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均安镇太平村菱溪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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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均安镇太平村菱溪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股权(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方案的表决,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股东表决通过,相关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公示15日。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10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9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本届已经当选的村民代表中的村居股东直接成为股东代表。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

(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本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

(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季召开一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5天;

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在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15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或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主持工作。

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理事会成员主持工作的,可由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罢免理事长的动议,并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理事长因涉及司法案件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且没有书面委托或指定理事会其他成员主持工作的,由理事会集体推举副理事长或理事会其他成员暂代行理事长的职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股东,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和区、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或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和收益分配方案)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六)拟定本社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八)签订承(发)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的履行;

(九)根据中央和省市区要求,积极推动本社社员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十)接受、答复、处理财务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一)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带领和指导本社社员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依法依规管理好本社经济、福利及其他相关业务;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六)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

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财务监督小组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5人组成,设组长1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组长负责财务监督小组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理事会成员之间、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

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条财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于每月终后5日内对上月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社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按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提出罢免动议;

(六)受理本股份社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

(七)协助镇政府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八)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

(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财务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

财务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财务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三章股东

第二十三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社股权,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社股东。

第四章股份配置及流转

第二十五条本社的股份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配置。

具体股份分红、资产量化、收益分配方案按《关于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的实施细则》(顺办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社向所有股东发放股东证,作为股东享有本社股权(份)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股东的股份可以继承、转让及赠与,但不能抵押。

股份的继承、转让及赠与等按顺德区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五章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依法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按股份享受分红、集体资产处置分配和优先配股的权利;

(五)享有本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

(六)对本社公开竞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镇政府或以上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人不得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六章换届选举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股东代表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后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本社的换届选举工作,按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并在村党委、村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由7人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成员由“两委”联席会议确定,其职责至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交接完毕止。

第三十四条换届选举工作小组根据镇政府换届选举的具体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制定本社具体的选举方案。

第三十五条在选举产生股东代表时,将股东代表名额按股东人数比例参照村代表产生的方式,分配到各自然村(片)或村民小组。

已经当选为村民代表的村居股东直接成为股东代表,社会股东不享有股份合作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并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统一张榜公布。

股东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本股份社村居股东;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社章程,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议事、决策能力;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在股东中有一定威信,能代表股东意愿。

第三十六条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党组织向股东代表会议等额推荐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8周岁以上的股东,可自愿报名参选;

获20名以上具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合提名,且本人愿意参选的,可作为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的自愿参选人。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文化、有威信、能经营、会管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责任心,且具备一定财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和自愿参选人名单,应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统一核定并张榜公布。

第三十七条召开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选举结果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统一张榜公布,并报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召集和主持会议,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进行工作交接,邀请村“两委”成员及驻片镇领导、驻村干部列席参加。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成员与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具体参照镇政府的换届选举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理事会和任期届满必须推进换届选举,本社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向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申请延期换届。

延期换届期间,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股东代表继续按各自职权开展工作或履行职责,至本社新一届的各组织机构选举产生止。

第四十一条如无法正常推进换届选举,且本社现届组织机构也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可在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两委”主持推进选举工作,履行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的职责。

如因本社急需正常运作,村“两委”可依照程序确定一名人员,暂时代为履行理事长的职责至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止。

第七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另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称职,经报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对其提出罢免建议: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严重失职;

(三)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理事会工作或不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1/3以上股东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理事会应该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财务监督小组代为召开。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及本人能力等原因,可以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并应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张榜公布:

(一)死亡的;

(二)转让或赠与其所持的全部股权(份);

(三)被判管制以上刑罚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第四十六条由村“两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对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因被罢免、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出现的职位空缺进行补选。

具体补选办法参照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八章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八条理事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入股、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

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建设等,依照规定程序公开招投标。

第五十条本社集体资产的交易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按照区、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让或出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五十二条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各类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并依照《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资产电子台帐。

依照区、镇的有关规定,每年12月份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五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收益分配、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

依照区、镇的有关规定,本社实行代理财务核算。

股份社设出纳1名、报账员1名,主要负责本股份社的日常收支及报账事宜。

代理财务核算机构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使用《顺德区农村财务网上监控系统》以及全区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进行财务核算。

第五十四条本社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办理现金收付和日常转账等结算业务。

第五十五条开支1000元以下的,有经手人或证明人签名,由股份社理事长审批;

1000元(含1000元)至10000元的开支有经办人或证明人签名,由股份社理事长、管财经的委员、村主任、书记共同审批;

10000元(含10000元)至50000元的开支(事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有会议记录)有经办人或证明人签名,由理事长、管财经的委员、村主任、书记共同加具审批意见;

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开支(事前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开支报告)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由理事长、管财经的委员、村主任、书记共同审批。

第五十六条本社每月的财务收支单据必须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并由财务监督小组填写《理财报告书》,连同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

第五十七条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及区、镇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和意见箱。

第五十八条本社每月20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明细);

(三)各项收支明细(包括管理人员报酬);

(四)土地征用及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情况;

(五)公益捐赠情况;

(六)建房用地审批;

(七)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八)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开支情况;

(九)农业承包款收缴情况;

(十)物业(厂房、商铺、市场等)出租情况;

(十一)年度收益分配情况;

(十二)1/10以上股东或1/3以上股东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五十九条股东对公布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存有疑问的,可要求财务监督小组或理事会作出合理的解释;

经解释后仍有怀疑,要求查阅相关账目的,可由10名或以上股东联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财务监督小组就有关账目进行查阅,或提请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阅审核。

查阅审核结果应张榜公布。

第六十条本社集体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顺德区的相关招标管理规定执行:

工程造价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

工程造价达到3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统一组织招标投标;

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本股份社可自行组织招标,并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本社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由理事会提出招标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由理事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时间开标。

开标会应有竞投者、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以及部分股东代表参加,竞投结果当场宣布,并应及时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

第六十一条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主要经济管理人员的报酬,由理事会根据镇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二条本社集体资产和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审计工作依照镇的统一组织和部署有序推进。

审计结果必须及时张榜公布,并报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社理事会任期届满,实行换届选举前必须进行换届离任审计;

理事长届中离任的,离任前应参照换届审计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六十三条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管理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二)年度收支的预决算情况;

(三)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集体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

(六)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

(七)政府拨付和接受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会计资料(报表、凭证、账册、合同、会议记录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本社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根据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和日常事务运作经费情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第六十五条本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报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财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已表决通过的预算方案进行调整时,由理事会提出调整要求和作出合理解释;

并就调整内容提交股东代表会议重新表决,报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社按当年盈余收益的10%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或者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会计档案专用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六十八条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规定需缴付行政处罚费或社会抚养费以及违反村计生自治章程规定而未履行相关责任的股东,本社可根据所在村委会的书面通知,经书面告知且当事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停止或暂停其股红分配,并可从其应分配的股红中代扣至缴清止。

第十章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区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签订的公平、公开、公正。

第七十条本社设立合同专管员,负责本社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专人专责。

第七十一条本社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原件交合同专管员入册登记和归档保存。

日常使用、交财务代理机构或镇社会工作局备案时,均使用合同复印件。

第七十二条合同专管员应对全部合同进行造册登记,及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对逾期应收未收的合同款,要及时向理事会反映,确保合同款的收缴。

第十一章变更

第七十三条本社《组织登记证》(《组织登记证》/《组织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以区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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