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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代建单位”:

指接受业主委托,具体开展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主体,本合同指:

“XXX”。

1.1.5“第三方”:

指除业主、代建单位以外,合同上下文要求的、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任何其他单位、机构或实体。

1.1.6“代建部”:

指代建单位组建的实施代建业务的组织。

1.1.7“项目负责人”:

指经业主同意,由代建单位任命的代建部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1.8“代建的正常工作”:

指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代建合同,代表业主对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所实施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1.1.9“代建的额外工作”:

指正常工作以外或非代建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1.10“日”:

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1.1.11“月”:

指1个月,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除非实际上为一完整的公历月。

1.1.12“年”:

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

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

1.1.13“总工期”:

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期限。

1.1.14“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开始,到约定的时间止。

1.1.15“缺陷责任”:

指在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内,XXXXX工程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因使用不当除外),由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无偿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

1.1.16“批准”:

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批准。

1.1.17“书面形式”:

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

1.1.18“本合同”:

指本合同文件(包括以后随时对其所作的修改和补充)。

1.1.19“临时追加用款”:

指使用不可预见费的用款。

1.1.20“外部关系”:

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1.1.21“政府行为”:

指政府关于本项目建设的决策和政策作重大调整,建设规划方案重大功能性调整。

1.2本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均应包括以后随时对其所作的修订和补充。

1.3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1.4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节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以下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每一份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按照如下顺序解释,依次以排在前面的为准,同一份文件因发生修改而出现时间有现后的,以时间在后该份文件为准。

2.1.1委托代建合同

2.1.2中标通知书

2.1.3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2.1.4投标书及其附件

2.1.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则以上述优先顺序为准。

以上文件是指业主和代建单位之间的协议和文件。

第三节代建内容

3.1工程概况

3.1.1工程名称:

XXXXX工程。

3.1.2工程地点:

3.1.3工程规模:

3.1.4资金来源:

3.1.5工程进度:

3.1.6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确保达到省样板工程(符合竣工备案制的有关规定),争创鲁班奖。

3.1.7投资目标:

由代建单位审核设计单位编制的本工程投资总概算后报业主,经业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后作为本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

3.1.8安全文明目标:

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

3.2代建模式

3.2.1合同生效后,代建单位作为XXXXX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单位,代理业主行使业主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2.2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标准,组织投资、设计、施工,严格控制项目概预算,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加强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在业主的监督下,负责组织勘察、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等各项招投标工作。

3.2.3根据公开招标确定的结果,本项目的监理工作由代建单位下属单位XX公司负责,监理单位的工作视为代建单位的工作,监理单位任何的疏忽和责任均视为代建单位的疏忽和责任。

3.2.4代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行使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负责工程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开工,按期交付使用并满足建设单位的建设要求。

3.2.5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国现行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等现行法律法规对本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管理,并接受广州市建设部门、业主及其他政府有权限部门的监督。

3.2.6代建单位在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及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总投资如少于业主和代建单位审核同意的投资总概算,业主可从节省的资金中提取适当的奖励费奖励给代建单位。

3.2.7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本合同生效10天内,代建单位应向业主提交代建服务费总额10%的国内银行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

3.3代建范围及期限

3.3.1本项目的代建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之日止。

3.3.2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3.4代建工作内容

3.4.1代建单位应为本项目提供由项目的前期工作、征地、项目方案选择及对外商务谈判、深化设计、项目建设策划、工程报建、初步设计报审、工程监理(含工程结算初审)、招标及设备采购管理(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及进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信息管理直到验收手续的办理,工程决算审核完成,资产确权和缺陷责任期等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所有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包含,但不限以下内容:

1)前期工作管理

(1)办理建设用地的征用及相关的征地手续,并最终领取土地使用证。

(2)负责组织实施各类管线的搬迁和保护工作。

(3)办理项目建设有关的批文、证照以及其他相关手续,主要包括市政、煤气、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人防、卫生、环保、通讯、防雷、规划等。

(4)做好工程勘测、地质钻探、场地物理探测、地震安全性评估等组织工作。

组织调查和考察工程的地质、水文与气象等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材料场地范围、进入现场方法以及可能需要的设施等方面的情况,根据这些因素对工程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风险、意外事故、不可预见损失以及其他情况进行充分的考虑并做好积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5)负责办理施工用电、用水等相关手续。

(6)负责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报建、开工申请等手续。

(7)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

2)招投标管理

负责各项招标工作的组织,按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开展各项招标工作,具体包括编制招标工作计划、组织调研、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和参与评标等有关工作。

