费。
4、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将本协议项下财务顾问费划付至甲方如下指定帐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5、甲方将确保乙方收到相应合法的发票。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向乙方提供财务顾问咨询等服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服务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
3、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收取财务顾问咨询费等费用。
4、切实履行本协议的保密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接受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供的财务顾问咨询等服务。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完成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并保证该等文件、资料、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均为真实、完整、准确的。
3、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4、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服务确认单。
5、切实履行本协议的保密义务。
五、陈述与保证
甲、乙双方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已获得全部必需的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3、本协议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六、保密
1、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甲方履行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有关第三方进行的披露。
(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披露。
(5)甲、乙双方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
2、本条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或被解除后仍然有效。
七、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预见、不能合理预防且不可避免的各类事件。
2、如果本协议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八、通知
1、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7日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3、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4、甲、乙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根据本条规定尽快向对方送达通知。
九、协议的解除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一经签署生效后,任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如果本协议签署后信托计划最终未成立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天的违约金额为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
违约方须于收到守约方向其发出的违约通知书后1个月内完全补偿守约方因违约事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一、其他事项
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2、双方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于2015年【】月【】日在中国xxx市签署。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xxxxxxxxx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yyyyyyyyyyyyyyyyyyyy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