(1)按照工程进度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报业主审定后实施。

(2)合理划分各招标项目及标段报业主确定。

(3)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公开招标或内部招标程序。

(4)办理招标的相关审批手续。

(5)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经业主送有资质的审核单位审核后作为确定拦标价的依据。

(6)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7)负责招投标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8)其他招标工作。

3)设计工作管理

(1)负责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管理,与设计单位和业主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处理设计过程出现的设计配合问题,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业主使用要求。

(2)负责工程红线内外所有列入项目投资范围内公用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协调项目与市政规划、项目与当地区域规划的关系,并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

(3)负责组织设计会审,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概算,并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4)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5)负责与设计、管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6)对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缺陷或资料提供不全,经核实确认后,督促设计单位进行改正。

(7)若在施工中或在与交通、规划、周边环境协调中,发现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时,提出书面技术经济变更方案,上报业主审批。

(8)业主对工程设计的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代建单位,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

代建单位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和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告业主,并在业主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9)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4)工程进度管理

(1)按照本合同和投标文件的工期约定,编制和审查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及主要节点计划,分项分部计划和年度月度计划,报业主审定。

(2)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度管理,一旦达不到计划进度要求或发生进度拖期倾向,应在5日内向业主报告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确保总工期不变和项目的如期完成。

(3)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形成会议纪要,每月5日前向业主提供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和存在的问题。

(4)每月5日前向业主、有关部门提供上月单位工程计划完成情况报表、工程计划报表和形象进度报表及建设动态。

(5)负责监理工作,协调安排各施工单位、配套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施工衔接,组织有序的交叉施工。

(6)代建单位有权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7)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5)工程质量管理

(1)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本项目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负责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及工程整体质量,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省样板,争创鲁班奖。

(2)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等手续。

(3)负责根据本项目工程的特点对本项目的单位工程进行划分,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4)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必须2日内组织整改,每月5日前书面向业主提供上月的工程质量报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专题报告)。

(5)对本工程质量负责,并在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报业主备案,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6)对重要的设备和需要在厂家制作的重要材料(如钢结构),须派出监理人员驻厂监造。

(7)设备和材料进场必须进行验收和记录。

(8)负责审批施工组织方案,对重大项目(如基础、土方、主体结构、钢结构、玻璃幕墙、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空调设备安装、弱电工程等)的施工组织方案应报业主确认。

(9)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定的要求,负责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10)项目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按规定组织各有关方面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交工验收报告及其报批手续。

(11)除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行为外,在施工和骏工验收过程中,工程建设不符合施工设计要求或质量要求而需要返工的,代建单位应及时组织责任单位返工,所需费用由代建单位督促责任单位按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赔偿,且不得因此而延误总工期。

(12)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6)工程投资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业主的监督下组织工程招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两方合同,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业主、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中明确。

(1)代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和履行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在业主的监督下,负责组织开展材料设备招标,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符合设计和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3)根据工程的节点要求,编制工程总用款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年、季、月用款计划,报业主确认后,作为业主筹集资金的计划依据。

(4)根据业主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复核监理单位上报的施工单位当月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月报和下月用款报表(应细分各单项工程,尽可能以工程合同为依据),并报业主备案,作为每月应拨付工程款项的参考依据和下月的用款计划。

(5)所有临时追加用款事项按5.2.9条款执行。

(6)在相关方提供有关资料后,负责编制年、季、月的投资完成报表、财务用款计划报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基准表等工作。

(7)编制施工图预算,为控制工程总投资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依据。

(8)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9)项目工程造价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代建单位督促各负责单位报送的工程总结算书(要求把各部分工程项目分列清楚),在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报业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代建单位、审核单位和业主在总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作为本工程总结算的依据,办理结算手续,业主付清工程结算款余额。

(10)代建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过程的工程造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

7)工程安全管理

(1)按照市政府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等有关手续。

(2)代建单位应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保证不因管理过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3)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施工人员安全保护意识。

(4)如有事故发生,代建单位应积极参加事故调查,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5)其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6)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管理,由代建单位负责。

8)文明施工管理

(1)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设施齐全,工地卫生清洁和内业资料完备。

交工前清理现场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整个工程施工周期内均应达到行业文明工地的要求。

(2)负责建立文明施工监督网络,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检查文明施工落实情况。

(3)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代建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保护,不得擅自处理。

由此影响工程进度和损失,代建单位可在审查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合理工期延误和损失索赔要求的基础上报业主审定。

(4)其他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9)合同、档案和信息管理

(1)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的起草、谈判,报业主同意后,业主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单位签订两方合同,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业主、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中明确,代建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及管理工作。

(2)代建单位的档案工作必须严格按照《XXXXX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接受XXX公司档案室(以下简称中心档案室)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并协助中心档案室做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3)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按《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立卷归档。

(4)负责组织、监督和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

对各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编写有关业务参考资料。

(5)接收、汇总和整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6)接收、整理不属于广州市城建档案馆规定移交的,但由建设单位长期保管的其他工程文件,并立卷归档。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中心档案室移交,所有移交的工程档案必须是原件,图纸必须有电子版。

(7)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8)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分别向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和中心档案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及移交目录。

图纸必须有电子版。

(9)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等单位签订两方合同时,代建单位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对其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其提供完整的工程档案,提交业主审核。

如提供的档案未能达到《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及《XXXXX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业主有权扣下代建服务费的质保金,直至其解决上述问题后才予以支付。

(10)如该工程项目最后没有通过广州市城建档案的预验收及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或者由于档案方面的问题而无法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业主有权扣下代建服务费的质保金。

若《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与《XXXXX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有冲突,以《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为准。

(11)代建单位应配备具有档案专业资质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5~8名。

(12)负责建立建设信息流转体系,每月编制建设信息动态。

(13)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10)财务管理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协助业主设立本项目基建专户,对本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协助业主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归集建设成本,真实、准确地反映本项目建设投资,并于每月月底协助业主编制基建报表。

11)工程监理

(1)根据业主代建服务公开招标确定的结果,本项目的工程监理由代建公司下属的公司负责,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2)按照建设项目监理大纲的要求,严格进行设计、施工、保修各阶段监理工作。

(3)建立完善的监理工作机构,配备足够监理人员,采取有效、有针对性的监理工作措施。

12)其它协调管理

(1)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其它管理。

(2)负责协调各政府管理机构的关系,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负责协助办理进口材料、设备的报关,以及工程完工后应提交的有关证明等手续。

(4)本工程建设期结束后,负责组织本工程范围以外、所有受本工程建设影响的土地及地上地下构筑物、建筑物等的恢复工作。

(5)负责协调业主与设计、勘察、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确保用户需求及时实现。

13)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1)本项目各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勘察、设备供应商和施工单位会同业主及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

(2)对按规定应由业主负责组织的建设项目骏工验收。

按照中国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业主组织本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合格,但仍存在少量不影响质量评定的缺陷时,经业主同意,可先评定验收。

代建单位对仍然存在的缺陷应督促施工单位尽快修复,全部缺陷在工程移交结束前修复。

(4)如业主提出要求,负责委托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5)负责办理产权手续。

(6)其他竣工和移交管理工作。

14)其他工作

(1)属于代建工作范围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列出的工作,仍由代建单位负责,不再另行收费。

3.5对代建的其他要求

3.5.1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3.5.2代建单位的负责人和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政府机关和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3.5.3代建单位的负责人和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以及其他任何有关单位、个人以任何不正当的方式牟取私利,损害项目业主的利益。

第四节双方义务

4.1业主义务

4.1.1业主应当在签订代建合同后15工作日内,按合同中相应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支付项目工程代建服务费。

4.1.2业主应当为代建单位协调工程建设的相关外部关系,为代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4.1.3业主应当授权一名或以上的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4.1.4业主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开展对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的监督。

4.1.5业主应当会同代建单位确定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

4.1.6业主应当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核。

4.1.7业主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配合代建单位办理各种相关的手续。

4.1.8业主应当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进行审核。

4.1.9业主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确保各年度资金到位,并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

4.1.10业主对于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业主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同认可。

4.1.11业主提出的变更,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

代建单位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7天内将变更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送业主,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4.1.12代建单位提出的变更(I类变更),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内容报送业主批复,业主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4.1.13业主应当在代建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移交本项目前期工作的所有资料。

4.1.14业主应向代建单位提供施工图一式六份(含监理公司)。

4.2代建单位义务

4.2.1在不影响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代建单位对业主提供的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必须完全接受。

4.2.2对涉及到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报业主确认后实施。

4.2.3代建单位在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内,根据业主授权,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建设期代建单位的义务。

4.2.4代建单位在签定代建合同后15日内,按合同约定组建代建工作的代建部及人员,向业主报送项目负责人及其代建部主要成员名单、代建方案,同时确保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项目部人员的稳定,并必须每月向业主报告代建进展工作。

4.2.5按照经过业主和代建单位审核确认的工程建设概算费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进度等各项计划,报请业主批准后作为业主筹集资金的计划依据。

4.2.6代建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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